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250120260628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发布日期:2026-07-02

【招标公告】A1525012026062801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采购单位 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灏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 地项目二期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1525012026062801001 招标人: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 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灏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 ......................................................................................................................................15 2.招标文件 ..............................................................................................................................18 3.投标文件 ..............................................................................................................................19 4.投标......................................................................................................................................22 5.开标 ......................................................................................................................................23 6.评标 ......................................................................................................................................24 7.合同授予 ..............................................................................................................................2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6 9.纪律和监督 ..........................................................................................................................26 10.招标代理服务费................................................................................................................28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29 评标办法前附表.......................................................................................................................29 1.评标方法..............................................................................................................................34 2.评审标准 ..............................................................................................................................35 3.评标程序 ..............................................................................................................................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一)合同协议书 ......................................................................................................................40 (二)通用合同条款 ..................................................................................................................40 (三)专用合同条款 ..................................................................................................................4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45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48 第一章招标公告 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公开招标 公告 项目编号:A1525012026062801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经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并以二发改发<2026>143号文件的批 准,招标人为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二连浩特市“驼萌苏” 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的投标人踊跃参加投标, 现公告如下: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 2.项目编号:A1525012026062801001 3.项目地点: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4.项目总投资:***.85元; 5.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 6.项目主要内容:
序号标段名称项目规模招标金额
1一标段新建钢结构骆驼养殖舍1栋、名称为2#驼舍,建筑面 积1452.36平方米。配套设施为道路、电力、给排水 外网等,2#驼舍采用钢结构,为丙类场房,耐火等 级二级。***.85
7.计划工期:2026年7月30日—2026年12月30日,共154日历天。 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 为准。 8. 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此项目由于工期紧张,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最多只 能中标1个标段。 1 三、资格要求: 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及省、部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 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 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 3.现场管理机构组成其他人员:需提供五大员有效的相关资格证书(施工员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质检)员证、材料员证、资料员证);4.各投标人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 能力。 5.本项目施工接受联合体投标:①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 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施工总承包 资质且承担工作量最多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② 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 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 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的;③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银行 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④联合体最多允许 2 家单位。 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 该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8.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 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9.投标人在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息记录的,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投标人,不 得 参 与 投 标 ; 投 标 企 业 被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2 (http://jzsc.mohurd.gov.cn/home)计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 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10.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四、投标报名及电子标注意事项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不 休 息 )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网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下载电子招标 文件。 2.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先 办理 CA 数字证书;如投标人已有内蒙古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的 CA 数字证书则无须重新 办理。CA 数字证书申办成功后,需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互认系统”跨 平台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完善,完善后自行点 击审核通过。通过后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点击同步内蒙古主体库诚信 信息,即可同步相关信息,办理 CA 数字证书窗口电话:0479-8108426。 3.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CA 及电子签章互 通驱动”,可到(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下载驱动及操作手册,网站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4.如有补充通知、澄清及变更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网进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 人应随时关注网站信息,如果未及时关注造成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北 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 开 标 地 点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监督 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 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 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 3 der)。 5.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不 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 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投标人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 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 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到(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下载驱 动及操作手册。 六、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nmgztb.com.cn) 六、其他说明 (1)1、根据“锡署办发【2024】110 号 ”文件要求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盲评”方式。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 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七、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联系人:*** 4 地址: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灏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 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灏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锡林浩特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
1.1.5建设地点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
1.1.6建设规模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2.1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2招标范围本项目建设规模内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2026年7月30日—2026年12月30日,共154日历天。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 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 及以上资质及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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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投标人 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 书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它在 建项目建设工程; 3.现场管理机构组成其他人员:拟派本项目五大员有 效的相关资格证书(施工员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质量(质检)员证、材料员证、资料员证)及劳动 合同、社保证明。 4.各投标人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本项目施工接受联合体投标:①投标时需提交联合 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 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 质且承担工作量最多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相关工作范围;②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 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 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 段工作量 40%的;③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冻结;④联合体最多允许 2 家单位。 