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 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
标段编号:A1501002026050601001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 标 代 理 :内蒙古坤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4 月 24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4 1.1 项目概况 ..................................................................1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5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1.5 费用承担 ..................................................................16 1.6 保密 ......................................................................16 1.7 语言文字 ..................................................................16 1.8 计量单位 ..................................................................16 1.9 分包 ......................................................................16 1.10 偏离 .....................................................................16 2. 招标文件 .......................................................................16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7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 3. 投标文件 .......................................................................1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 3.2 投标报价 ..................................................................17 3.3 投标有效期 ................................................................18 3.4 投标保证金 ................................................................18 3.5 资格审查资料 ..............................................................18 3.6 备选投标方案 ..............................................................18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8 4. 投标 ...........................................................................18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 5. 开标 ...........................................................................19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9 5.2 开标程序 ..................................................................19 6. 评标 ...........................................................................19 6.1 评标委员会 ................................................................19 6.2 评标原则 ..................................................................19 6.3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20 7.1 中标通知 ..................................................................20 7.2 履约担保 ..................................................................20 7.3 签订合同 ..................................................................2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0 8.1 重新招标 ..................................................................20 8.2 不再招标 ..................................................................20 9. 纪律和监督 .....................................................................20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0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1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1
9.5 投诉 ......................................................................2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 第三章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 ....................................................22 1. 评标方法 .......................................................................26 2. 评审标准 .......................................................................26 2.1 初步评审标准 ..............................................................26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6 3. 评标程序 .......................................................................27 3.1 初步评审 ..................................................................27 3.2 详细评审 ..................................................................27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8 3.4 评标结果 ..................................................................2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14 第六章图纸 .......................................................................11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17
第一章招标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招
标公告
招标编号:A15010020260506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已由玉泉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以《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508-150104-89-01-180062)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 100.00%,(自筹 100.00%,政府投资 0.00%,非国有投资 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
2.2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2.3 建设规模:本项目对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总建筑面积 5439.48 平方米,项目建设内
容包括建筑主体土建工程、结构加固及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1002026050601001001 |
| 标段名称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 |
| 企业资质要求 | (1)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施工综合 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 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 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 人员资质要求 |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 计划工期 | 360 天 |
1
| 合同估算价 | 679.832274 万元 |
| 招标内容 | 本项目对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总建筑面积 5439.48 平方米,项目 建设内容包括建筑主体土建工程、结构加固及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等(具 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责任方,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
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3)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5)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1.2 其他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网址:《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 9:9443/tpbidder),详见操作手册。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6 月 2 日 09 时 30 分。
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详见操作手册。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hhtsggzyjyw);
6.2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6.3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6.4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7.其他说明
7.1 本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操作,具
体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
7.2 本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 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 G-3 区 5 号楼 A 座 10 层 1022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坤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商厦 8 楼 805A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1-3679921
综合监管: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 2 号 联系电话:0471-5988101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 G-3区5号楼A座10层102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内蒙古坤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商厦 8 楼 805A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 |
| 标段名称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二次)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丰小区 |
| 1.2.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投资 0.00%,自筹 100.00%,政府投资 0.00%,非国有投资 0.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对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总建筑面积 5439.48 平方米,项 目建设内容包括建筑主体土建工程、结构加固及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 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60 天(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6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6 月 11 日 备注:本计划工期仅作为投标文件格式所用,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的 实际工期为准。 |
4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施工 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 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 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需提供)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 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 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 行合同;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 标项目投标; (3)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 冻结。 (4)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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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联发<2021>7号文件的要求,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企业及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授权委托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判定标准必须唯一,资格性 评审条件不得在打分时作为加分项。 (3)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无需提 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下列原件已完整、 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责任方,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标; (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 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 在本标段中投标; (3)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 联合体牵头人; (5)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 务,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任何单位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 在本标段的投标。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名称(除联 合体牵头人),非联合体投标的,在开标一览表中联合体成员填写“无” |
6
| | |
| 1.9 | 分包 | ☑不允许施工内容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无 |
| 1.10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提问”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应对提问做出答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6 月 2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 ”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PDF 回函 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 改、答疑文件后,方可下载查看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 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后,方可下载查看答疑、修改、澄清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子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000.00 元(贰拾万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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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段保证金查询中任意一个保证金账户 5 、 电 子 保 函 办 理 : 登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首页】-【电子保函】-【登录】选 择标段后在系统中办理投标电子保函。鼓励投保人使用电子保函方式 缴纳投标保证金 6、其他要求:如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或 保函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 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减免投标保证金的说明: (1)本项目对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免收取 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减免递交投标保证金)。(2)符合减免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目录“投标保证金”处上传信用证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 信主体查询结果截图)及如实填写的《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 用承诺》,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一致。(3)评标委员会应如实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对于享受 减免优惠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核实其相关证明材料及《投标人减 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 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视其为未响应招 标文件。 分类减免措施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在“信 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勘察、设计、监 理、全过程咨询)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在“信用 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三)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全面免收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人对于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参照本通知(一)、(二)内容,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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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对于非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目录以外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标单位,不得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近一年(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 法”。 |
| 3.7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 |
| 3.7.1 | 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而成。投标文件格式 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 章或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4.1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 idder)。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 175.179:9443/BidOpening) 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投标人代 表可通过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采用远程解密 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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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间: 20 分钟 注意:因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 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 |
| 5.2 | 开标程序 |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 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 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 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 (1)因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 况延长解密时间。 (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 入标书导入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 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5. 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在线答复。 8、开标结束。 注:具体开标程序以开标现场为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6.4.1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为 3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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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 5%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 ***.7 元(陆佰柒拾玖万捌仟 叁佰贰拾贰元柒角) |
| 10.2 暂估价 |
| 暂估价 | 按清单暂估价进行报价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 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 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
| 10.4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9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6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 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7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 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8 解释权 |
11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 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9.1 | (1)投标文件制作时,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简历表只挑选该项目的主要项目经理,且只能挑选一人,并且该人员需要与开标一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本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为“项目经理”。 (2)全过程咨询和 EPC 项目如果存在多个项目经理,该表也只挑选主要项目经理,其他 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体现;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经理”。 (3)凡本项目存在威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竟标,暴力 围标等行为的,可以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471-8127935。 |
