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编号:A1500002026043002001
标段编号:A1500002026043002001001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盖单位章)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26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2 1.招标条件 ................................................................................ 1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2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1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15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15 7.其他说明 ................................................................................ 15 8.联系方式 ................................................................................ 15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5 10.投标注意事项 ........................................................................... 1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7 1. 总则 .................................................................................. 26 1.1 项目概况 ............................................................................. 2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2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6 1.5 费用承担 ............................................................................. 27 1.6 保密 ................................................................................. 27 1.7 语言文字 ............................................................................. 27 1.8 计量单位 ............................................................................. 28 1.9 踏勘现场 .............................................................................. 28 1.10 投标预备会 ........................................................................... 28 1.11 分包 ................................................................................. 28 1.12 偏离 ................................................................................. 28 2. 招标文件 ............................................................................... 2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9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9 3. 投标文件 ............................................................................... 29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9 3.2 投标报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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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有效期 ........................................................................... 30
3.4 投标保证金 ........................................................................... 30
3.5 资格审查资料 ......................................................................... 31
3.6 备选投标方案 ......................................................................... 3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1
4. 投标 ................................................................................... 31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 31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2
5. 开标 .................................................................................. 3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32
5.2 开标程序 ............................................................................. 32
6. 评标 ................................................................................... 32
6.1 评标委员会 ........................................................................... 32
6.2 评标原则 ............................................................................. 32
6.3 评标 ................................................................................. 32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 32
7. 合同授予 ............................................................................... 33
7.1 中标通知 ............................................................................. 33
7.2 履约担保 ............................................................................. 33
7.3 签订合同 ............................................................................. 3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3
8.1 重新招标 ............................................................................. 33
8.2 不再招标 ............................................................................. 34
9. 纪律和监督 ............................................................................ 34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4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4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4
9.5 投诉 ................................................................................. 3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评标方法 ............................................................................... 43评审标准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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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初步评审标准 ......................................................................... 4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43 3. 评标程序 ............................................................................... 44 3.1 初步评审 ............................................................................. 44 3.2
详细评审 ............................................................................. 44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45 3.4 评标结果 .............................................................................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62 一、工程概况 .............................................................................. 62 二、合同工期 .............................................................................. 62 三、质量标准 .............................................................................. 6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63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63 六、合同文件构成 .......................................................................... 63 七、承诺 .................................................................................. 64 八、订立时间 .............................................................................. 64 九、订立地点 .............................................................................. 64 十、合同生效 .............................................................................. 64 十一、合同份数 ............................................................................ 6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66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66 1.2 语言文字 .............................................................................. 69 1.3 法律 .................................................................................. 70 1.4 标准和规范 ............................................................................ 70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70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71 1.7 联络 .................................................................................. 71 1.8 严禁贿赂 .............................................................................. 72 1.9 化石、文物 ............................................................................ 72 1.10 知识产权 ............................................................................. 72 1.11 保密 ................................................................................. 73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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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责任限制 ............................................................................. 7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 73 第 2 条 发包人 ............................................................................. 74 2.1 遵守法律 .............................................................................. 74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74 2.3 提供基础资料 .......................................................................... 74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 75 2.5 支付合同价款 .......................................................................... 75 2.6 现场管理配合 .......................................................................... 75 2.7 其他义务 .............................................................................. 75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76 3.1 发包人代表 ............................................................................ 76 3.2 发包人人员 ............................................................................ 76 3.3 工程师 ................................................................................ 77 3.4 任命和授权 ............................................................................ 77 3.5 指示 .................................................................................. 77 3.6 商定或确定 ............................................................................ 78 3.7 会议 .................................................................................. 78 第 4 条 承包人 ............................................................................. 7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78 4.2 履约担保 .............................................................................. 79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79 4.4 承包人人员 ............................................................................ 81 4.5 分包 .................................................................................. 82 4.6 联合体 ................................................................................ 82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83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83 4.9 工程质量管理 .......................................................................... 83 第 5 条 设计 ............................................................................... 84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84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84 5.3 培训 .................................................................................. 86 5.4 竣工文件 .............................................................................. 86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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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 86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87 6.1 实施方法 .............................................................................. 87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87 6.3 样品 .................................................................................. 89 6.4 质量检查 .............................................................................. 89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91 6.6 缺陷和修补 ............................................................................ 92 第 7 条 施工 ............................................................................... 92 7.1 交通运输 .............................................................................. 92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3 7.3 现场合作 .............................................................................. 94 7.4 测量放线 .............................................................................. 94 7.5 现场劳动用工 .......................................................................... 94 7.6 安全文明施工 .......................................................................... 95 7.7 职业健康 .............................................................................. 96 7.8 环境保护 .............................................................................. 97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 97 7.10 现场安保 ............................................................................. 98 7.11 工程照管 ............................................................................. 98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99 8.1 开始工作 .............................................................................. 99 8.2 竣工日期 .............................................................................. 99 8.3 项目实施计划 .......................................................................... 99 8.4 项目进度计划 ......................................................................... 100 8.5 进度报告 ............................................................................. 100 8.6 提前预警 ............................................................................. 101 8.7 工期延误 ............................................................................. 101 8.8 工期提前 ............................................................................. 102 8.9 暂停工作 ............................................................................. 102 8.10 复工 ................................................................................ 103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104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104 9.2 延误的试验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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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重新试验 ............................................................................. 105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 105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105 10.1 竣工验收 ............................................................................ 105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 106 10.3 工程的接收 .......................................................................... 107 10.4 接收证书 ............................................................................ 107 10.5 竣工退场 ............................................................................ 108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08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108 11.2 缺陷责任期 .......................................................................... 108 11.3 缺陷调查 ............................................................................ 109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 110 11.5 承包人出入权 ........................................................................ 110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10 11.7 保修责任 ............................................................................ 111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111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 111 12.2 延误的试验 .......................................................................... 111 12.3 重新试验 ............................................................................ 111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 112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112 13.1 发包人变更权 ........................................................................ 112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12 13.3 变更程序 ............................................................................ 113 13.4 暂估价 .............................................................................. 114 13.5 暂列金额 ............................................................................ 114 13.6 计日工 .............................................................................. 11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115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16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17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117 14.2 预付款 .............................................................................. 117 14.3 工程进度款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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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付款计划表 .......................................................................... 119 14.5 竣工结算 ............................................................................ 120 14.6 质量保证金 .......................................................................... 121 14.7 最终结清 ............................................................................ 122 第 15 条 违约 ............................................................................. 123 15.1 发包人违约 .......................................................................... 123 15.2 承包人违约 .......................................................................... 123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124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24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24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2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128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28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128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128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 128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128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 129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29 第 18 条 保险 ............................................................................. 130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30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30 18.3 货物保险 ............................................................................ 130 18.4 其他保险 ............................................................................ 130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30 第 19 条 索赔 ............................................................................. 131 19.1 索赔的提出 .......................................................................... 131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32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32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32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32 20.1 和解 ................................................................................ 132 20.2 调解 ................................................................................ 132 20.3 争议评审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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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仲裁或诉讼 .......................................................................... 134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13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3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135 第 2 条 发包人 ............................................................................ 138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138 第 4 条 承包人 ............................................................................ 139 第 5 条 设计 .............................................................................. 141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142 第 7 条 施工 .............................................................................. 143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144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145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145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46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147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147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48 第 15 条 违约 ............................................................................. 150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51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51 第 18 条 保险 ............................................................................. 151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52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53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 15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157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160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161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 162 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63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4 一、功能要求 .............................................................................164(一)工程目的 ........................................................................... 164(二)工程规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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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能保证指标 ....................................................................... 164 1.室外工程指标 ........................................................................... 164 2.建筑指标 ............................................................................... 165 3.结构指标 ............................................................................... 166 4.建筑电气指标 ........................................................................... 167 5.给水排水指标 ........................................................................... 174 6.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指标 ................................................................. 174 7.智能建筑指标 ........................................................................... 176 8.绿色性能、建筑节能指标 ................................................................. 177 二、工程范围 .............................................................................178(一)概述 ............................................................................... 179(二)包括的工作 ......................................................................... 179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 179 2.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 180 3.培训工作范围 ........................................................................... 181 4.保修工作范围 ........................................................................... 182(三)工作界区 ........................................................................... 183(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 183(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 184 三、技术要求 .............................................................................184(一)设计要求 ........................................................................... 184 1.设计阶段和任务 ......................................................................... 184 2.设计要求 ............................................................................... 184 2.设计标准和规范 ......................................................................... 185 3.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标准和要求 ........................................................... 188(二)施工要求 ........................................................................... 190 1.总则与标准 ............................................................................. 190 2.进度要求 ............................................................................... 193 3.材料与工艺 ............................................................................. 193 4.健康、安全与环境 ....................................................................... 194 5.质量保证与检验 ......................................................................... 194 6.现场管理与协调 ......................................................................... 195 7.文件与记录 ............................................................................. 195 8.成品保护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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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系统调试与试运行 ....................................................................... 195(三)团队要求 ........................................................................... 195 四、竣工验收 .............................................................................195 五、文件要求 .............................................................................196(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 196(二)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 19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202 三、联合体协议书 ......................................................................... 204 四、投标保证金 ........................................................................... 205 五、投标报价书 ........................................................................... 206 六、拟分包计划 ........................................................................... 211 七、资格审查资料 ......................................................................... 212(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212(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21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215(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216(五)企业获奖 ........................................................................... 217(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 219(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220(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221(十)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 222 八、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 223 九、施工组织设计 ......................................................................... 224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 235(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 236(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 238(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239(五)信誉查询 ........................................................................... 240(六)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 241(七)投标人承诺书 ....................................................................... 242(八)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243(九)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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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包承诺书 ......................................................................... 247(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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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已由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2.2 建设地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二〇三台院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房子南路);2.3 招标规模:本次工程新建异地灾备机房用地南北约 72 米,东西约 94 米。建筑面积为 2667.52 ㎡。建筑为地上 1 层,一层层高 5.4m,建筑总高度 8.1m(女儿墙)。建设等级参照《数 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的 A 级数据中心标准执行。