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 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 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 该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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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 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8.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 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 停期内的。 9. 投 标 人 在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息记录的,处罚期限尚未 届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企业被“全国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计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的 投 标 活 动 ;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10.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如发现所 提供的证件、资料证明缺乏真实性,投标人将依照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1.4.1近年财务状况年份 要求近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或 2023 年度-2024 年度,如 投标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可提供成立后最近的年份)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2.2.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 2、投标人若对电子招标文件有疑问的,请在获取电子招 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电子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 交 易 系 统(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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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疑问提 交至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3、招标人或代理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提出答疑澄清时,投标人必须需要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答疑澄清文件,以确认答疑澄清 文件收到,否则,如果投标人以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变更 或停机等为由而辩称未收到澄清文件,其责任自负。
2.3.1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内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够 15 天,延长开标时间。
1.13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澄清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从发售招标文件起 10 日内 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内以网上提问的 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接到答疑 问题 3 日内做出答复,代理机构所作出的任何答复,所有 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2.2.2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 递 文 件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2.2.3开标开标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 线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监督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组织开标。
2.2.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以内。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 招标文件提出答疑澄清时,投标人必须通过登录“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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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如果投 标人以联系方式变更或停机、未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等为由而辩称未收到澄清文件,其责任自负。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以内。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 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时,投标人必须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修改文件。如果投标人以联 系方式变更或停机、未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等为由而辩称未收到修改文件,其责任自负。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等
3.2.7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一标段:***.85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招 标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3.2.1投标报价采用的方 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综合单价包括一个 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 费与利润。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实物消 耗量,结合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配置、参考市场材料价格情况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 定综合单价。
3.3.1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不含当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收取 提交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 证保险以及现金或者支票;(因新系统与金融机构尚未完 成联调,建议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银行保函,如投标人 用电汇,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保证金,缴纳不成功后果自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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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无 递交投标保证证金时注意以下内容: 1)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 以上 2)若采用电子保函: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系统互认的金融、担保、保险机构 出具的电子保函
3.5.1资格审查方式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 员会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2、资格审查内容: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企业法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开户信息; (7)拟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8)拟派本项目五大员有效的相关资格证书(施工员证、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质检)员证、材料 员证、资料员证)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9)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组 成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 休证明(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 专用章)。 (10)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内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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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相关 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需体现网 站名称及截图时间)。 以上所要求的所有证书由评委审查,如果资格后审证 件不齐全或模糊不清,视为无效投标。
3.6.1签字或盖章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须加 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授权 委托人的电子签字)。 2、开标一览表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电子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的电子签字)。授权委托书委 托代理人签名须为手写签名,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名须为 电子签章,投标企业签章须为电子公章。 3、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原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应逐页 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委托 人签字。 备注:①电子签章指签字或盖章; 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6.4投标文件份数上传系统电子版投标文件 1 份。 备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的投标文件必须确保内容齐全 且能正常打开,如有格式错误或无法正常打开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与电子投 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份。
3.6.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NMG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 上 传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上 传 至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s : / / 2 1 9 . 1 4 8 . 1 7 5 . 1 7 9 : 9 4 4 3 / t p b i d d e r ) 中,加密的投标文件(*.NMGTF)应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未按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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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电子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2.7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投标人签到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社会抽取专家 5 人,甲方评 委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ggzyjy.nmg.gov.cn/)内蒙古招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不收取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收取
10.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电子招标投标
11.2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11.3特别说明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 加开标会议。 二、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 (1)参加电子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单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内,上传企业相关业绩、财务、奖项等信息,因入库资料 的有效性、正确性、完整性等问题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或 不予计分等后果投标人自负。 (2)电子标项目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若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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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 (3)加密的投标文件(*.NMG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加密 的投标文件(*.NMGTF)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未按照要求加盖电子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4)开标时须使用的 CA 锁,以供解密投标文件,未解密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否决其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5)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后不同的投标文件不能有相同 的编制机器码,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无效投标处 理。 (6)投标人未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拒绝其投标。(7)不同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相似度(按百分比计算)达到多少视为雷同,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认定。
11.4兼投不兼中此项目由于工期紧张,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最多只能 中标 1 个标段。
11.5其他
