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06002026061501001003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布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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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采购单位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志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B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 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志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 0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五章设计任务书..........................................................................................17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76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 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 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已由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建设,招标人为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 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 2.2 建设地点:伊金霍洛旗阳光家园 B 区。 2.3 招标规模:对阳光家园 B 区实施外墙渗水、屋面防水、屋面排水管、消 防、降水及地库等维修改造。 2.4 项目计划投资:4132.91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A1506002026061 501001001标段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 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 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一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2097.5088工期(日历 天)535
标段编号A1506002026061 501001002标段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 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 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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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估算价(万元)1008.5590工期(日历 天)535
标段编号A1506002026061 501001003标段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 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 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440.791工期(日历 天)535
标段编号A1506002026061 501001004标段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 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 地库维修等工程)-监理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监理-建筑 工程-结构
合同估算价(万元)51.9053工期(日历 天)535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施工一体化一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标段、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协议 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 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 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 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 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 3 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8)本项 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平台》办理主体库申请业务,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申请 CA 锁。 详见操作手册或咨询:0512-58188511。监理标段: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一标段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②资质: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含)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 计专业乙级资质】(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 责设计的单位提供)。②施工企业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 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 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 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 供)。 2、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标段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②+③资质: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含)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 计专业乙级资质】(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 责设计的单位提供)。②降水专项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含)以上 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降水专项设计的单位提供)③施工企业须具备【建 4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 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 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 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 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3、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②资质: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含)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 计专业乙级资质】(含)以上或【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②施工企业 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 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 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4、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监理标段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须附资质 证书扫描件) 3.3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6-16 00:00 至 2026-06-23 23:59(北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5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 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7-07 09: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 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ggzyjy.nmg.gov.cn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 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内蒙古志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二期 C 座 818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监管: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6 联系人:赵志宏 联系电话:0477-8966656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 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 工具下载地址: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志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二期 C 座 818 室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nmgzjgs2024@163.com
1.1.4招标项目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 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
1.1.5建设地点伊金霍洛旗阳光家园 B 区。
1.1.6标段名称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 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对阳光家园 B 区消防工程进行维修改造。
1.3.2计划工期总工期:53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注: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 工期为准)。
1.3.3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 发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 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2)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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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含)以 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专业乙级资质】(含)以上或【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含)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 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②施工 企业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投标人 已申办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 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消 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 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 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财务要求: 近年(2023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结、破产状态。(需提供2023年~至今其中任意一年审计报告,新 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提供相关承诺书并 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 承诺书); ②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 章,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 书);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网 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中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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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项目负责人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即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 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 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类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 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1)。②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扫描件(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 写本人签名后扫描,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 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③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06月-至 今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 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 截止到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 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聘用劳动合同或退休证明。 特别说明: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在牵头单 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且不得同时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1.设计负责人要求: ①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 水或暖通空调)执业资格;(投标文件中须附证书扫描件)。 ②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06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 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入 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 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 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退休证明。 2、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设计专业人员至少 3 名,配备 1 名电气专业工程师、1 名给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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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专业工程师、1 名暖通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须具备中级及以上 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至少配备 7 名施工相关人员,其中施工技术负责人至少 1 名,须具备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投标文件中须 附职称证书扫描件);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材料员、资 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每个岗位至少 1 名;(安全员须提供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其他人员提供执业资 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 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所有配备人员之间任意 2 项不 得兼任。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6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 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 用劳动合同或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2、“其他人员要求”为项目其他专业人员最低要求,承包人进场后 应按照实际施工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工程师以满足施工需要。3、以上人员变更不得超过30%。 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市工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的通 知,鄂公资发〔2025〕25号文件,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该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投标文件须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 文件附件)。注:本项目施工所属行业:建筑业;本项目设计所属行 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工由不同 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 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标文件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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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 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 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主体信息库平台》办理主体库申请业务,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CA 锁 。 详 见 操 作 手 册 或 咨 询:0512-58188511。 注: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负责施工 的单位,最多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若 为独立投标人则需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 解释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 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该投 标人需在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中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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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 补偿☑不补偿,费用承担: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 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发包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须自行踏勘现场。踏勘现 场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安全风险、意外因素等均需投标人自行 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 人承担的工作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 的企业,但分包应当符合《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将工 程其他部分或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2、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有分包部分,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3、分包工程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独立结算,工程总承包企 业对合同治理目标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负总责。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 作□不允许 ☑允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包,不得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关于本项 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 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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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idder)以电子申请函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7 月 07 日 09 时 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1)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1.工程费用最高限价:100%(设计费最高费率不超过工程费用审定金 额的 2.5%); 注: (1)投标人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及 分项控制价,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得分按照工程费率进行计算。 (3)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 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80%,且可能低 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 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4)(例如:投标人工程费的报价下浮 5%,则投标时费率报价为 95%)。 (5)安全生产费计提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 为依据计入招标控制价,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NM-200-2017)基作项目费。房屋建筑工程计提比例为 3%,市政公用工程 计提比例为 1.5%,在招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结算时应根据经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 工方案结合实际投入情况据实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3.投标人填写投标函报价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3.2.5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投标人应对上述“1.3.1 招标范围”内设计、施工和交(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进行报价。(2)投标人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须充分了解本项目设计、施工、 采购内容,结合本项目工程规模、施工组织情况及现状作出合理投标 报价; (3)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该项目所有设计内容及一切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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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如是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 以采用银行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 行等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 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 标段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 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 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 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2、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户银行: ①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847319220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 信息”中载明的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 善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 帐号为“虚拟子帐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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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 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 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 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 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 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 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 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 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 程(无审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 款流程(无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 核)。 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有投标 人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帐户支付。 6、办理方法: ①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 加密保单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 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 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 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 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 动态-操作指南-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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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网 址: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5.2近年财务状况指 2023 年起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指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 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 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公 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 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 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 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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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2)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2 份及纸质版投标文件 5 份(中标 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与 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注: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 标文件 U 盘 2 份及纸质投标文件 5 份(具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 供的投标文件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3.7.5装订要求无纸化,本项目不涉及。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无纸化,本项目不涉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1 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5.2开标程序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 导出开标记录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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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人,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 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 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 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 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 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发 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中工程费的 5% 其他要求: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10 日内提交,中标人不能 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中标 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履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 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 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 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 3% 。
8.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 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9.1调价函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9.3项目交验、移交与结 算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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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 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 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大写金额与小写金 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9.5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 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 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 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 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 选人或中标资格。
9.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9.7关于农牧民工保障 金的说明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缴纳。
9.8*其他明确事宜因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者设计缺陷,未达到发包人及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9.9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具体金额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取。
9.10投诉异议1、异议 (1)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10日前工作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工作 时间内,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2)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 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法定时限的工作时间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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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 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 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 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 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⑥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1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各投 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 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 限公司软件技术支持:400-998-0000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 在开评标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 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 .179:9443/tpbidder)”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 标文件是指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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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 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光 盘(或 U 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5、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生成、刻录、准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 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光盘或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或 U 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 信息。 6、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时,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扫 描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扫描件与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或未附扫 描件,但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 7、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 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8、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10.2★在线解密时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1 小时时间内,完成 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0.1 条 第 2 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0.1 条第 8 款规定处理。
10.3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 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 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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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 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 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 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 打印版,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见本章 3.7.3 款 规定。
10.4开标记录表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 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10.5无纸化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10.6不见面开标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 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 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 密码。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 息,出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 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操作。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10.7特别强调1、施工工作:施工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工作内容为 从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配合服务及整体移交、施工期全过程及工 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针对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总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否则评标委员 会将否决其投标。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实施计划,在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方案存在与项目实 际工程类别不符的内容与本次招标不相适应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 对技术方案整体评分做低分处理。 4、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 负责人证件、业绩、获奖等)是从主体信息库中链接获取的,所以建 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 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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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设计现场代表必须全部到场,资料员、材 料员、预算员/造价员及其它设计人员根据需要到场。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5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 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6)承包人实施计划;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27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 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 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 28 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 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 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2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 30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31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 3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 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复印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认定的,评标 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以及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 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 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 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 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 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 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 标文件的要求。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 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 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 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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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 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平台》办理主体库申请业务, 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申请 CA 锁。详见操作手册或咨询:0512-58188511。 注: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联合体协议书 中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最多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 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为独立投标人则需满 足全部资质要求。。
