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E15050020260609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通辽市四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通辽市
目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0 第三章评标办法 .................................................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8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 59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 6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4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156 第六章图纸 ..................................................... 157 第七章技术规范 ................................................158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159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160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 16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3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65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167 四、投标保证金 ................................................... 168 五、施工组织设计 ................................................. 170 六、项目管理机构 ................................................. 171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73 八、其它材料 ..................................................... 179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 181 一、投标函 ....................................................... 182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3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84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 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 件》(2025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四者是一个整体;当四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内蒙古自治区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 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编制而被拒绝。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注:1.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第二、三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第二、
三标段)已由科左中旗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科尔沁左翼
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第
二、三标段)
2.2建设地点:科左中旗境内
2.3招标规模:第二标段:C060150521 S304至苏根好力宝;C068150521 S304至包力召;C435150521铁北至浩义尔花;Y090150521图布信至丰库牧 场。4条道路修复,建设规模约15.60公里。第三标段:C159150521塔本 扎兰至G111线;C216150521后乃曼格勒至科区边界;X466150521绍根至丰 库;Y119150521东白塔子至南珠日河。4条道路修复,建设规模约24.15公
里。
2.4项目计划投资:4418.7408万元
2.5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E1505002026060901001001 | 标段名称 | 科左中旗2026 年农村公路修 复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第二标 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744.1847 | 工期(日历天) | 108 |
3
| 标段编号 | E1505002026060901001002 | 标段名称 | 科左中旗2026 年农村公路修 复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第三标 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 |
| 合同估算价(万 元) | 1155.5737 | 工期(日历天) | 108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
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 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资格: 3.2.1 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
以上等级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2)具有有 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财务要求:无。 3.2.3 业绩要求:无。3.2.4 主要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 1 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注册在本单位;取得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2)项目总工 1 名具
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5 信誉 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运输
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
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投标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6 投标人应进入 交通运输部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4
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
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3其他要求: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在2024年度公路施工 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评为“AA”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2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排名第一时,按照投
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
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6-10 00:00 至 2026-07-02 09: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 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7-02 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
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
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通辽市交通运输局上发
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
联系人:
***
5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通辽市四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局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 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13847958466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 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 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2026-06-10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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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07 月 15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6年 10 月 30 日,计划工期108日历天; 注:实际施工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生产“零死亡”,零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1)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 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时间: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 形式: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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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分包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 公路规〔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内交建设函〔2024〕1332号)规定,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 标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 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招标人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 |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并以电话的形式匿名通知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1、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上发布,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 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的澄清涉及到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 网站(http://jtyst.nmg.gov.cn/)进行公开。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1、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上发布,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 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2、招标文件的修改涉及到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 网站(http://jtyst.nmg.gov.cn/)进行公开。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 |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 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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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 本项目施工计划总投资:4860.6149万元(其中含10%暂列金)。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其中含10%暂列金)。 第二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大写)柒佰肆拾肆万壹仟捌佰肆拾柒元整 ( ¥7441847.00元); 第三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柒 元整 ( ¥11555737.00元)。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1)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 定义,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 标函大写文字报价必须一致。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标段:□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 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 (2023)27 号)以及《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通公资联发 (2023)5 号)文件精神,本标段实施减免政策,不收取 投标保证金。 第三标段: ■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 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及《关于 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通公资联发(2023)5 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取下调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的方式,收取比例1%。 要求投标人必须从其国内基本账户办理投标保证金汇款或保函(保单) ,将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汇入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指 定银行的指定账户并到账(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逾 期到账的投标保证金,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 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不收取现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电汇/保 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4.提交方式: (1)银行转账/电汇: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以个人、 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 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指定时间汇入指定账户 ,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对于 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 予以拒绝投标。 (2)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需在投 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网金融服务平台(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 web/finance/index)办理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并满足以下条件:电子 保函或保证保险的保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决其投 标。投保成功后下载、打印加密保函或保险保单,将加密保函或保险保单 |
10
| | (纸质版)放入投标文件中;保函或保险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不得以其他方式缴纳。 (3)开标时电子保函或保险保单自动解密进行现场公示并接受监督。 5.递交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CA 锁)登录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获取 注: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指定时间汇入指定账户,时间实际以到账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投标单位,保证金汇款凭证或银行(金融机 构)保函的扫描件须放在投标文件中。 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未响应招标 文件而予以拒绝。以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 金必须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前汇入指定账户,时间以实际到账时 间为准 3.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 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 限制投标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利息计算原 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 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 |
| 3.5.1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项修改为: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书)、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 证书)、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如有),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电子证书)、施工 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 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2)主体信息库要求: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 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均按 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的证 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一 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 3.5.2 | 资格审查资料 | 是否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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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项修改为: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 间要求见评标办法企业业绩加分项。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网址:)中查询到的企业“ 业绩信息 ”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 “ 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 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 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 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 明材料。 |
| |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 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则该项 业绩不予认定。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类型为公路工程养护类业绩,业绩证明材 料则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交)工验收证书”的 彩色扫描件,三项缺一不可。 (3)主体信息库要求: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 均按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的证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 证明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 3.5.4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项修改为: (1)“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 ”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 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主体信息库要求: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 点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 均按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 步的证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 证明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12
| 3.5.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项修改为: (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 描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有)在政 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 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根据《建办市函【2019】92 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六类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但需 提供其符合下列情况的证明资料。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 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 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 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 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 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 供投标人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主体信息库要求: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 |
| 点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 均按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 步的证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 证明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其他要求:若提供的是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则应满足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21〕40 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采用无效证书投标的,其投 标将被否决。 若提供的是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则应满足《内 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 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2〕508 号)、《内蒙 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注册二级建造师 “三类人 员”电子证书的通知》的规定,其他省市参照当地文件执行,采用无 效证书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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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根据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 不得超过 1000 页。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采用无标识(暗标)形式进行编制及 评审,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的格式及编制要求单独编制成册并单独 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文件部分,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将否决 其投标。 (7)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后,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投标文件导入制件工具“第一 个信封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投 标文件导入制件工具“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再进行 制作,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的整本投 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均按制作工具的 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的证明材料需 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一致, 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 | 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适用。 |