2.4 项目计划投资:3663.39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0002026043002001001 | 标段名称 |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 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总平面规划;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建 筑工程-结构;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工 程-设计-建筑工程-电气、通信及弱电;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工 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工程-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工 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装饰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3663.39 万元 | 工期(日历天) | 200 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标段接受联合体,联合体要求如下:(1)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3)联 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 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4)联 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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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 行。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2.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 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它组织。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以供审核。
3.2.2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许 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
3.2.3 投标人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 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同时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 内的【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或广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 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无线通信 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注:(1)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 发〔2021〕7 号)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第 21 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 件”。现阶段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人须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 质证书延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资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 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 资质),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导致停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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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团队,以下管理岗位须符合相应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
2、设计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设计总负责 人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 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 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注: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2 个月内任意连续 3 个月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 明(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项目其他人员必须 是本单位人员(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如有)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2.5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被“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因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查询渠道:首先进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先后点 击“专项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 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 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3.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 其他要求: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最低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 以评标时资格后审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5 月 13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5 月 19 日 23 时 59
14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6 月 02 日 09 时 3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nmgztb.com.cn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其他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2 号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 18 号华茂大厦 14 层 1405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与哈达路交口处万豪美墅城
联 系 人:孟景东
联系电话:0471-6681761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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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3、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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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2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华茂大厦 1405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编号:A1500002026043002001 标段编号:A1500002026043002001001 |
| 1.1.5 | 建设地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二〇三台院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房子南路)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服务以及所有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本次工程总承包招 标范围为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包含的工作有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不含信息化设备)、装饰装修工程,以及配套室外线 路、管道、道路、绿化等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 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初步设计文件。 |
| 1.3.2 | 计划工期 | 施工图设计工期:20 日历天; 施工工期:自施工图审查合格并签发开工令之日起 180 日历天,包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前 30 日历天内完成竣工清理与 资料准备。 共 200 日历天 注:本计划工期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节 假日和冬歇期等因素。 |
| 1.3.3 | 质量要求 | 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审查合格。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 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③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④建设等级: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的 A 级数据中心标准执 行。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标段接受联合体,联合体要求如下:(1)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 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联合体成员数量 不得超过 2 家;(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 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 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 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4)联合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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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 的其它组织。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以供审核。 2.2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 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 2.3 投标人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 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同时具备由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或广 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无线通信专业)甲级设计资 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 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注:(1)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 通知》(国发〔2021〕7 号)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 单(2021 年全国版)》第 21 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 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现阶段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人须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或换证,保 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 资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展证明(如住建部 门受理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 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质),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 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导致停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4 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团队,以下管理岗位须符合相应资格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 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 工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 人缴纳社保人员。 2、设计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设 计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 位人员)。 3、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本次招标项目建设期间无承 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须为投标 人缴纳社保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注: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2 个月内任意连续 3 个月由投标人为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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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 得分。项目其他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如有)应 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5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 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未 被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查询渠道:首先进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先后点击“专项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 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无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上述材料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同时投标文件中附联合体协议书。 |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具体要求按合同中 的约定执行。(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和招标人的监督下进行 分包;选定分包单位的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要求“获得总承包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 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获得总承包合同的投标人应将 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部分的 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该部分的 60%)”。投标人须根据自身企业划型,按以下规定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1.投标人如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非 企业单位”的(即自身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小微企业承接比例的),必须出具分 包承诺书。2.投标人自身如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视同整体满足 上述预留份额要求。该类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联合体投标的,符合政策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填写自身满足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此类企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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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出具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备国家、行业及地方相 关资质规定所具备的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2. 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提问”栏 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 提问作出的答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6 月 02 日 9 时 3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 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递交方式: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 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线上操作开具电子 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说明: 1.《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网址: https://ggzyjy.nmg.gov.cn/xwzx/zytz_1109/202412/t20241231_45972.html; 2.投标人将系统开出的电子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处;( ①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3、请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 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不接受投标单位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单 位名义代交的保证金。 4、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作 指南-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 网 址: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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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7.1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 写到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
| 3.7.3 | 签字和(或)盖 章要 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最新版本)”编制而成。投标文件 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由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通过 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采用远程 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间:30 分钟 注意:在开始解密 30 分内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插入 CA 锁,在弹出的密码 输入框输入密码,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 | 开标程序 |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 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 1)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 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入标书导入 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 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5.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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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答复。 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 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
| 6.4.1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为 3 名 |
| 7.2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比例:按签约合同价的 10%开具 2.履约保证金交付方式:履约保函,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 具。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为 3663.39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3578.17 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65.56 万元,预算编制费 10.92 万元,竣工图编制费 8.74 万元。以上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额。所有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 报价要求 ( | 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现场条 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的波动,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进行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的组成: 投标报价的组成为四部分,“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 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上述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费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控制价”、“预算编制费控制价”、“竣工图编制费控制价”。 投标时所填报的“施工图设计费”、“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为一 次性包干,任何情况不再调整;所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限额总价。 2.限额设计、施工图清单预算: “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超出承包人投标时的总价并且最终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因发包人需求发生变更的除外)。 中标后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施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缺项、漏项、错项以及清单描述不合理、不全面等风险 由承包人承担,应在施工过程中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工程量据实结算“施 工图清单预算”中的综合单价,承包人必须均衡报价。单项报价的材料费高于 当地当月(即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当月呼和浩特市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信 息价 5%视为不均衡报价,按照当地当月信息价进行调整,无信息价参考来源的 应按照惠讯网、广材网提供的价格或市场询价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经审核确 认后的“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修改后的单价为固定单价,除合同约定的情 形外,施工期间不做调整。 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来源于经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确认的 最终施工图清单预算。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依据: (1)中标后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 (2)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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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7-2024、《园林 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8-2024、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相 关图集及规范、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年《内蒙古 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 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定 额; ②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标(2019)113 号文件《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 9%计入;③人工费调整按照内建标〔2021〕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调整。 ④材料价格依据编制期当期适用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及 其品牌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定。询价过程 中发包人有权调整材料(设备)品牌。 3.工程付款 按合同约定。 4.进度款支付: 按合同约定。 5.施工结算形式: 最终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经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清单 预算总价±经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变更或签证*(1-下浮率),项目 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对图纸做出的变更、调整和签证等,按照实际发生的 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承包人所报的建筑安 装工程费。注:上述要求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 |
| 10.2 暂估价 |
| 暂估价 | ☑不设暂估价 □设暂估价 |
| 10.3“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中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 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可联系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下载 辅助清标工具自行检查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辅助清标工具为付费软件。 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电话:施先生 15598443803 |
| 10.4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 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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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6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 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7 监督 |
|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与哈达路交口处万豪美墅城 联 系 人:孟景东 联系电话:0471-6681761 |
| 10.8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 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异议 |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有异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须在系统中提出。 |
| 报价合理 性 |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 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电子投标 要求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平台);注: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2、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内容,按投标文件格式(暗标)及编制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求进行编制。投 标人可联系服务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下载辅助清标工具自行检查投标文件 暗标部分(建议仅检查暗标部分、不包含报价内容及其他投标涉密性内容),辅助清标工具为 付费软件。 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电话:施先生 15598443803 3、本次投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待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须提供投标时使用“新点投标文 件制作软件”直接打印生成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式 5 份(打印后需在原有签字盖章处再进行签字盖 章)、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 份,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
| 信誉要求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 询截图、“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截图、相 关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
| 方案编制要求 |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中设计总承包方案超过 500 页视作无效投 标,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
| 名称统一 | 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 EPC 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均为 同一人;设计总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EPC 设计总负责人均为同一人;施工总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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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责人与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均为同一人。 |
|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 | 投标人中标后,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 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 政办字【2018】25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的相关规定,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一 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保障措施和解决 欠薪的应急资金,具体合同中约定。(投标文件中“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 书”投标企业必须承诺,未提供承诺书,其投标无效) |
| (1)根据《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系统上线公告》要求(详见 http://ggzyjy.nmg.gov.cn/newsInfo/toWorkNewsDetail?guid=149378ca-d4ac-4b6d-82b2-566586269405),从 2022 年 01 月 04 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信用信息库在自治区本级进行试运行,并 逐步在全区运行。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未能及时同步主体信息库有关信息、资料,导致投标资格 审查未能通过或评标评审专家对评分点不予计分等情况的,责任自负。具体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主体库登录地址:http://111.56.38.66:8084/PSPBidder/memberLogin 联系人:兰瑞鑫联系电话:0471-5332612、4009980000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 截图、相关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可不需入库)。 (2)企业诚信状况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市住建局官网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建筑市场主 体诚信状况查询书》。 投标单位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如果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将无法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建 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 理和使用的通知》: 1.各投标人需登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 录官网查询企业诚信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出具纸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 状况查询书》。 注:由于投标人未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无法查询建筑市场主体诚信 状况导致的资格审查未能通过的情况,责任自负。 |
