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F1507212026050701001001
招标人:阿荣旗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扎兰屯市鑫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1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评标办法..........................................................................................................................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6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9
2
第一章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地址:(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的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阿荣旗水利局 地址:阿荣旗那吉镇振兴路水利局办公楼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扎兰屯市鑫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扎兰屯市尚品雅鲁D1D2号楼13号门市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项目 标段名称: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项目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阿荣旗全境内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阿荣旗水土保持勘测设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旗境内水土流失的综 合治理工程,包括侵蚀沟治理约300条,小流域综合治理200km2等工 程。 |
| 1.1.7 项目投资估算 | 工程总投资约11250万元(勘测设计费约380万元,最终以实际批复勘 测设计费为准) |
| 1.2.1 资金来源 | 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 |
| 1.2.2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招标范围 | 按招标人要求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勘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至出具满 足工程所需要的最终设计成果并配合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工作,设计服 务主要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实施阶段设代服务、验收等所有涉及的设 计服务工作。 |
| 1.3.2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3年,服务内容:完成勘测设计任务及其他施工阶段服务,满足发包人要求,实际服务期以签订合同为准。(注:开标一览 表中可填写1097日历天)。 |
| 1.3.3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
2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要求 | 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 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 ”网站查 询),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测设计,并具备以下 资格:(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或测绘资质( 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称,本企业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2025年4月至今)内 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为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 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3)信誉要求:①投标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 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 年内(2023年4月至今)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4)其他要求:①投标人承诺项目实施期间,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派 员到场服务,确保勘测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承诺书)。②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 1、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须在线更新)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时,凡涉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财 务审计、信誉、获奖证书等内容均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内蒙古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信用信息库(简称“主体信息库”)中的 资料信息为准。投标人须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以上资料补充完 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 2、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①资格后审内容因未提交而导致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者,按无效标 处理。 ②对于已经实行电子证照、证书的地区企业投标,其提供的电子证 照、证书网上截图或打印件加盖公章等同于原件效力。因资质证书 |
3
| | 受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办理延期的,需提供相关通知文件方可认定 有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踏勘现场过程中 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1.12.3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 允许细微偏离,但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 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岀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岀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 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 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 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 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 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六条) |
4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澄清及答疑文件;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 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 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 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形式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10天。 |
| 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提交并电 话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时 间、形式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 招标人的澄清答疑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 看,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该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 时间、形式 | 时间:无需确认。 |
| 形式: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 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形式 | 招标人的澄清答疑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但 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该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 时间、形式 | 时间: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 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 |
| 3.2.3 | 报价方式 | 本项目采用折扣率形式报价,投标人应报出一个相对于“批复勘测设 计费”的百分比(即折扣率) 例:如投标人报价折扣率为90%,则结算时按照上级实际批复勘测设计 费 X 90%进行结算。 |
5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次招标采取折扣率形式报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上级批复勘测设计费的100%; 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折扣率)的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即报价折扣率低于8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 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最终合同价格=勘测设计费总额(具体金额以上级批复为准)×中标折扣率。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本项目以折扣率形式一次性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 保函金额:76000.00元 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 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电子 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并放在投标文件中, 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开标系 统未显示已出函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 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要 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或损益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年4月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年4月至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6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 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 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 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 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
| 3.7.4 | 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 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1.本次投标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 古版)”生成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 交易平台项目交易系统内上传。投标人需提前进行模拟解密,确保生 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投标 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 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互动交流环节。 |
7
| 5.2 | 开标程序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网址见招标公告)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的CA锁(注: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CA锁登录,否则无法参加在线开标 会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手册可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网 址见招标公告),点击右上角“帮助手册”查看; (4)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签到,否 则系统将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观看,因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规 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6)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单 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单位自行承担; (7)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 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 规定。投标人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内蒙古自治区CA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的具体情形: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擅离 职守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工作、在评标工程中不客观公正履 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进行。被更换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