| 3.7.5 | 编制的要求 |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再提供与上传交易系统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6 份。 |
| 4.1.1 4.1.2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体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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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制 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
| 4.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本项修改为: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 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 4.3 | 投标文件的修改 与撤回 | 本项修改为: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 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 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 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 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 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根据评审时间确定,投 标人须时刻关注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关于第二信封开标时 间的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通知的第二 信封开标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第二信封开 标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本项修改为: 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5.2.1 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 (2)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层解密); (3)招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层解密); (4)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5)唱标; (6)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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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报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3)投标文件批量导入; (4)唱标; (5)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若招标人发 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1)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2)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3)开标一览表上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权对开标内容在开标系统中提出疑问, 若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开标的内 容。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 号) “第十 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 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管理办法》(内交发〔2020〕26 号)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后 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 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 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 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述 规定执行。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 标结果通知发出 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结果通知按 7.6 条规定发出中标结果公告,所有投标人可在网站 上查看本项目中标情况,招标人不再单独通知。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 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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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机构保函、现 金、支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在 2024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 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 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的或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 级或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连续三 年“A”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详见招标公告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点击右下方操作手册下载。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节。 (2)投标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登录界面右下 角“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获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3)主体信息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 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全区主体信息库”-“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 库”登录界面右下角“手册下载”获取。 (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 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责任。 |
| 10 |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 | 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甲方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 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设立项目专用账户,并按 要求缴纳中标价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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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细化: 3.2.9.1 投标人作为具有丰富施工及市场经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对实际施工过程 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地质与环境条件、劳动力成本变化趋势、招标文件所采用的工程量固 化清单与实际的出入、施工工艺的调整及发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的合理施工 工艺等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或风险,进行充分的研判,并将此系列因素以及合理的经营 利润充分考虑摊入到投标报价中。 3.2.9.2 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3.2.9.3 凡是本项目与已建公路、航道、堤防、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 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 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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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 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堤防、水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 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2.9.4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相关保护 区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 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3.2.9.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 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 不能满足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3.2.9.6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 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及 收费标准,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 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 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2.9.7 本项目涉及的试验检测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开展施工质量检 测工作,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 人不再单独支付。 |
| 3.5.1 | 补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 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 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8.5.1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5.1 项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 予受理。 |
| 10.2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
| 10.3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异常低价甄别与处理工作的通知》通公资联发(2025)4号文件的规定,异常低价投标研判标准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投标报价低于 异常低价投标研判标准的,投标人须提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作为 评标阶段研判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在评标阶段,若证明材料不充分,评标委员会会启动 澄清程序,并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将 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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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标段名称 | 项目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第二、三标 段 | 法人资格 | 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等 级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誉要求 |
| 以“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规定为准,本附录无新增要求。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 项目经理 | 1 |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要 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否则按无 效投标处理。】 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 路工程)的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4、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提供2026年度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 证明)。 | 无在岗项目(指 目前未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或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但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从该项目 撤离) |
| 项目总工 | 1 |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提供2026年度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 证明)。 |
注:本表所列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21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2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3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 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
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
①
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
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
、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 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24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 款规定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如有分包计划,须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在招投标 阶段不需提交相关资料。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 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5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办理:
(1)对于本章第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
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
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
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登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7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
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
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
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
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
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
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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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 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
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
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 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 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 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 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 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
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
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 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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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 项的规定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 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 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
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 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
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 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 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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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 ①, 投标人在交 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 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 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 务状况表。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 件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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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网址:)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 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 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复印件
。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
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
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 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
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
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 32
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
)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
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
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 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 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7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 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 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
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 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 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
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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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 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 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 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 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 项和第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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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 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 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 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 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4.1.1 项和第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 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 标人少于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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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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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 大写金额为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
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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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 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
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
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
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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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39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
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