|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 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 的投标人资信,本次招标予以计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制定) |
25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6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除外;(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 号),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进行补偿。
1.5.3 招标人可以自行采用未中标投标文件中优秀的设计理念、设计元素等内容,招标人 将不再另行支付使用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 1.7
27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 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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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 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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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保证金;
(5)分项报价明细;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设计总承包方案;
(9)施工组织设计;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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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等 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见评分办法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 体见评分办法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备选投标方案 3.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 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投标人须知规定 的其他材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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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6.4.2 在通过初步评审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次推荐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高的优先;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业绩累计金额高者排名优先,本项目推荐 3 名中标候选 人。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3.3 若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本 项目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3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缺乏 竞争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不再进行招标之 日起 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纪律和监督 9.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 体投标,许可证由联合体中施工企业提供)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 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 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 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 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联合体 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约定不同专业 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 定联合体的资质;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 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
| 报价唯一 | “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编 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均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 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设计总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施工总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 | 具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农民工工资承 诺书 |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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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项规定,并按招标 文件要求提供给定格式的承诺或声明函 |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 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 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16 分 设计总承包方案:28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6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计算方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必须招标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制定)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1)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16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 (0-4 分) |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可操作性和编制水平,得 0-4 分。 | |
| 施工方案 (0-3 分) | 施工方案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的,得 0-3 分。 | |
| 施工进度计划 安排及保证工 期技术措施 (0-2 分) | 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有序的,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能保证自 身进度计划能具体实施的,得 0-2 分。 | |
| 施工难点、质量 通病治理 (0-2 分) | 针对施工难点、质量通病治理措施明确有效的,得 0-2 分。 | |
| 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施工措施 (0-2 分) | 有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施工措施具体有效,现场文明施工,减少 扰民,降低噪音措施具体的,得 0-2 分。 | |
| 劳动力配置(0-1 分) | 劳动力配置合理的,得 0-1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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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场平面布置(0-1 分) | 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的,得 0-1 分。 | |
| 主要施工机械 配置 (0-1 分) | 主要施工机械配置合理、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得 0-1 分。 | |
| 设 计 总 承 包 方 案 评 分标准(28 分) | 总体概述(0-4 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得 0-4 分。 | |
| 总承包管理 方案(0-10 分) | 结合本次项目特点,1.组织施工服务管理方案,规避劣势措施、控制相关风险措施等内容。2.各联合体成员单位以及各专业间组 织协调与管理措施的全面性、有效性、高效统筹协调措施等内容 进行评分,得 0-10 分。 | |
| 设计管理方案(0-6 分) | 根据(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2)设计进度计划 及控制措施。(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4)设计重 点、难点及控制措施。(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等 内容进行评分,得 0-6 分。 | |
| 采购管理方案(0-4 分)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 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得 0-4 分。 | |
| 成本控制方案(0-4 分) | 根据成本控制方案编制措施有效、科学合理性进行评分,得 0-4 分。 | |
| 2.2.4(2) |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40 分) | 计算方法(40 分) | 报价得分=40-︱偏差率︱×N×100。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N=0.5;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40 分;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25 分,N=0.25; 计算评分出现中间值按插值法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 三位四舍五入。 | |
| 2.2.4(3) |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16 分) | 工程总承包团 队主要成员(4 分) | 需提供团队以下主要成员的简历、职称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 团队其他主要成员包括: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 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设计团队: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 册结构师执业资格)、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包括建筑、结构、暖 通空调、电气、给水排水,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3.施工团队: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 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质量 负责人(应具有质量员/质检员岗位证)、安全负责人(应具有 安全生产考核证 C 证); 上述成员必须提供本项标注的有效证书,否则本项得 0 分。在此 前提下,团队成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有 7 名及以上 的,得 4 分;4-6 名的,得 2 分;1-3 名的,得 1 分;没有的,得 0 分。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12 个月内任意连续 3 个月由投标人 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 描件,否则不得分。项目其他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要求的注 册证书注册单位(如有)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 企业同类业绩(10 分) |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担过数据机房(包括不 限于数据中心或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或互联网基地等数据机房 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业绩,每个业绩得 2.5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服务内容页,盖章页,时间以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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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或无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得分)。联合体 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 | |
| 质量体系认证(2 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 ISO9001 或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得 2 分,未提供 0 分。需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 | |
| 诚信扣分因素(-100-0 分) | 企业信誉部分按照呼城建委发<2011>125 号、呼城建委发 <2014>100 号文件执行及呼城建委发<2014>772 号文件执行。 | |
| 备注: 1.总承包设计服务方案超过 5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2.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3.对于已经实行电子证照、证书的地区及可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网站查询所要 求的证照的企业投标,其提供的电子证照、证书网上截图或打印件等同于纸质原件效力。 |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 标 程 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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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 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内容 如下:
一、扣分规定
1、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诚信记录扣分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取综 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考虑建设相关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 诚信情况。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对照我委出台的扣分标准,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 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评标办法或资格预审、后审办法中对投标企业诚信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
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 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
二、扣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企业
1、资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 书、图签、图章或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 分。
3、安全质量: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 进行设计的;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出现上述任意 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 分。
4、合同履约: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扣掉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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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无健全的服务制度,服务质量差,未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技术问 题,未在施工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及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掉 1 分。
(二)施工企业
1、资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 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出现上述任意 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3、安全质量:企业所承建工程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不良行为的,该企业在每个 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5 分。
4、合同履约: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 掉 1 分;
(2)凡企业所承建工程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劳务分包单位劳务款或民工工资的,而且 没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解决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0 分;引 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0 分。
5、其它: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施工的,该企业在每个项 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0.5 分。
(三)监理企业
1、资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业务违 法转包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 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3、安全质量:所监项目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5 分。
4、合同履约: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 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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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进行监理的或未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文件,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0.5 分。
以上扣分认定依据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据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状况查询 结果书》为有效认定依据,其它部门和机构出具的诚信证明不作为认定依据。不良记录实行逐 条对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此工作由评标专家依据本文件在评标过程中执行,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此通知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关于试行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3〕276 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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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补充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4〕772 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 2014 年印发了《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投标中诚信记分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原文件中“一、扣分规定”除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外,增加第 3 条,第 3 条内容为:“凡 企业在同一项目上发生多条或在不同项目上发生 1 条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过程中执行信用 扣分时,每条不良记录均应对照扣分标准给予扣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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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的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 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投标人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和商务部分得分之和,当评标委员会组成 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投标人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得 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 票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总承包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总承包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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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电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 3.2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总承包方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其他得分为评标委员 会评分一致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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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 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高的优先;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业绩累计金额高者排 名优先,本项目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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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 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 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 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 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 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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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自动分 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本项目在暗标评审过程中采用 AI 辅助暗标清标,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暗标编制要求进行编 制。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 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 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 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 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 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 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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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 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 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 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 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 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 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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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 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如有)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 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 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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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 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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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中,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 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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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B1.4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 项评审的。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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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53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 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 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 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 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 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 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 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 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 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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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 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 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 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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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62 一、工程概况 .............................................................................. 62 二、合同工期 .............................................................................. 62 三、质量标准 .............................................................................. 6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63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63 六、合同文件构成 .......................................................................... 63 七、承诺 .................................................................................. 64 八、订立时间 .............................................................................. 64 九、订立地点 .............................................................................. 64 十、合同生效 .............................................................................. 64 十一、合同份数 ............................................................................ 6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66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66 1.2 语言文字 .............................................................................. 69 1.3 法律 .................................................................................. 70 1.4 标准和规范 ............................................................................ 70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70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71 1.7 联络 .................................................................................. 71 1.8 严禁贿赂 .............................................................................. 72 1.9 化石、文物 ............................................................................ 72 1.10 知识产权 ............................................................................. 72 1.11 保密 ................................................................................. 73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73 1.13 责任限制 ............................................................................. 73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 73 第 2 条 发包人 ............................................................................. 74 2.1 遵守法律 .............................................................................. 74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74 2.3 提供基础资料 .......................................................................... 74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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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支付合同价款 .......................................................................... 75 2.6 现场管理配合 .......................................................................... 75 2.7 其他义务 .............................................................................. 75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76 3.1 发包人代表 ............................................................................ 76 3.2 发包人人员 ............................................................................ 76 3.3 工程师 ................................................................................ 77 3.4 任命和授权 ............................................................................ 77 3.5 指示 .................................................................................. 77 3.6 商定或确定 ............................................................................ 78 3.7 会议 .................................................................................. 78 第 4 条 承包人 ............................................................................. 7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78 4.2 履约担保 .............................................................................. 79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79 4.4 承包人人员 ............................................................................ 81 4.5 分包 .................................................................................. 82 4.6 联合体 ................................................................................ 82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83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83 4.9 工程质量管理 .......................................................................... 83 第 5 条 设计 ............................................................................... 84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84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84 5.3 培训 .................................................................................. 86 5.4 竣工文件 .............................................................................. 86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86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 86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87 6.1 实施方法 .............................................................................. 87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87 6.3 样品 .................................................................................. 89 6.4 质量检查 .............................................................................. 89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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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缺陷和修补 ............................................................................ 92 第 7 条 施工 ............................................................................... 92 7.1 交通运输 .............................................................................. 92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3 7.3 现场合作 .............................................................................. 94 7.4 测量放线 .............................................................................. 94 7.5 现场劳动用工 .......................................................................... 94 7.6 安全文明施工 .......................................................................... 95 7.7 职业健康 .............................................................................. 