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220020260527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布日期: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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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兴安盟 采购单位 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锦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乌兰浩特市2026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体)二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乌兰浩特市 2026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 目(主体)二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1522002026052702 招标单位: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编制单位:内蒙古锦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投标人须知 ..................................................................21 第三章评标办法 ................................................................4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13 第六章图纸 ..................................................................11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7 目录 .....................................................................13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4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42 三、授权委托书 ...............................................................143 四、投标保证金 ...............................................................14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46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147 七、项目管理机构 .............................................................156 八、拟分包计划表 .............................................................159 九、资格审查资料 .............................................................160 十、其他材料 ................................................................167 2 第一卷 3 第一章乌兰浩特市 2026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 目(主体)二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A1522002026052702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乌兰浩特市 2026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体)二 标段已由乌发改审发(2026)46 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地方自筹,招标人为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乌兰浩特市 2026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体)二标段 2.2 招标范围:对乌兰浩特市盟百大院小区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2.3 建设地点: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2.4 计划工期:工期:387 日历天;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10 日,竣工日期:2027 年 7 月 31 日;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 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2.5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 元(大写:人民币壹 仟玖佰柒拾伍万零陆佰玖拾元叁角) 2.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 工程。 2.7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4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 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或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格证 书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且未担任其他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期间没有被当地司法机关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3.3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至少含施工员 1 名、质量负责人 1 名, 质量员 1 名,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 1 名,安全员提供合格有效 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 3.4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 .gov.cn/) 和“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s://www.ccgp.gov.cn/);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 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 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对单位行贿;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获取 期间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即可,超出此期限视为无效,确定无行贿 犯罪记录。 5 3.5 财务要求:近三年(2023 年至 2025 年)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 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无须提供财务报告,需提供相关财务 报表)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 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需同时满足下列要 求: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各方应 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相关 工作范围。 (2)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 拒绝,联合体成员必须办理 CA 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委派,为联合体牵头人的 在职员工;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每一 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 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洽谈并签订合同,且负责整 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6 (4)所有联合体成员按合同条件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 别承担责任,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书、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 合同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对于不同专 业或承担不同工作的联合体组合,联合体单位资质组合达到资格 审查要求即可,资质的认定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成 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对应的资格条件,各 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不得超出其资质范围承 担工作。 (6)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 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7)如果不是联合体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 (8)应满足下列要求:依据内建市(2024)70 号内蒙古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3.8 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况不得投标: 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 结的;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 期内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7 3.9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存在 弄虚作假。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 投标资格;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无效 标处理;如在中标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6 年 06 月 13 日至 2026 年 06 月 18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 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投标,没有 CA 锁的 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 3、企业信息注册及 CA 锁办理 1)实体 CA 锁办理:中心现已引进 3 家 CA 锁办理企业,投标 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家企业办理 CA 锁,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 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 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 办 事 指南,办理地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 83 号,公 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 103,办公时间为周一至 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 公电话:0482-8315782(江苏翔晟)、0482-8370125(内蒙古一 证通)、0482-8370079(内蒙 CA)。 8 2)移动端 CA 锁办理:中心已上线移动端 CA 办理功能,手机 端下载“新点标证通”APP 即可申请。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 (新点标证通)。 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 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 sym/xamggzyjyw/index.html)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5、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6、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监督举报电话: 0482-8370588/0482-8370096。 注: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 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如在 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 0512-58188511 咨询)。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 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 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 ing)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 9 7、招标文件售价 0 元。 五、递交投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 年 07 月 07 日上午 0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 与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上 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 内蒙古锦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 电话:*** 监督管理部门: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乌兰浩特市 电话:0482-8212652 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电话:***
1.1.3招 标 代 理 机 构招标代理: 内蒙古锦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 电话:***
1.1.4项目名称乌兰浩特市 2026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体)二标段
1.1.5建设地点乌兰浩特市
1.2.1资金来源地方自筹
1.2.2资 金 落 实 情 况已落实。
1.2.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3.1招标范围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1.3.2计划工期工期:387 日历天; 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10 日,竣工日期:2027 年 7 月 31 日; 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 工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 格工程。
1.4.1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资质条件: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财务要求: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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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信誉项目经理资格: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信誉要求: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其他要求: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1.4.2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投标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单》或《承诺书》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由踏勘产生的所有费用、安全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单》或《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1.10.1投标预备会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上发布内容和时间为准,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及办理相关事宜,未关注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材 料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的 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转 账、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担保 保函、保证保险及电子保函等形式。建议优先采取电子 保函(保单)方式: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保证金具有同等 效力。:建议采用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 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0.00 元 注意事项: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 号)、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 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采取以下优化措 施: (一)属于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 下工程施工类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 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 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三)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参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提供承诺函即可,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联系电话:0482-8370065 财务科 2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 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 号)、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 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采取以下优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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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施: (一)属于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 下工程施工类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 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二)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 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 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 缴投标保证金。 (三)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3.5.2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要 求财务要求:近三年(2023 年至 2025 年)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新成立未满 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 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 业无须提供财务报告,需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3.5.3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向前推算
3.5.5近年发生的 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 要求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向前推算
3.6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 方案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2.2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 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 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 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
4.2.3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废标。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 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 方式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 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及业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佐证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如因所附证书 证件不清晰、关键信息未体现导致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以文件形 式报送至内蒙古锦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网站上发布。请 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若招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招标代理 服务费参照《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标准规定执行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费用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一概自行承担.