8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否决全部投标。 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 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国有资 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7.1 |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签订合同执行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 | 是,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各投标人未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现场,只 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12-58188511、0471-5332612。 2、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 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响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 开、评标时间。 3、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 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4、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 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9
| | ),选择标段在线参加 开标会议,完成文件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等环节。登录时须使用 电子交易系统的CA锁。 5、投标人须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3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 程解密。 6、开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2)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10 | 技术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 |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阿荣旗水利局,联系人:田永亮;联系方式:0470-4258607。 |
| 11.2 | 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或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各投标单位务必随时留意系统及网页 中信息,如有遗漏,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11.3 |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 审查的要求,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并向相关 部门上报情况。 |
| 1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参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号)收费标准进行下浮15%收取。 |
| 11.5 |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 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 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
| 11.6 | 11.6.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 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1.6.3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 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 11.7 | 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制,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时投标单位无需提供任 何证件、材料原件,招标文件中如有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
| 11.8 | 1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 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1.8.3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 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11
| 11.9 |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勘测设计方案页数不 得超过500页(含封面目录),超出500页的技术部分得零分。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
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2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测)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2023年4月至今)内有
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
13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规划、勘察(测)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勘察(测)设计方案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测
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
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
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资质证书等材料的 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
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5.4 “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16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 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 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
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勘察(测)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
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 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17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
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18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 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9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
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0
8.5.2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8.5.3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8.5.4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8.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标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提出异议、已经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8.5.6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7 投标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8.5.8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 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8.5.9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8.6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6.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1
8.6.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技术暗标编制要求(不采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23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4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5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7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 | 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顺序推荐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人员业绩:22分勘察(测)设计方案:42分 投标报价:30分其他评分因素:6分 |
29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符合初步评审要求,且经算术值修正后的投标报 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最高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符合 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为所算术值修正后有效 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保留2位),开标现场发现有无 效标情况、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单位不计入评标 基准价的计算。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投标一评标基准)/评标基准价×100%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22分) | 管理体系认证(3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缺少不得 分。(附证书扫描件) |
| 投标人业绩(9分) | 投标人近三年内(2023年1月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 有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9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指: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工程、高标准农 田、单产提升工程等勘测设计类项目。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原 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
| 项目组织机构(10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其他人员须配备测绘或水利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 ①每提供一个测绘或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 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初级职称得0.5分;最多得10分(附职称证扫描件); 项目组织机构人应提供本企业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 年(2025年4月至今)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 为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
| 2.2.4(2) | 勘察(测)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42分) | 对本项目的理解(9分) | 勘测设计特点理解充分,对项目勘测设计的重点、难点分析 准确、清晰,提出合理、科学的针对性建议,较好得6-9分,一般得3-6分,较差得0-3分。 |
| 总体勘测设计思 路及方案 (10分) | 勘测设计思路结合项目特点、切实可行,勘测设计方案科学 合理、工作程序完整有序,勘测设计依据准确,勘测设计工 作目标明确,较好得8-10分,一般得5-7分,较差得0-5分。 |
| 质量保证措施(6分) | 勘测设计各环节质量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较好得4-6分,一般得2-4分,较差得0-2分。 |
| 进度计划及保 证措施(6分) | 勘测设计各环节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进度保证措施有力,较好得4-6分,一般得2-3分,较差得0-2分。 |
30
| | 资源配备计划(6分) | 主要设备投入数量、种类充分满足工作要求得4-6分;基本 满足得1-3(含)分,不满足得0-1(含)分。 |
| 后续服务承诺(5分) | 后续服务安排完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整体表述完整清晰、全面具体、准确合理、实际可行,较好得3-5分,一般得2-3 分,较差得0-1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30分) | 投标报价(30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0分;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1%,在30分基数上扣减0.5分;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1%,在30分基数上扣减0.5分;最 多扣5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6分) | 投标人财务状况(3分) | 近三年(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或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齐全,有1年度得1分,最多 得3分(附年度审计报告); 若投标人成立不满三年,提供自成立以来年份的审计报告,满足要求即得满分。 |
| 行政处罚情况(3分) | 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查询,有一次行政处罚且在 公示期内的,扣3分;有行政处罚情况的,投标人应提供行政 处罚情况说明书;无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应提供承诺函,并对 承诺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评审时,以上述资料作为评 审依据。如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其投标将被否决并向相关部 门上报情况)。 |
