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垃圾焚烧处理中 心建设项目-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1507222026070301001
标段(包)编号:B1507222026070301001001
招标单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内蒙古众投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7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1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68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0
第一章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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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众投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垃圾焚烧处理中心建设项目-设计 |
| 1.1.5 | 建设地点 | 莫旗尼尔基镇城西 8 公里处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自筹 比例: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 1.3.1 | 项目规模与招标范 围 | 项目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35983.25 平方米(约 53.97 亩),总建筑面积 3583.77 平方米,主要包括垃圾处理车间、余热利 用车间、生活设施配套用房、消防泵房及门房,配套室外硬化、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等设施,购置垃圾预处理生产线设备、垃圾焚烧装置设备、余热回收设备。项目建成后实现日处理生 活垃圾 150t。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计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深化设计等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管 理工作和配套服务。 |
| 1.3.2 | 设计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设计成果并审核通过,服务期直至 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束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达到规范设计深度要求,满足招标人需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 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具有足够能力来有效地 履行合同; 2)企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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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如投标人已办理新版资质, 按该通知改革后资质为准)。 3)人员资格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 环保工程师,在本单位注册(提供近 3 个月社保)。 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投 标 人 未 被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近三年内无行 贿犯罪记录。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 2.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 2 个,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4.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与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 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 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 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 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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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形式: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方式 | 以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s://ggzyjy.nmg.gov.cn)发布为准 |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详见发包人要求 |
| 1.12.3 | 偏离 |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
| 以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s://ggzyjy.nmg.gov.cn)发布为准。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s://ggzyjy.nmg.gov.cn)发布为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以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s://ggzyjy.nmg.gov.cn)发布时间为准 |
| 以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s://ggzyjy.nmg.gov.cn)发布为准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针对投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如有)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 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有,设投标限价,投标限价为 143.42 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1.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 元”中“”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含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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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 元 1. 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原因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只接受保函形式,暂时无法以其他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1.1 选择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银行保函 扫描件需放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 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1.2 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全程在线开具电子 保函。 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 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负责。 注:根据呼政办发〔2024〕54 号文件《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凡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估算价的 1%,最高不得超过 2 万元人民币。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法律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近三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详 见评标办法中财务状况评审项自行提供。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业绩的年份要求 |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 |
| 3.5.5 |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份 |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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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 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 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 求 |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 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 前,将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 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26-7-24 9:30)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地 点,在开标时间前,投标人提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线上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治区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 4 人及招标人 委派 1 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详见招标公告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历天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 | ☑不补偿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转账、支票、现金等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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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银行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 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 标会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操 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以各自 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 标后 30 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截止后由招标人批量解密。 注: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 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 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投标人 提前做好系统前期准备,以免影响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10.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 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 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3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 行理解。 |
| 10.4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5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 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 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 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 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6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按签订的代理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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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招标文 件中未提到的其 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 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
| 10.8 | 在未确认招标结果前,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10.9 |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 |
| 10.10 | 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 分内容不超过 500 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业绩奖项证明。 |
| 10.11 | 特别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2.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 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3.投标文件存在以下禁止情形或被认定为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 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 注:①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 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 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②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 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 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 密或者上传。 ③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 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10.12 | 本项目设计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 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 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 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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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4、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 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 页。二级标题为 1 、2 、3 、... ,三级为 1.1 、...2.1 、... ,四级标题为 1.1.1、...2.1.1、...(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 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 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 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 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设计方案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除满 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 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上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注意事项: 1、制作设计方案(技术暗标部分)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设 计方案编制要求”给定的内容及顺序制作; 2、(技术暗标部分)封面内容为:设计方案(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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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工程规模及内容、设计期限、质量要求及招标范围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
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
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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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现场查询);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
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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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
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文本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 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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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
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招 标 人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指定版块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 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
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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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 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
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 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
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 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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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 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
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注
册证书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
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
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
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
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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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
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
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不见面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5.2.2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
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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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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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
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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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 | 按评标得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 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资质等级 | 符合“投标人须知 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投标人须知 1.4.1”项规定 |
|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 符合“投标人须知 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投标人须知 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设计方案:50 分 商务部分:20 分 投标报价:3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 30%之和,A 为招标控制 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 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如下:1.当 n(投标人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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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 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3.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4.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5.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 (1) | 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50 分) | 设计方案 (8 分) | 设计方案切合工程实际,方案完整、经济适用、适用规范及标准 合理可行,得 5-8 分;一般得 1-4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针对本项目重点 及难点分析(6 分) | 对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有深度认识,并且分析全面,条理清晰。认识深刻、分析清晰的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投资控制措施(6 分) | 有具体的投资控制办法,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专业技术方案(6 分) | 对关键性技术问题认识清晰,且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解决方案。条理清晰、合理可行的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项目设计团队岗 位职责(6 分) | 项目设计团队岗位职责明确。合理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 提供不得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 施(6 分)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可行且明确的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设计进度保证措 施(6 分) | 进度保证措施完善可行且明确的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 供不得分。 |
|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6 分) |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安排充分合理的得 4-6 分;一般得 1-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2.4 (2) |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20 分) | 类似项目业绩(9 分) | 投标人提供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 日期为准)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有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9 分。注:投标文件中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扫描复印件,且所提供的合 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 页,内容不清晰无法辨认或未提供,均不予计分。 |