异议及投 诉的受理 程序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 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 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标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 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2.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 利害关系: 2.2 投诉事项公布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3 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 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2.4 超过投诉时效的: 2.5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2.6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程序的。2.7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及投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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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监督部门: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482-8212652
管理人员 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 人员数量的 50%: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管 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
注:1、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 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如清单编制说明 与清单不一致,以清单为准。 19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 4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6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0 10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 13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4 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15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16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 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7 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 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18 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 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19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20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 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1 (12)有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近一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在 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上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3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规定的要求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 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 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网络截图加盖 公章)、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络截图加盖公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书、项目经 理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 B 类证书、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类证书原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 件)。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4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除外。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技术标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 标)编制及装订要求”。 3.7.6 为便于查找资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编制详细的目录和页码,技术暗标除外。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技 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实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负责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员 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 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招标人的代表负责。 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 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工程评审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5 人的,评标专家 中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7 人(含 7 人)以上的,评标专家中 至少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中标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 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26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2.3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拟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经 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让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4.3 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正。项目 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解释招 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 理中标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 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更换人员的水平。对违反合同约定,计入不良 行为记录。(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 27 7.4.4 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 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 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 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 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 28 动。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 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 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 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监督管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 弄虚作 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视情节轻重,由盟招标办对该投标企业做出不良 记录,在网上予以公示,当地企业建造师两年内取消投标资格,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准参加投 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 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9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 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 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盟招标办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地企业在两 年内不得参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当地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三、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需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到盟招标办办 理中标备案函。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 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无特殊情况应在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最迟应当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其(30 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书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 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视情节轻重,由盟招标办对该投标企业做出不良记 录,在网上予以公示,当地企业两年内取消投标资格,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准参加投标。投标 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 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回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3)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 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30 附件: 投诉与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 6、异议、投诉应当采用纸质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公开招标文件、招标过 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 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不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受理。 7、异议和投诉书面要求 异议人或投诉人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2)当事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异议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异议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异议或投诉时间; (6)法定代表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是项目经理本人,社保证明需体现姓名、2022 年至今社 会保险证明); 8、异议书格式 异议书(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异议书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于年月日组织的招标活动。根据《招标 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 的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异 议。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 项如下(列明异议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异议事项依照招标法有关规定在限期 内作出回复。 异议人:(签章) 31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年月日 需携带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被授权人社会保险证明。 3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3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3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致:(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本项目于开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 进行了仔细阅读和认真评审,现贵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大写元。 小写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姓名);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姓名);证书编号:。 质量负责人:(姓名);证书编号:。 质量员:(姓名);证书编号:。 施工员:(姓名);证书编号:。 安全员:(姓名);证书编号:。 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相 关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 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37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8 第三章评标办法 39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 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修改处及招标文件 要求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 2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无行贿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 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 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 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 合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标 准 》GB/T50500-2024 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等的 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40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企业业绩、拟投标项目经理业绩:10 分
2.2.2投标报价平均值的 确定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或 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存 在做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为无效报价。在开标现场, 招标人应当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投标报价平均值的确定 (1)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少于 5 家的,按投标报价算 术平均值计算。 (2)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5 家少于 8 家的,去掉 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8 家少于 11 家,去掉 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1 家少于 14 家,去掉 三个最高值和三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4 家少于 17 家,去掉 四个最高值和四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7 家少于 20 家,去掉 五个最高值和五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7)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0 家少于 23 家,去掉 六个最高值和六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8)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23 家少于 26 家,去掉 七个最高值和七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以上数字少于的含本数,大于的不含本数。
2.2.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70%+投 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30%,加权平均值即为 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 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 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 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 量发生变化而变化。
2.2.4评标偏差率的计算 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 5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只要做了 每小项最低 给 1 分,不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的最高得 7 分
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主要施工机械安全,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6 分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6 分
41
全的由评委 酌情打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2.2. 5(2)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投 标报价总分 50 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每个百分点扣 0.1 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 价,每个百分点扣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最多扣 5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评标价总分-偏差 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评标价总分-偏差率×100×E2。 其中:E1 是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每个百分点扣 0.1 分;E2 是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每个百分点扣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 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 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应当否决其投标。
3评标 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2否决投标条 件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2. 2判断投标报 价是否 低于其成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备选投标方 案的评审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注: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 办法”初步评审及业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的投标文件中 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佐证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如因所附证书证 件不清晰、关键信息未体现导致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42 施工投标业绩评分标准 对单位标书的评价评标人:
内容评价方法得分
近三年 内企业 业绩及 近五年 内人员 业绩,最高得 分 10 分1.企业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 级奖励最高得 0.1 分,不得重复得 分。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05 分,最高得 0.1 分。
2.企业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最高 得 2 分,不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级优质样板或鲁班奖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2 分。
(2)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或省级优质工程奖),每获得一个得 1 分,最高 得 2 分。
(3)获得市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1 分。
3.企业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工地称号的,最高得 2 分,不得重 复得分。(1)获得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 AAA 工地称号的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2)获得省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3)获得市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最高得 1 分。
4.企业竣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最高 得 4 分。企业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 5000㎡(可以累计)得 0.2 分,最高得 4 分。
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获奖最高得 0.1 分。(1)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 0.05 分。
(2)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 0.025 分。
6.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与建筑工程 相关的省部级奖励最高得 0.1 分, 不得重复得分。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省部级奖励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05 分,最高得 0.1 分。