14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5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 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 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本招标须知对投标人的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的有关证 件和资料。除另有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一词包括联合体各成员。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 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与招标人联系, 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 1.9.2 招标人建议投标人进行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场地空间、装 卸条件等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 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9.3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 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踏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再另举行其它答疑会,所有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 17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 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 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2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内(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除外)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以电子文 件形式(包括扫描件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电子文件形式的方式、 集中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请各投标人在系统内的 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如投标单位未以网上答疑形式提出疑问,招标单位将 不予解答。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 18 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进行修改,投标 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系统内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 清文件。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 未按本项目澄清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的修改 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澄清文件为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 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报价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3.1.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考核 证)、主要人员证件,类似工程业绩、证书等(包括资格审查部分要求的 所有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包括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的具体情况) 19 3.1.3 报价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采用“暗标盲评”方式,具体要求详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编制要求。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 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 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调价函: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递交调价函按无效 标处理。 3.2.4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 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 价。 3.2.5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中标后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 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3.2.6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应为固定总价。对于价格调整,除招标 文件另有规定外,任何时候投标人不得单方面调整其投标价格,请投标人 自行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规定价格可调整时,将视作非 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0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3.5.1 不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符合新点软件标书制作要求,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本项目为全程不见面电子化投标,投标文件按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 并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 4.2.7 到投标截止期后成功递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再退还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电子文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2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远程开标,所有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准时参加投标。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为全程不见面电子化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开标会议结束后将不再对开标过程中的异议进行受理答复。 5.4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做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 名(或印鉴),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印鉴)的; (2)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 授权委托人签名(或印鉴)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文件的要求及时上传至系统的; (4)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对投标文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 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8)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3 (9)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后不同的投标文件编制机器码相同,视为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10)不同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相似度(按百分比计算)达到多少视 为雷同,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认定; (11)开标时由于投标企业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12)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条款; (1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依据。 24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 次推荐前 3 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 分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7.1.2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25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 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26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确需复核、复评、审查的,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 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 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 并说明。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 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 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签字(特殊要求除外)。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或对投标内 容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法人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给出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给出格式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户开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开户信息
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 上资质,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 人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 书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 效期内。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 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它在 建项目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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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拟派本项目五大员有效的相关资格证书(施工 员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质检)员证、材料员证、资料员证);
劳动合同及社保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主要 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明(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 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信用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内信 用中国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相关主 体信用记录的截图(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网站名称及截图时间)。
2.1.3响应性 评审 标准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工期计划工期:2026 年 7 月 30 日—2026 年 12 月 30 日,共 154日历天 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 实际开竣工时间以中标后合同书约定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
工程量清单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 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 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其他因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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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5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结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有效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1、确定有效报价: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 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a. 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小于等于 5 时 评标基准价 = 招标控制价×70%+ 有效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b. 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大于 5 小于等于 10 时 评标基准价 = 招标控制价×70%+ 有效投标 报价去掉 1 个最高报价并去掉 2 个最低报价后 的算术平均值×30%; c. 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大于 10 小于等于 15 时 评标基准价 = 招标控制价×70%+ 有效投标 报价去掉 2 个最高报价并去掉 4 个最低报价后 的算术平均值×30%; d.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大于 15 小于等于 20 时 评标基准价= 招标控制价×70%+ 有效投标 报价去掉 3 个最高值并去掉 6 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30%; e.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多于 20 家(不含 20 家), 评标基准价= 招标控制价×70%+ 有效投标 报价去掉 4 个最高值并去掉 8 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30%。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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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1)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50 分)打分办法招标人设置有招标控制价,本项目的招标控制 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计算报价得分为: a.投标报价=基准价的,得 50 分; b.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于 1%扣 0.5 分,最多扣 5 分; 该项计分公式为:K=50+<(Q-q)/q>*100/1*0.5(45≤K≤50) c.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于 1%扣 0.5 分,最多扣 5 分; 该项计分公式为:K=50-<(Q-q)/q>*100/1*0.5(45≤K≤50) 以上公式中:Q为投标报价,q为基准价, 本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议打分 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以总投标报价为计算依 据。
2.2. 4 (2)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40 分)综合说明与施工总 体安排(8 分)主要评定综合说明是否全面、系统,施工总体 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 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0-8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6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可行,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环境保护有充分保障。0-6 分