| 10.9.2 | 1.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 页。 2.中标后招标单位有权针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中标单位应 予以配合,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10.9.3 |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 依据呼住建联发【2021】7 号文件,投标人无需出具纸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 书》,企业诚信状况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查询,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各投标单 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 信息,完成企业信息采集,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将无法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建 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法定代 表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登录“信用中 国网站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询企业及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信 用状况,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拟 派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投标单位应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如果营业 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投标单位未在呼和 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传企业信息或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不能查询《建筑市场责任 主体诚信况查询结果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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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责任方,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
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3)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应 为承担 50%以上合同金额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
(5)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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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15)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 号),不得将
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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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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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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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
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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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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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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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单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项目的投标活动,且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各类证明、凭证真实有效,符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 标保证金减免缴纳相关条件。如我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弄 虚作假骗取优惠或不诚信投标各类情形的,则本投标文件视为无 效。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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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 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投人(如 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款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技术标: 40 分 综合标: 15 分 经济标: 45 分 |
22
| | 其他标: 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或 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现价或 存在做否决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为无效报价。 1.投标报价平均值的确定 (1)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少于 5 家的,按投标报价算 术平均值计算。(不含 5 家) (2)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5 家少于 8 家的,去掉 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5 家)(3)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8 家少于 11 家,去掉 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8 家)(4)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1 家少于 14 家,去掉 三个最高值和三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11 家) (5)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4 家少于 17 家,去掉 四个最高值和四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14 家) (6)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7 家少于 20 家,去掉 五个最高值和五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17 家) (7)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0 家少于 23 家,去掉 六个最高值和六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含 20 家) (8)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3 家少于 26 家,去掉 七个最高值和七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含 23 家) 以上数字少于的含本数,多于的不含本数。有效投 标报价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 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报价平均值×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
23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技术标评审评 分标准(40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0-6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 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4-6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 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 2-4 分;施工方 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一 定保障的得 0-2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0-5 分) | 有全面、周密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针对工程的质量 通病、难点分析深刻、准确,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技术 措施及解决方案,措施可靠且针对性强,根据其措施 的可行性、合理性、全面性,措施完善的得 3-5 分,基本完善的得 0-3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0-4 分) | 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控制目标,有合理可 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完善的得 2-4 分,基本 完善的得 0-2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0-4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2-4 分,基本完善 的得 0-2 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0-5 分) | 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有详细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 网络图,节点工期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本工程特点,工期保证措施具体可靠有针对性,合理最多得 3-5 分,基本合理得 0-3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0-4 分) | 劳动力数量配备合理,施工机械配置先进、合理,能 够很好地满足本工程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合理 最多得 2-4 分,基本合理得 0-2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现场平面布置 (0-4 分) | 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合理 最多得 2-4 分,基本合理得 0-2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冬季、雨季施工方 案 (0-4 分) | 针对冬季、雨季提供对应施工方案,合理最多得 2-4 分,基本合理得 0-2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绿色建筑、节能环 保措施(0-4 分) | 本项目有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措施的,完善合理最多 得 2-4 分,基本合理得 0-2 分,不合理不得分。 |
| 2.2.4 (2) | 综合标评审评 分标准(15 分) | 投标人业绩(0-10 分) | 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揽过类 似建筑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2.5 分,共 10 分;提 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最多得 10 分。 注: 1、类似项目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信誉(0-3 分) | 1、企业提供近一年(2023 年或 2024 年)经审计的 完整的财务报告,提供其中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1 分),否则此项不得分。(新成立企业按成立第二年 限起算) 2、企业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 都在有效期内的得 2 分,缺一项此项不得分。 |
24
| | | 本项最多得 3 分。 |
| 项目管理机构 配置(0-2 分) | 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最高得 2 分。人员配置包含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提供相应资格证书),6 人相应资格证书提供齐全 得 2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 2.2.4 (3) | 经济标评审评 分标准(45 分)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满分 45 分。以评标 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5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1%,以 45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 1%,以 45 分为基 数扣减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项最多扣 5 分) |
| 2.2.4 (4) | 其他评审 评分标准 | 投标单位诚信状况 扣分 | 企业信誉部分按照呼城建委发<2011>125 号、呼城建 委发<2014>722 号、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文件执 行。 |
| 投标单位加分 | 按照现行有效政策文件进行加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 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
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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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 的电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标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6
3.2.5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去除 1 个评委最高分,去除 1 个评委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应指出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
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3.4.3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
如发现异常废标、打分错误、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
情况作为定标参考资料提交定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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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
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
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
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
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
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
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
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 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号,
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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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 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
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 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
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
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
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
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 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
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
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招标控制 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 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 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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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决投
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
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
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
进行分析研判;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 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 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 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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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 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 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
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
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
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优劣势分析;
评标报告中,应注明中标候选人优劣司分析,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
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
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
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
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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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 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 审的。
B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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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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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资金来源:。5. 工程内容及规模:。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35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 为人民币(大写) (¥ 元)。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36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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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38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条款执行。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 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 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 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
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 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 附录”的文件。
39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 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
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
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前期费用列上)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 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 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 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40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 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 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 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 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 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 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 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 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 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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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 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 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 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 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 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 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 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 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 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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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 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 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
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 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 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 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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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 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 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 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 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 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 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 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 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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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 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 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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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 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 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 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 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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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 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 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办理。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 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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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 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 关文件;