2.1.2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以联合体 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资质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财务状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信誉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项目负责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2.1.3响应性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符合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 设计深度及发包人要求,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 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 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 (2)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 日起算)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农民工工资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 投标人承诺要求。
承诺书签署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承诺书签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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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36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100 分)投标报价:40 分 技术方案: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2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7 家时,计算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 值;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7 家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1 个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投 标报价后,再计算其余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注:有效投标人 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2.2.3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 分)(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3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6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止。 (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2.4施工组织设计(20 分)总体施工部署(4 分)根据施工部署的内容完整性、科学有效性、合理性、针对性;编制从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本工程重难点及 对应保证措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本工程特点)、施 工部署、施工总平面布置等方面;考虑工程的特殊性及施工 组织设计整体编制水平;酌情打分;(3.2-4 分)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4 分)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是否完善,技术措施对工 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打分。施工方案需包 含具体施工方案、节假日用工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等管理方案;施工期间对现场施工过程的流水作业提出具体、合理的措施与方案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打分;(3.2-4 分)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3 分)明确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建筑防火、特殊工种作业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方案,重点 对周边施工区域与使用区域的安全隔离提出相应的安全保 障方案。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2.4-3 分)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3 分)应根据甲方总体工期要求编制竣工时间及倒排施工进度计 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保障措施;如果任务紧急、工期 紧张,承包单位应考虑加快施工进度、壮大施工队伍等抢工 措施;工序安排合理,根据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分;(2.4-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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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2 分)阐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成品 保护措施等。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有效、有针 对性打分;(1.6-2 分)
资源配备计划(2 分)根据项目人员、材料、机械配置情况酌情打分、必须满足工 程施工需求;(1.6-2 分)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2 分)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及噪音防护、垃圾清运、绿色 施工等有具体且详尽的措施;环境保护管理需明确减污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分。 (1.6-2 分)
设计服务方案(20 分)设计方案(4分)总体设计思路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根据项目实际 特点,合理应用技术标准,“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精细化、创新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和技术 标准;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要求;设计方案具有良好 的经济性、安全性、可行性和服务性。设计成果表达充分、内容完整;设计成果应落实规划策划、设计策略相关结论;设计成果应体现设计定位所呈现的意象场景;设计成果应科 学、经济、实用,体现绿色生态设计理念;(3.2-4 分)
整体设计(4分)整体设计应科学准确、系统全面;根据现状优势、劣势应提 出可行有效、经济适用的设计策略;设计策略应体现实用性、美观性等要素;根据整体设计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有 针对性打分;(3.2-4 分)
设计质量保证 措施及安全保 障措施(4 分)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质量目标,项目整体及专 项设计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各专业的有机衔接,涉及 各专业等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质量偏差有监控及 应对措施等;全面、有效、有针对性打分;(3.2-4 分)
设计进度保证 措施(4 分)承诺的设计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总体设计进度计划 和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是否可靠;对可能出现的进度偏差有监控及应对措施等;设计进度控制 措施是否合理、保证措施是否得力打分;(3.2-4 分)
设计工作协调 措施(2 分)根据设计工作协调措施全面性、有效性打分;(1.6-2 分)
设计施工现场 技术服务计划 及承诺(2 分)根据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及承诺、保证措施是否得力打分;(1.6-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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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评分 标准(20 分)业绩(10 分)1.投标人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 为准)每承揽 1 项消防工程设计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投标文件须附业绩合同扫描件,同一份业绩只计取一 次分值。) 2.投标人近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 为准)每承揽过 1 项消防工程施工业绩或 1 项消防工程总承 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业绩,每承揽一项得 2 分,此项最高得 6 分。(投标文 件须附业绩合同扫描件,同一份业绩只计取一次分值。)
企业资信(10 分)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上每有一项得 2.5 分,本项最多得 7.5 分,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 须附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 AAA 级(含)以上企业信用证书, 得 2.5 分,本项最多得 2.5 分(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 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上 2 项联合体成员任一单位 提供均满足要求。
39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 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 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 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 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实施计划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 40 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 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服务方案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44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 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 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 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 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 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 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 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 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 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 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 45 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 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4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联合体成员(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发包人确认的开工令为 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施工合同额暂估价(合同估算价*施工中标下浮率计算)(大写:)(小写金额:¥元);设计合同额暂估价(合同估算价*设计中标下浮率计算)(大写:)(小写金额:¥元);设计费费率: 建安费费率: 2.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 / (¥ / 元);适用税 47 率 9%,建安施工税率 9%,设备采购税率 13%,设计服务税率 6% 。如遇国家调整税率,则应 按税法相关规定调整税率,原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额按新政策调整。税率调整政策生效日期 之前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按原税率执行,税率调整政策生效日期之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按新 税率执行。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费率合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设计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 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48 本合同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承包人:(公章) (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 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 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 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51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 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 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 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 52 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 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 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53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 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 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54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 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 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 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 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55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 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 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 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56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 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 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 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 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 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 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7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 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 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 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 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 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 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 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 58 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 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 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 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 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 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5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 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 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 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 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 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60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 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 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 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 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 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 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 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 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61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 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 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 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 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 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 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 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 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 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 62 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 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 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 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 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 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 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 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 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 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 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63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 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 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 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 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 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 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 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 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 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 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6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 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 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 65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 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 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 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 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 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 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 66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 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 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 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 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 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 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 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 