7.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建筑工程质 量奖项最高得 0.2 分,不得重复得 分。(1)获得国家级优质样板或鲁班奖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
(2)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的(或省级优质工程奖),每获得一个得 0.05 分。
(3)获得市级优质样板工程,每获得一个得 0.02 分。
8.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建筑施工安 全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最高得 0.2 分,不得重复得分。(1)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1 分。
(2)获得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05 分。
9.投标项目负责人竣工的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最高得0.1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竣工的建筑面积每 5000㎡得 0.05 分,最高得 0.1 分。
10.公司及项目部生产、安全、质检等 组织机构健全的得1.2 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1.2 分。
企业发生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最高扣 1 分企业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0.1 分,最高扣 1 分。
项目负责人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 最高扣 4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注: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为:以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为 终止日期,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期前整三年和前五年。 本表关于施工项目的具体评审要求是对本章评标办法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如下: 43 1.省部级奖励:必须是获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委奖励。2.获优质样板工程(或省级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奖励,必须以各级建设部门红头文件或建筑业协会颁发红头文件为准;国家优质样板工程、 鲁班奖项。 3.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应网站发布的,在投标时予以相应减分。 4.完成工程竣工工程建筑面积必须以旗县市以上(含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 验收备案表(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备案机关公章)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 文件可以是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发包人出据的完工证明)为准 5.下属独立法人企业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的,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文 件规定,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 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下属独立法人企业自成立 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 资信。 注:以上所有奖项,电子标书里装订业绩清晰可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提 供复印件真实有效承诺书,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业绩不得分;以上相关业绩,必须 为建筑工程专业相关的业绩才予以认定加分,否则不加分。 44 施工组织评标记分表 对号标书的评价评标人:
内容评价方法得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总分 40 分 (只要做 了每小项 最低给 1 分,不全 的由评委 酌情打 分。)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的最高得 7 分
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主要施工机械安全,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4 分
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6 分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6 分
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的最高得 3 分
评标合计得分: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 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投标函报价)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 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 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 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 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 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 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 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暗标编号按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执行。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 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8 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 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 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 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 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决投 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 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 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 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2.1.2 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 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 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三/四大员,将有效证件提交到评标现场确认。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49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 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 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 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 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 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 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 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50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 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先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完成后,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 审。评审完成后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 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A7.1 评标原则 1、按开标时抽签所定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废标,不予评标。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价。5、依抽签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报价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者为 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7.2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计分表。 4、在评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所有技术方面的评委对某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相加后计算 平均值,即得出该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 51 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记分表。 评委对每一评标记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法的 将作为废票。 52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6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 B1.10 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B1.11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编制和装订违反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 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的。 B1.12 投标报价中暂列金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不一致的。 B1.13 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专 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B1.14 投标报价中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未按国家和自 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 B1.15 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 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 “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 的具体问题。 53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 D。如下: D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 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2)既不 设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限度视工 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不得直接认定废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 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 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招标控制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54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 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 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 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 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 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 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 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 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 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 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 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 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5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 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 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 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 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 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 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 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 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 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 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 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 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 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 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56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 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 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 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9.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 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 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 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 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 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 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 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 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 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 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 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 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57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
序号姓名职称或注册类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58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的要求
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59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4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5无行贿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 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经理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9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0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2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6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T50500-2024 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规范文 件等的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相关 要求。
8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否则“×”;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必须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1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45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 日 62 附表 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3其他主要人员
4……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3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 C (满分 )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4 附表 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5 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组织设计A
2项目管理机构B
3投标报价C
4其他因素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6 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8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七份,承包人执五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 用合同条款”。 7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72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 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合 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5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带施工图审查章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竣工资料、 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 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配合执法单位 检查、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业主要求期限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职务: 工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B、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D、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F、每月按要求提供本月完成产值; G、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 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 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向 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 离岗,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赔偿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 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新更换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 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 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 约金 5000 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新更换的人员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 时相对应人员的业绩、资格(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 量的 50%。)。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 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2 万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施工管理人员无特殊 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 万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 方可离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进行合法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进行合法 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80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 7 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如 遇政策性原因等特殊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合同;若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经 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 小时内降雨量大于 50mm 的暴雨;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或大雪灾害; (3)风速达到 8 级的台风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1 8. 