(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 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 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 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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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 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 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 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 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 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 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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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 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 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 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 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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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 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 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 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 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 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 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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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 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 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 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 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 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 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 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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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 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 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 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 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 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 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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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 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 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 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 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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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 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 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 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 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 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 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 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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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 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 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 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 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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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 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 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 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 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 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 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 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 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 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 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 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 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 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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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 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 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 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 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 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 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 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 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 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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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 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
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 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
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
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 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 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
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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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 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 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 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 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 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 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 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
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
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 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
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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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 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 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 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 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 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 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 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 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 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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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 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得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 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 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 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 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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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 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 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 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 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 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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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 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 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 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 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 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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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 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 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 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 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 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 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 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 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 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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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 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 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 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 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 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 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 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 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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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 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 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 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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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但设计方仅对其承担的设计工作对应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不对施工、运营等非设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 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 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
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
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和项目管理能力。各联合体成员仅对自身分工范围内的义务对发包人
独立负责,不对其他成员的违约、瑕疵、延误等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如因发包人原因需承担合同约定外风险,应与实际责任方另行结算。
联合体协议应加列分工及内部追偿机制。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 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 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 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 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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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 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 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 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 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 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 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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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 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 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 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 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 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 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 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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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 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 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 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 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 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 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 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 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 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 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 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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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 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 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若发包人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 21 天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意见,视为自动认可该设计文件。因发包人逾 期批复导致的工期延误,不视为设计方违约,且工期应相应顺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 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 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 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 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 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并且自文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 主管部门审批(如有)之日起,设计方对已交付的合格设计成果履约 义务即告完成,后期可配合后续服务,但施工及运营责任与设计方无 关。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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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 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 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 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 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 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 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 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 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 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 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 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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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 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 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 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 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 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 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 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 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 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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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 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
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
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 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 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
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 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
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
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 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
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