96 7.8 环境保护 .............................................................................. 97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 97 7.10 现场安保 ............................................................................. 98 7.11 工程照管 ............................................................................. 98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99 8.1 开始工作 .............................................................................. 99 8.2 竣工日期 .............................................................................. 99 8.3 项目实施计划 .......................................................................... 99 8.4 项目进度计划 ......................................................................... 100 8.5 进度报告 ............................................................................. 100 8.6 提前预警 ............................................................................. 101 8.7 工期延误 ............................................................................. 101 8.8 工期提前 ............................................................................. 102 8.9 暂停工作 ............................................................................. 102 8.10 复工 ................................................................................ 103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104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104 9.2 延误的试验 ........................................................................... 104 9.3 重新试验 ............................................................................. 105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 105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105 10.1 竣工验收 ............................................................................ 105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 106 10.3 工程的接收 .......................................................................... 107 10.4 接收证书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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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竣工退场 ............................................................................ 108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08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108 11.2 缺陷责任期 .......................................................................... 108 11.3 缺陷调查 ............................................................................ 109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 110 11.5 承包人出入权 ........................................................................ 110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10 11.7 保修责任 ............................................................................ 111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111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 111 12.2 延误的试验 .......................................................................... 111 12.3 重新试验 ............................................................................ 111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 112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112 13.1 发包人变更权 ........................................................................ 112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12 13.3 变更程序 ............................................................................ 113 13.4 暂估价 .............................................................................. 114 13.5 暂列金额 ............................................................................ 114 13.6 计日工 .............................................................................. 11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115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16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17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117 14.2 预付款 .............................................................................. 117 14.3 工程进度款 .......................................................................... 118 14.4 付款计划表 .......................................................................... 119 14.5 竣工结算 ............................................................................ 120 14.6 质量保证金 .......................................................................... 121 14.7 最终结清 ............................................................................ 122 第 15 条 违约 ............................................................................. 123 15.1 发包人违约 .......................................................................... 123 15.2 承包人违约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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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124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24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24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2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128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28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128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128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 128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128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 129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29 第 18 条 保险 ............................................................................. 130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30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30 18.3 货物保险 ............................................................................ 130 18.4 其他保险 ............................................................................ 130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30 第 19 条 索赔 ............................................................................. 131 19.1 索赔的提出 .......................................................................... 131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32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132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32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32 20.1 和解 ................................................................................ 132 20.2 调解 ................................................................................ 132 20.3 争议评审 ............................................................................ 133 20.4 仲裁或诉讼 .......................................................................... 134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13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13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135 第 2 条 发包人 ............................................................................ 138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138 第 4 条 承包人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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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设计 .............................................................................. 141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142 第 7 条 施工 .............................................................................. 143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144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145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145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46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147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147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48 第 15 条 违约 ............................................................................. 150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51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51 第 18 条 保险 ............................................................................. 151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52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 153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 15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157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160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161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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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次工程新建异地灾备机房用地范围南北约 72 米,东西约 94 米。建筑面积为 2667.52 ㎡,建筑为地上 1 层,一层层高 5.4m,建筑总高度 8.1m(女儿墙)。建 设等级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的 A 级数据中心标准执行 。
6. 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涉及的全部设计服务以及所有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本次工程 总承包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包含的工作有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不含信息化设备)、装饰装修工程,以及配套室外线路、管道、道路、绿化 等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初步设计文件。
二、合同工期
月 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报相 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审查合格。
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
62
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③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
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无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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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于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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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310479 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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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 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 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 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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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 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 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 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 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 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 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 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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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 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 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 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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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 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 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 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 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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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 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 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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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 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 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 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 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 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 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 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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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 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 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 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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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 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 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 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 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 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 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 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 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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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 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 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 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 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 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 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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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 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 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 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 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 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 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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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 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 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 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 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 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 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 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 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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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 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 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 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 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 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 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 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 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 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 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 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 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 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 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 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 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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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 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 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 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 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 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 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 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 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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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 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 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 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 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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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 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 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 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 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 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 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 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 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 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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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 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 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 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 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 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 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 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 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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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 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 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 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 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 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 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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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 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 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 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 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 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 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 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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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 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 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 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 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 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 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 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 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 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 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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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 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 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 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 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 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 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 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 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 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 条<变 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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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 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 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 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 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 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 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 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 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 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 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 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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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 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 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 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 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 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 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 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 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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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 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 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 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 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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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 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 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 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 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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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 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 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 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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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 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 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 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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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 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 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 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 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 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 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 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 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 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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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 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 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 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 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 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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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 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 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 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 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 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 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 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 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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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 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 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 