材料与设备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设备品 牌、档次进行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30 天将所要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品牌档次或样品报发包人、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认可,如果各方意见 不一致时,以发包人意见为主。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 及使用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监理人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监理人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要求。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1.2 变更签批:按代建中心出具的变更审批单及程序进行审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82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约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品种为:招标控制价 执行乌兰浩特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材料,按施工同期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其它材料均不作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83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该材料使用于本工程的同期乌兰浩特市材料指导价格与 招标控制价进行比较,价格浮动超出± 5% (含 5%)的部分予以调整。浮动幅度在±5%以内的均 不作调整;浮动幅度± 5%以外的(含 5%)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以 上材料价格差价调整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上述可调因素外的除上述可调因素之外的其他各类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上述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据实。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工程开工前。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84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做为发包人向承包 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上报发包人; (4)上报的完成产值及有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复,并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结果及本合同的约定支付。 (5)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当月 20 日至下月 19 日计划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并 附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85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的下一个月 15 日前凭财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复结果支付,进度款按每月审定完成产值的 80%并扣除发包人当月应扣款项后支付;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乌兰浩特市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97%并扣除发包人 应扣款项后支付;本工程结算余款按乌兰浩特市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出具的最终审定结果待工程缺 陷责任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时承包人应先行向发包人开具发票(该发票应为合 格发票,如发包人发现是假发票或套票的,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 款,付结算余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全额发票。所有付款均应执行财政支付程序, 在财政局向发包人拨款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如财政局迟延拨款导致发包人付款迟延的, 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不合格工程不计产值产量,整改后计入当月产 值...。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86 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 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 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价格以乌兰浩特市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审定结果为准。招标工程量清 单编制说明中各项不可竞争费,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并以乌兰浩特市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审定结 果为准计入结算价格; 87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署页预留基本账户。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审计完成后确定最终结 清证书颁发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经财政审计完成后 90 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 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总价款的3%;(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88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低于国家标准。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 时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 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财政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可以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其他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 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89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 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 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解 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5%的违 约金;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 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 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90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 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 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 偿; (3)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 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风雨 雪洪震及疾病流行等灾害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发布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员工意外伤害,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提交所投保险 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91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款 20.4 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93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 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 期竣工日 期
94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 量 等 级供应时 间送达地点备注
95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96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98 附件五: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99 附件六: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00 附件七: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01 附件八: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 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02 附件九: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 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 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03 附件十: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 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 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 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 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 件返还我方。 104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 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 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十一:暂估价一览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105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06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07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10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0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等的要求,符合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 110 第六章图纸 无 111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详见图纸说明。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详见图纸总平面图。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 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 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见地勘报告,业主处领取。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 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 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l—l 113 “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 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 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 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 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 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 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 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 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 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 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 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 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 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 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114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 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 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 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 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 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 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 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 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 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 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暂无。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 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 115 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 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 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 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 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 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 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 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 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 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 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 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 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 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 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 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 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 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 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 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 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 116 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 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 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 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 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 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 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 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 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 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 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 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 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 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 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 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 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 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 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 117 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 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 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 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 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 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 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 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 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 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 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 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 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 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 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 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 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 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 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118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 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 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 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 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暂无。