注:勘察(测)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评审标准”项打分为区间值,评委可在区间内任意打分。如
“0-1分”即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分的任意分值,以此类推。
31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
相等的,以勘察(测)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测)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
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测)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测)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32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测)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5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
因素记名打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费用清单、勘察(测)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
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测)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测)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测)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 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测)设计方案:指勘察(测)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测)设计方案。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测)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测)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测)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测)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测)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测)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测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工程。
34
1.1.3.2 勘察(测)设计服务:指勘察(测)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 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测)
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测)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测)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 察(测)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勘察(测)设计文件:指勘察(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勘察(测)文件,
和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设计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
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测)设计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服务期限:指勘察(测)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测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工作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测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测)设计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勘察(测)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测)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勘察(测)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测)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勘察(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测)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测)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按
第7.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6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测)设计人在从事勘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测)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 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测)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 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测)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 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测)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测)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测)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测)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 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测)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测)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测)设计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7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测)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测)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测)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勘察(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测)设计人提供勘察(测)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测)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
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测)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测)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 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测)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 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测)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测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
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
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测)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测)设计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8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测)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测)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2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测)设计 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 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 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测)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测)设计人的勘察(测)设计工作和/或勘察(测)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测)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服务期限或勘察 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2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测)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察(测)设计人义务
4.1勘察(测)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测)设计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测)设计工作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
察(测)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测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实验设施等,
并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测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测作业操作
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9
防止因勘测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察作业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测)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测)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测)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测 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测)设计人不得将其勘测、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测)设计人不得将勘测、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测)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测)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
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
的勘测设计费用由勘察(测)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 察(测)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
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0
4.5.3 勘察(测)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测)设计人单位章,并 由勘察(测)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察(测)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测)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测设计项目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 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勘察(测)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 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测)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测)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测)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作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测)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5.勘察(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测)设计人违反法律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测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测)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
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完成勘察(测)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 41
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测)设计人应
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 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2条约定执行。
5.2勘察(测)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测)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测)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5.3勘察(测)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测)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测)范围应