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 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 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 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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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 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 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 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 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 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 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 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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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 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 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 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 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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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 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 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 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 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 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 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 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 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 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 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 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 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 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 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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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 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 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 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 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 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 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 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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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 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 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 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 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 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 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 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 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 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 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 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 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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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 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 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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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 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 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 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 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 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 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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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 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 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 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 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 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 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 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 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 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 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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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 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 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 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 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 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 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 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 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 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 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 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 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 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 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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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 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 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 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 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 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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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 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 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 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 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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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 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 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 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 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 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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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 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 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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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 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 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 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 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 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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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 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 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 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 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 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 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 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 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 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 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 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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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 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 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 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 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 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 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 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 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 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 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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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 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 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 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 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 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 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 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 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 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 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 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 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 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 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 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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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 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 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 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 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 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 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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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 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 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 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 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 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 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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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 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 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 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 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 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 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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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 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 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 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 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 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 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 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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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 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 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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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 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 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 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 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 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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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 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 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 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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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 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 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 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 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 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 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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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 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 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 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 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 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 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 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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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 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 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 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 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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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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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 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 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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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 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 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 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 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 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 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 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 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 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 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 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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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 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 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 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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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 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 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 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 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 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 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 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 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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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 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 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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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 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 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 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 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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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 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 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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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 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 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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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 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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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 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 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 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 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 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 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 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 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 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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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 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 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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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签订的补充协议、工程洽商、变更签证 等对双方构成约束的书面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详见发包人要求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双方另行协商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与工程批准的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范围一致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另行协商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10(2015 年版)(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 年版)
(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2018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 年版)
(7)《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1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1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18
135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6)《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
(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
(1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19)《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2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2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2013
(2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2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0-2010(2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2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2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27)《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2021
(28)《钢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6-2021
(29)《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2021
(3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3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2021
(3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2021
(3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1-2021
(3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2022
(35)《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
(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
(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3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2024
(39)《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 13G311-1
(40)《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4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13
(42)《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4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136
(4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
(4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T/CCES001-2022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执行国家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 1 套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按 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 用合同条件执行 。
1.11 保密
137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按通用合同 条件执行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无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38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按照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工程设计文件,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过 程控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及合同、信息管理;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关系;工程师权限:在发包人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质量否决权、停工及复工下达权、工程款支付审 核权、进度和工期调整建议权。但凡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工期顺延、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验收 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权益的指示,监理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出,否则对发 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总监理工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对隐蔽工程实体质量或进 场材料、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的剥离、重新取样及第三方平行检验方案的确定 ;(2)对非因 发承包双方原因(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局部停工节点及初步损失定损的客观事 实确认 ;(3)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如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险情),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 取的必要抢险应急方案的下达与初步工料核算。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 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函,按签约合同价的 10%开具,自收到中标通知 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 。
139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每延误 1 日违约金 1000(大写:壹仟元整)元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施工时间的 30%;施工负责人 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施工时间的 8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50000(大写:伍万)元整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50000(大 写:伍万)元整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 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10000(大写:壹万)元整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10000(大写:壹万)元整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10000(大写:壹万)元整 。
4.5 分包
140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要求“获得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 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获得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将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部 分的 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部分的 60%)”。承包人 须根据自身企业划型,按以下规定:1.承包人如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非企业单 位”的(即自身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小微企业承接比例的),必须按要求分包。2.承包人自身如 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视同整体满足上述预留份额要求。该类承包人可不进行分 包。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 各成员分工按其联合体协议执行,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开具全部发票,发包人 将合同款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属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图 外审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按属地政府要求执行。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按属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141
件为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符合建设主管部门 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及有关的电子文档:
(1)图纸;