质量保证措施(6分)主要评定投标企业拟报的质量等级,从各方面 把关到各工种的配合、工序的质量要求,内部 质检制度的建立等,及阐明其保证达到自报等 级的具体措施和手段。0-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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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保证措施(6 分)主要评定投标企业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保证 体系是否完善、合理,施工现场人员保护、施 工机具安全保护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具 体。0-6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3 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具体、措施合理可行。0-3 分
工期保证措施(3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具体可行,分析投标企业提出工期安排是否合理,赶工期 措施是否切实可行。0-3 分
资源配备计划(3分)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投标企业在该项工程中,对于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数量、质量、先 进性是否合理,对于拟投入的本工程的劳动力 配置计划是否合理。0-3 分
项目特殊部位、关 键部位及难点处 理及防治措施(3 分)结合工程的特点,主要评定投标企业在该项 目中对于特殊部位、关键部位及难度处理措 施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是否有效 0-3 分。
创新及绿色施工方 案(2 分)具有绿色及创新施工方案,且方案科学、全 面、完善、可操作性强,采取有效措施实现 四节一环保,最高得 2 分(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
2.2. 4 (3)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5 分)三大体系认证(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上在有效期内的三大体系证书 的得3分,提供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 (如联合体投标,由牵头单位提供)
33
财务审计报告(2分)投标人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2 年度—2024 年度(或 2023 年度-2025 年 度)的财务审计报告。3 年齐全得 2 分,不齐 全不得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参与方均 需提供,只提供一家不得分)
2.2. 4 (4)企业业绩 评分标准(5 分)企业工程业绩(5 分)投标单位近 3 年(2023 年至今)有类似工程 业绩(新建建筑工程业绩)有一项得 5 分,最 多得 5 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通 知书及施工合同。(如联合体投标,由牵头单 位提供)
说明: 1、本项目为资格后审。以上资料均需做到电子版投标文件中,若提供资料模 糊不清、无法辨认,则视为未提供。 2、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及评分表中所涉及的证书、业绩合同文本等资料,招标人有权事后审核原件,如与原件不相符的,视为虚假应标及骗标处理,招标人 与招标代理机构将上报监管部门严肃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投标人承担。 3、合同关键页指至少体现出:项目名称、规模、金额及签字盖章等页面。 4、技术部分由评委独立打分,技术部分得分为打分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议打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34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 名(或印鉴),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印鉴)的; (2)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 授权委托人签名(或印鉴)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文件的要求及时上传至系统的; (4)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对投标文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 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5 (7)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8)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9)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后不同的投标文件编制机器码相同,视为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10)不同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相似度(按百分比计算)达到多少视 为雷同,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认定; (11)开标时由于投标企业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12)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条款; (1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36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 序),由定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3.4.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评标报告可包含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主要结合评审的要求从特点、优势、风 险等方面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客 观记录。 3.4.3 确定中标人后,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行,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此合同格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8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9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 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 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40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4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监督人执贰份。 44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号: 邮政编码: 监督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4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46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47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48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49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50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51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52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5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5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56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57 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58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59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60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61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 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62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3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64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5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6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 67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8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69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70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1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72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3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74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75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6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77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 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8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79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80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81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82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83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85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86 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 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8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 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 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8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89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90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91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9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 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 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93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94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95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96 规定。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97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98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 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99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100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 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市政公用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101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扫描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 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 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102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 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103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104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5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0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通用条款,经 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无。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 进度后 5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5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重大 设计变更,3、政策原因,4、不可抗力因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合同工期执行,逾期扣 1‰违约金,自然灾害工期可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应及时发现情况并及时与监理方、发包方 114 协调解决。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地震; (2)洪水; (3)动乱。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 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报出实验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115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5 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5 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无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16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中标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3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3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等利润风 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其他价格方式:可调单价合同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17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日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具体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18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3.3 工程试车 119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毕后。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毕后。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的金额、扣除的质保金、应支付的工程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28 日 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12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8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规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天。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21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 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质量。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22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暴风六级以上、 暴雨、严寒。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18.3 其他保险无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无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2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 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 期竣工日 期
