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9002026061203001004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发布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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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采购单位 丰镇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亿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 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 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1203001004 招标单位:丰镇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亿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总则............................................................................-11-1.1项目概况.......................................................................-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1.4投标人资格要求.................................................................-12-1.5费用承担.......................................................................-13-1.6保密...........................................................................-13-1.7语言文字.......................................................................-13-1.8计量单位.......................................................................-13-1.9踏勘现场.......................................................................-13-1.10投标预备会....................................................................-14-1.11分包..........................................................................-14-1.12偏离..........................................................................-14-2.招标文件........................................................................-14-2.1招标文件的组成.................................................................-14-2.2招标文件的澄清.................................................................-14-2.3招标文件的修改.................................................................-15-3.投标文件........................................................................-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5-3.2投标报价.......................................................................-16-3.3投标有效期.....................................................................-16-3.4投标保证金.....................................................................-16-3.5资格审查资料...................................................................-16-3.6备选投标方案...................................................................-17-3.7投标文件的编制.................................................................-17- - 2 - 4.投标............................................................................-17-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4.2投标文件的递交.................................................................-18-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5.开标............................................................................-18-5.1开标时间和地点.................................................................-18-5.2开标程序.......................................................................-18-6.评标............................................................................-18-6.1评标委员会.....................................................................-18-6.2评标原则.......................................................................-19-6.3评标...........................................................................-19-7.合同授予........................................................................-19-7.1 定标方式 .......................................................................-19-7.2 中标通知 .......................................................................-19-7.3 履约担保 .......................................................................-19-7.4签订合同.......................................................................-1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8.1重新招标.......................................................................-20-8.2不再招标.......................................................................-20-9.纪律和监督......................................................................-20-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0-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0-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0-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0-9.5投诉...........................................................................-20-10.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20-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 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 3 - 1.评标方法 ...........................................................................31 2.评审标准 ...........................................................................31 3.评标程序 ...........................................................................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35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37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80 第四节合同附件.......................................................................8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1 1.工程量清单说明 .....................................................................91 2.投标报价说明 .......................................................................91 3.工程量清单 .........................................................................91 第六章图纸...........................................................................92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9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 三、联合体协议书 .....................................................................100 四、投标保证金 .......................................................................10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2 六、施工组织设计 .....................................................................103 七、项目管理机构 .....................................................................105 八、符合性审查资料 ...................................................................109 九、其他材料 .........................................................................116 - 4 - 第一章招标公告 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 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二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子项目)五标段及(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 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二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 五标段及(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丰 镇市自然资源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 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 废弃辉绿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二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子项目)五标段及(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2.3 招标规模:二标段:包括 15 个治理小区,即 ZL4-03-1、ZL4-03-2、ZL4-04-1、ZL4-04-2、ZL4-04-3、ZL4-04-4、ZL4-09-1、ZL4-09-2、ZL4-09-3、ZL4-09-4、ZL4-09-5、ZL4-09-6、ZL4-09-7、ZL4-05-1、ZL4-05-2,重点解决区域内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地形地貌景观受损、土地资 源损毁、土壤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六标段:包括 11 个治理小区,即 ZL4-10-1、ZL4-10-2,ZL4-10-3,ZL4-10-4 、 ZL4-10-5,ZL4-11-1、 ZL4-11-2,ZL4-11-3.ZL4-11-4、ZL4-11-5、ZL4-11-6,重点解决区域内地质 环境安全隐患、地形地貌景观受损、土地资源损毁、土壤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等重大生 态环境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七标段:包括 1 个治理区,即 ZL4-14 区,重点解决区域内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地形地貌景观受 损、土地资源损毁、土壤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工程 量清单)。 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修复废弃矿山图斑(包含 ZL5-11-1、 ZL5-11-2、ZL5-11-3、ZL5-14、ZL5-14(A、B、C)等区),整体采取清理危岩体、削坡、边坡修整、 回填垫坡、整平、覆土及种植植被、标识牌、修建截水沟、格宾石笼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修复废弃矿山图斑(包含 ZL8-01 区-1、ZL8-01 区-2、ZL8-01 区-3、ZL8-02 区-1、ZL8-02 区-2、ZL8-02 区-3、ZL8-03 区等),整体采取清理危岩体、削坡、边 坡修整、回填垫坡、整平、覆土及种植植被、标识牌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1 - 2.4 项目计划投资:10207.392107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 1203001001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 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二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其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4885.898223工期 (日历天)530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 1203001002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 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六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其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1820.482902工期 (日历天)530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 1203001003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 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七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其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1824.889082工期 (日历天)530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 1203001004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 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其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1168.4051工期 (日历天)530
标段编号K150900202606 1203001005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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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工程)
招标范围工程-其他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507.7168工期 (日历天)53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人。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同时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或【水工环】专业高级职称且现未担 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今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4)投标人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 书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截图。 3.3 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6 月 15 日 20:00 至 2026 年 07 月 06 日 09:3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 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7 月 06 日 09:30,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其他工程 - 3 -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丰镇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区迎宾大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隅环球 D 座 4 楼 4088 室(汉都酒店 4 楼)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监管: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杜尔伯特街 14 号 联系人:杨泽峰 联系电话:13337138815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 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 4 - - 5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单位名称:丰镇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区迎宾大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亿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隅环球 D 座 4 楼 4088 室(汉都酒 店 4 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 复示范工程(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 项目)二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小庄旺废弃铁矿区 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及(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 态修复工程)