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7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 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 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 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 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68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 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 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 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 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 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 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69 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 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 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 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 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 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 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 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 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70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 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 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 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 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 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71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 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 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 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 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 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 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 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 72 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 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 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 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 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 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 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 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 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 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73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 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 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 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 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74 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 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 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 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 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 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 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 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75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76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77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 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 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 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78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 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 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 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 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9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 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 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80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 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 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 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 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 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 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8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 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 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 82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 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 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 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 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 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 83 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 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 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 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 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 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4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 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 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 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 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 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 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 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 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5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 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 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 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 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 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 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86 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 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 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 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 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 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 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 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 <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87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 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 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88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 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 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89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 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 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 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 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 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 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 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0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 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 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 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 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 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 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 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 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 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 试验。 91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 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 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 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 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 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 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92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 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93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 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 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 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 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 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 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 94 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 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 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 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 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95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 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 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 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 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 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 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96 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 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 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 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 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 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 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 97 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 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 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 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 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 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 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 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 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 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 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 98 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 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 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 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 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 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 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 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 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 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99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 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 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 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 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 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 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 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 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 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 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 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00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 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 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 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 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1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 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 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 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 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 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 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 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 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 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 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02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 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 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 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 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 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 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 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 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103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104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 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 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 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 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105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 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6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 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 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 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 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 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07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108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 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 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 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 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 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 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 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 109 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10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 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111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 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 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 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 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 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 112 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 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 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 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 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 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 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13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 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 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 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 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 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 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 114 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 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 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 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 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5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 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 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116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 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 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 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17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 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 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 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 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18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 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119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 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0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 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 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 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 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 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21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 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设计图纸出具 后,承包人编制并经双方确认的建安工程预算(由承包方提供建安工程预算)、竣工图、设 计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其他相关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第三方审计机构等。 本项目由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审计。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全部工程。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以工程建设的审批文件为准。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为建设本工程临时提供且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照合 同约定归还的场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 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 123 的,适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如遇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按发包人现场要求。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发包人要求,方案 须经业主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施工图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意 见合格书; (2)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需满足国家及相关部门质量验收规范要 求; (3)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 及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等相关文件的合格标准,最终至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达 到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价格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施工图预算;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根据工程设计、现 场施工等需要提供相应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内容为:施工图纸、开工报告、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度详细工 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用水用电计划、工作 124 量报表、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等。 (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且收到确定工艺需求后 15 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 图纸 8 套及电子版;同时完成所有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 (2)承包人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提供经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 总进度计划和施工图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个月或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 划的修订; (3)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月 20 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4)每月 30 日前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款报表 6 份。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施工图预算、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 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以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送至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送达。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以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送至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送达。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项目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办公室。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任何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用途;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发包人同意, 125 承包人不得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本项目的图纸、文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后 7 日内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中存在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1)应由发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数据或资料:提供地质勘察、地下管线、坐标控制点、原地貌图相关资料一份。 (2)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数据或资料:发包人要求中要求承包人提 交的所有成果文件及资料。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 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 2 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承包人中标并本合同签订后 XXX 日内提供 完整的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 工前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第一箱变。水的接入由发包人提供水源接驳点, 其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结算不再另行计取此项费用。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变压器。其余电表、线路等事宜由承包人 自行解决,结算不再另行计取此项费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且保 证开通通道。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书面提供。 (4)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 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 126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 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纸出具后 7 日内组织发包人、监理人共同进 行图纸会审,合同签订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设计前交底。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进场后 3 日内提供。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开工报告签署,停工指令签发,组织竣工验 收,施工现场形象进度及质量签认,工程签证事项完成确认,施工材料进场申请签署,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其它根据发包人管理制度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权利;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负责施工 全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及现场费用控制管理。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开展现场管理活动。 3.3 工程师 127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现场施工质量;工程师权 限:履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须在 48 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5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设计变更; ②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③工程款支付; ④分包商的确定; ⑤主要材料的确定; 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⑦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⑧停工、复工通知; ⑨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 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7.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 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7.5 承包人对于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包括对自身)的人身财 128 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8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查。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为提交工程整体竣工资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前期退场单位、分包单位联系 收集、整理、保管资料,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贰套、竣工资料及其他竣工结算资 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与电子光盘。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可以委托劳务队伍,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求劳务公司有以下强 制性条文: A. 必须与每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B.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证明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条款; C. 农民工工资制度必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且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落实银行卡发放。 D.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状。承包人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保证不拖欠农民 工工资,且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保证不延误工程进度。施工现场必 须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履行上述约定时,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人办理任何手续,直 接从进度款中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和工伤保险,缴纳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存在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29 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可处 50 万元/项的罚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建安 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另行计费。 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12》和《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建安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另行计费。 ③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发包人提 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 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 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本约 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费用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 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 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签订合同时具体约 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 担:保护措施由承包人在施工组织措施中申报,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批后执行,保护费用 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破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 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 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 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 130 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承 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 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 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 不予纠正。 ②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所 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 5 万元/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③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 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设备,应按 10000 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逾期 10 天未整改的,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 除。 ④遵守门卫制度。 ⑤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 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至 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设施设备和服务由承包人在建安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另行计费。 ⑥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配合,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⑦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打卡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工合 法权益,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 ⑨做好与前期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⑩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进 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各专项检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费用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且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履约担保的方式: / 。 