(2)施工工程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按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无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施工图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另行协商确定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142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无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无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另行协商确定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 另行协商确定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据实计算 。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无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无 。
143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无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28 个 日历日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的,在下一笔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垫付费用的 30%作为违约金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无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进度计划应采用网络图(如双代号网络图或单代号网络图)
144
形式编制,并附带必要的说明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关键路径是网络计划中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 人和工程师分别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每月的 25 日前提交本月的进度报告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3000(大写:叁仟)元整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 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3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除国家或属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由发包人报送的行政 审批资料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报送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大风或暴雪天气造成政 府主管部门要求工地停工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 合同条件执行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完成后,发包人进行接收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和资料:工程项目竣 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 单,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 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2)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3)有勘察单位、承包人、工程师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上述文件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5 个日历日内完成退场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 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46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承包人承诺执行,范围、期限和责任不得低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括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 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发包人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 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 调整按照 通用合同条件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节省的费用发承包人各 50%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3.4 暂估价
本项目不涉及暂估价项目。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47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本项目不涉及暂列金额项目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不调整 。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本项目不涉及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 40%。
预付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签订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不单独逐次扣回,但应在各实施环节节点的进度款拨付时,按 本合同第 14.3.1 项约定的累计最高支付比例进行总体抵扣与控制。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预付款金额的 30%。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有效期至下一个付款节点付款之日,到期自动解除。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进度款按照工程各实施环节节点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支付(监理 部分同比例进行支付)。具体节点及支付比例(含已支付的预付款)约定如下:
(1)完成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和必要的建筑装饰装修,且经监理人审核合格后,累计支付 至签约合同价的 50%;
(2)完成合同范围内主要设备采购(含消防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UPS 主机和 电池、空调、柴油发电机),且设备到场通过开箱检验后,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60%;
148
(3)完成合同范围内主要设备安装及调试后,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80%;
(4)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本合同验收后,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100%。
注:上述款项支付,承包人须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 范》(T/CCEAS001-2022)附表规定的格式、内容及监理人要求的份数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环节节点后提供 。
(T/CCEAS001-202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附表
上述进度款支付,承包人要开具等额发票,包括是服务费(含税率)、设备购置(含税率)、建筑安装服务(含税率),未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合同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通用合同条件 支付违约金。
若发包人该项目的财政拨款尚未到账,可依据实际情况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14.3.1 条中的各环节节点,和通用 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附表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9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若发包人该项目的财政拨款尚未到账,可依据实际情况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按签约合同价的 3%开具银行保函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 3%的保函(期限覆盖缺陷 责任期),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保函到期自动解除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50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7 个日历日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若发包人该项目 的财政拨款尚未到账,可依据实际情况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 需要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 要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 要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 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51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52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53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 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 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 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154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 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 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155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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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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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58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 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 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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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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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设计负责人 | | | | |
| 采购负责人 | | | | |
| 施工负责人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环境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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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 B | 基本价格指数 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 变 值 部 分 | | B1 | | F01 | | |
| | B2 | | F02 | | |
| | B3 | | F03 | | |
| | B4 | | F04 | | |
| | | | | | |
| | | | | | |
| 定值部分权重 A | | | | | |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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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随本次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资料: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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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发包人要求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异地灾备机房,满足可靠性和可用性的要求。保障核心业务 连续运行、提升系统抗风险能力,实现关键数据与业务系统的异地冗余、故障切换与快速恢复,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与合规要求。
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安全、可靠、绿色节能原则。灾备机房布局、结构加固、设备选型等 各个方面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高可靠性的建设实施。利用有关的绿色节能环保技术措施,注 重节能环保,积极推行节能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行机电系统自动控制与智能管控,做 到灾备机房设计 PUE 控制在 1.30 以下,并采用多种措施做到更低。
本项目土建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整个项目统筹规划、协同运作,施工图设 计、采购、施工合理衔接,提高施工方案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以实现缩短工期、加快建 设、早日建成投产的目标。
(二)工程规模
本次工程新建异地灾备机房用地南北约 72 米,东西约 94 米。建筑面积为 2667.52 ㎡。建 筑为地上 1 层,一层层高 5.4m,建筑总高度 8.1m(女儿墙)。建设等级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 范》GB50174-2017 的 A 级数据中心标准执行,远期共规划 240 个 7kW 机柜。
建筑规模表
| 单体名称 | 视听审核二期-异地灾备机房 |
| 建筑性质 | 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一级 |
| 建筑层数 | 地上 1 层 |
| 建筑高度(m) | 8.1m(女儿墙) |
| 建筑面积(㎡) | 2667.52 |
(三)性能保证指标
1.室外工程指标
(1)总平面。新建灾备机房东侧道路利用园区场地南侧现有道路系统,为主要车流、人流 入口;在建筑北、南、东侧新建道路。在建筑南侧设置次要出入口,与新建南侧道路相连;建
164
筑周围设置环形车道,主路宽度为 6m,次要道路宽度 4m,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 6m,满足消防 车及大型车辆使用。消防车可以便捷地到达建筑物出入口,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2)室外电气。本工程中压管线包含市电从道路引至中压配电室及室外柴油发电机引至柴 发并机室的管线,低压管线包含低压配电管道及室外道路照明管线。中压管线主要用于 10kV 市电进线、柴发出线等电缆的布放,管线采用 PVC 管敷设,行车道路下方采用钢管敷设,管道 埋深 700mm 以下,直线段超过 50 米或转弯处设置人孔井,电缆敷设完毕后,保护管两端用黄 麻封堵严密后再用沥青封堵。低压管线在室外设置 1 个室外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数据中心楼。
室外路灯采用 LED 节能照明。灯具路灯中心距道路边 0.5m。路灯可时控也可人工手动控制。每组路灯下基础内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内设置熔断器和接线端子排,路灯电缆引入灯杆底座后, 经熔断器后换接 WDZ-BYJ-450/750V2.5mm 铜芯塑料线引至灯具。路灯配电为 TT 接地系统,每 盏路灯要求单独接地不得与建筑物接地系统相连。
(3)室外消防设施。室外消防泵站与地埋式消防水池一体化设置,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火 栓和室外消火栓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总水量,有效容积不小于 288m³。在室外消防泵站设置消 防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水箱与地埋式消防水池合建,其中消防水箱储存火灾初期消防水量,有 效容积 18m³,以保证初期火灾用水要求。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 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5MPa。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 25L/s,火灾延续时间为 2h,设置 DN100 和 DN65 栓口各一个。室外消火栓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4)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2.建筑指标
(1)建筑面积为 2667.52 ㎡,占地面积 2667.52 ㎡。±0.000m=1052.25m。建筑为地上 1 层,一层层高 5.4m,结构找坡 3%,最高点 6.05m,室内外高差 0.6m,屋面高度 6.28m,建筑总 高度 8.1m(女儿墙)。建设等级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的 A 级数据中心标准 执行,远期共规划 240 个 7kW 机柜。
(2)本工程建筑单体为单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各建筑单体四面有环形消防通道,转弯半径≥6 米,满足消防要求。
(3)主要建筑构造指标
——墙体材料:
200 厚蒸压加气块(B06,A5.0,容重 600kg/m³)
200 厚轻钢龙骨防火石膏板隔墙(12x2+150(80 厚岩棉)+12x2)
165
——建筑外墙:
干挂玻璃纤维水泥板装饰幕墙、外墙保温材料:80 厚 A 级憎水岩棉板;详见材料做法表 接触室外空气楼板保温层采用 100mm 厚 A 级憎水岩棉板外保温;
——屋顶:
I 级防水:防水材料为 H 厚钢筋混凝土防水层 3+3 厚 SBS 聚酯胎Ⅱ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
0 厚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
屋面保温:120 厚挤塑板(B1 级);详见材料做法表。
——门窗工程:
实木门、钢制防火门、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等。详见门窗表,东侧外窗(含幕墙)构造:平开隔热铝合金窗(6+12Ar+6Low-E)
热工性能:传热系数 2.30W/(m2·K),夏季玻璃太阳得热系数 0.49/冬季玻璃太阳得热系 数:0.49,夏季玻璃遮阳系数 0.56/冬季玻璃遮阳系数:0.56,气密性为 7 级,可见光透射比 0.62。
南侧外窗(含幕墙)构造:平开隔热铝合金窗(6+12Ar+6+12Ar+6Low-E)。
热工性能:传热系数 1.50W/(㎡·K),夏季玻璃太阳得热系数 0.46,冬季玻璃太阳得热 系数:0.46,夏季玻璃遮阳系数 0.53,冬季玻璃遮阳系数:0.53,气密性为 7 级,可见光透 射比 0.56(依据绿建计算确认)。
——楼、地面:
地砖地面、防静电架空地板、混凝土地面等;详见材料做法表
——内墙面:
瓷砖墙面、无机涂料墙面等;详见初步设计文件材料做法表;
——顶棚:
石膏板吊顶、铝方通吊顶、无机涂料顶棚等,详见初步设计文件材料做法表。
(4)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3.结构指标
(1)本工程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g,设计地震分 组为第二组,场地类别为Ⅲ类建筑场地,特征周期 0.55s。根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 B50223-2008)、《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异地灾备机房的抗震设防等级为重 点设防类(乙类),地震作用按 8 度计算,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用。
(2)建筑分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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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工作年限:50 年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异地灾备机房为一级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异地灾备机房为重点设防
结构重要性系数:异地灾备机房为 1.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
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异地灾备机房为一级
(3)楼、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楼梯间为 3.5kN/㎡,上人屋面为 2.0kN/㎡,吊挂合载为 1. 2kN/㎡,屋面空调外机设备荷载、水箱间荷载按实际输入,其他房间见《工程结构通用规范》(4)本工程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混凝土楼(屋)面板。框架的抗震等级为 一级。
(5)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4.建筑电气指标
(1)负荷等级。
本项目机房等级按照 GB50174-2017A 级标准设置,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并设置备用电源。本项目用电负荷级别按特级负荷设计,即应由满足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供电。满足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的要求为: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 的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本项目 10kV 主备用市电电源分别从不同变电站引接,满足一级用电负荷的电源要求。主 用市电引自昭君变电站,采用架空线路和电缆相结合的方式引入园区内。备用市电是隔壁地球 站的主用电源,引自金桥变电站。备用电源采用独立于正常市电的柴油发电机组。在数据中心 楼西侧室外设置 2 台常行功率为 1800kW 的柴油发电机,并设置 1 个 10m³地下储油罐,为特级 负荷供电。柴油机供电时间应满足 12 小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且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 动状态,市电完全消失后向柴油发电机发出自动启动信号,柴油发电机应在 30s 内自动向高压 母线供电。
本工程为灾备机房,按照 GB50174-2017A 级标准设置,机房相关负荷如应急照明、消防备 用照明、机房机柜、空调、消防用电等按特级负荷考虑;生活水泵设备为二级负荷;其他普通 照明、舒适性空调、动力负荷为三级负荷。
(2)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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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艺及建筑专业的负荷数据,进行分析、计算,估算出项目交流负荷情况,估算出变 压器总容量及保证负荷容量和容量分布情况。本项目负荷包括数据中心机房设备负荷、机房空 调负荷、建筑负荷等,各机房交流负荷汇总详见以下附表:
灾备机房交流功率估算表
| 负荷计算 |
| 序号 | 用电设备名称 | 装设 功率 kW | 需要 系数 | 功率 因数 | 需要功率 | 备注 |
| 有功 功率 kW | 无功 功率 kVar | 视在功 率 kVA |
| 1A-UPS1 |
| 1 | 主机房 B-模块 1 | 119 | 1.00 | 0.95 | 119 | 39 | 125 | 一期 |
| 2 | 运营商接入间 1 | 8 | 1.00 | 0.95 | 8 | 2 | 8 | 一期 |
| 3 | 运营商接入间 2 | 8 | 1.00 | 0.95 | 8 | 2 | 8 | 一期 |
| 4 | 主机房 B-模块 4 | 63 | 1.00 | 0.95 | 63 | 21 | 66 | 二期 |
| | | | | | | | |
| A | 小计 | 197 | 1.00 | 0.95 | 197 | 65 | 207 | |
| B | UPS 选择 | | | | | | 1000 | 2x500kVA |
| C | UPS 负荷率 | | | | | | | 20.7% |
| 1A-UPS2 |
| 1 | 弱电设备(主,U) | 15 | 0.90 | 0.80 | 14 | 10 | 17 | 一期 |
| 2 | ECC 用电(主,U) | 25 | 0.90 | 0.80 | 23 | 17 | 28 | 一期 |
| 3 | 机房空调(主,U) | 135 | 0.90 | 0.80 | 122 | 91 | 152 | 一期 |
| 4 | 机房空调 2-1(主,U) | 53 | 0.90 | 0.80 | 48 | 36 | 59 | 二期 |
| A | 小计 | 228 | 0.90 | 0.80 | 205 | 154 | 257 | |
| B | UPS 选择 | | | | | | 300 | 1x300kVA |
| C | UPS 负荷率 | | | | | | | 85.5% |
| 变压器 1A-TR1 |
| 1 | 1A-UPS1 | 197 | 1.00 | 0.85 | 197 | 122 | 232 | 2x500kVA |
| 2 | 1A-UPS2 | 228 | 0.90 | 0.80 | 205 | 154 | 257 | 1x300kVA |
| 3 | UPS 损耗 | | | 0.85 | 32 | 20 | 38 | 8.0% |
| 4 | 室外消防泵房动力(主) | 50 | 1.00 | 0.80 | | | | 消防负荷 不计 |
| 5 | 消防控制室(备) | 20 | 1.00 | 0.80 | | | | |
| 6 | 应急照明(备) | 20 | 1.00 | 0.90 | | | | |
168
| 7 | 照明 | 10 | 0.90 | 0.90 | 9 | 4 | 10 | 一期 |
| 8 | 排烟风机(主) | 11 | 1.00 | 0.90 | | | | 消防负荷 不计 |
| 9 | 动力(备)(生活水泵、事故风机、新风机组) | 35 | 0.90 | 0.80 | | | | |
| 10 | 室外照明 | 10 | 0.90 | 0.90 | 9 | 4 | 10 | 一期 |
| 11 | 机房照明(主) | 16 | 0.90 | 0.90 | 14 | 7 | 16 | 一期 |
| 12 | 低压配电室 A 空调(主) | 40 | 0.90 | 0.80 | 36 | 27 | 45 | 一期 |
| 13 | 电池室 A 空调(主) | 21 | 0.90 | 0.80 | 19 | 14 | 24 | 一期 |
| 14 | 低压配电室 B 空调(备) | 40 | 0.90 | 0.80 | | | | |
| 15 | 电池室 B 空调(备) | 21 | 0.90 | 0.80 | | | | |
| 16 | 直流操作电源 1(主) | 15 | 0.90 | 0.80 | 14 | 10 | 17 | 一期 |
| 17 | 直流操作电源 2(备) | 15 | 0.90 | 0.80 | | | | |
| 18 | 直流操作电源 3(备) | 15 | 0.90 | 0.80 | | | | |
| 19 | 机房空调 2-2(备) | 106 | 0.90 | 0.80 | | | | |
| 20 | 机房空调 2-3(备) | 106 | 0.90 | 0.80 | | | | |
| A | 小计 | 975 | 0.55 | 0.83 | 535 | 363 | 647 | |
| 同时系数(ΣKp1,ΣKq 1) | | | | 535 | 363 | 647 | |
| 低压静电电容器补偿 | | | | | (30 0) | | 装设 375k Var |
| B | 补偿后(长时状态) | 975 | | 0.99 | 535 | 63 | 539 | |
| 选用变压器容量 | | | | | | 1250 | 1250kVA |
| C | 变压器负荷率(长时状 态) | | | | | | | 43.1% |
| 变压器损耗 Pb=0.01Sjs | | | | 5 | | | |
| Qb=0.05Sjs | | | | | 27 | | |
| D | 归算到 10kV 侧(长时状 态) | 975 | | 0.99 | 541 | 90 | 548 | |
灾备机房交流功率估算表
| 负荷计算 |
| 序号 | 用电设备名称 | 装设 功率 kW | 需要 系数 | 功率 因数 | 需要功率 | 备注 |
| 有功 功率 kW | 无功 功率 kVar | 视在功 率 kVA |
| 1B-UPS1 |
| 1 | 主机房 B-模块 1 | 119 | 1.00 | 0.95 | 119 | 39 | 125 | 一期 |
169
| 2 | 运营商接入间 1 | 8 | 1.00 | 0.95 | 8 | 2 | 8 | 一期 |
| 3 | 运营商接入间 2 | 8 | 1.00 | 0.95 | 8 | 2 | 8 | 一期 |
| 4 | 主机房 B-模块 4 | 63 | 1.00 | 0.95 | 63 | 21 | 66 | 二期 |
| A | 小计 | 197 | 1.00 | 0.95 | 197 | 65 | 207 | |
| B | UPS 选择 | | | | | | 1000 | 2x500k VA |
| C | UPS 负荷率 | | | | | | | 20.7% |
| 1B-UPS2(二期) |
| 1 | 机房空调 2-2(主,U) | 106 | 0.90 | 0.80 | 95 | 71 | 119 | 二期 |
| 2 | 机房空调 2-3(主,U) | 106 | 0.90 | 0.80 | 95 | 71 | 119 | 二期 |
| | | | | | | | |
| A | 小计 | 211 | 0.90 | 0.80 | 190 | 143 | 238 | |
| B | UPS 选择 | | | | | | 300 | 1x300k VA |
| C | UPS 负荷率 | | | | | | | 79.2% |
| 变压器 1B-TR1 |
| 1 | 1B-UPS1 | 197 | 1.00 | 0.85 | 197 | 122 | 232 | 2x500k VA |
| 2 | 1B-UPS2(二期) | 211 | 0.90 | 0.80 | 190 | 143 | 238 | 1x300k VA |
| 3 | UPS 损耗 | | | 0.85 | 16 | 10 | 19 | 8.0% |
| 4 | 室外消防泵房动力(备) | 50 | 1.00 | 0.80 | | | | |
| 5 | 消防控制室(主) | 20 | 1.00 | 0.80 | 20 | 15 | 25 | 一期 |
| 6 | 应急照明(主) | 20 | 1.00 | 0.90 | 20 | 10 | 22 | 一期 |
| 7 | 弱电设备(备) | 15 | 0.90 | 0.80 | | | | |
| 8 | ECC 用电(备) | 25 | 0.90 | 0.80 | | | | |
| 9 | 普通动力(风机、普通风机等) | 50 | 0.70 | 0.80 | 35 | 26 | 44 | 一期 |
| 10 | 排烟风机(备) | 11 | 1.00 | 0.90 | | | | |
| 11 | 动力(主)(生活水泵、事故 风机、新风机组) | 35 | 0.90 | 0.80 | 32 | 24 | 39 | 一期 |
| 12 | 机房照明(备) | 16 | 0.90 | 0.90 | | | | |
| 13 | 低压配电室 A 空调(备) | 40 | 0.90 | 0.80 | | | | |
| 14 | 电池室 A 空调(备) | 21 | 0.90 | 0.80 | | | | |
| 15 | 低压配电室 B 空调(主) | 40 | 0.90 | 0.80 | 36 | 27 | 45 | 一期 |
| 16 | 电池室 B 空调(主) | 21 | 0.90 | 0.80 | 19 | 14 | 24 | 一期 |
| 17 | 机房空调(备) | 135 | 0.90 | 0.80 | | | | |
170
| 18 | 直流操作电源 1(备) | 15 | 0.90 | 0.80 | | | | |
| 19 | 直流操作电源 2(主) | 15 | 0.90 | 0.80 | 14 | 10 | 17 | 一期 |
| 20 | 直流操作电源 3(主) | 15 | 0.90 | 0.80 | 14 | 10 | 17 | 一期 |
| 21 | 机房空调 2-1(备) | 53 | 0.90 | 0.80 | | | | 二期 |
| A | 小计 | 1005 | 0.59 | 0.82 | 591 | 410 | 720 | |
| 同时系数(ΣKp1,ΣKq1) | | | | 591 | 410 | 720 | |
| 低压静电电容器补偿 | | | | | (350) | | 装设 37 5kVar |
| B | 补偿后(长时状态) | 1005 | | 0.99 | 591 | 60 | 594 | |
| 选用变压器容量 | | | | | | 1250 | 1250kV A |
| C | 变压器负荷率(长时状态) | | | | | | | 47.5% |
| 变压器损耗 Pb=0.01Sjs | | | | 6 | | | |
| Qb=0.05Sjs | | | | | 30 | | |
| D | 归算到 10kV 侧(长时状态) | 1005 | | 0.99 | 597 | 90 | 604 | |
灾备机房市电引入及发电机容量估算表
| 负荷计算 |
| 序号 | 用电设备名称 | 装设 功率 kW | 需要 系数 | 功率 因数 | 需要功率 | 备注 |
| 有功 功率 kW | 无功 功率 kVar | 视在 功率 kVA |
| 10kV 市电电源 |
| 1 | 变压器 1A-TR1、1B-TR1-2 x1250kVA | 1626 | 0.67 | 0.98 | 1097 | 198 | 1115 | 本期 |
| 2 | 变压器 1A-TR2、1B-TR2-2 x2000kVA | | | | | | | 远期 |
| 小计 | 1626 | | | 1097 | 198 | 1115 | |
| 市电引入容量 | | | | | | 1250 | |
| 市电负荷率 | | | | | | | 89.2% |
| 发电机组负载 |
| 1 | 一级负荷(特别重要负荷) | | | | 1012 | 139 | 1011 | |
| 2 | 一级负荷(不含消防) | | | | 0 | 0 | 0 | |
| 保证负荷合计 | 0 | | 1.00 | 1012 | 139 | 1011 | |
| 选择发电机组 | | | | 1800 | | | (1+1)*1800K W |
| 发电机组负荷率 | | | | | | | 56.2% |
171
考虑变压器运行方式为 1+1,单台变压器长期运行负载率约为 43.1%/47.5%,最大负载率 90.1%。
变配电室内,本期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实施 18 面 10kV 开关柜(其中 2 面 1250A 市电进线柜、2 面 1250A 柴油发电机进线柜、6 面 630A 馈线柜、2 面配套隔离开关柜、2 面 PT 柜、2 面计量 柜及 2 面母联柜)、2 台 1250kVA 变压器(能效等级一级)及配套低压配电柜。6 面 630A 馈线 柜中,2 面接本期工程总承包实施的两台 1250kVA 变压器(本期工程总承包内含 10kV 馈线电 缆),其余 4 面均为远期发展预留(本期工程总承包不含这 4 面的 10kV 馈线电缆),其容量 均按 2000kVA 考虑(其中 2 面为灾备机房远期发展预留,另外 2 面为园区其它负荷发展预留)。
该变配电室两路园区内 10kV 市电接入,按呼和浩特市供电局通过的用电方案实施,实施 内容包括:两面一进二出环网柜、10kV 进线电缆(电缆型号选择需适配机房远期 240 个 7kW 机柜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以及电缆敷设和接入处理。
本工程下列设备的品牌仅为质量档次参考,承包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该品牌品质、性能 的其他品牌产品:
1、高低压配电设备:ABB、施耐德、正泰、德力西、大全
2、柴油发电机:康明斯、卡特彼勒、潍柴、济柴
3、UPS 不间断电源:维谛、华为、科华、科士达
4、变压器:正泰、华鹏、特变电工
(3)照明标准
各区域的照度将按照国内有关标准参数的目标值设计。各部位照度标准及单位功率不超过 如下值:
照度标准及单位功率
| 房间名称 | 照度(lx) | UGR | Uo | Ra | 照明功率密 度(W/m 2) | 光源 |
| 机房模块 | 500 | 19 | 0.7 | 80 | ≤9.5 | LED 灯 |
| 设备库房 | 300 | 19 | 0.7 | 80 | ≤6.5 | LED 灯 |
| 中压配电室 低压配电室 柴发并机室 | 200 | 19 | 0.7 | 80 | ≤4 | LED 灯 |
| ECC | 500 | 19 | 0.7 | 80 | ≤9.5 | LED 灯 |
| 走廊 | 100 | 19 | 0.7 | 80 | ≤2.5 | LED 灯 |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有 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 一部分。
172
(4)建筑物防雷
本工程按重要公共建筑考虑,属于二类防雷建筑,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为 B 级。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雷电防护系统由 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外部防雷采取防直击雷措施、防侧击雷措施,内部防雷采 取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电涌侵入措施、防雷电反击措施等。
(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采用集中式报警系统,在灾备机房设置消防控制室。系统组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对讲电话系统;应急照 明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 统。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 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液位显示装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消 防电源监控主机、防火门监控主机。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 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 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 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 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
(6)光伏系统
有效铺设面积:820m²,
系统装机容量:直流侧总装机容量需达到 80kWp;
实际输出功率:交流侧额定输出功率需匹配 65kW;
接入电压:380V 三相交流电;
消纳模式:自发自用(供楼内公共照明、普通动力、室外照明使用),电能优先供给楼内 公共照明、普通动力负荷、室外照明等使用;
功率档位:单块组件功率≥550Wp;
低温启动:须具备-30℃低温启动能力;
安装要求:安装牢固可靠,抗风压、雪压能力符合呼市当地要求,保证 25 年的正常使用 寿命。
(7)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173
5.给水排水指标
(1)本项目最大日用水量为 3.74m³/d,最大时用水量为 0.242m³/h。生活给水系统不分区,由变频泵+不锈钢水箱联合供给。考虑后期园区需求,不锈钢水箱有效容积按不低于 5m³设置。生产给水系统在一层水处理间设置全自动软水器,进水由生活加压给水系统提供,经处理后的 软化水引至各用水点。
(2)排水系统按雨、污水系统分流制设计,分别排入园区雨水、污水管网。本项目最大日 排水量按最大日用水量 90%计,故最大日排水量为 0.90m³/d。本工程暴雨重现期场区为 3 年,屋面为 10 年,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小于其 50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本工程 周边无市政雨水管网,屋面雨水由雨水管收集后排至建筑散水。
(3)消防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15L/s,火灾延续时间为 2h,最不利点处栓口水压 0.25MPa,充实水 柱长度大于 10m。室内消火栓箱为铝合金箱体,消火栓水枪口径为 19mm,栓口口径为 DN65,水龙带为 DN65 衬胶水龙带长 25m。室内消火栓选用带自救式消防卷盘组合式消防柜。
——灾备机房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机房及洁净场所设置二氧化碳推车式灭火器 MTT 30,灭火级别为 113B;其他区域配置手提式磷酸铵盐灭火器 MF/ABC5,灭火级别 3A/89B(充 装量为 5kg)。
——主机房、电池室、中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等处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主机房采用 IG5 41 组合分配式每套系统负担的防护区不超过 8 个,所需钢瓶均设置于一层专用的钢瓶间内。运营商接入间、ECC 设备间采用柜式预制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4)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6.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指标
(1)室内设计参数
| 房间名称 | 夏季 | 冬季 | 新风量 |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m3/h·P) |
| ECC | 26 | 55 | 18 | -- | -- |
| 门厅 | -- | -- | 16 | -- | -- |
| 消防、安防控制室 | 26 | 55 | 18 | -- | -- |
| 卫生间 | -- | -- | 18 | -- | -- |
| 走廊 | -- | -- | 16 | -- | -- |
174
| 水泵房、水处理间、太 阳能设备间 | -- | -- | 10 | -- | -- |
(2)灾备机房环境要求
| 房间名称 | 温度 (℃) | 相对湿度(%) | 新风需求 | 备注 |
| 主机房冷通道 | 24 | ≤55&>30 | 房间 1 次换气 | 不得结露 |
| 主机房热通道 | 37 | —— |
| 运营商接入间 | 24 | —— | 房间 1 次换气 |
| ECC 设备间 | 24 | -- | 房间 1 次换气 |
| 变配电室 | 20~30 | —— | —— |
| 电池室 | 20~30 | —— | —— |
| 主机房的空气粒子密度,在静态或动态条件下测试,每立方米空气中粒径大于或等于 0.5μm 的悬浮粒 子数应少于 17600000 粒/m3。 |
(3)本工程采用热水采暖系统,热源由园区自有热网提供。室内采暖供回水温度为75/50℃。系统补水和定压由园区自有锅炉房解决,系统工作压力为 0.6MPa。
本工程采暖区域热负荷为 50kW,采暖热指标为:62W/m2。室外园区热网接至热力管井内,采暖供回水温度为 75/50℃。
(4)通风设计参数
|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次/小时) | 备注 |
| 机房气体灭火后通风 | 5 次 | —— |
| 电力用房气体灭火后通风 | 5 次 | —— |
| 电池室平时通风 | 1 次 | 按防爆设计,排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 应大于 0.1m |
| 电池室事故通风 | 12 次 | 按防爆设计,排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 应大于 0.1m |
| 钢瓶间平时通风 | 5 次 | 只排风,维持负压(毒性) |
| 水泵房、水处理间、太阳能设备间、热力小室 | 4 次 | 自然补风 |
| 强电间 | 8 次 | 自然补风 |
| 公共卫生间 | 10 | 自然补风 |
(5)排烟系统。走道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共分 4 个防烟分区,挡烟 垂壁采用固定式。走道排烟量按每平米 60m3/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采用自然补风。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竖向设置在单独的管道井中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 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 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 可不低于 0.5h。