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40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 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①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①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相关规 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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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 照本章第2.4 款、第5.3 款和第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 计算在第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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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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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详见电子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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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 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 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 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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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门。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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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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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 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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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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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 标 方 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 优先; (3)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最终上传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 |
| 2.1.1 2.1.3 |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 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e. 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投标文件编制规定。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 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 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6)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 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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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报价(最高投标限价的80%)。 (5)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 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 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2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的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 项规定。 |
52
续上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 (1)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2)主要人员:25 分 (3)企业业绩:10 分 (4)技术能力:10 分 (5)履约信誉:15 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 详细评审的投标 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3 个投标人通过详 细评审。若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选择相应数量的 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 (1)在“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信用评价结果”中信 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2)在“2024 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 级较高的优先; (3)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注册资本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53
续上表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 号 | 评分因素及权 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及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 及规划(5 分) | 对本项目施工组织结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体进 度计划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的 并且合理可行的得3~5 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 工方案、方法与技 术措施(5 分) | 对本项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科学 性、合理性,与项目实际结合的紧密程度等进行评审,内 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 3~5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 证措施(5 分) | 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工期保证体系是否健 全、制度是否完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 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 得3~5 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施(5 分) | 对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 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 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3~5 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施(5 分) | 对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得3~5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5 分) |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 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3~5 分。 |
| 文明施工、文物保 护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5 分) | 对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 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3~5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 范,事故应急预案(5分) | 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内容 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行的得3~5分。 |
| 2.2.2(2) | 主要人员(25 分 ) | 项目经理与项目总 工任职资格(2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25 分。 |
| 2.2.2(3) | 其他因素(35 分 ) | 业绩(10 分) |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5 分。 |
| 近5 年(2021 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 时间为准)完成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业绩每提供1 项加5 分,最多加5 分。 注:上述要求的“公路项目”必须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 改造工程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否则不予认可。 |
| 技术能力(10 分) |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10 分。 |
| 履约信誉(1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15 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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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 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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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 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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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 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 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 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4.2 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①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 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 项和第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4.2 项和第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第3.4.2项至第3.4.4 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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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
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
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 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 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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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 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9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6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6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
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
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
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64
等。
本项补充第1.1.3.12 目、第1.1.3.13 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 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 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 目~第1.1.6.9 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 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 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 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
,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 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
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 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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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
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
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
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66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 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 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 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 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 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 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 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 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 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 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 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 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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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
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 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
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68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 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
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 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 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 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
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 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 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
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
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 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
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
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 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
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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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 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 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 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 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 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 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 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 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 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 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 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 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70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 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 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 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 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 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 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 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 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 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 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 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
71
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 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 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 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 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 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 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 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 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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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 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 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 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 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 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 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 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 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 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
73
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 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 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 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 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 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 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 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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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 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 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 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 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 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 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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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
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
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 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
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
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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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
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
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
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
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
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
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 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一一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 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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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 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 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 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 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 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 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 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 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 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 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 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 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 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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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
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 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
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