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测)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测)、初步勘察(测)、详细勘察(测
)、施工勘察(测)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参加试
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5.4勘察(测)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测)前7日内,向勘察(测)设计人
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测)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测)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
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测)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
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
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测)任务创造条件。勘察(测)设计人对于勘
察(测)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42
(2)勘察(测)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 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测)设计人自行承担。
(3)勘察(测)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 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 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 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 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测)设计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测)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 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 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 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测)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 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测)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 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测)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 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 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 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勘察(测)设备要求
5.5.1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测)设备进行作业。勘察(测)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测)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测)设备,包括并 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 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测)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43
5.5.3 勘察(测)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勘察(测)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测)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测)设计人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根据规划、勘察(测)设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 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 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测)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
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 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测)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 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测)设计人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 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 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勘察(测)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测)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
用具。
5.7.5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测)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测)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测)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勘察(测)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勘察(测)设计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44
5.8.1 勘察(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 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勘察(测)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 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测)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勘察成果文件要求
5.10.1 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成果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 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6.设计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测)设计人违反法律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6.1.2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
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6.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测)设计人应 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 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2条约定执行。
6.1.4 勘察(测)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6.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5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6.3设计范围
6.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6.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 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参加试车(试运 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6.4设计文件要求
6.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 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6.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 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6.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6.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开始工作和完成工作
7.1开始工作
7.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测)设计 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 设计通知的,勘察(测)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7.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服务期限
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46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7.3勘察(测)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测)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测)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7.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7.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勘察(测)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7.5.2 勘察(测)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勘察(测)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7.6完成工作
7.6.1 勘察(测)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 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测)设计文件。
7.6.2 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 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
需求。
7.6.3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 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7.6.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 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7提前完成工作
7.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测)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
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设计费
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测)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 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 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7.7.3 由于勘察(测)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测)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8.暂停工作
47
8.1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测)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测)设计人有 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8.2勘察(测)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测)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工作,由此造成 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测)设计人承担:
(1)勘察(测)设计人违约;
(2)勘察(测)设计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勘察(测)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8.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测)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 的成果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勘察(测)设计文件
9.1勘察(测)设计接收
9.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测)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测)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 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测)设计文件。
9.1.2 发包人接收勘察(测)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测)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 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9.1.3 勘察(测)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9.2发包人审查勘察(测)设计文件