履约担保的金额:。 其他要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7 日内提供,承包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 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以现金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履约情况逐 步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履约保函期满的,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函续期,否则发包人有 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没有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2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 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约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 132 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2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缴纳 10000 元违约金。累计达 3 次,发包人有权将此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 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联系单报送与 撤回、与发包人及监理人往来函件的确认、工程款项的接收与支付等与本工程相关事宜的确 认、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等。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相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更 换,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逾期达到 2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6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 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 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并立 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 设计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岗。 133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0 元。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组成人员必 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 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履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以确保施工质量、工期和工程造价,若不能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到位,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每更换一次 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每更换一次技术负责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5 万元,每更换一次施工员及安全员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员变动数量 累计达到 40%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确因特殊情况(如因病、调 离或死亡等重大事故)需要更换调配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征得发包人 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新调进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调出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施工员、安全员擅自缺席监理例会的,每人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累计缺席达到 3 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累计缺席 5 次,发包人有权对其 予以清退出场。 进场前 7 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进驻工地的各施工管理人员的相应执业资格证 书、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发包人存档,以便监督各 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确保施工的质量。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场的确定为准。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物、建物主体结构的部分及相关 的工作。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法 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除 4.5.1 禁止分包的外。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 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方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 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违约或疏忽。 134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发包人涉诉或遭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分包合同总金额的3%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执 行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第 5 条设计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的,审查会议由承包人组织,审查会议时间应不迟于设计文件出具后 7 日历天内,审查会议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单独计取此项费用;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 方审查单位审查的,审查会议由发包人组织,审查时间应不迟于设计文件出具后 28 日历天 内,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执行通用条款,审查会议的相关 费用由承担。(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135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竣 工图纸 5 套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5 套。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 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材料进场 3 日前。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由发包人 现场确定。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根据图纸设计的标准制作工法样板。承包 人制作的工法样板,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检验合格后,由双方封存,工法样板作为 验收的实物标准。工法样板的制作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此 项费用。 136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不能视为 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的依据。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 示为准。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 材料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 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代表应禁止使用,承包人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由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须严格按照后期成立的采购小组制定的采购方 案进行采购,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材料设备采购考察、厂检及培训。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 的约定:24 小时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要求的所有检验,按照要求时间、地点完成。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由监理人现场确定。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工法样板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 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供应,均由承 137 包人负责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 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施工范围内的试验和检测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管理。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场地的规划,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 行解决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确保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费用由 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均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结构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施工前 3 日内。 138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5.2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 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 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3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 施监督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 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7.5.4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 项的约定: 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与重伤事故; (2)轻伤事故率控制在 3‰以下,不发生恶性未遂事故; (3)不发生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事故(含施工机械事故);(4)不发生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5)不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垮塌事故; (7)不发生中毒事故。 职业健康目标: (1)不发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事件;(2)不发生员工 3 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3)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事件; (4)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环保目标: (1)实现施工期间工业“三废”达标排放; (2)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3)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水土保持工作符合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审查意见的要求; 139 (5)达到初设要求的设备环保性能指标。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用管理规定》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关 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相关单位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 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保证现场出入口、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加工区硬化,并均应有序 且明确标识;道路两侧及楼四周有排水明沟,在进出、临边、危险作业点有明显提示警告标 牌,施工现场达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做到指定堆放并及时外运,承担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施 工的违约责任。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无污染,无建 筑垃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若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符合约定,使发包人受到相关行 政部门处罚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导致发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以发包人或监理开工通知单为准。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经验收合格的,竣工日为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发包人无故拖延验收的,经催告后仍不进行验收的,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 之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140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合同约定总工期,自行确定并报经发包人 同意。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承包人提交书面的工 程总承包进度计划,包含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的合同工期内的全部项目计划三份,报 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 施工进度关键线路的;(2)不可抗力。以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须在发生后 7 天内办理延 期申请,逾期不予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或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予以顺延。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 10 天(含 10 天)以下的,违约金为 10 万元 / 天; (2)工期延误 11 天至 20 天(含 20 天)的,违约金为 20 万元 / 天; (3)工期延误 21 天(含 21 天)以上的,违约金 50 万元 / 天; (4)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合同即解除。若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三 日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此外,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工程合同签订价款的 10%。 141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要求。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工程所在地发生六级以上的地震;(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3)3 小时内 50mm 及以上暴雨;(4)八级以上的大风;(5)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天气大于 3 天 / 月;(6)12 小时内可能 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1000 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7)流 行瘟疫及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另行约定。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暂停施工在三个月以内的,属于发包人原因的看护费由发包人承担;属于承包人原 因的,看护费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超过三个月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因紧急避险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 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 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8.9.3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在 1 个月以内的,由承包人照管。暂停施工超过 1 个月的,双方协商处理。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竣工试验方案的提交份数、时间和内容:竣工试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 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的提供竣工试验费用的承担方:承包人。费用已由承包人 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 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42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方案相关内 容。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且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并 重新施工直至合格为止;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不拆除、不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第三方解决,由此产生的包括拆除费、垃圾清运费、重新土建工程施工费和机电安装 工程及厂务系统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不合格工程部分 所对应的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按照不合格工程部分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不能 如期且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依照履约保函主张担保权益,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将 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 工程或单位 / 区段工程进行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 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 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 人应当据实予以结算。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5%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人不予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十日的,发包人有 权止付剩余工程款,逾期达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接管,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和其他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3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通知后 3 日内到场。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后 10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附件 3 。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 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 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发包人竣工后试验计划的通知: / 。 关于竣工后试验实施的其他约定: / 。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额外追加的工作;2、取消 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4、改 144 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5、改变工程基线标高位置尺寸。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3《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其他允许的情况。 (6)以下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费用、审图费用以及其他实际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施工图纸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因承包人设计失误引起的错、漏、碰产生的变更; 3)因承包人施工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变更、签证估价原则: (1)本工程由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图纸发生变更,需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经发包人 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按变更对待,如发生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 人更改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新增变更项目发生时,工程量以实际变更量为准;(3)依据 14.1.1 和 14.1.2 条款执行 变更、签证估价程序: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承包人 在工程签证内容得到确认并完成验收后十四天内,按工程签证单规定格式上报监理人,并 同时附送工程签证依据、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影像资料、验收合格记录等能充 145 分证明本次工程签证事项成立的资料。