(6)本工程数据机房总冷负荷为 615kW,其中工艺冷负荷为 238kW,建筑围护结构冷负荷 为 107kW,电力用房工艺冷负荷为 270kW。
175
灾备机房采用风冷氟泵列间空调系统,N+X(N≤5,X=1;N>5,X=2)冗余配置,送回风 方式为:水平送风后回风,封闭冷通道,架空地板下接管。空调室内风机采用直流变频 EC 风 机,室外机置于屋面,四周无遮挡,气流畅通。断电故障时,为了机房能够维持设计温度 15 分钟,风冷氟泵型列间空调采用一路市电+UPS 提供电量,以满足要求。
电信接入间及 ECC 设备间机房采用风冷氟泵列间空调系统,N+1 冗余配置,送回风方式为:水平送风后回风,架空地板下接管。
电力室采用风冷氟泵房间级空调系统,N+1 配置,气流组织为风管上送风侧回风的气流方 式;电池室采用风冷氟泵房间级空调系统,N+1 配置,气流组织为上送风侧回风的气流方式。精密空调风机采用直流变频 EC 风机。
(7)灾备机房新风系统,按照 1 次换气次数要求每层设置集中新风处理系统,新风系统设 有温度处理(表冷器、加热器)及两级过滤器。新风机组采用电加热预热室外新风至-5℃。新 风取自室外,经过过滤表冷加热等处理达到机房露点温度后送入机房区域内。新风处理空调机 设置变频风机,以模块机房与走廊的压差值(>5-10Pa)控制风机变频。机房用新风满足人员 最小新风量需求 40m³/h,保证机房内最小正压要求 5-10Pa;新风对 IT 机房施加正压,使渗入 的灰尘和微粒减到最低的水平,同时控制室内湿度,防止静电和凝结水聚集,保证机房精密空 调 100%显冷冷却,夏季新风以室内机器露点温度送入室内。新风机组进风口设置保温电动密闭 阀,平时开启,有防冻危险时联动新风机组关闭;各机房新风支管设置电动调节阀,通过室内 压差传感器输出信号调节送风量;气灭时关闭,联动新风机关闭,气灭后开启,联动新风机组 开启,向室内送新风。
(8)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本工程下列设备的品牌仅为质量档次参考,承包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该品牌品质、性能 的其他品牌产品:
1、机房空调:维谛、英维克、华为、海悟、佳力图
7.智能建筑指标
(1)智能化系统架构。本工程设有 ECC 设备间,用于装设大楼的智能化主设备;一层 ECC 可以调看大楼内所有智能化系统信息,可以控制大楼内所有智能化系统,具有高级别的查询、检测、授权。遇到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可以进行 指挥调度、疏散引导、应急预案处置等,对所在区域级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接口功能,可以调用、查看、显示园区内相关的安全等信息。大楼内本次设计的所有智能化系统的主设备均设在 ECC
176
设备间,并可通过交换机将信息传送至上一级控制中心。
(2)灾备机房建设规模。本项目本次投入 34 架机柜,平均单机柜功耗 7kW,并预留空间,满足后期共 240 个机柜的使用。机房规划均遵从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思想。机房模块的供配 电、空调设计均随模块配置,保证项目可分模块分期实施,建设时各模块之间可互不影响。保 证项目可分期实施,减少初期投资。一个标准模块由 IT 模块和空调区组成,可针对不同时期 的业务发展需要,实现分期、分批建设,灵活升级,也可以通过机房内区域划分为较小的机柜 群组灵活分配。机房模块设计还要考虑灵活升级的需求,建筑柱网布置应考虑适应机房模块的 需求,尽量减少结构构件对机房模块空间的影响。
(3)机柜是机房内的主要设备,机柜内可能安放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布线设备 等,它应该具有坚固、美观、功能性强的特性。目前市场上多数厂商提供的多种规格的标准产 品,可以根据需求的不同要求厂商提供个性化的定制产品。机柜设施需符合 ANSI/EIARS-310-D,IEC297-2DIN41491;PART1,DIN41494;PART7、GBT3047.2-92 标准;应兼容 ETSI 标准。
机柜外形参考尺寸:
高 x 宽 x 深:2200mmx600mmx1200mm;
主要承重部件钢板厚度均为 2.0mm,其余部件为 1.5mm,柜体框架设计合理,承重好、便 于并柜、封堵
机柜框架静载能承重 1000KG,保证在长期承重情况下各部件不变形弯曲。
托架与托盘能长期承重 100 公斤,且不变形、断裂。
前、后门均为网孔门,为保证良好的进风与散热效果,网孔通风率需达到 70%以上,同时 保证门板厚度和硬度,避免变形。
机柜后面应有放置 PDU 的位置。
机柜前面应预留布线配件方便布线。
为了保证机柜设备的承重与抗震要求,机柜不可直接安装在楼板上,机柜采用国标 10#镀 锌槽钢或钢板制作落地基础支架,并且支架应与结构地面固定。
(4)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8.绿色性能、建筑节能指标
(1)主要围护结构基本构成及节能措施
屋面保温层采用 120mm 厚 B1 级阻燃挤塑聚苯板外保温;
外墙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保温层采用 80mm 厚 A 级憎水岩棉外保温;接触室外空气楼板保温层采用 100mm 厚 A 级憎水岩棉外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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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外窗(含幕墙)构造:平开隔热铝合金窗(6+12Ar+6Low-E)
热工性能:传热系数 2.30W/(m2·K),夏季玻璃太阳得热系数 0.49/冬季玻璃太阳得热系 数:0.49,夏季玻璃遮阳系数 0.56/冬季玻璃遮阳系数:0.56,气密性为 7 级,可见光透射比 0.62
南侧外窗(含幕墙)构造:平开隔热铝合金窗(6+12Ar+6+12Ar+6Low-E)
热工性能:传热系数 1.50W/(m2·K),夏季玻璃太阳得热系数 0.46/冬季玻璃太阳得热系 数:0.46,夏季玻璃遮阳系数 0.53/冬季玻璃遮阳系数:0.53,气密性为 7 级,可见光透射比 0.56
(2)单体节能计算结果
| 序号 | 建筑构件 | 设计值 | 标准限值 | 是否达标 |
| 1 | 体形系数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5/T3801-2024)第3.2.1条的要求 | 0.26 | ≤0.40 | 满足 |
| 2 | 屋面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3.1条的要求 | K=0.27 | K≤0.30 | 满足 |
| 3 | 外墙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3.1条的要求 | K=0.38 | K≤0.38 | 满足 |
| 4 | 周边地面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5/T3801-2024)第3.3.1条的要求 | R=1.39 | R≥1.10 | 满足 |
| 5 | 外窗(含透明幕墙)传热系数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3. 1条的要求 | K=2.3 | K≤2.4 | 满足 |
| 6 | 门的气密性等级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3.5条的要求 | 4级 | ≥4级 | 满足 |
| 7 | 可见光透射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2.4条的要求 | 0.56 | ≥0.40 | 满足 |
| 8 | 窗气密性等级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15/T3801-2024)第3.3.5条的要求 | 7级 | ≥6级 | 满足 |
强制性条文判定情况
| 序号 | 建筑构件 | 设计值 | 标准限值 | 是否达标 |
| 1 | 体形系数 | 0.26 | ≤0.40 | 满足 |
| 2 | 屋面 | K=0.27 | K≤0.30 | 满足 |
| 3 | 外墙 | K=0.38 | K≤0.45 | 满足 |
| 4 | 周边地面 | R=1.39 | R≥1.10 | 满足 |
| 5 | 外窗(含透明幕墙)传热系数(东立面) | K=2.30 | K≤2.6 | 满足 |
| 6 | 外窗(含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南立面) | K=1.50 | K≤1.5 | 满足 |
| 7 | 门的气密性等级 | 4级 | ≥4级 | 满足 |
| 8 | 可见光透射比 | 0.56 | ≥0.40 | 满足 |
| 9 | 窗气密性等级 | 7级 | ≥6级 | 满足 |
(3)其他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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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本项目采用 EPC(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建设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新房子南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二〇三台。工作范围为项目涉及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服务以及 所有施工建设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预算编制、结构工 程、建筑装修工程、通风及采暖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供配电工程、照明工程、消防报警 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绿色建筑节能工程、室外工程等项目建设所涉 及的全部内容。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及路面硬化、室外绿化、设备基础、室外管道、泵站、室外电源电气、室外弱电外线、室外拆除及恢复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1)设计范围
设计工作贯穿项目始终,目标是交付可施工、满足功能、符合法规的成套图纸和技术文件。
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提供用于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详细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专业的施工图;
专项设计与深化设计:幕墙、IDC 机房工艺等。
合规性设计:确保设计符合所有适用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法规,并通过政府相关部 门的审查,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等。
设计协调:整合建筑、结构、机电、智能化等各专业,解决碰撞与冲突,形成协调一致的 施工文件。
(2)采购范围
涵盖为完成永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系统的供货,并对其质量、成本和进度负总 责。采购内容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3)施工范围
将设计图纸和采购的材料设备转化为实体建筑的全部现场作业和管理活动。包括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 筑、建筑节能等九个分部工程;以及室外景观绿化、室外管网、道路广场、标志标牌等初步设 计文件中要求的内容。
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单机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各系统性能测试与平衡(如水平衡、风平 衡);全系统带负荷试运行,确保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79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建设内容及界面 |
| 1 | 结构工程 | 含地下设备基础工程、单体楼土方工程、地上工程(其中外墙为蒸汽 加压混凝土砌块,内隔墙为 ALC 条板)、基坑支护、屋面工程等。土 建需满足机电、通信工艺、通信电源、机房制冷等的开洞及相关预留 预埋要求;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面预留远期设备所需 柱头及设备基础; |
| 2 | 建筑装修工程 | 外立面等的处理含外墙外保温工程、外墙防水工程、外墙饰面工程、外立面门窗及遮阳等; 室内装饰装修分区域实施,地面做法包括但不限于水性环氧自流平地 面+首层地坪、防静电水性环氧地坪漆地面+首、防静电架空地板地面 +首层地坪、防滑玻化地砖防水地面等;室内墙面包括但不限于无机 内墙涂料、薄型面砖墙面(防水);吊顶包括但不限于铝方板吊顶、无机涂料顶棚、石膏板吊顶等 |
| 3 | 通风及采暖工程 | 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通风及防排烟工程;机房制冷、新风;暖通与现 有台区管道对接,采暖设施整体配置及湿度控制等; |
| 4 |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 本工程所涉及的整栋建筑空调补水系统、生活给水排水系统、室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配置;全部气体消防系统工程; |
| 5 | 供配电工程 | 本工程所涉及的变配电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柴油发电系统(含室 外储油罐)、UPS 配置、园区内 10kV 进线接入等; |
| 6 | 照明及防雷接地工程 | 动力照明:1.公共区域、机房、网络交换机房、电力用房和公共使用 空间按照相应规范标准实施动力照明系统; 防雷接地:1.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防雷接地;2.预留室内接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柜)、电力电缆、配管、灯具及开关、桥架、智慧照明、插座等。 |
| 7 | 消防报警工程 | 整栋建筑应满足土建消防验收标准; |
| 8 | 智能化系统工程 | 本工程所涉及综合布线工艺、安防监控、动环监控、集中显示等。 |
| 9 | 室内设备基础和屋顶设 备基础 | 消防、通风等设备所需室内基础,屋面预留远期设备所需柱头及设备 基础; |
| 10 | 室外工程 | |
| 10.1 | 室外照明工程 | 本项目所涉及的满足需求的室外照明工程 |
| 10.2 | 道路及绿化工程 | 对灾备机房周围进行必要的硬化及建设必要的道路与台区道路衔接;进行绿化,绿化含树木和绿地以及三年的养护,保活率 100%。 |
| 10.3 | 室外设备基础工程 | 所有室外设备基础以及本工程涉及的通信管网、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及智能化管网等。 |
| 10.4 | 室外泵站 | 本工程涉及的室外直埋消防站一座。 |
| 11 | 场区土方工程及破坏恢 复 | 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土方工程及所涉及破坏已有现状的恢复。 |
2.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为确认其符合合同、设计及法规要求,并正式移交给业主而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测试、审 核和移交活动的总和,其核心目标是合法合规、功能完备、资料齐全、顺利移交。具体工作范 围如下:
(1)政府专项验收(合法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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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执行,EPC 总承包商负责组织报验并确保通过。本项目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规划验收:核实建筑位置、面积、高度、外立面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节能验收:检查围护结构保温、节能设备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竣工验收备案:在各项专项验收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资料,获取《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工程合法性的最终证明。
(2)业主/合同竣工验收(功能性验收)
依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组织,对工程实体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最终验收。包括:现场实体检查:对照施工图和规范,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完成情况,排查遗留问题。
系统性能测试与调试核查,审查各系统(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楼控等)的调 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进行现场关键功能的抽测或联合演示(如消防联动、空调效果);竣工 资料审查,接收并审查全部竣工档案;
在确认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后,业主签发签署竣工验收证书,标志工程正式接收,保修期开 始。
3.培训工作范围
培训应覆盖项目交付的各类系统、设备和文档,通常包括:
(1)技术系统与设备操作培训
建筑设备系统:暖通空调、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照明控制等。
专项系统:弱电智能化系统(安防、门禁、视频监控、综合布线、网络、广播)、能源管 理系统等。
(2)维护保养培训
日常检查、预防性维护计划、定期保养内容与周期。
常见故障诊断与排除方法。
易损件更换流程与备品备件管理建议。
(3)安全管理培训
各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培训:消防疏散、停电、设备紧急停机等。
职业健康与安全注意事项。
(4)文件与资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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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如何阅读、使用及后续更新机制。
设备厂家资料:目录、技术参数、联系方式。
保修文件:保修范围、期限、报修流程。
4.保修工作范围
保修范围是 EPC 总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因其自身责 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所承担的无偿修复责任的范围界定。自身责任包括设计错误或疏漏,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工艺不当或未按图施工。
(1)保修期的界定(时间范围)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本工程为 50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如智能系统、景观等):2 年。
合同优先: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可以长于但不得短于上述法定最低年限。
(2)保修的对象与内容(物理范围)
EPC 总承包商对由其设计、采购、施工的“永久工程”的所有组成部分承担保修责任,具 体包括:
建筑工程:结构开裂、沉降、墙体抹灰层脱落、饰面砖空鼓脱落、门窗变形渗水等。防水工程:屋面、卫生间、地下室、外墙等出现渗漏。
机电安装工程:
给排水系统:管道漏水、堵塞,水泵故障,阀门失灵等。
暖通空调系统:制冷/热效果不达标,风机盘管漏水,控制系统故障等。
电气系统:线路短路、断路器频繁跳闸、照明系统故障等。
消防系统:报警失灵、喷淋头误喷或不喷、消防泵无法启动等。
智能化工程:安防监控失灵、网络中断、门禁系统故障等。
装饰装修工程:木制品变形、油漆脱落、地板起拱、石材断裂等。
室外工程:道路破损、管网堵塞、景观设施损坏等。
(3)有偿维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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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EPC 总承包商不承担无偿保修责任,但可提供有偿维修:
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如业主自行改造、超负荷使用、意外撞击、火灾、地震等;正常磨损与老化;业主收到工程后,自行添置、改动部分及其关联部分;业主 采购的设备和材料。
(三)工作界区
承包人作为单一责任方,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及保修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与审批:发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内蒙古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报审,承包人完 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报批。
采购与供货:承包人负责初步设计文件中所明确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甲供或指定部分 除外。
施工与地理界区:红线内所有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红线外接驳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实施 连接。
调试与考核:承包人负责完成所有调试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
质量保修:保修期自竣工日起算。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其无偿修复。发包人 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发包人提供施工用电接口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将施工用电接至所需位置。发 包人如无法提供施工用电,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临时用电规范和施 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用水。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接口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将施工用水接至所需位置。发 包人如无法提供施工用水,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3.施工排水。发包人应当报批取得临时施工排水许可,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按排水许可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 冲刷。
4.施工道路。发包人负责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施工道路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施工道路的手续。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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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三、技术要求
(一)设计要求
1.设计阶段和任务
设计阶段为施工图阶段。设计任务为根据拟建设之工程项目的特性,对拟建设工程所需的 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进而编制出合法合规且可行的建设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 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
应采用限额设计,如果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造价超出了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都应当对设计 进行调整优化,确保造价控制在审批概算限额范围内,确有法定情形需调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调整概算的审批程序。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修改应符合行政审查程序,且 应满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总设计周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 20 日历天内提交,竣工图在项目竣工验收前 30 日历天内提交,需与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完全一致,满足档案归档 要求。
图纸审查: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不断完善设计成果直至最终满足送审要求;负责配合完成图纸审查(含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直至通过图审;根据审图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 修改,提供建设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各阶段图纸;提供该项目报规、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及质 量保修阶段的相应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2.设计要求
(1)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可研、初设设计文件及批复、地勘报告、环评的要求。(3)按照功能需求、工艺参数、使用标准及建设单位相关管理的要求。
(4)根据以上要求完成该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提供施工图设计的工程 量清单控制价预算文件。
1)建筑专业:满足功能布局、防火分区、耐火等级、节能、绿建、无障碍、外立面、屋 面、防水、保温、隔声、采光、通风要求。
184
2)结构专业:满足安全等级、抗震等级、基础形式、主体结构、荷载取值、材料强度、耐久性、抗浮、抗渗要求。
3)给排水专业:满足水源、水质、水压、水量、排水体制、雨污分流、消防系统、管材、防腐、保温、试压、节水要求。
4)电气专业:满足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变配电、高低压配置、柴发配置、UPS 配置、照明、动力、防雷接地、消防配电、弱电、智能化、能耗管理要求。
5)暖通专业:满足冷热源、空调、通风、防排烟、除尘、净化、能效、噪声控制、节能 运行要求。
6)消防专业:满足消防报审、消防系统设计、联动控制、验收规范要求。
7)工艺/专项专业:满足产能、流程、设备参数、自控系统、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8)绿色建筑专业:满足绿建一星级标准、场地生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 境质量、运营管理、雨水回用、通风采光、隔声降噪、环保建材、碳减排、绿建评价报审要求。
9)太阳能(光伏)专业:满足光伏屋面承载力、荷载复核、防水防腐、组件选型、逆变 器配置、并网接入、防雷接地、消防疏散、发电量测算、能效监控、运维检修、电气安全要求。
10)设计成果完整齐全,包括图纸、计算书、说明书、材料设备清单、报审资料、变更文 件、竣工图等。
11)设计须经济合理、可施工、可运维,重大设计方案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
2.设计标准和规范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执行国家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范。
(3)绿色建筑设计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9 的一星要求。数据中心等级 按照 GB50174-2017 的 A 级标准。
附:本工程依据的标准和规范清单
应满足或优于下列标准或文件要求:
1)国家标准 GB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2)国家标准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国家标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4)国家标准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5)国家标准 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国家标准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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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标准 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8)国家标准 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9)国家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10)国家标准(GB/T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11)国家标准(GB50176-201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12)国家标准 GB55019-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13)国家标准 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14)国家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5)国家标准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16)国家标准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17)国家标准 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18)国家标准 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19)国家标准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国家标准 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21)国家标准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22)国家标准 GB55003-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23)国家标准 GB55006-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
24)国家标准 GB55008-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5)国家标准 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26)国家标准 GB5006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27)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8)国家标准 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29)国家标准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 年版)》30)国家标准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 年版)》31)国家标准 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32)国家标准 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33)国家标准 GB/T25181-2019《预拌砂浆》
34)国家标准 JG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35)国家标准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6)国家标准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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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国家标准 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38)国家标准 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39)国家标准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40)国家标准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41)国家标准 GB/T50476-2019《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42)国家标准 GB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43)国家标准 GB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44)国家标准 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45)国家标准 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6)国家标准 GB/T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 年版)47)国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8)国家标准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9)国家标准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0)国家标准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51)国家标准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2)国家标准 GB50219-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3)国家标准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54)国家标准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55)国家标准 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56)国家标准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57)国家标准 GB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58)国家标准 GB50050-201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59)国家标准 GB/T50102-2014《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60)国家标准 GB50155-2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61)国家标准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2)国家标准 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3)国家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4)国家标准 GB50053-201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65)国家标准 GB51194-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66)国家标准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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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国家标准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8)国家标准 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69)国家标准 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70)国家标准 GB50227-201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71)国家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72)国家标准 GB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73)国家标准 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74)国家标准 GB51199-20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75)国家标准 GB51120-20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76)国家标准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77)国家标准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78)国家标准 GB/T51391-201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79)国家标准 GB/T51369-2019《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80)国家标准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81)国家标准 GB/T50312-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82)国家标准 GB/T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83)工信部规<2015>406 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4)国家规范 GB19576-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5)国家规范 GB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85)地方标准 DB15/T3801-202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6)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12 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03-22-2014 8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议协会标准(T/CCEAS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 规范》
以及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技术措施与制图标准。
3.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标准和要求
3.1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算规范》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856-2024、《市政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T50858-2024、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相关图集及规范、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88
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 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 程预算定额》、2017 年《内蒙古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定额;
(2)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标(2019)113 号文件《关于调整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 9%计入;
(3)人工费调整按照内建标〔2021〕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调整。及编制当期呼质安发布的呼市地区最 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4.材料价格依据编制期当期适用的信息价及初步设计预算编制的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 料、设备价格及其品牌由投标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定。询价过程 中发包人有权调整材料(设备)品牌。
5.工程签证及变更需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计入结算。
3.2 编制要求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的深度和精度要求是确保工程量清单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的关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深度:应与设计图纸深度匹配,清单项目应与施工图纸深度保持一 致,明确区分设计明确和暂估内容。对于设计图纸未明确的部分,需通过设计说明、补充图纸 或暂估价等方式处理。具体要求取下:
(1)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应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应是在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以其本身构成该单位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但应注意:
1)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并且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也有相对应的 项目时,则根据附录中的规定直接列项,计算工程量,确定其项目编码。
2)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但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没有相对应的项 目,并且在附录项目的“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中也没有提示时,则必须编制针对这些分 项工程的补充项目,在清单中单独列项并在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注明
(2)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 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 进行:
189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 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 则应清楚写出引用的图集号,并列出图集的详细内容,以方便后期核对及结算。对不能满足项 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3)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与有效位数应遵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当附录中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实际选定一个
(4)工程量的计算
按异地灾备机房批复分项划分工程量。对于可合并或拆分的清单项,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方式,避免漏项或重复。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算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清单项目必须与计算规范中相应清单项目的口径一致 2)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按图纸计算。计算时采用的原始数据必须以施工图纸所表示的尺寸或施工图纸能读出 的尺寸为准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增减
4)按一定顺序计算
5)补充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是计算规则要具有可计算性,二是计算结果要具有唯一 性
