【招标结果】35kV及以下电缆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布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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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采购单位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呼和浩特供电公司2026年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一)设备材料框架招标(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呼和浩特供电公司2026年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一)设备材料框架招标(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项目编号:D1501002026040201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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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供电公司2026年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一)设备材料框架招标(二次)(项目编号:D1501002026040201D01)评标工作已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否决投标原因(如有)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
标段 号
标段名称
中标候选人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
(元)
到货地点
送货时间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
评标情况
(综合排序)
D1501002026040201D01001
35kV及以下电缆
第一
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0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一
第二
金泰电缆有限公司
125550571.0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二
第三
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125803103.4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三
第四
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124363620.0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四
第五
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
124746795.0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五
第六
四川新东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124810500.00
买方指定仓库地面交货
2026年6月15日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排序第六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否决原因
1
辽宁艺翔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2
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
格式内容
3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4
洛阳三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5
江苏元建线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6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7
中德森诺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8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9
沪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0
河北高明电缆有限公司
报价超限
11
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价超限
12
众鑫电缆有限公司
报价超限
13
欧耐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4
中东线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资格不符
15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6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7
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8
湖北恒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19
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资格不符
20
山东亨旺特导线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21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22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23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24
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格式内容
25
坤越线缆有限公司
格式内容
26
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
资格不符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向采购人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本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bhzbnmg1@163.com (工作日节假日均畅通);异议受理电话:0471-5619823 (工作日上午 9:30-12:00、下午14:30-17:00)。
2.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⑴异议书
异议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异议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白且有事实依据,禁止主观猜测)。
相关请求及主张。
异议事项的有效依据、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⑵异议授权函
法人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法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⑷异议真实性承诺函。
3.下列异议不予接收
⑴在成交结果公示后提出的。
⑵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⑶异议事项为异议人主观猜测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文件的。
⑷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对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匿名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无证据或不真实异议、投诉,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异议、投诉的,取消其投(中)标资格2年。
招 标 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74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异议受理电话):***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471-4606278
招标代理机构: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2号写字楼1012室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bhzbnmg1@163.com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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