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
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
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
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
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
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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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 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 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 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 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 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 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 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 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 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 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 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 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 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 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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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 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 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 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 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 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 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 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 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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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 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 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 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 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 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 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 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 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 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 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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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
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 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 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 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
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83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 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
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
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 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 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
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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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 ++Bn )。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 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
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
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
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 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 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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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
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
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
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
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
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
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
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
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 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 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
属于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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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 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 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 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 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 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 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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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 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 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
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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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 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 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 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 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 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 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 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89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
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
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 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 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 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
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90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
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
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
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
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1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 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 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 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92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
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
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 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 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
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
93
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
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 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
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
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4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 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 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 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
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 容(在"通用合同条款" 中用"应按合同约定"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
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9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 邮政编码:029399 |
| 2 | 1.1.2.6 | 监理人: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3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至合同金额变化的 均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14 天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0.03%签约合同价/天。 |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 |
| 14 | 16.1.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内容如下:/■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_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_ % :不适用。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 18 | 17.3.3(1) |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 |
96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 场报价利率加手续费。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在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信用 评价结果或2024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被评定 为“AA”级的中标人,质量保证金金额为2.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2 份或根据需要制定。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 率:4‰。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
9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7 目细化为:
指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
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
。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
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
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1.1.4.8目: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
的时间段。
1.1.5 合同价格、合同包干总价和费用
第1.1.5.2 项细化为:
1.1.5.2.1 合同价格:是指合同包干总价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及价格
调整之和,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并通过规
定
98
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审计或审查确认的金额。
1.1.5.2.2 合同包干总价:指承包人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且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并通过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
审计或审查确认的金额。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10 目:
1.1.6.10 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 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本款补充第1.1.7 项:
1.1.7 证书
1.1.7.1 进度付款证书:指除最终结清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1.7.2 最终结清证书:指监理人按17.6.2 项签发的支付证书。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12)目约定为:
(12)项目管理办法。
(13)其他合同文件(含建管办、总监办下达的技术与管理性文件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1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通用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由承包人自费购买。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5)条
(5)监理认为需要承包人提供的关于工程变更的方案和资料。
本项补充: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其应该提交的文件而使监理人未能在合理 时间内发出第1.6.1 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给双方所造成 的
99
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1.6.3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后,由监理人下发,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3 天签发修改和补充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共同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 则按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本着合同包干总价不变的原则,依据实际 完成工程量,结合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变更规定,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共同编制新的工程量清单,以作为项目交(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依据。承包人不得以 除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外的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合同总价。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 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 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 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 认真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应认真核对施工图中的改路、改沟、涵洞、通道、排水设 施等的位置、标高和结构尺寸,确保改路、改沟、结构物、排水设施等位置准确、标高、结构物尺寸合理,并与现场地形充分对接,确保满足使用功能,如遇问题及时向监理人 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遇前述问题未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承包人应承担因 此类问题造成的改建、重建和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合同文件进行会审,由于承包人无技术管理、完全照搬设计图 纸施工造成已实施工程需更改时,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处理,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 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 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确保路面结构层厚度,承包人在开工前应认真闭合基准点与复测旧路路面高 程,如发现标高与设计图纸不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如未在开工前以书面形
100
式向监理人提出,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类问题造成的增加路面厚度和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
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1.7.2 项目约定为: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知悉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自行进行复核性调查,
不论发包人是否提供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11)按10.1 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12)按照第16.1 款进行调价。
本款补充第3.1.4 项、3.1.5 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
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
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
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本项目监理人按一级设置,即总监办。监理人由发包人独立招标选定,总 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五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
3.3 监理人员
第3.3.1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
101
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上述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所辖承包人。
3.4监理人的指示
第3.4.4项细化为:
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 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上级 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 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 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其上级监理人应对 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3.4.6项:
3.4.6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 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 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的变化和(或)工期的变化,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或总价,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出此 通知无效,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应缴纳的税费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合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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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干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3 项补充:
承包人还须负责临时设施的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 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 任。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物 保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与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所需费用 计入合同包干总价中。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 缆线正常运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施工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方,承包人 应做好协调工作;凡是在地形复杂、路基需要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 定完善可行的施工方案;凡是有跨河桥梁和涉水涵洞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 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对上述所有工作 负责,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 任,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路、公 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 或增加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费用,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4)凡承包人使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费维护和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自费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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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恢复至不低于原标准,如果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指派专人修复,所发生的