标段名称北方防沙带(乌兰察布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示范工程(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 五标段
1.1.5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1.1.6建设规模修复废弃矿山图斑(包含 ZL5-11-1、ZL5-11-2、ZL5-11-3、ZL5-14、ZL5-14(A、B、C)等区),整体采取清 理危岩体、削坡、边坡修整、回填垫坡、整平、覆土 及种植植被、标识牌、修建截水沟、格宾石笼等(具 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1.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1.8计划投资额***.00 元
1.2.1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实施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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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5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7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计划开、竣工时间和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 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企 业法人。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同时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水文地质、工 程地质、环境地质】或【水工环】专业高级职称且现 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 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今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 保缴费证明。(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we 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 的截图。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若单个投标单位不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可组成 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投标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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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 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7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 有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3.2.1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
3.2.2招标控制价小写:***.00 元 大写:壹仟壹佰陆拾捌万肆仟零伍拾壹元 注:投标人的总报价或每个工程项目报价不得高于公 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3.3.1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300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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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保函等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办理平台: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 tform-web/finance/index。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 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确保诚信库中录入的基本账 户的正确,否则系统无法通过校验。 2、每个标段对应一个子账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时必须转入标段对应的子账户中,否则保证金缴纳无 效。 3、投标人缴纳完成后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 账号缴纳到账查询】-【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 纳成功。 4、交易主体可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两 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资料除备注项外 均以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为准,审查内容如下:(1)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自然资源部门核 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同时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或【水工环】专业高级职称且现未担 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至今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 证明。(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近三年 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显示无 行贿犯罪记录的截图。(以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附承诺 书和相关查询截图为准) (5)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以电子投标文件中所 附承诺书为准) 注:以上资料有一项资格审查未通过则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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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提供 2023 年度~2025 年度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3 年 06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3 年 06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 (1)暗标编制要求1.本次招标的技术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不包括项目 管理机构,下同) 投标文件采用暗标,具体编制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 附表六。 2.本次招标的技术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得超 过 600 页,超过 600 页按无效投标处理。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招标文件要 求盖章的地方加盖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签字的地方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的纸质投标文件 4 份装订成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及 PDF 格式 4 份(用于备案存档),未中标的投标人不 需制作纸质及非加密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由制作工具生成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 年 07 月 0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 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评标 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 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前 3 名□是由评委确定中标人
7.3.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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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或者银 行电汇、转账支票等支付形式 (1)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履约保证金须由中 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 人到账时间为准); (2)若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履约担保形式,保函开具日 期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并在签订 合同书之前。 注:如提交履约保证金期间有法定节假日,中标人需 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休息原因,如因法定节假日影响 中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签到、远程解密、查看唱标、报 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相关投标、开标操作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详见 操作手册。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 30 分 内解密,若未按时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其撤 销投标文件。 4.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否则系统将默认您的身份为 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看,因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 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 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 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2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 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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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 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 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1.4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本项目共 5 个标段,同一投标单位可以同时参加多个 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当同一投标单位在 不同标段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按照评标委员会 评标顺序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已经被 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之后(按评标顺序)的标 段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顺 序为: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二 标段、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六 标段、土城子废弃辉绿岩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七 标段、小庄旺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五标段、四十号废弃铁矿区生态修复工程。
11.5异常低价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成本价,当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低于所投标段招标控制价的 80%(含等于 80%)时,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 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 于成本。
11.6其他1、本项目结束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时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 件 4 份(一正三副用于备案存档),未中标的投标人 不需要制作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统一按 A4 规格打印并采用胶贴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 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2、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以中标金额为基准,参照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12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的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3 -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14 -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 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 15 - 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平台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澄清 文件”栏目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在平台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加盖电子签章的 PDF 回函文档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 16 -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人投标报价在控制价(含控制价)范围内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 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审。 3.2.3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 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 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 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 17 -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的 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注:以上 3.5.1 至 3.5.6 项要求附的相关资料,除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资料应按要求提供,其他所要求附的相关资料仅作为投标评审资料参考。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1(1)暗标编制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并采用单位和个 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 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 18 -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 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 19 -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20 -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1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2 -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 情况投标保 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 23 -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号)。采用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 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24 -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25 -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 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中标通知书为通用样本,具体样本已签发为准。 - 26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 27 -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28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印鉴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 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具备 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 评审 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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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4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商务部分:2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 A 值 的 70%与 B 值的 30%之和,A 为招标控制价,B 值的计算 方式: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n<5 时,所有投标人的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 5≤n<9 时,所有 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 值。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 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 17≤n<21 时,所有投 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 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按无效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 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 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 织设计 评分标 准 (40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5 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 3(含)-5 分;内容基本 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得 0-3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15 分)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合理可行,施工措施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0(含)-15 分;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保障的得 5(含)-10 分;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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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 0-5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5 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2(含)-5 分,基本 完善的得 0-2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5 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2(含)-5 分,基 本完善的得 0-2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 (10 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且有具体的大气污染、水 污染、噪音污染、扰民等保护措施的得 0-5 分;污染物处理及排放充分满足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得 0-5 分。