9.2.1 发包人接收勘察(测)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测)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 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测)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 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测)设计人的 勘察(测)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9.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测)设计人,说 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测)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测)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9.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测)设计文件
48
9.3.1 勘察(测)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 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测)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9.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测)设计人按照 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测)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 人要求,再由勘察(测)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测)设计文件。
9.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测)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测)设计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
10.责任与保险
10.1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责任
10.1.1 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10.1.2 勘察(测)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 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测)设计文件 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10.1.3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10.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测)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测)设计人应为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测)设计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0.2勘察(测)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10.2.1 勘察(测)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 勘察(测)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测)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 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10.2.2 因勘察(测)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测)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5.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10.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测)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10.3勘察(测)设计责任主体
10.3.1 勘察(测)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 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9
10.3.2 勘察(测)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 勘察(测)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
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0.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 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0.4勘察(测)设计责任保险
10.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测)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 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 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10.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测)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 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10.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测)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 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测)设计人自行补偿。
11.施工期间配合
11.1 施工配合指勘察(测)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 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测)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
他便利条件。
11.3 勘察(测)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 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
11.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测)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 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1.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测)设 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测)设计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2.合同变更
12.1变更情形
12.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测)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50
12.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2.2合理化建议
12.2.1 合同履行中,勘察(测)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2.1款约定。
12.2.2 勘察(测)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3.合同价格与支付
13.1合同价格
13.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测)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 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
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3.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勘察(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 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青苗和园
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
保险等全部费用)、设计(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
值税税金。
13.1.4 发包人要求勘察(测)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 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3.2定金或预付款
13.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 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测)设计人;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3.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测)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 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3.3中期支付
13.3.1 勘察(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3.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测)设计人;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51
13.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3.4费用结算
13.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测)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
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测)设计人;
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3.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测)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勘察(测)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测)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6条的约定执行。13.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3.3.3项的约定执行。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测)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
确定。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14.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4.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4.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4.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
15.违约
15.1勘察(测)设计人违约
52
15.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测)设计人违约:(1)勘察(测)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测)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测)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测)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1.2 勘察(测)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测)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测)设计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勘察(测)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5.2发包人违约
15.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测)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
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测)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测)设计人损失等。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会谈记录;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
的其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阿荣旗水利局
1.1.2.3 勘察(测)设计人:
1.1.2.4 发包人代表:
1.1.2.5 项目负责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
1.1.4 日期
1.1.4.3 服务期限: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项目相关且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法律、法
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等。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约定如下: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书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项目相关资料。
提供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工作通知日起日内。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14 天以内的,勘察(测)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的时间按照推迟期日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4 天以上时,勘察(测)设计人有权要求与发包人签订
补充协议重新确定提交后续成果文件的时间。但是发包人所应提交的资料迟延提交并不会对勘察
(测)设计人开展勘测设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1.7联络