承包人签证单逾期报送,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工程施工期间只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估算工作,变更、签证工程价款在 工程结算时应由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结算时以委托第三方审核结果为准。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4.3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中的项目在清单中有表述的按清单的价格执行,没有的项目在定额中有表述的 按定额执行。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执行甲方的流程。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没有使用的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双方约定结算价款的调整因素: (1)人工费、规费、税金等按照施工期间的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 承包人未在政策性调整文件下发之日起 14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调整申请或者申 请报告内容不详细导致无法计算调整价差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调整费用。 (2)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工程量以实际变更量为准,变更价 款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13.3 变更估价原则计算。 (3)材料、机械设备的二次运输或多次倒运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 编制施工图预算及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4)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除专用条款 13.8(2)外,其余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 料发包人不再因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予以调价。 (5)承包人不得雇佣已退休的工人(项目负责人不在此范围内),承包人违反合同 约定雇佣的,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所有赔偿责任,均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费用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且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6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费率合同。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出具之后 30 日历天内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现行的有关政策文 件等。承包人编制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书报送发包人进行审核,经发包人、第三方审计公司、监理单位审核、承包人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作为拨付进度款和合同结算的依据。本项 目施工图预算如需政府审计部门复审的,以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核结果双方确认为准,承包 人应认可。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结算办法结算,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造价乘以%(中标 费率)作为本工程合同最终竣工结算造价。 (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图纸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等规定计量。 (3)计价依据: 相关规定、政策性文件、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信息价、双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价格。 依据上述(1)—(3)条约定的计价依据,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经甲 乙双方确认的结算成果文件作为最终结算价款(如需政府审计部门复审的,以政府审计部门 最终审核结果双方确认为准,承包人应认可)。 (4)规费、税金等按照施工期间的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政策性文件调整。 14.1.3 结算原则: (1)项目结算价=设计费+建安工程结算价+设备采购价,其中设计费=(建安费+设备 费)×设计费率报价,建安工程结算价=(施工图预算-不可竞争费用+变更签证费用)×中标费 率+不可竞争费用。 注:①待本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方式)。 ②建安费用中除了建安工程部分的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可竞争费用,其他费用均属于可竞争项目。 ③设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发包方有权进行调整。 ④新增变更项目发生时,工程量以实际变更量为准;变更价格中施工图预算已有的按 已有价格调整,类似的参照类似单价调整,没有类似的承包人自行组价报送发包人进行审核, 147 经发包人、第三方审计公司、监理单位审核、承包人确定,进入竣工结算;本项目竣工结算 如需政府审计部门复审的,政府审计部门可依据施工期同期信息价进行审核并据实结算,工 程最终造价以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核结果双方确认为准,承包人应认可。 (2)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结算价下浮。 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 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按照承包人施工当月当地造价站发布的当月信息价计价;没有 信息价的主要材料双方认质认价;没有信息价的辅材按照《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基价计价。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费支付方式及约定:项目资金到位后按进度支付; 建安工程费支付方式及约定:项目资金到位后按进度支付。 设备款支付方式及约定(设备按照发包人及使用单位要求进行采购):项目资金到位 后按进度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48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完工后 28 天。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 6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2 套竣工图纸、4 套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行计取费用。 所有结算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牵头向发包方进行申报,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各自 负责其自合同内容部分的结算核对,并对结算值负责,最终结算单需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 成员共同盖章确认。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按照规定整理相关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由双方同意本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全部前提条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完成; (2)工程通过竣工合格验收取得当地城建档案馆的归档移交书(如果有);(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4)承包人已经将本工程项目标的物、设施设备、门禁及钥匙完整的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后 6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30 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 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 (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若工程 因承包人原因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拒 绝结算。 (2)承包人在竣工后 60 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掌握的相关资料 进行单方结算工作,并作为该项目结算依据;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单位的竣工 结算送审造价超过最终审定造价的 5%时,审核成果费由承包人承担,即按超出部分造价(即 最初报送监理单位送审造价减去最终审定造价)乘以 3%计取审核成果费,发包人在支付结 149 算款时予以扣除。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价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且 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 3 %的工程款;(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付款后, 发包人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没有原因要求承包人撤场。 15.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 150 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及时支付。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 约责任:顺延工期。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发包人要求或监理人指令, 违反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两次或两次以上。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24 小时。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以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为准),承包人自费修补,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每不合格一次,处以 100,000.00 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 在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则每拖延 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 0.3% 的违约金。 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不能 如期且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 发包人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发包人有权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 (3)未按图纸施工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的约定图纸、变更、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不得 偷工减料、偷换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质量、安全及成 本风险,由承包人负全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原图纸、变更要求进行整改(含拆 除),相关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不得要求延长工期。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拆除部分 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 / 项次,同时,对发 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全额予以赔偿。 ②若发包人在内部各方验收或双方办理结算时发现承包人未按图纸、变更、发包人 有关指令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施工,且承包人无法进行整改的,在不影响工程的质量、 151 安全、性能及外观效果的情况下,则在办理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扣减此部分工程量,承包 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 / 项 / 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同 时承包人还应对该工程的后续质量、安全等负全责,包括延长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 (4)擅自使用替代品的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而擅自使用了替代品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均视为承包 人违约。无论质量验收是否合格,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已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设备均不予以 结算。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价款的 2 倍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上述承包人各项违约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可直接从承包人任何一期应付预 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出现以下问题:a.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补救。b.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质量问题通报多次者.c.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理提出,在限期内没有得到整改。d.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安全问题通报多次者。e.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因以上原因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投标报价 3%的违约金,另由于终 止合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 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2)本合同约定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违约责任、赋予发包人的追偿权等,发包人均有权在其工程款中或者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可以在施 工单位、设计单位中不分份额、不分比例。 (3)发包人向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者法律赋予。的权利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 152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 (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 (3)跨河、滨河工程遇大于设计防洪标准的洪灾,其它工程遇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 的洪灾; (4)十级以上的大风。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 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 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 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工期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延长所购买保险的有效期,所 需之所有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5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 19 条索赔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54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56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 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 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157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 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 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158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5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 位数量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6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整个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2 年。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在此期间,凡 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无偿返修,如中标单位不能返修,招标单位另行 委托,其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本项目不涉及此项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本项目不涉及此项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本项目不涉及此项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不涉及此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161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项目不涉及此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62 承包人:(公章) (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163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64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65
166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67 附件 7: 7-1 农牧民工资支付协议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牧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提高社会诚信度,根据相关主管 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一) 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牧民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二) 切实做好农牧民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等工作,贯彻落实农牧民实名制管理。并将真实 有效的农牧民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工资标准等信息)向发包 人备案。 二、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发放农牧民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开设农牧民工资共管账户,发包人可将拨付的 30%-50%工程款直接汇入共管账户,并在共管 账户预留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农牧民应急保证金,直至工程竣工并结清农牧民工资; (二)如农牧民工资共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发包人未按时拨付工程款,承包人须自筹资金并按时向 农牧民发放工资; (三)将农牧民工资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牧民本人的银行账户里。 如未及时发放,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四)每月将农牧民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流水及时上报发包人,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 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50 万元。 三、如因农牧民工资发放不到位,导致农牧民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包 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50 万元。 四、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牧民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牧民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 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违 约金 50 万元。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68 7-2 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确保本项目施工安全,防范和杜绝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特订立本协议书。 1、(承包人主要负责人职责)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职责)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 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 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人员配备)承包人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对承包单位人员配备的要求。 承包人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项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 格证书。由于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 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随意更换调动管理人员、不按合同文件配备管理人员,管理缺位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承包人雇用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 员、电工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上岗作业,无证书不得上岗。 承包人对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验,由于非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交底及警示标志)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由于承包人未对作业人员进 行交底、警示标志缺失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作业行为)承包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确保施工安全。