125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 量 等 级供应时 间送达地点备注
12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基地项目二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下列保修期内进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8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7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2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29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产地制 造 年 份额定功率(kW)生 产 能 力备注
130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31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32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 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33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 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34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质量说明材料。 135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136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137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38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3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40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41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2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14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电子版工程量清单,随招标文件网上获取) 144 第六章图纸 (电子版图纸,随招标文件网上获取) 14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 他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建设标准 的组成部分。 本文件约定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其最新版本,本 工程范围内的材料、施工及验收等都应依照最新版本执行。如果任何规范、规程和 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或有任何疑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予以澄清。 二、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材料及施工要求详见业主提供的工程相关资 料。 14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47 二连浩特市“驼萌苏”骆驼养殖 基地项目二期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8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函及附录………………………………………………………()二、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承诺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授权委托书…………………………………………………………()五、投标保证金…………………………………………………………()六、开标一览表…………………………………………………………()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 14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 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5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8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责任缺陷期1.1.4.4……
………………
………………
………………
………………
………………
151 二、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用承诺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 求,为营造我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 的交易主体形象,本人和本人代表所在单位(企业)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盟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组织或参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法律 责任和廉洁自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加强廉政建设; (二)本单位(企业)对所提交的单位(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审批文件等所有相关资料,均 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此真实性负完全责 任; (三)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员库中信息;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规避干扰招投标活动、泄露涉密资料、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 依法检查以及调查取证。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有授权委托书)签名: 单位(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152 三、联合体协议书(选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项目名称)_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153 四、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选用)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授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4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选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我 系(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共同授权委托(联合 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 加(项目名称)项目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 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 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注:(1)本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 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中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 单位的人员且应与“联合体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名称一致。 (3)后附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55 五、投标保证金 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雅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鉴于(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 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 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我方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人 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 期内送达我方。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扫描件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56 六、开标一览表 以新点系统为准,并将开标一览表放于此页(盖章、签字完整) 157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8 八、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后附项目组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159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身份证、建造师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 书复印件(若有)。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60 (三)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 (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开工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 已中标未开工工程,且在投标截止日前未办理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 手续。) 格式自拟 161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性质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投标人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 特别提醒: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弄 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6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的规定。) 163 (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164 (四)信用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内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需体现网站名称及截图时间)。 165 (五)投标信息表
投标人名称
质量
投标报价
工期建设地点
项目经理证书名称及编号
业绩及荣誉业绩: 1. 2. 3. ...... 荣誉: 1. 2. 3. ......
注:投标人填写此表中的业绩及荣誉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证明材料 166 十、其他材料 (此处附评标记分有关的获奖证明、企业荣誉、信誉及有利于投标人 中标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167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 2、封面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 入“正本”,不得加入空格。字号使用黑体一号字。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 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 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 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 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以此类 推。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 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 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 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 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 空格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 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 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 168 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 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 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 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技术部分将启用暗标格式清标功能。请按照编制要求进行编写。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零分处理。 169 施工组织设计(正本) 注: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 2.(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暗标盲评” 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盲评”方式。技术标编写,各投标人严格按照“投 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制作,方案内容自拟)。 (各投标人在编辑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需将注字内容全部删除)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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