费用由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
(5)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借用其他工程承包人施工便道,须自行负责沟通联 系,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增加。
(6)因发包人局部交地不及时或杆线房屋拆迁不及时,承包人应合理的调配人员 设备和调整施工组织,避免窝工和工期延误。
(7)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由于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当地政府、有关单位、有关部 门、村委会村民要求修建或完善有关道路、供排水等设施和因修建本项目而引发的需要
修建的线外工程(包括设计缺陷),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将此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子目的单价或合同包干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第4.1.8 项细化为:
(1)如果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 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 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3)临时占地的复垦、恢复效果达到环保、水保验收要求;各类临时占地的征用,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及现 场考察情况自行测算,列入工程量清单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承包人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应考虑环境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的要求,严禁在自然保护
区内设置临时用地。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其他用途。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1)目补充:
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
价。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2)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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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 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 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 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3)目细化: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 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 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有权动用农(牧)民工工资保 证金代为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等款项,将其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议交通主管部 门不得将该承包人在信用评价时被评为最高信用等级,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依法 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内交发2023〕6 号),项目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一金三制”管理,即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实名制、银行代发制,落实用工单位的的主体责任,严格农牧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及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对进场施工人员开展技能安全等相关培训,保障农 牧民工合法权益。a、若在施工期内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接到民工欠薪投诉,并且经调 查确认属实,将从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中提取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欠薪 民工,同时扣除承包人欠薪金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b、若承包人在施工期内累计两次 出现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一次出现群体上访事件,除按本款a 项规定从农(牧)民工工 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中扣除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将通报批评承包人,并且上报交通主管部 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 第(6)目约定:
①本项目建设过程将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全力打造“阳光工程”和“品质工 程”,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现这一目标,根据发包人制定的实施方案落实 各项措施。
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 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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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③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 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④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 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 物品。
⑤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 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⑥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 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 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⑦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 定优良。
承包人应严格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技术先 进性、能耗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严禁超过规定能源限制指标的机械设备应用 于本项目施工。
加强替代能源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承包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 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燃料及煤炭的消耗,机械设备有限采用清洁能源,努力推广新能源在本行业中的应用。
本项补充第(7)目~(28)目:
(7)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临时占地问题,承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 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 走。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承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 含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 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得到的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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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经发包人许可后设立专用账 户和农(牧)民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计量资金 挪作他用,并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1)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 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
(1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完成审计、检查及第三方配合等工作:
a.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 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 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 的相应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 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b.当有关单位或领导对本项目进行各种检查和视察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 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全面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
c.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 案。取材的料场、供货人、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并符合本项目补充技术规范要求,承包 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有权按本项目补充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13)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4)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和技术文献上刊登或 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 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
(15)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 应当编制实施性爆破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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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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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通讯、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
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6)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 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 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
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
个环节。
(e)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 岗;
(f)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g)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b.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有 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c.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安全保卫制度;
(b)施工安全制度;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防爆制度;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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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农(牧)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牧)民工权益制度)
(h)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7)本项目征地范围之内的红线(即两边边线),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勘测定 界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确定坐标点、放线、编制红线交接表,并及时跟进实
施开沟、埋设界址桩、撒灰线等作业任务。保证红线划界工作的质量,保证划界红线的
准确无误,且负责向有需要的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核实或核实不准
确产生偏差或错误,所造成的错征土地或漏征土地所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损失,由承包
人全部承担。
(18)承包人对永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在工程交工前负有照管责任(即自 行全面负责红线维护工作)。如保护不当而产生重复征地现象或村民侵占红线,由承包
人负责再次征地,且重复征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
(19)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涵洞、改路改沟、接路接沟设置的合理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否则因此
带来的负面问题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
(20)工程施工现场应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标识牌,标牌标明工程名称、编号、桩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人,监理人及开工日期等。
(2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有效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如需冬季施工,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2)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相关 保护区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
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100 章中 报价,承保保险公司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选定。
(24)本项目地处寒冷地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阶段应充分考虑路基、桥涵等工 程在低温环境下施工增加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5)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相关 保护区的规定,文明施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否则承包人应承
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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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工程实施期间,对本项目使用的沥青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进场的沥青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中沥青技术标准和要求,并应满足现行《公路
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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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承包人须对进场材料分批进行质量检验,并经监理人抽 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严禁入场。对于承包人未按约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原材料检测而直 接用于本工程的,其工程质量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7)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取费 标准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为:
若采用履约保函,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发 包人要求的格式出具且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如遇特 殊情况,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已失效,承包人须在该履约保函 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一切计量支付。
4.3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1 项补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2 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 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符合本项目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分包的相关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 项:
4.5.5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22.1 款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 保持相对稳定,在符合合同承诺的同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或监理人要求,且增加或调整 人员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 换;若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承包人 自有且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即使发包人同意替换上述人员,也将对承包人按第 22.1 款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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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对本项目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进行资源管理和协调;全面
负责协调项目的推进及落实工作。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22.1 款处 理。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施工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
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明确具体人员。
本款补充第4. 6. 6 项至第4. 6. 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有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 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 能离开。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 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
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
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
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承包人进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与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人员一致,不允许擅 自更换。如确需更换时,必须申请招标人批准。
(1)投标承诺人员和合同承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要在满足招标文件对人员资格要求的条件下,经业主批准可以更换,但更换人员要承担 相应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每更换1 次处10 万元违约金。
(2)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人员不在现 场且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按下列要求处罚: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在工地现场,每次 按人民币3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试验室主任不在工 地现场,每人每次按人民币2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在工地现场,每人每次按人民币1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 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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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 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 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 人可以视情况扣除承包人5 万元/次的违约金。
第4.8.2 项补充: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 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 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 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第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制订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并确使保障措施可行有效;至少设一名具 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 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 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 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 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4.8.6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 善后事宜,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补充第4.8.7~4.8.9 项:
4.8.7 农(牧)民工管理
4.8.7.1 承包人自行组织农(牧)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 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 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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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25 日,报监 理人备案。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牧)民工参加不少于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 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 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
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否则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000 元/人•次。
4.8.7.4 监理人负责对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 农(牧)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农(牧)民工和工人工资等
费用;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
绝。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农(牧)民工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 会稳定及合同纠纷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实无误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发包人也将有权将承包人缴存的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直接支付给农(牧)民工。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 为止。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依法 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当承包人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民工纠纷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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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