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 行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 人员报告,主管人员应当及时解决。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承包人不得指挥、强 169 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承包人对作业 人员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失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危险作业)承包人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以下安全 管理措施: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相关审签手续;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 实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 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禁 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承包人对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危险源辨识及隐患整改)承包人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承包人安全管理规定,如发包人监管人 员发现较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承包 人应对施工各阶段、部位和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风险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并对其实施管理和控 制。承包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应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 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承包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研判整治,对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施工机械设备使用)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大型机械除外)、施工 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 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在使用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使用承 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未及时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由于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检查、维修和保养失当,未检测、未验收投入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70 10、(健康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 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包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熟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单位承 担全部责任。 11、(安全措施)承包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 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承包人应保障现场安全防护设 施可靠有效,约束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防护设施、乱接电线。由于承包人作业人员搭设防护设施不 符合规范规定、擅自拆除防护设施、任意拉线接电等,造成作业人员或任何第三人在现场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2、(安全费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 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由于承包人未及时足额 投入安全费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由于承包人 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对现场状况不了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4、(临时建筑)承包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 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承包人职工宿舍、食堂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 部责任。承包人违规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5、(地下管线保护)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对地下天然气、电力管线等造成破坏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6、(消防安全)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因承包人违反消防相关规定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颁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 18、(安全事故)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 实报告。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等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9、(其他)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详尽事宜,参照最新颁布的相关安全法律、171 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72 7-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 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请吃、请玩;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 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支 付的费用,不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庆典活动。 二、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应予拒绝和检举,经承包人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 查实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发包人吃、玩或向发包人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 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如有违反,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 3%以下的罚款。如屡犯不改,发包人可单方解 除主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 四、禁止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向项目部 或发包人、承包人单位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发包人如有人员存在以上问题,发包人公司将如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批评教育、停薪留 职、直接辞退,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双方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如有违反,对管理人员或法定代 表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73 第五章设计任务书 一、任务书概况 (一)项目名称 伊金霍洛旗城市更新阳光家园 B 区维修改造项目(外墙渗水、屋面防水、消防、降水及地库维修等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标段 (二)项目地址 阿勒腾席热镇阳光家园 B 区 (三)任务目的 为全面消除小区现有消防设施故障、破损、失效等安全隐患,确保小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系统、防排 烟系统等所有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 及验收标准》现行规范要求,保障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通过系统性检 测、维修、更换、调试,使全部消防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建立安全稳定 的小区消防保障体系。 二、维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0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三、维修范围及具体工作内容 本次维修覆盖小区所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包含故障维修、破损更换、 系统调试、清洁保养、隐患整改五大类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 1.全面排查小区中控主机、回路板、电源设备、联动控制器故障,更换 火灾自动报警主机,及主机移位等; 2.逐栋逐层更换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声光报 警器; 3.排查消防线路、接线端子,修复线路老化、虚接、断路、漏电隐患,重新规整杂乱线路; 4.调试主机联动逻辑,确保报警信号准确上传、设备联动响应及时,完 成系统复位调试。 (二)消火栓系统维修 1.检查小区室外消火栓、楼栋室内消火栓箱体、栓头、水带、水枪、消 火栓按钮,更换破损、老化、缺失配件; 174 2.测试消火栓管网水压,排查管网漏水、泄压、堵塞问题,修复阀门失 灵、管网破损点位,更换破损管网,增加管网防冻措施; 3.紧固箱体配件、规整水带摆放,确保所有消火栓完好无损、出水正常、水压达标,满足灭火使用要求。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修 1.排查地下室、公共走廊、设备房喷淋头,更换锈蚀、破损、滴水、遮 挡失效喷淋头; 2.测试喷淋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修复设备卡顿、信号 不反馈、启闭异常故障; 3.清理喷淋管网杂物,排查管网渗漏问题,调试系统稳压功能,保证系 统处于正常待命状态。 (四)应急疏散与照明系统维修 1.全面更换损坏、不亮、续航不足的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2.排查楼道、地下室、安全出口疏散标识,纠正标识错位、破损、指示 错误问题; 3.测试应急电源备用功能,确保断电后应急设备正常启动,续航时长符 合规范标准。 (五)防排烟及通风系统维修 1.检测地下室、楼梯间、前室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修复风机异响、无法启动、转速异常故障; 2.检查排烟防火阀、送风阀,修复阀门卡滞、无法自动启闭、联动失效 问题; 3.清理风机风道杂物,调试设备联动功能,确保火灾工况下防排烟系统 正常运行。 4.拆除原不达标排烟管道,重新安装,增加其他楼栋缺失排烟管道和风 机,并做消防联动设备及联动程序; (六)消防配套设施及附属整改 1.检查消防水泵、稳压泵、控制柜,修复设备启停故障、压力不稳、控 制柜线路错乱问题,测试水泵自动、手动启停功能,更换消防水泵控制柜组;2.检查消防水池、水箱水位及补水系统,清理水池杂物,修复补水失灵、水位监测异常问题; 3.规整消防设备机房线路、标识,补充缺失的消防警示标识、设备标识,打造消防泵房; 4.维修完成后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清洁、除尘、防锈保养。 (七)竣工调试与资料整理 1.整体联动调试所有消防系统,确保各系统协同运行正常、报警、联动、反馈功能完整; 2.出具完整的设备更换清单、系统调试记录; 3.整理全套维修竣工资料,移交委托单位存档。 175 四、施工技术及质量要求 1.所有维修、更换的消防设备必须为正规厂家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消防 产品标准,具备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3C 认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翻新 劣质产品; 2.所有施工工序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施工规范执行,线路铺设、设备安装、管网维修、系统调试符合标准,施工工艺规范、美观、牢固; 3.维修完成后,小区所有消防设施 100%消除原有隐患,系统运行稳定,报警精准、联动正常、水压达标、应急可靠,完全满足日常运行及火灾应急 使用需求; 4.整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可顺利通过消防自查、复检及行业主管 部门抽查; 5.施工过程中做好成品保护,不得损坏小区墙面、地面、公共设施、业 主财物,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全额赔偿修复。 六、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统一着装、文 明施工,严禁违规作业、野蛮施工; 2.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围挡防护,高空作业、带电作业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杜绝安全事故; 3.施工用电、用水规范操作,每日施工结束后切断电源、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小区公共区域整洁卫生; 4.施工期间做好消防安全管控,严禁违规动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提前 报备物业,办理动火手续,配备灭火器材及监护人员; 5.妥善处理施工垃圾,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污染小区环境。 七、验收标准及方式 1.验收标准:以本任务书、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小区消防原始设计标准 为依据,所有消防设施运行正常、隐患全部清零、资料齐全、现场整洁;2.验收方式: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行自检合格后,向委托单位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双方共同对小区所有消防设施进行逐项核查、功能测试,测 试全部合格即为验收通过; 九、质保服务 1.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更换设备质量导致的设备故障、系统异常、隐患复发,施工单位需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配件,24 小时内响应报修;2.质保期内提供常态化技术咨询服务,协助物业开展消防设施日常巡检 指导工作。 17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77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78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费清单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设计方案 二、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7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工程建设费用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投标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工程费为:(大写 )(小写 %),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大写)(小写 %),总工期: 日历天,设计周 期及施工工期执行招标人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实现工程目的,质量标准达到:设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8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格: 专业:
2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格: 专业:
3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 资格: 专业:
4工期
.........
.........
.........
18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82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 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83 四、联合体协议书(仅联合体投标提供)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 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184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电汇或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扫描件;
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证明)
185 六、投标报价函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专业: 职称:
投标报价工程费: 大写:小写:%
工期
备注
投标人:(全称、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依据市场竞争机制自主报价。 186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 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18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8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时间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189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合同签订时间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190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91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92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93 八、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94 附件 1 附件 1 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 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三年(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 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的认定一律不予认可,时间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3、近年(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 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⑤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⑦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⑧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 5、我方承诺根据本项目施工需要,我单位将在施工过程中配备足够的相关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程师,以满足本项目的需求;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5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 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方对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将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 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二、根据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 通知》(内政办字[2018>25 号)及其相关配套制度里的各项制度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将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开设农民工专用帐 户,严格执行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2、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金额、时限等内容进行办理,如 不办理我方自动放弃中标。 三、我方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96 附件 3: 《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197 附件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198 附件 5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投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 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招标文件 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2.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9 附件 6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200 第一部分技术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01 技术根据评分办法评审因素内容编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方案 1、设计方案 2、整体设计 3、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 4、设计进度及进度保证措施 5、设计工程估算及方案经济性 6、设计工作协调措施 7、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及承诺 8、其他 二、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 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 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02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203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20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05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0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0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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