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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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 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 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 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 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 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 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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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 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 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 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 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 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 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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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 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 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 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 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 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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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 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 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 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 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 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 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 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 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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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 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 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 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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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 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 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 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 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 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 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 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 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 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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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 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 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 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 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 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 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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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 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 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 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 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 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 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 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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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 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 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 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 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 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 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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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 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 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 况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 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 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 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 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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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 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 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 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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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 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 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 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 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 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 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 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 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 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 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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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 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 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 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 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 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 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 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 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 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 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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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 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 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 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 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 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 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 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 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 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 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 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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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 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 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 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 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 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 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 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 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 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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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 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 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 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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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 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 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 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 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 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 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 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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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 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 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 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 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 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 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 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 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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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 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 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 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 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 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 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 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 94
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 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 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 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 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 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 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 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 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 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 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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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 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 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 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 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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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 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 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 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 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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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 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 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 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 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 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 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 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 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 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 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 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 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 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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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 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 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
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 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 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
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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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
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
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
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0 天以内:设计周期顺延,承包人设计费用不增加;超过 10 天:承包
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发包人协商设计周期延长具体日期及设计费用增
加具体金额。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
因。
100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 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 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 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 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 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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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 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 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 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 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 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 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 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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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 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 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 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
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 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 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
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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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 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 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 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
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 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 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 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 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 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 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 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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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 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 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 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 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 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
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 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
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
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 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 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 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 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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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 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 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 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 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 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 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 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
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 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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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 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 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 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 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 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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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 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
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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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
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