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农(牧)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7.6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 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相关规定执行。
4.8.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 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 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标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9 按国家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 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 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 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 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 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1)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得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利润、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进行资金转移、挪用、截留活动。
(2)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金监管信息和资料。
(3)积极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4)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并视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施工项目所在地银行开户和农(牧)民民工工 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如其变更银行账户,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后的账户仍接受发包 人的监管,承包人在施工任务结束前不得撤销账户,施工任务结束后凭发包人书面通 知到银行销户。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 项细化为:
116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发包人在图纸中指定的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除不可抗力外,不作为变更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使料场、取土场和弃土 场的一切工作符合环保、水保的相关要求,且尽可能减少占用土地。
第4.10.2 项细化为: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 查勘和核查,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特征;
(2)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材料的采购、加 工和运输等;
(4)取土场、弃土场调查;
(5)交通条件、进出场道路和生产、生活条件;
(6)民俗民风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实地资料。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作为参考、以承包人的察看和核查作为依据所编制 的投标文件。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 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 项细化为: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应急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 约定办理。
第4.11.3 项补约定为:
本项目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范围:设计文件中已明确指出的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 合的不利地下和水文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1)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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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 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 而恰当的措施,事后24 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补充第4.14 至4.15 款:
4.14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 批准,发包人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 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5.1.4、5.1.5 项:
5.1.4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聚丙烯睛防裂土工织物、土工格栅、沥青、钢材、水泥、波纹管、锚具、支座、伸缩缝、混凝土外掺剂、沥青混凝土外掺剂等材料,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承包人应 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用于项目中。承包人应承担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但合同规定可以调价的除外)风险。施工用水和电,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改性沥青进场前,须委托 第三方进行全指标检测,费用含在报件中。
根据《关于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738 号),为保 证本工程的质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道路交通标志、波形梁钢护拦、反光膜、轮 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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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等)等材料或产品必须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有认证资格的认证单位进行产品认证,认证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进场后要按有关 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经监理人鉴定质量不合格并令其清除出场的材料,其费用均应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质量,对于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道路 交通标志、波形梁钢护拦、反光膜、轮廓标等)等采购,承包人应按要求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核备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返工或撤离现场的全部 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须充分调查用于本项目各类材料的料源及其运距情况,发包人不因任何料 源及其运距的变化批准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
承包人按上述要求进场材料与产品等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不予 批准。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临 时设施全线标准要统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将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及验收,并 报发包人核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设备,应报监 理人批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 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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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第6.4.2 项细化为: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按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情况合理配置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分项工程完工 后不及时撤离,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 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第7.2.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2)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直至 工程交工。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机构 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和规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7.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和发包人安 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 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 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 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7.2.3 至7.2.5 项:
7.2.3 承包人如果需要修筑施工便道、便桥,应仔细察看本项目设计图纸,并结 合现场考察的情况,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自行考虑并决定是否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 外修筑沿线方向的施工便道、便桥。如承包人决定修筑此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关费用 并在施工方案中详细说明修筑的方案和费用估算。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 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7.2.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
120
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 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7.2.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 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使用现 有乡村运输道路的名称、长度、位置图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7.3.3 项:
(1)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 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 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 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 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与以上有关的所有费用及以上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索 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概不承担。
(2)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临时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出入现场进行施工运输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与道路所有人签订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 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 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并交付道路所有人,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 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另雇人员进行上述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 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发包人也有权根据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定的金额,在支付给承包 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受损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上述原因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上述工 作内容和要求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发包人均不再另行支付。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 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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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养护。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施工期间道路堵塞时,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 的引导交通措施;
(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高峰时的运输。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便道,专人负责、合理安排机械设备配合人工进行养护,保证安全通行。
8.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8.2.3 项、第8.2.4 项:
8.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 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 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 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24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约定为: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 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 复核。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进行修改和调整 并报监理人和设计方批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错误或疏忽而未 及时告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 予顺延。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1.3 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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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时,承包人则应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 项补充:
对受交通组织影响的重要工序及工程重要部位、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以及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单独编制专项交通组织方案,经承包人安全负责人、项目总 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9.2.2 项补充:
本项目所需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当地 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将 予协助。承包人爆破施工必须具有相应爆破资质,并取得爆破许可证,按《爆破安全规 程》对爆破影响区域进行安全评价,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爆破任务。
第9.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 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 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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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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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 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 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
(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监理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 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 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 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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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 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9.2.5 项补充:
(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25 号令)以及《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36 号)要求设置安 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 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跨越现有公路、铁路、乡村道路或其他管线等因修建本项目需进行安 全评估、安全监理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 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 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第9.2.8 项第(4)目细化为: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9.2.9 项细化为: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如跨越现有公路、铁路、乡村道路或学校),或当监理人或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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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本款补充第9.2.12 项至第9.2.14 项:
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 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和交通组织维护、保障车 辆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 维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示。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期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3 治安保卫
第9.3.1 项约定为:
工地治安保卫工作和相关协调事宜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与地 方政府联系、协调。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做好所属员工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搞好 与地方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 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应依法承 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9.3.3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 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 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负责协助 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 项:
9.4.12 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管理 机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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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 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落实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 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优化沥青混凝土拌和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 等敏感目标,各拌合站应配备完善的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 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尽量避免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 输,并设置必要的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环保部门批 准。
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及施工工艺,跨河 桥梁桩基础施工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并设置泥浆沉淀池,严禁向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湿地公园规划区内排污,禁止在其内设置各类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和其它施工生产废水均应妥善收集处置;施工废料、生活垃圾及时 清运。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理念,尊重自然植被地貌,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 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选取工作须按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 施工;施工时应将表层耕植土收集,并用于取(弃)土完毕后土场的复耕或植被恢复或 造地;对道路占压树木尽量实行迁地保护,严禁随意砍伐树木;落实工程用地的生态补 偿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 评、水保、土地等验收。若承包人无视借、取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 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此项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 款中直接扣除。
施工期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水土保持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理及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承包人应接受环境监理,按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承包人应制订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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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上述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
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事故处理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最新规定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的规定办理。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 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 146 号)和《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28 号)的规定
或最新规定办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
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