1.7.2 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应当在 3 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54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阿荣旗水利局;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勘察(测)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测)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勘察(测)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2.发包人义务
2.6其他义务
(1)发包人负责设计成果咨询、评估、审查上报获得批复的组织、协调工作。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全部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勘察(测)设计人。
3.4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勘察(测)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勘察(测)设计人义务
4.1勘察(测)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
(1)勘察(测)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2)承担在设计成果咨询、评估、审查上报及批复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费用;
(3)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 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水建〔2018〕144 号)的规定和文件精 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经发包人同意,勘察(测)设计人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合理分包。
55
4.5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设计人有关的全部事宜。
4.5.1 对通用条款 4.5.1 项补充如下:
(1)勘察(测)设计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一致;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确需更换时,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资格及代表业 绩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3)勘察(测)设计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或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10万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6勘察(测)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对通用条款 4.6.1 项补充如下:
(1)勘察(测)设计人拟派项目机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项目机构人员一致;
(2)项目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确需更换时,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资格不低于 拟更换人员。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测)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
勘察(测)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5.勘察(测)设计要求
5.3勘察范围
5.3.2 工程范围: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5.3.3 阶段范围: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56
5.3.4 工作范围:调查范围应包含侵蚀沟道、汇水和排水区域。调查与勘测宜采用遥感、无人 机航测等技术手段与实地测量相结合的万式。实地测量宜采用RTK测量技术采集断面数据,对沟
道地形特征发生明显变化的区域应增加测量断面。
6.设计要求
6.3设计范围
6.3.2 工程范围:
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服务项目
6.3.3 阶段范围: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
6.3.4 工作范围: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的实施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施
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勘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评估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现场服务等。
7.开始工作和完成工作
7.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具体方法如下:
(1)因发包人变更勘测范围、设计项目、工程规模、工作条件,以致造成勘察(测)设计人
返工时,勘察(测)设计工期顺延,并增加勘察(测)设计费用;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勘察(测)设计
工期顺延,并增加勘察(测)设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3)其他因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仅服务期限顺延,不予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7.3勘察(测)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外,因勘察(测)设计人原因导致服务周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约定如下: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提交时间每延迟一天,扣减合同金额的1‰,扣减总额最高不超 过合同金额的1%。
7.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7.5.1 本合同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2)风速大于20.8m/s的9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超过37℃;
(4)日最低气温连续5天低于-37℃;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项目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仅服务期限顺延,不予补偿费
用和利润。
57
7.6完成工作
7.6.4 交付的文件成果及质量要求。
(一)测绘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总平面布置图 的地形测量比例尺要求1:2000-1:10000;主要建筑物的地形测量比例尺要求1:500-1:2000,断面比 例尺应为1:100~1:500;调查、测量及勘测应符合GB/T51297的规定。
(二)设计
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的实施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的勘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评估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现场服务等
(三)成果文件要求 :
(1)勘测设计实施方案
(2)全部施工图及附图
a.纸质版的要求规格要求:实施方案成果文件应采用A4(29.7cmx21cm)大小的纸张。图集文件应 采用A3(29.7cmx42cm)大小的纸张。如果需要使用大于标准图纸或表格,应折叠为标准大小,且背 面朝外。
b,电子版的要求
成果资料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可读和可编译的,通常保存为WORD或PDF格式。这两种格式能够 在大多数设备上进行浏览和打印,也能够在不同的操作系统和软件环境下进行读取和备份。图纸文 件应采用通用的格式,如DWG格式,并确保在不同的CAD软件中能够正常打开和编辑。图纸比例应 与纸质设计图纸一致。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提交时间:合同生效后接到工作通知起3年内完成。
7.7提前完成工作
无
12.合同变更
12.1变更情形
12.1.1 服务期限和勘测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按勘察(测)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并 参考中标价格调整。
12.2合理化建议
12.2.2 对勘察(测)设计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约定如下:无。
58
13.合同价格与支付
13.1合同价格
13.1.1 固定总价合同
本项目合同价格以上级批复的建安工程总投资为计价基础,结合设计人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 报折扣率进行计算,确定为最终合同价格(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勘测范围、设计项目、工程规模、工作条件等工作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其勘测设计费由合同双方参照中标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3.1.4 补充如下:
合同总价包含勘察(测)设计人为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安全鉴定复核、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 水土保持、征地移民、专项设计等全部工作,以及通过技术审查并最终取得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概 算调整、招标技术服务、配合验收等服务所需全部费用。
13.2定金或预付款
本项目不予支付预付款。
13.3中期支付
本项目不予支付中期进度款。
13.4费用结算
待中标单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报告编制工作,其设计成果通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且资金到位后,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1.1约定的合同价格计算方式确定最终结算支付价格,发 包人一次性结算并支付全部费用。
15.违约
15.1勘察(测)设计人违约
15.1.1 勘察(测)设计人的违约情形补充如下:
(6)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始工作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勘测设计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 度计划有效地开展准备工作,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
(7)没有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投入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的;
(8)没有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投入主要人员的;
15.1.2 对勘察(测)设计人违约处理约定如下:
(1)勘察(测)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 5%的赔偿,并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全部勘测设计费用;
(2)勘察(测)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必须终止转包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违 法分包行为予以纠正,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测)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 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15.2发包人违约
59
15.2.2 对发包人违约处理约定如下:
(1)发包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停止:服务期限,连续暂停在3个月(含本数)内的,勘察(测)设计人不得主张任何费用赔偿或补偿以及任何利润或其他补偿;
(2)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测)设计人未开始勘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 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根据勘察(测)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支付。
16.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1)向阿荣旗人民法院起诉。
6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阿荣旗水利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勘 测设计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勘察(测)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测)设计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规划及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7)规划、勘察(测)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本项目合同价格以上级批复的建安工程总投资为计价基础,结合设计人投标 时投标文件中所报折扣率进行计算,确定为最终合同价格(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
4. 项目负责人:。
5. 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6. 勘察(测)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测)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勘察(测)设计人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合同生效后,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成果文件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其
他服务工作按照招标人要求同步开展,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勘察(测)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61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勘察(测)设计 人名称,以下称“勘察(测)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
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测设计成果 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勘察(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 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3. 发包人和勘察(测)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62