6)数据准确性:工程量计算需基于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采用规范的计算规则,避免漏 项和重复。
(二)施工要求
1.总则与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全部附件、初步设计图纸及双方书面 确认的变更)进行施工。所有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和最终完成的工程,均须满有关法律、法 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当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冲突时,以要求最严格者为准。
当规范和检验标准、招标文件、施工图等技术文件之间有矛盾时,应执行较高标准;当使 用新材料、新工艺又无类似标准参考时,应事前经过试验取得成功,并拟订专门施工方案和工 艺标准报监理认可,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有新的技术规范及材料标准出台则以新技术 规范、新材料标准为依据;若规范有与现行规范不一致的,以现行规范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0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991 年第 15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修订)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2021 年修正)
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 78 号部长
令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0)《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1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3)《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91
3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3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3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3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4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41)《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
42)《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4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4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4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46)《消火栓箱》GB/T14561-2019
4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GB5035.6-2018
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通用阀门》GB5035.21-2018
49)《消防水泵接合器》GB3446-2013
50)《消防水带》GB6246-2011
51)《消防软卷盘》GB15090-2005
5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5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
54)《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409-2020)
5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16
5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7)《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58)《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51199-2016)
5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51120-2015)
60)《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GB/T51391-2019)
192
61)《通信高压直流电源系统工程验收标准》(GB51378-2019)
6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
63)《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YD/T1821-2018)
6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15>406 号)
6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66)《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67)《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68)《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69)《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70)《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7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7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7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
7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75)《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2017)
7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
77)《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
78)《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79)《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2.进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工期:20 日历天;
施工工期:自施工图审查合格并签发开工令之日起 180 日历天,包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
系统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前 30 日历天内完成竣工清理与资料准备。
3.材料与工艺
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须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其品牌、规格、型号及
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关键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或进场前报发包人/监理方审核批
准。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场试验,形成报告。其中,承
包人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确
193
认的样品按约定方法封样后,封存的样品就成为相应工程材料、设备的检验标准之一,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在审批样品时应持审慎态度,确保样 品与合同约定的品牌、种类,尤其是质量标准一致。
施工工艺应采用成熟、可靠且符合最佳实践的方法。对于重大或专项施工(如深基坑、大 体积混凝土、大型吊装等),承包人须提前提交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健康、安全与环境
承包人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全部责任。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健康、安 全与环境管理体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现场人员、访客、周边公众及财产的安全,并确保 施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控制噪音、粉尘、废弃物及排放。
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前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隐患需立即整改;
(3)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工)需持有效证 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如高空作业警示、用电警示),配备足额安全防 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环保要求:承包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采取降尘、降噪、废水处理等 环保措施,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施工垃圾需分类收集,严禁随意倾倒。
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材料需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标识牌;施工现场道路需硬化处理,保持畅通;(2)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提前告知周边居民,减少对 居民生活的影响。
5.质量保证与检验
承包人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执行严格的工序交接检查。所有隐蔽工程在覆盖或进 入下一道工序前,必须提前通知发包人/监理方进行检查验收,并获得书面认可。对于发包人/ 监理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任何质量缺陷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地执行。
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需建立“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质量管控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每 道工序完成后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94
(2)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管线预埋)覆盖前,需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记录需签字确认并存档;
(3)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需无条件返修、返工,直至合格,返修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6.现场管理与协调
承包人负责其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现场管理,包括施工区域内的临时设施、水电、道路、安保、清洁和秩序维护。作为总承包商,承包人须负责对所有分包商进行全面的协调与管理,解决各专业间的空间、时间和工艺冲突,确保工程整体按计划推进。
7.文件与记录
承包人须同步、完整地生成和保存所有施工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 记录、试验报告、材料合格证明、设备调试记录、影像资料等。此类文件是竣工档案的组成部 分,须按要求整理并移交。
8.成品保护
自工程任何部分或材料设备交付至现场起,至整个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承担 对该部分工程或物品的保管、保护及照管全部责任。任何在此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或缺陷,均应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更换,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9.系统调试与试运行
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单机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各系统性能测试与平衡(如水平衡、风平 衡);全系统带负荷试运行,确保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三)团队要求
为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承包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充足、专业、稳定的技术团队。
1.承包人须为本项目组建一个不少于 10 人的专职项目团队,其中应设置项目负责人 1 名,核心技术人员不少于 6 名。所有团队成员应为承包人正式员工。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全面协调项目实施。
3.核心技术人员应具备履行其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提 供团队主要成员的简历及其参与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清单,提供能证明团队技术实力的其他辅助 材料。
四、竣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应及时按合同要求的范围和标准、本技术规范 书及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验收。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各项竣工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要求,承包
195
人向监理单位报送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收的工程接收证书,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五、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依据、格式、深度、载体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 规范名录、标准名录、规程名录等。设计文件编制进度应明确提交发包人时间、发包人审核完 成时间、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完成时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文件清单、份数、要求、责任人和流转程序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满足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施 工图预算通常应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以内。设计文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应符合项 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
(二)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称为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 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设计文件、采购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 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采购文件、施工文件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竣工图 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竣工文件 和工程的其他记录均为承包人项目管理范畴,由承包人负责。但其中的竣工文件与发包人有密 切关系,发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工程文件后需送交行业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承包人编制的竣工文 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要求,做到记录真实、全面、无遗 漏,能反映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19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7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9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分项报价明细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总承包及设计服务方案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9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投标总报价为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
的合计)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
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设计费 元(¥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元),
预算编制费 元(¥元),竣工图编制费 元(¥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 年 / 月 /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
(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设计质量达到 标准,施工质量达到 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
备、构配件等)质量达到,建设等级。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
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天内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
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项报价
的填报。
200
(二)投标函附录
| 项目名称 | |
| 标段名称 | |
| 投标人 | |
| 投标报价 | (大写)(投标总报价为施工图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的合计) | 元(小写) (投标总报价为施工图设计费”、 “建 筑安装工程费”、“预算编制费”、“竣 工图编制费”的合计) |
| 设计费 元(¥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元),预算编制费 元(¥元),竣工图编制费 元(¥元) |
| 投标工期 | 施工图设计工期:日历天; 施工工期:自施工图审查合格并签发开工令之日起 日历天,包含土建施工、 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前 30 日历天内完成竣工清理与资 料准备。 共 日历天 注:本计划工期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节假日 和冬歇期等因素。 |
| 投标质量 | ①设计质量标准: ②施工要质量标准: ③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质量标准:④建设等级: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姓名 | | 级别/ 职称 | | 证书 编号 | |
| 施工总负责人 | 姓名 | | 级别/ 职称 | | 证书 编号 | |
| 设计总负责人 | 姓名 | | 级别/ 职称 | | 证书 编号 |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20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203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1.
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成员一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中的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投标相关的资料、信 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 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参加投标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 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承担
;成员二名称:,承担
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3 份, 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04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函电子件。
205
五、投标报价书(一)价格清单说明
1.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
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招标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
理解。
206
(二)价格清单
2.1 设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金 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207
2.2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项目特 征) | 单位 | 数量 | 合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208
2.3 预算编制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金 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209
2.4 竣工图编制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金 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210
六、拟分包计划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 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年 月 日
211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 号 | | 技 工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 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填写)。
212
附:
21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21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215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216
(五)企业获奖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扫描件。
217
(六)企业各类证书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扫描件。
218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按资格及评分办法要求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 | |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评分办法要求的扫描件。
219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等资格要求人员及
评分办法要求人员的扫描件。
220
(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
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做出说明。
221
(十)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
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
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
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等等。
222
八、设计总承包方案
设计总承包方案(格式自拟,包括不限于发包人要求、评分办法中“设计总承包方案”要求的方案内容)
注:本部分内容为技术明标,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得上传至投标软件技术部分(技术部
分仅用于上传施工组织设计)。
223
九、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 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 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 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的 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 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表七“施 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传至软件版技术部分。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24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附表八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22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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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22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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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2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 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2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 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3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31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封面采用呼和浩特市城建委发【2015】99 号文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面底色为白色,不得有底纹。目录使用统一的目录标 题“施工组织设计目录”和序号。目录标题居中,目录主项居左,不做缩进。目录主项统一使用“附表八”格式,不得添加任何其他主项及子项,不得擅自修改主项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内容,则在正文中 对应目录主项下一行填写“无此项内容。”。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4、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5、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 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空 格。
6、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 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 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7、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 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8、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表一至附表六须放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采 用“横向”,各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 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232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 请勿删除。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233
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三、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五、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七、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八、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九、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十、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 动力计划;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十三、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十四、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十五、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十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34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清单
(五)信誉查询
(六)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七)投标人承诺书
(八)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分包承诺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35
(一)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 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除外;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 写“无”。)
(企业公章)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36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总负责人在承担本项目期间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现承诺我公司拟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如有 违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本承诺书声明:现承诺我公司拟派出的施工总负责人(姓名)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 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公司承诺,保证在(项目名称)实施期间如我公司中标,我 公司实际到场的人员保证与中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人员一致,承诺按招标文件中合同相关要求驻场。如我 公司未按要求配置或未按要求驻场或擅自对派驻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变更,我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 后果。我公司认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为工程高峰期各专业最低配置人员需求,我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情 况、工程进度节点、公司发展战略、投标响应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配备岗位及数量。同时招标人有随时 要求我公司增加相关人员数量的权利,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37
(三)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投标人参与 招标项目的投标。
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二、不以出借或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以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方式进行恶意投标,不以向招标人敲诈勒索、行贿等违 法手段谋取中标;
四、不非法获取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以威胁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向其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六、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
七、积极主动接受或者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关监督执法。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 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238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需全部列出):1)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2)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3)
①姓名:
②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
③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4)
①姓名:
②职称级别及证书编号:
......
239
(五)信誉查询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查询渠道:首先进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先后点击“专项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查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总 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截 图。
联合体投标的分别提供。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将自愿接受一切后果和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40
(六)完全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我方已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全部内容,承诺完全接受并严
格遵循该章节所列全部技术标准、参数、性能指标及服务要求,确保投标方案及后续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
何负偏离、修改、附加条件或例外条款。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1
(七)投标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我方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诺①按相关规定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或换证,保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资质证书持续有效;②在证书到期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启动资质延续或升级程序,并 在中标后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进展证明(如住建部门受理回执等);③无条件接受如下条款:若未能在 施工期间维持有效资质(包括临时证书或新二级资质),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 暂停工程款支付直至资质问题解决;因资质原因导致停工 15 日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2
(八)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招标人)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 我公司所承包的(标段名称)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 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 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243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 的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 总承包(EPC)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属于 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 1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属于 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 2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请在投标文件中附此函。
3.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 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44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非监狱企业可不提供)
注: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
24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监管中心 单位的 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在投标文件中附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246
(十)分包承诺书
分包承诺书
(投标人自身如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可不提供)
我公司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如获中标资格,我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获得总承包合同的投标人应将本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部分的 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部分的 60%)”,对本项目依法进行分包。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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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承诺书
———————— (发包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若我公司参加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 下简称“本工程 ”)投标有幸中标,我公司对于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视听审核工程二期项目异地灾备机 房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文件)中列出的材料、设备等郑重承诺如下:1.我公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关于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的要求,并承诺 我公司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及 要求、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2.我公司保证在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前,由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进行确认,确认后 方可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如我公司在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确认品牌、档次,一经发 现,将全部进行重新确认、采购,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3.我公司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供应的材料、设备充足并按时全部到位,能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质量要 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竣工日期,若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充分,影响了施工 进度和竣工日期,我公司承担合同条款中严重违约的处罚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全部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 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若投标单位未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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