2.2.4(2)商务部 分评分 标准 (20 分)工程业绩(10 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23 年 06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有土地区域整治项目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生态修复 治理项目相关类似施工工程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或 中标通知书)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注: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项目经理业绩 (3 分)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土地区域整治项目或地质灾害 治理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 标通知书),每提供一个,得 1.5 分,最多得 3 分。 注: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专业技能人员任职资 格 (7 分)1、拟派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或具备【水工环】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 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专业技能人员包含专职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 (造价员)。 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3 月 至今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投 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 4、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 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质检 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 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中标单位中标后,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已中标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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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否则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5、以上所配备人员不得重复。提供专业技能人员相 应的岗位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多得 7 分。
2.2.4(3)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40 分)投标报价得分(40 分)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 基准价一致得 40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1 分,最多减至 0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 价高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1 分,最多减至 0 分。存 在不合理综合单价、不合理报价的为无效报价。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企业业绩评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合同的原件的扫描件参与评分,其他评分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件的扫描件参与评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 全的不予以计分。
注:各评分因素得分(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 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32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复印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 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33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 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Y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36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37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38 备。 (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4)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39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额。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0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 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41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 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 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 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42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43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 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44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 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 45 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 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度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 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预期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 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 向发包人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 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装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 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7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 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48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 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 49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 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50 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计施工可能影响 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51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 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 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52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 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 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 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施工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 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标准)约定的要 求。 53 9.7 文明施工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 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 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织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包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 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 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 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 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 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工程预付款完成工程量 付款质量保证 金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 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 应收款
54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 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 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 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 可通知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 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 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55 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 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 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56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 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 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 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 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 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57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 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 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58 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 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 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 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 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 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 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 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 签字。 59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 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 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60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 61 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 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62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 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 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 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 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 64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 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 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 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65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 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 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66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 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 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 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67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 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 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 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 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68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 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 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 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 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 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 69 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 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 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 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 70 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 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 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 