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 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 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 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 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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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 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 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 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 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 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 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 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 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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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
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 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 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
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
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
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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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 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 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 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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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 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 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 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 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 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 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 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 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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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 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 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 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 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 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 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 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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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 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 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 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 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但因设计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以设计费金额 为赔偿上限。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 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 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 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 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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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 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 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 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 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 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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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 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 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 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 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 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 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 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 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 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 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 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 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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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 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 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 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
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
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 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 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 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 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 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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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 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
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
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
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
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
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
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 <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
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
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
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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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
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
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
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
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
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
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
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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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 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 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 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 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 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 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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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 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 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 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 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 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 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 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 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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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 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 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 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 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 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 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 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 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 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 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 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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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
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 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
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 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 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 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 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 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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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 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 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 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
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 ) 为 各 可 调 因 子 在 投 标 函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
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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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
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
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
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 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 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 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
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 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 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
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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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 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 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 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 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 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 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 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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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 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 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 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 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 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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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 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 预付款;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 证金金额;
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 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 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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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 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
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 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
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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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 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 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 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 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 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 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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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
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
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 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
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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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
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
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 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 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 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133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 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 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 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 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 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 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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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 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 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 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 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 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
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135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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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
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 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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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 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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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 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
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
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
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 拖延达 28 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
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
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
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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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
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 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 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 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 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 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
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
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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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 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 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 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 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 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
141
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 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 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 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 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 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 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 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 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
142
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
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
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
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