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 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关于《》,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 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 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 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 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 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 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64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勘察(测)设计要求
1、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阿荣旗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承办单位:阿荣旗水利局
建设地点:阿荣旗境内
工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为旗境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工程,包括治理侵蚀沟约300条,小 流域综合治理200km2等工程。
2、勘测设计招标范围
按招标人要求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勘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至出具满足工程所需要的最终设计 成果并配合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工作,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 阶段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实施阶段设代服务、验收等所有涉及的设计服务工作。
3、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验、能力,综合对本项目特点的理解,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现 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手册等,编制设计方案。
包括不限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范围
二、拟采用的设计标准
三、设计工作内容及方案
四、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五、设计进度计划
六、设计装备配置、工具与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其应用情况 七、设计项目组织机构
八、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4、人员要求
符合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勘测设计编制项目的总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规划设计企业负责 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勘测设计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的技术评审工作,负责配合项目法人完成 报审、工程实施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
(2)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组织机构的人员配置和管理规定应满足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管理的需 要;项目组织机构应具有对工程勘测设计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和控制的职能;项目组织机构应对规划 65
勘测设计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在规划勘测设计合同范围内,项目组织
机构应具有与业主以及各其他相关方沟通与协调的职能。
二、适用规范标准
1、设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规范标准
(1)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其他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规定
(2)建设工程相关批准文件
主要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2)《防洪标准》(GB50201—2014);
(3)《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 618—2021); (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 规范》(SL104—2015);
(5)《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6453-2008 );
(9)《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 ;
(10)《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24〕323 号);
(11)《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24 版,水总〔2024〕323 号);
(12)《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 SL/T335—2024 );
(1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
(1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制图》(SL73.6-2015);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6453-2008 );
(16)《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系列标准》(SL446-2024);
(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18)《水利水电工程边坡与挡土墙设计规范》(SL/T 386-2025 );
(1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与挡土墙设计规范》(SL/T 386-2025 );
(20)《内蒙古黑土区侵蚀沟治理技术规范》(DB15/T 4343-2026);
(21)《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
三、成果要求
1.勘测要求
66
1、调查范围应包含侵蚀沟道、汇水和排水区域。
2、调查与勘测宜采用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与实地测量相结合的万式。实地测量宜采用 RTK测量技术采集断面数据,对沟道地形特征发生明显变化的区域应增加测量断面。
3、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总平面布置图的地形测量比例尺要求1:2000-1:10000;
5、主要建筑物的地形测量比例尺要求1:500-1:2000,断面比例尺应为1:100-1:500;6、调查、测量及勘测应符合GB/T51297的规定。
2.成果文件要求:
(1)勘测设计实施方案
(2)全部施工图及附图
a.纸质版的要求规格要求:实施方案成果文件应采用A4(29.7cmx21cm)大小的纸张。图集文件应 采用 A3(29.7cmx42cm)大小的纸张。如果需要使用大于标准图纸或表格,应折叠为标准大小,且背
面朝外。
b,电子版的要求
成果资料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可读和可编译的,通常保存为 WORD 或 PDF 格式。这两种格式能
够在大多数设备上进行浏览和打印,也能够在不同的操作系统和软件环境下进行读取和备份。图纸
文件应采用通用的格式,如 DWG 格式,并确保在不同的CAD 软件中能够正常打开和编辑。图纸比例
应与纸质设计图纸一致。
| 阶段 | 文件成果名称 | 文件内容 | 份数 | 质量要求 | 交付时间 |
| 实施方案设 计 | 测量文件 | 报告、图纸 | 6 | 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 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
| 实施方案设计文件 | 报告、概算、图纸 | 6 | 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初步设计审查要求。 |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 时间完成 |
| 招标设计 | 招标设计文件 | 技术招标文件、招 标图纸、招标工程 量清单、招标最高 限价 | 6 | 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 满足招标进度要求 |
| 施工图设计 | 测量文件 | 报告、图纸 | 6 | 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 满足开工需要,后续 施工需要 |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施工图纸 | 6 | 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 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 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无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与该项目有关的前期各类方案、报告、勘测、设计、水文等资料。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67
无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图集等。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交通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1、勘察(测)设计编制要求
(1)设计人在勘察(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勘
察(测)成果。
(2)除非发包人原因,否则设计人不能以勘察(测)方案有误或勘察(测)成果不准确而向发包人
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3)在设计阶段,如设计人认为勘察(测)成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有明显的纰漏,设计人应自行
补充勘察(测)工作,但不得因此而调整勘察(测)设计服务费用。
(4)在施工阶段,实际开挖情况或测量复核与勘察(测)资料出入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给
出解释,设计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给予设计人经济上的处罚。
(5)勘察(测)范围作出调整或设计变动,需要补充勘察(测)资料时,设计人必须配合,保质保
量按时完成。
(6)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应在实施方案设计阶段解决。
(7)招标设计应确定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型式及尺寸,确定工程量。
2、成果报告质量和编制要求,设计产品审查方式和验收标准
本工程勘测设计工作应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 版),成果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规程》(SL 619—2013)要求的内容及深度。
设计产品验收标准为:
(1)实施方案设计阶段产品通过审批部门技术审查,并取得相应批准文件;(2)招标设计阶段产品满足工程招标要求;
(3)施工图设计阶段产品满足工程建设及总体进度要求。
68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如顺序 及格式与下列顺序及格式不一致时,请以“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顺序及格式为 准。如“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内未提供格式的,以下列格式为准。如“新点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内未罗列单独上传及编写的选项,可将其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内。
69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70
目录
(以系统生成为准)
7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折扣
率(大写:)(小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其
中:服务期限,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勘察(测)设计服务,完
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测)设计方案;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72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 2 | 服务期限 | 1.1.4.3 |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3.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7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4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75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76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服务期限 | |
| 服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9
(四)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服务期限 | |
| 服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0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81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 |
| 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3
五、勘测设计方案
勘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内容进行编制,封皮内容为:勘测设计方案。
1、对本项目的理解;
2、总体勘测思路及方案;
3、总体设计思路及方案;
4、质量保证措施;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后续服务承诺
84
其他资料
(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5
(二)投标人认为对本次项目投标有利的其他材料
86
(三)投标单位主要信息表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折扣率:
3.工期:
4.质量标准:
5.项目负责人:职业证书编号: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7.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业绩:
1、
2、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各投标单位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以上资料。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