71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 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 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 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2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 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 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73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 74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 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 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75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 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 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 76 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 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 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77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 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78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 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 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9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 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 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 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80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81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14 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程施工前 14 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3 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 14 天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2、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其他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它公用设施等。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期内不得变更。资料员必须到现场跟进度整理资料,不 得过后补资料。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工程量清单另有备注注明的甲方供应 的材料、设备外其它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82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5.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接收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承包人。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21 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83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 9.7 文明施工 9.7.1 文明工地的约定:。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属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天气,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11.3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的,发包人、监理人对该部分工程不 予计量,并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返工费用;同时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措施,从进度款中扣除。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3.7.7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和优良的约定:。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84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的担保约定:。 16.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约定:。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扣减甲方提供的材料款;(6)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扣(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7)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5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办法:。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提交 4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提交 4 份最终结清申请 单。 18. 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 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 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 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 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 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 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 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4 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组织及承担费用。 86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负责。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除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 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应完成场地的清理工作及环境恢复工作。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前提交。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2、国家计划 重大调整。3、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24. 争议的解决 87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注:本合同约定内容,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内容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88 第四节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表 格式参见工程量清单格式 89 附件 2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 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Y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90 附件 3 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 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Y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9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 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全部 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3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自行 测算(其中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2.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 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 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 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2.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 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3.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获取,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用于进一步明 确正文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的未尽事宜,如与正文内容相抵触,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 说明为准。 92 第六章图纸 图纸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获取。 9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概况 修复废弃矿山图斑(包含 ZL5-11-1、ZL5-11-2、ZL5-11-3、ZL5-14、ZL5-14(A、B、C)等区), 整体采取清理危岩体、削坡、边坡修整、回填垫坡、整平、覆土及种植植被、标识牌、修建截水沟、 格宾石笼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 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以下所给出的技术标准、规范不认为是最全面的,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的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水土保持技术术语》(GB/T20465);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3)以上提供的标准、规范及规程如与现行的、最新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以 现行的、最新的为准。 (4)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 理人指示为准。 9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95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符合性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9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97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 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9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9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 澄 清 确 认 、 递 交 、 撤 回 、 修 改(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00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 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 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 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 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01 四、投标保证金 注:附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或保函) 10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3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 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 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 的内容)等。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应 按附表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详见暗标编制要求。若采用技 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暗标编制要求,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施工组织设计正文最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进度计划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附表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附表七封面 104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 部位备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单位:人)
附表三:进度计划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05 附表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纸张要求:A4 2、封面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 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 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 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 许出现空格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 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 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 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6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106 附表七:封面(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施工组织设计字体采用一号宋体,顶行居中,正本采用小 一宋体,另起一行居中) 施工组织设计 (正本) 107 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汇总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说明:后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等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说明:后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养老保险 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8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 程”) 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工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9 八、符合性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10 11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1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13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14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 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115 (六)信誉要求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近三年内,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如我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 以上列明的情形,我公司自愿放弃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如涉及 刑事犯罪,依法追究我单位刑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后附相关查询截图 116 (七)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我公司在 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我公司自愿放弃 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如涉及刑事犯罪,依法追究我单位刑事责 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7 九、其他材料 附件 1 关于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的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我单位承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全部真 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接受任何处罚。如涉及刑事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8 附件 2 投标人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材料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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