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进度计划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满足本项目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7)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包含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且
应按要求报监理人审核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5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29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
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11.1.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 管理机构、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日内开始施工。
11.2 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交工,并在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为保证
按时交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包括模板)等各项投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30 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 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 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
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 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13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2)目细化:
当承包人连续两个月的实际进度不足进度计划的70%(包括各分项工程)时,如果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3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 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此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如果承包人仍未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有效措施或采取了措施,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则在该警告通知发出7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 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单价的确定方式: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
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的材 料单价、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同时综合考虑本款所指“其 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及重新进场所 发生的施工组织所有相关费用,计算出该部分工作新的单价。原承包人在扣除其承担的
税金后按进度以新单价全额支付给承建该工程的承包人。
如该部分工作费用增加,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原承
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若原承包人未能及时按规定支付分割工程的计量 款,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 他分包人”的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 应标段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损失费。
本款(3)项补充: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组织施工,当工期拖延严重,将影响工程
整体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未完工程,必要时可终止合同的执行,另行安
排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11.8 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 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 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31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 的停工整顿;
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④公路运营过程中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管理或各种警卫任务导致的必要停工;⑤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地居民可 能产生不理解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而阻挠施工,或个别人恶意干扰正常施工,承包人应 在取得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的支持下,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加以协调 解决,并尽快复工。对此,发包人协调部门亦应给予积极配合。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停工,发包人在工期与费用上不予补偿。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补充: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 增加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本款补充第12.3.3 项:
12.3.3 如果在监理人依据第12.3.1 项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前,承包人 已经定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 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 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标记 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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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1 项细化为:
(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执行。在工程实体、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图纸等对同一试验、检测
指标规定值不一致时,取高限。
(2)如果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规范、规程、标准等文件,是 否按新规范、规程及文件执行由发包人确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3)本项目路况较好段旧路面上直接罩面段处理方案,投标人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充 分考虑该方案施工工艺,加铺前须对旧路面进行铣刨机拉毛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在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因本项目为路面技术改造项目,旧桥两侧路面处理方案可能与旧桥桥面铺装层 厚度不一致,由此导致的桥面与旧桥两侧高程衔接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款增加第13.1.6 至第13.1.9 项:
13.1.6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 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
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 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22.1.2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 理。
13.1.7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 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
13.1.8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9 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
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 项补充: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
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
工作。
133
第13.2.2 项细化为:
134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
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
第13.2.6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
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
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及监
理评定合格后方可计量支付。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本款补充第13.2.11 项至第13.2.15 项:
13.2.11本工程实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因承包人工作失误 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
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3.2.12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 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承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3.2.13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 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
法规与文件。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13.2.14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2.15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 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对质
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本款第13.5.1 项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发包人可按比例抽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同时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摄像或照像并
形成能说明其施工过程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并纳入计量资料、竣工归档资料中。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
新
135
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对于新增或变更的工程隐蔽覆盖前除按正常程序 通知监理人检查外,还必须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否则资料无效。
补充第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公路交通工程质监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 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1 项补充: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 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 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 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 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第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 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 2 现场材料试验
本条补充第14.5 至14.6 款:
14.5 第三方试验检测
136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能检测的试验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 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由监理人见证。
14.6 试验室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要求,所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应为自有或 依托的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 资质的单位。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 前,承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发 包人、监理人在需要时可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 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财政评 审预算采用的材料单价、取费标准、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合同的综 合降幅(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与财政评审预算对应部分的比例),作 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6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5.8 暂估价
本项目不设暂估价。
137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内容。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25日。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
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
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101-1 保险费: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确认后一次计量。
(2)102-1 竣工文件: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计量。
(3)102-2 施工环保费:每三分之一工期计量总额的30%;剩余的10%,待交
工验收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4)102-3 安全生产费: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足额
使用安全生产费。符合安全生产费支出的,则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
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并附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后据实计量。
(5)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临时工程与设施完工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计量 总额的50%;之后根据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定期维护情况,按施工期年度(每年末最后 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分期等额计量至总额的80%;剩余的20%,待交工验收满足
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6)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计量 总额的50%;之后根据承包人驻地建设的维护情况,按施工期年度(每年末最后一期 进度付款证书中)分期等额计量至总额的80%;剩余的20%,待交工验收且临时占
地恢复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138
17.2 预付款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内容。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无。
本项补充第(5)~(6)目
(5)在工程实施中,为了便于对计量进行管理,发包人有可能要求统一使用指定 的软件,承包人在提交书面月结算单时需提交一份计量软件格式的数据资料。承包人使 用计量软件由发包人统一安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单独报价。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 项补充、细化为:
17.4.1 施工过程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交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 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的规定。采用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 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 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18.3.8 项:
竣工验收
139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 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 施工期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内容。
18.6 试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内容。
18.9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 八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 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 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并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内交发<2012>135 号文件有关精神。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 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 项补充
承包人因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工程而发生的时间,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 陷责任期,直至完全修复合格为止。
第19.2.3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140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本款补充第19.2.5 项:
19.2.5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经发包人认定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 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承包 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也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支付给其他单位。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 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第20.1 款细化为: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 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 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 任险的保险费)至800 章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3‰;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 金额为100 万元,保险费率为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对本项目进行投保,如出现 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列有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发包 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0.5 其他保险
第20.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等办理保险,施工设备投 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损失的投保金额应足以弥补所造成的 损失。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
141
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第20.6.4 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 项(6)目约定为: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21.3 不可抗力的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本项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
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
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
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21.3.1 项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
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
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
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
(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
责任。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或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工程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 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等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 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情况;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 款的规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 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 的主要管理
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11 项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 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违反第4.1. 10 款的(16)①②③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 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对道路运营产生影响的;
(15)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 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43
(16)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 农(牧)民工工资的,或者使用假公章(非由发包人统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
(1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第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
场。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 时视情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 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
路建设市场。
(2)若发生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10-50万元/台(套),其它设备5-10 万元/台(套),临时设施10-30 万元/台(套),关键材料10~50 万元;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50 万元/次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
中扣除。
144
(4)若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50 万元/天违约金,并有 权终止合同,同时可按第11.5 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50 万元/次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
扣除。
(6)若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 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
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
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7)若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50 万元/天违约金,并责 令其纠正。