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 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 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
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
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
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
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
143
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
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
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
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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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 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 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 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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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 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 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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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 <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
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
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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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 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 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 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 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 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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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 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 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 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 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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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 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 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 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 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 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 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 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 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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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 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
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 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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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 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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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 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 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 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 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 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 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 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 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 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153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 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 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 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 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 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 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4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 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澄 清通知、承包方的提疑及发包方答复、发包方的临时书面通知、中标 通知书、设计变更、合同补充协议。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直至竣 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包含 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备、设备购置与安装。满足甲方需 155
求。。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建筑材料堆放地点、施工机械停放及施工地点、材料加工场所、临时办公场所、公共卫生 区 域 、 临 时 进 场 道 路 、 交 通 工 具 停 放 地 点。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占用的临时场 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 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1)按国家和地 方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地方 验收标准及规范与国家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 家和地方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 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156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19 年 12 月 23 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行业及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
规 范 , 强 制 性 条 文 及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中 要 求 使 用 的 标 准 、 规
范。
1.4.2 发包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 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发包方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列明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
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承包方需要对实施方法进
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
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4.4 发包方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颁布的
相关工程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及发包方要求》中的技术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方 要求》等附件;(5)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通用合同条
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7
1.6.1 发包方文件的提供
发包方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照本合同
《通用条款》1.6.1 条规定执行。
1.6.2 承包方文件的提供
承包方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施工
进场施工前 10 天报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版进度计划,发
包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批复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批准。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
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文
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
1.6.3 文件的照管
关 于 现 场 文 件 准 备 的 约 定:
承包方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及《发包方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
承包方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方和工程
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承包方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
158
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方和监理人查阅。如果某工程、工 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方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 开始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 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 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 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 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 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 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 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59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 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 工 方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 包 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书面送达优先,电子传输方式其次。
施工方的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改变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 方按照上述地址寄送的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上述地址寄 送的法律文书等,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拒收的,拒收之日视 为送达;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方(或以发包方名义)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和
160
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方
1.10.2 由承包方(或以承包方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设 计方保留方案设计著作权,发包人享有本项目范围内的使用权。未经 设计方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 或商业用途。(设计修改)
1.10.3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方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 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 附件。
1.12 责任限制
承包方承担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罚金上限为合同总 价的 3%。(但对于因欺诈、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 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 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3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 约定如下:如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161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方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在发包方提供的来源合 法的施工场地范围内,期限在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发包方提供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范围,施工方不得随意 扩大交通范围,如因违反规定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施工方自负,费用自 行承担。同时施工方必须确保场内道路畅通,不得影响发包方的正常 生产和生活秩序。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方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具 备 施 工 条 件。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方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工
程施工开始前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须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6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 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 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根据发 包方资金到位情况具体安排。
2.5.3 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购买。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 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
163
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 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2.7.1 施工部分
2.7.1.1 发包方配合施工方协调处理施工所需的场地及现场必要 的水源、电源,施工产生的水费、电费由施工方自行负责缴纳。
2.7.1.2 发包方负责将工程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 付施工方使用,施工方应对发包方提供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核 验其精度后方可使用,如施工方不核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方自 负。
2.7.1.3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需设计变更等事项,发包方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以便于工程施工。
2.7.1.4 发包方负责及时对施工方进场的材料组织验收工作。
2.7.1.5 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按合同约定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2.7.1.6 严格依据现行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省市 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确认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方 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控制,合同履约管理和信息管理。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督促承包方在项目开工 之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承包方购入的材料、设备、规 格进行监督,对承包方投入本工程作业班组数量和素质、施工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进行评价,做好现场各专业队伍的施工协调、监督、
164
管理工作,承包方应无条件申报并配合。
2.7.2.7 需要取得发包方书面批准才能生效的情形:
⑴承包方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和管 理人员、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变更以 及涉及工期顺延的事项;
⑵涉及本工程量增减、工程延期的签证必须经发包方按照本合同 专用条款《工程变更》规定的签证程序确认后生效。
第 3 条发包方的管理
3.1 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代表的姓名:;
发包方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方代表的职务:;
发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方代表的电子邮箱: / ;
发包方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 工程质量监督、建材
取样见证、督促施工进度;(2) 监督施工安全、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出
现的问题;(3) 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处理好各方工作配合;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代发包方行使发包方权利,配合工程质量监
督、资金投资控制,工程量控制、工程量变更、工程签证、原材料抽
检、工程施工安全、施工会议、配合图纸审查、施工区域范围外与
165
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工作协调,等一切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事 宜。
3.2 发包方人员
发包方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方派驻施 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 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 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 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 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 包方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方人员保有 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方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方人员未遵守上 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方需对承包人的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 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 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 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 包方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方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方 对承包方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方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方 166
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方应遵 照执行。
3.3.3 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 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方对工程 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方或发包 方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方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包括 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方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更换工程师的,发包方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 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 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 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方。
3.5 指示
167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方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 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
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
正式指示。
3.5.2 承包方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 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 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
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条款》3.6
条规定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条款》
3.6 条规定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 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条款》3.6.3 条规定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条款》3.7.1 条
168
规定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照《通用条款》3.7.2 条规定执行。
第 4 条承包方
4.1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方对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履约负责。其中联合体设计方(承包方 2)仅对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范围、设 计成果的合规性与完成性承担责任,并且不承担因施工、采购、运营 等非自身设计原因导致的任何后果。联合体设计方不对施质量、后续 运营维护、设备采购及安装等环节承担连带或兜底责任。设计服务截 止点以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为 准。
4.2 履约担保
承包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169
通信地址:
承包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 施工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现场协调,
施工组织,人员安排等合同确定的施工方施工现场管理及签证所有事
宜。
4.3.3 施工方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4 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
任:。
4.4 施工方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施工方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
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4.6 联合体
4.6.1 参照联合体协议书
4.7 承包方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双方自行承
担相应责任。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170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涉及的征地赔偿、周边配套设施规 划,政府政策的颁发、不可抗力事件,包括《通用条款》4.8 条规 定。