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 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 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 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 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 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 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 119 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 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 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 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 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 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 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 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 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 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 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 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 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 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 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 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 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 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 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 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 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 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 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120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 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 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 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 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 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 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 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 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 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 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 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 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 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 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 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 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 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暂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 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121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 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 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 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 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 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 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 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 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 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 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 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 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 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 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 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 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 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 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122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 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 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 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 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 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 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 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 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 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 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 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 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 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 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 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 123 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 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 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 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暂无。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 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 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 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 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 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 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 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 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 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 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 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 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 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 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 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 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 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 124 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 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 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 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 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 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 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 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 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 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 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 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 送兴安盟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 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 125 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 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 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 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 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 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 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 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暂无。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 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 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 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 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 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 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 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 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 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126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暂无。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 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 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 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27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 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 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 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暂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 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 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128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 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 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暂无。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暂无。 129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30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31 第四卷 13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3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技术标投标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3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单独编制)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13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 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 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 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 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36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3.2.1姓名:
2工期7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5.2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 24 个 月。
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按合同约定
5分包3.5
6逾期竣工违约金7.5.2按合同约定
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按合同约定
8质量标准5.1.1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1.1按合同约定
10预付款额度12.2.1按合同约定
11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按合同约定
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5.3.1
质量保证金额度15.3.1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3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13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39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 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 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 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 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年月日 140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的施 工投标,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将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指定账户。 附投标保证金证明: 1、汇款凭证复印件 2、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41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42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标书用纸一律采用 A4 白纸(210㎜×297㎜),标书不许留任何记号,如有记号,标书无效。 2.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第一层“一”,第二层“(一)”,第三层“1”,第四层“(1)”。 3.标书标题用 2 号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 距恰当。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 3 号黑体字。每页排到 22 行,每行 28 个字(部分行因标点符号、字母、数字导致字数不符合 28 个字的除外)。 4.无页码、无页眉、无目录。否则按做标记,按废标处理。 5.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允许有任何彩页及彩 色文字,否则按废标处理。 6.施工总平面图一律采用 A4 图号,用微机出图。施工组织设计的图和表中每页行数和每行字 数不限。 7.施工组织设计标由招标人代表秘密编号登记后,交评委评分。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 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9.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投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几大员证书复印件按投标书 目录顺序附商务标后装订。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10. 为提升投标文件针对性和评标效率。投标人应当针对项目特征自行编制施工技术引题,国 家及地方现有法律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提交,技术标篇幅不应超过 5 万字。 11. 施工组织设计样式附后 143 ㈡施工组织设计参考样式 ×××××××××施工组织设计(2 号宋体) 一、正文小标题(3 号黑体) ㈠、正文(3 号仿宋) 1、正文(3 号仿宋) ⑴、正文(3 号仿宋) 144 ㈢、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的主要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 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 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 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4)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进行编制和装订。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 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材料使用计划表 14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设备 名称规格 数量 国别制造 年份额定 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 注
14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备 注
14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4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 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4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 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 置。 150 附表六:材料使用计划表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首批材料进场时间
151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5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如 有)、养老保险复印件、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有)。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 目。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53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施工员、质量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安全员应附身份证、合格 有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主要业绩(如有)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154 九、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155 十、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56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指工程。 157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8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9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160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 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61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 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 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 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162 十一、其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3 (一)、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过程 中所提供的个各类证件、业绩均是真实有效的,我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投标资 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入招标人账户。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64 现场踏勘确认单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标 人 留 存 招 …………………(须在此加盖投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须加盖公章)
代理公司(须加盖公章)
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
标 人 留 存 投 说明:“现场踏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招标人。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复印件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根据文件要求,此表只适用于需要现场踏勘项目。 165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由于原因,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无 法进行现场踏勘。 我单位对此作出承诺,不对未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异议,不以场地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签署项目 合同书或履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特此承诺 潜在投标人名称(盖章):联系方式: 日期: 承诺书回执 (投标人名称): 我方现同意你方相关请求。 招标人(盖章): 说明:1、未能到达现场进行踏勘的单位,须将此《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电子版发送至 招标代理公司邮箱并致电代理公司告知。 2、如未将《承诺书》编入投标文件中或编入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为虚假文件予以否决投标 处理。 166 信用承诺格式: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 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 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 年月日 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 号)、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 知》,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一)属于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工程施工类项目,投标单 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 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三)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一)(二)条规 定执行。)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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