(8)若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
关键设备不到位10-50 万元/台(套),其它设备5-10 万元/台(套)。
(9)若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1~30 万元违 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1)若发生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 的违约金。
(12)若发生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 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0 元/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3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安全负责人 或试验室主任课以每人次10 万元的违约金,进行违约金处罚后,并不能代表其单位所 需更换的人能够予以调换,若更换后的人员不能胜任其职位,需重新进行人员调换。在
人员调换期间其原有人员不得离岗、脱岗、缺岗,离岗时间须待发包人批准之日执行,
否则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罚。
(13)若发生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145
(14)若发生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 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不到位对道路运营产生影响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24 小时内未见纠正的,发包人将按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
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15)若发生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合同规定课以违约金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6)若发生2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 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
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公告,同时可按第4.8 款相关规定办理,并课以10 万元/次的处罚。
(17)若发生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3. 索赔
本款修改为:
本项目因发包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永久用地等涉及造成工期延误的一切情形,发包人
将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予调整费用。
25. 其他
25.1 相关税费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
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
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25.3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46
25.3.1 凡是本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 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 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 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跨公路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等一切协调费综合考虑到投标 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 人不负任何责任。
25.3.2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 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 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 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协调或协助。
25.3.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的绕行措施、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 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 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绕行、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及费用。
25.3.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施工需要,确保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保证不破坏或避免碾压农田、林地、草地等,承包 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一切赔偿和处罚(含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处罚)费用。施工便道的 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5.3.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标段的施工需要,确 保本标段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否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 处罚。
25.4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 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5 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
147
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 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6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 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
25.7 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创建绿色 公路典型示范工程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农(牧)民工工资管理、变更管 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 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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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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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 + 至K + 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 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项目管理办法;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元(¥ ) 。
4.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150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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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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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
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发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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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
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 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
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
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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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
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
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 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
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
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 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安全目标
本项目安全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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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6.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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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标段)
| 人员 | 资格要求 | 最低要求 |
| 试验室主任 | 从事类似项目试验工作6 年及以上,具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或持有交通 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 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应满足试验检测相关管理 规定)。 | 1 |
| 试验员 | 初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工程试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持有公路 水运助理试验检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 书 | 2 |
| 路基路面 工程师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施工5 年及以上。 | 1 |
| 计量工程 师 | 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3 年工作经验,从事类似项目计 量工作2 年。 | 1 |
| 安全员 | 初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 路工程)的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2 |
注:1、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要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
量,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3、以上表中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4、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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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标段)(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最低限度设备数量 |
| 双方在合同谈判期间确认,需满足施工及试验需要。 |
注: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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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
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
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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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
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
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①。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
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发包人接受 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 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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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 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
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
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 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 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 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 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 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161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 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 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 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 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 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 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
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 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 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 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
162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6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 ”上下载工程量清
单固化电子文件电子版。
164
第六章图纸
165
第七章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由投标人 自备;
166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由投标人 自备;
167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68
招标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
①
章)
年月日
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
169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17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1. 我方已仔细研究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第标段施工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安 全目标:安全生产“零死亡”,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工期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
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
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和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71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 |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0.03%签约合同价/天 |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不适用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不适用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100万元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手续费。 |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 3 % 合 同 价 格 , 在“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 信用评价结果”或“2024 年度公路建 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 级被评定为“AA”级的中标人,质量保证 金金额为2.5%签约合同价。 |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 年 | |
172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
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第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
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签名;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7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
174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 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 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 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月日
注:为保持目录完整,投标文件中保留此联合体协议书的空白内容或仅保留本节标题,示例: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
175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电子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人 应在此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回执或转账支票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保成功后下载、打印加密保函或保险保单扫描件或复印件 |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176
银行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 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 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①
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根据出具银行保函银行的规定进行修改,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 120 天。
177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
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 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相关内容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注: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000 页;
2、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 项技术文件编制方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本项目采用技术暗标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单独编制成册并单独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 文件部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只保留施工组织设计标题及目录内容,不再重复上传。4、封皮标题为“施工组织设计”。
178
六、项目管理机构
|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 说明 |
179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 中 | 项目经理 | |
| 注册资本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
材料。
180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81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①(不适用)
①注:为保持目录完整,投标文件中保留此“(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的空白内容或仅保留本节标题,示例:“(三)近年财务状况表(不适用) ”。
182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交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总工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写明网上查询的业绩项目序号,如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还应提供具体的查询 路径)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 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 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183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 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 ()在信用中国网站 ( )或在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 )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
|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184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专业 | |
| 技术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
| 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获奖情况 |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备注 | |
注: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185
八、其它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86
招标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内蒙古自治 区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 ①
章)
年月日
187
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
188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89
一、投标函
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1. 我方已仔细研究科左中旗2026年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第标段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 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我单位同时对(标段名称)、(标段名称)投标,若在两个标段同时排名 第一时,我单位优先选择(标段名称)作为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其他标段中标候选
人资格。
4. (其他补充说明)。
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0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 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91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 分期 | 累计 |
| 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 1~3 | | | | |
| 4~6 | | | | |
| 7~9 | | | | |
| 10~12 | | | | |
| 13~15 | | | | |
| …… | | | | |
| …… | | | | |
| 缺陷责任期 | | | | |
| 小计 | | 100.00 | | |
| 投标价: |
| 说 明 | |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
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