第5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 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 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2 承包方文件审查
5.2.1 承 包 方 文 件 审 查 的 期 限 :收 到 成 果 文 件 3 日 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收到成果文件 3 日 内现场组织审查,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 方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由发包方组织,并自行 承担相关费用。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3 个工作日,承包方应为培训提供的人 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71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
求: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向发包方或监
理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和竣工质保资料,该资料必须符合和满足
相关部门的要求。
5.4.2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资料移交:在本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 15 日内,承包方必须提交给发包方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 件,包括:1、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承包方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方
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
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照《通用
条款》6.1 条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172
6.2.1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方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
承包方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接到发包方电话通知后 24 小时内。
发包方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方有权进行质
量 检 查 的 其 他 地 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双 方 另 行 约
173
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施工方自 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施工方应在共同检查前 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 由承包方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的检测已包含在 报价中,但涉及新材料、新工艺若发生研究试验费则单独计 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7.1.1 条执 行。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7.1.2 条执
174
行。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施工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方提
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范围内,包括场
内临时用地属于场内,此外属于场外。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7.2.2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七天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
175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发包方不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施工方必须按月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造成群体事件处理不力,所引发的后果皆由 施工方承担。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 中,施工方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 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场内人 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施工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类规章制度,施 工方若因自身防护不当,不按相关要求操作造成人身伤亡,由施工 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7.6.2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方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场地的 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及时全部清运出现 场,做到文明有序施工、安全标识清晰齐全、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 生。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施工方应在施工场所内或场 所附近设立公用卫生间、厨房等临时性公用设施,其费用由施工方 自行承担;根据施工方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就地就近开展施工作业 的场地因发包方为满足检查、保持市容市貌等原因而需另行迁移开辟
176
施工作业或辅助作业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10 现场安保
施工方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区域内的保卫
服务工作。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签订总承包合同后 3 日内。
8.1.2 发包方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 知的特殊情形:发包方上级政策要求变化。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发包方要求》、发包
方临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被采纳的优化建议方案。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 3 日 内。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 到确认或修改后 1 日内。
177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 分工程准备、设计、控制价编制及审查、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 工验收、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方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施工方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 7 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称合同进度计划) ,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 年、季进度计划 (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报送监理人审批。在工 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 指示控制工程进度。施工方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 细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方和监理人 批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实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方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根据发包方指 示提交。
发包方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 不论何种原 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1.5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施 工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7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 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施工方均应按监理
178
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
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
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3)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出指示,施工方应按监理人指示
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
(或分部工程) 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方答复发包方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施工方根据设计施工总周期内合理自行
编制进度报告,并提交发包方及监理人审核。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
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方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
179
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
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8.7.2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施工方协助发包方完成行政审批
等相关事宜。
8.7.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1 承包方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第 9 条
执行。
9.1.2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第 9 条执
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0 条执
行。
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第 10.3 条执行。
180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 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 程 接 收 的 先 后 顺 序 、 时 间 安 排 和 其 他 要 求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方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
数 和 提 交 时 间 :按 照 当 地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行 业 规 定 要 求 执
行。
10.3.3 发包方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 10.3 .3 条执行。
10.3.4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条款》第 10.3 .4 条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
内。
181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时间以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 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合格结束 之日起 30 天内施工方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运营方,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清理干
净。
10.5.2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
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 缺陷调查
11.3.1 修复通知
承包方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方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缺陷责
182
任期届满通知,发包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 承包方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方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 包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5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承包方所施工范围所有内容,保修期限按照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为准,由运营方、设计 单位及施工单位各自承担各自相应部分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 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 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方提供。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 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 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183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 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 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 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 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 面回复。
13.2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13.2.1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方,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方修改。发包方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 建议经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工作 量增加、设计深化、二次修改、功能规范调整等,所增加的合同价款 应据实在设计费中合理单列,相关工作进度及工期亦应顺延。发包方 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13.2.2 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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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方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方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协 商 及 估 价 的 约
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方自行确定。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方同意后,由工程师通 知施工方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
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
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
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方应在该项工 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185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方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
师审查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
的增加时,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
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
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
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
包方应迅速通知发包方,或者发包方应迅速通知承包方,并附上详细
的辅助资料。发包方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
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由发包人自
186
行确定。
13.8.2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①设计费和设备购置费采用 总 价 合 同 的 形 式 ②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采 用 清 单 定 额 下 浮 的 模 式。
14.1.2 建筑安装工程费最终结算价,要与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一致: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注:。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无。预付款担保形式:无。
14.3 工程进度款(项目(EPC+O)付款计划表)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87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施工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 方要求编制,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单后 7 日内作出答复。设计 费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设计成果交付里程碑节点,由承包方 2 独 立申报支付,不受施工进度影响。发包方应在收到设计方付款申请后 7 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执行下述14.4 条规 定;
14.4 工程款支付方式:
2 施工单位:合同中约定。
3 设备购置费:合同中约定。
(注:。)
发包方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方不得以对联合体其他成员或第三 方的索赔、抵扣为由,延迟、扣减或抵销本合同项下设计方应收的设 计服务报酬。
发包方工程款支付原则上只能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如发包方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提现所产 生的贴现、利息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方自行承担。且发包方必
188
须在施工方提交工程款支付单后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并保证工程款在
三个工作日内现金到施工方指定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不计
入本工程总投资。
14.6 竣工结算
14.6.1 竣工结算申请
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的 资 料 清 单 和 份 数 :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执 行。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执 行。
14.6.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第 14.5.2 条 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条款》第 14.5.2 条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施工方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计价格 3 %的工程款;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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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过程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完成扣留 3%作为质量保证 金,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 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 金按审计认定总金额 3%暂扣,待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退 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险金按签订的质量保修书
约定执行。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方违约
15.1.1 发包方违约的情形
发包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2 发包方违约的责任
发包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90
15.2 承包方违约
15.2.1 施工方违约的情形
15.2.1.1 施工方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否则因图纸错漏产生的 返工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严格按发包方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图 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 工 程 安 全 、 质 量 达 到 约 定 的 标 准 , 确 保 工 期 按 时 实 现。
15.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中,施工方应做好工作面 及场地内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和建筑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避免上 述设施遭受破坏,因施工管理、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 担。
15.2.1.3 需施工方配合发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
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施工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自
行施工相应责任和费用。
15.2.1.4 施工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接 受发包方的检查、监督。施工方如未按发包方所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 工程任务;或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不予及时改进,发包 方 有 权 随 时 终 止 合 同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施 工 方 承 担。
15.2.1.5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停工、延期,由施工方承担由此所
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2.1.6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方使用前,施工方应负责其承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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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成 品 半 成 品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15.2.1.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施工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款能 够专款专用,不得将工程款用于偿还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关的债 务,并且承诺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工人工 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施工方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方违约的责任
施工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施工方未按合同要 求完成施工图内全部工程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3%扣除违约金。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方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政府政策变化;不 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承包方不能如期履约。
16.2 由承包方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方不能如期履 约。
192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 情形: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方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按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施工方投保的 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施工方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 段的需要按期投保;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施工方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双方的约定不调整合同 价格;4. 施工方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 193
用条款》18.1.2 条执行,由施工方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施工方购买,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方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
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施工方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施工方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方提
供 保 险 单 副 本 、 保 费 支 付 单 据 复 印 件 和 保 险 单 生 效 的 证
明。
18.5.2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3 日内。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 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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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 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 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 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 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 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 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 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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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 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 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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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 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 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3 人。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执 行 《 通 用 条 款 》 20.3.1 条。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3 日内。
评审机构:。
197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
20.3.2 争议地避免
发 包 方 和 承 包 方 是 否 均 出 席 争 议 避 免 的 非 正 式 讨 论 :否。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方要求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4: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1 《发包方要求》
《发包方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 作,《发包方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
198
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 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方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方 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方要求》中应一并明确 规定。
《发包方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产能保证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要求。
二、工程范围
(一)包括的工作
1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 款、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2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 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3.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 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4. 培训工作范围: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相关规定执行。
199
5. 保修工作范围: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界区: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发包方提供的现场条件
施工用电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2. 施工用水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3. 施工排水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4. 施工道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发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方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方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方需求任务书。发包方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二)设计完成时间:。(三)竣工时间:。
(四)缺陷责任期:按照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
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五、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
200
(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施工和试验(如有)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 发包方和工程师说明意图。施工:牵头人负责工程施工策划及准备,并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图纸的会审交底。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设计 施工图及相关有效文件,认真组织施工实施,并负责编制质量计划书,落实过程控制,尤其做到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重点控制,严格按 照规定对工程进行检验和试验。
(六)样品:对用于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程所使用的建筑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配置完善的鉴定、审查及留存制度,并确保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要求、设计和使用要求。
(七)发包方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 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方提出 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发包方与其另行约定。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种值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种植、投产试种等的要求,包括人 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 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201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在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后开始竣工后试 验,但试验中的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 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均由发 包方提供,且须负责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 能力的工作人员等进行配合工作。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符合国家及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沟通计划: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三)风险管理计划: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要求。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
(六)其他承包方文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202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方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03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
204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方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 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方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将设计业务分包 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公章):
地址:
205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开户账号:
邮政编码:
206
附件 4 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 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 包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 理 | | | | |
| 设计负责 人 | | | | |
| 采购负责 人 | | | | |
| 施工负责 | | | | |
207
| 人 | | | | |
| 施工技术 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环境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8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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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9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10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1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2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 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 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213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 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 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214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 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215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16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217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218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9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2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须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1
第六章图纸
详见图纸
222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工程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玉丰小区 1 号楼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呼和浩特开投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地点:改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丰小区
1、工程条件
1.1 施工现场
1.1.1 施工现场通讯设施、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均由中标人自行安表计量,费用
自理。
1.1.2 中标人在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必须拆除。1.1.3 招标人向中标人免费提供建筑施工图三套。
2、技术规范
2.1 工程建设标准
2.1.1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及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2.2 工程材料: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材料均由中标人负责,必须采用正规大型厂家的
合格产品;若有备选的多种产品,则择优选择。中标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由招标人组织
中标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选择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价格后,由
中标人负责签订采购合同,货款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如有拖欠货款等特殊情况,
招标人有权直接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支付。中标人采购的材料由中标人负责运输、装
卸及保管。中标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及
价格,必须经得监理工程师、招标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
等有关质量文件;如果需要的话,中标人还须将材料样品送至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相关
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3 安全防护措施:中标人应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措
施。现场应有专职的安全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防火、照明、信号灯等有关安
全方面的措施。
2.4 水土保持与环保
2.4.1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和环
保方面的措施;
2.4.2 要求投标人在施工中不得扰民和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垃圾、废渣应及时清理。
2.5 投标图纸
2.5.1 全套图纸随本招标文件同时发给投标人;2.5.2 图纸有关使用的图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
3、工程竣工备案及结算
3.1 质量标准
3.1.1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1.2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1.3 工程发生施工质量事故,由中标人负责处理,中标人的责任造成返工,工期不顺
延,中标人必须保证对工程质量、合同、工期的承诺。
3.1.4 招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进驻现场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处
理一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并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中间检查和验收签证。
223
3.2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以中标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和政策性调整。
3.3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签证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及时办理签
字盖章确认手续。
3.4 统计报表:中标人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及格式,在每月 30 日前向招标人报送月完成
工作量统计报表及形象进度表一式三份,并应附有进度说明,经招标人签认后,据此确
认工程进度款。
3.5 竣工资料
3.5.1 编制竣工图三套;
3.5.2 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
3.5.3 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原件);
3.5.4 工程试验报告;
3.5.5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3.5.6 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明细表及附图;
3.5.7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3.5.8 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符合市档案管理局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否则招标
人有权拒绝验收。
3.6 竣工验收
3.6.1 中标人确认承包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准备齐全工程移交资料后,写出申请竣
工验收报告,交招标人申请组织验收。
3.6.2 招标人在收到竣工报告申请后,认为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应在 7 日内开始组织验
收。
3.6.3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此时间,凡属
施工原因造成的问题,中标人必须无偿返修,如果中标人不能够返修,招标人将另行委
托 承 修,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22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25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拟分包计划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项目管理机构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 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 的全部工作,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 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 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 项报价的填报。
227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4.2 | | |
| 5 | 分包 | 4.3.4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11.5 | 元/天 |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5 | | |
| 8 | 质量标准 | 13.1 | |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10 | 预付款额度 | 17.2.1 | |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7.2.2 | |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7.4.1 | |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7.4.1 | | |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29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该招标 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事宜,不包含质疑、投诉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230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 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 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 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 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 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31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符合减免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诚信情况,在投
标文件目录“投标保证金”处上传信用证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结果截图)
及如实填写的《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
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单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参与项
目的投标活动,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证明、凭证真实有效,符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保证金减免缴纳相关条件。如我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或不诚信投标各类情
形的,则本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23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范围进行编制,格式必须按照项目划分及取费标准执行。
233
六、拟分包计划表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34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工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235
附:
23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237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附项目电子件:
238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经理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239
(五)企业获奖
240
(六)企业各类证书
241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
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
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
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
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附
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42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243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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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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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4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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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4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47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4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49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不
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 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 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
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 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二级标题为 1、2 、 3 、 ...... , 三 级 为 1.1 、 1.2 、 ......2.1 、 2.2 、 ...... , 四 级 标 题 为 1.1.1 、1.1.2、......2.1.1、2.1.2、......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 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
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
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
容请勿删除。
250
技术投标文件
(本)
251
九、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经理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 | |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252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3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
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
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254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 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企业公章)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