| 团队配置(5 分) | 1.拟派本项目设计人员配置: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 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 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提供一人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注:投标文件须附注册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及 2025 年 1 月至投 标截止日至少连续 6 个月社保缴纳信息,同一人员具有多个注册 证书不重复计分。 |
| 财务审计报告(3 分) | 投标人提供 2023-2025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需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每提供齐全 1 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体系认证证书(3 分) | 投标人取得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核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 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 得 1 分,最多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30 分) | 1.打分办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30 分; 2.投标人的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不足 1%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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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分) | | 计算),最多扣 5 分; 3.投标人的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不足 1%按比例 计算),最多扣 5 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 注: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 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 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 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21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
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 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73
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分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计算出得分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3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 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
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 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成果提交时间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
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
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 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73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 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 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 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 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 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 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 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 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 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响应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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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
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
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
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
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
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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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汇总评分结果
A4.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4.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 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 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
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 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
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开标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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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组织情况
(4)评标工作情况
(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6)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7)串标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8)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1)中标候选人名单
(12)废标情况说明;(如有时)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 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 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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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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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 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 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 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在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5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
……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 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7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7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报备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为:日历天。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3.支付方式:
4.关于支付方式的特别说明: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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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设计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时 间:
7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
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
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
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
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
73
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 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 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
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 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 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
批准、核准或报备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
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
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 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
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73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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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 顺序。
1.6 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 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报备,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报备。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 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报备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 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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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 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 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 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报备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报备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 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 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 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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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 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 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 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 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 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 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 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 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 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 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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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
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
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
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
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
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
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
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
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
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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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 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
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
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 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
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 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 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 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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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 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 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 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 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 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 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 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 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 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 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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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 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 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 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 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 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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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 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 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
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 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
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
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 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 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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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 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 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 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 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 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 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 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 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 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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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
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
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 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
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
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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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 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 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 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 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 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 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 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 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 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 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 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 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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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 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 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 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 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 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 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
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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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 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 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 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 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
73
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 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 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 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3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7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 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73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报备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73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
约责任:。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73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
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73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
73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设计进度表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73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工程设计范围
本次设计范围为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35983.25 平方米(约 53.97 亩),总建筑面积 3583.77 平方米,主 要包括垃圾处理车间、余热利用车间、生活设施配套用房、消防泵房及门房,配套室外硬化、绿化、给 水、排水、电力等设施,购置垃圾预处理生产线设备、垃圾焚烧装置设备、余热回收设备。具体设计范 围如下:
1、主体工艺工程: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垃圾焚烧装置系统、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垃圾储运及 投料系统、厂区固废处置配套系统设计,满足垃圾接收、预处理、焚烧处置、余热利用、达标排放全套 工艺要求。
2、土建工程:垃圾处理车间、余热利用车间、生活设施配套用房、消防泵房、门房等所有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基础、防渗、防腐、抗裂、消防专项设计。
3、总图及附属工程: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场地平整、室外硬化铺装、绿化工程、围墙、大门、厂区道路、排水、排污、防汛、防护设施设计。
4、公用配套工程:厂区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电缆敷设、综 合管网、弱电配套等全套附属设施设计。
5、设备专项设计:完成本项目垃圾预处理设备、焚烧设备、余热回收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匹配、设备基础、安装条件、接口配套、工艺衔接设计。
6、其他内容:包含项目全套工程概算编制、技术经济分析、节能设计、环保专项设计、安全设施 配套设计、总图管线综合优化等全部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阶段
投标人须完整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全部阶段设计工作,各阶段深度严格执 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满足报审、评审、审查、施 工落地全部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深化各专业系统设计,明确工艺方案、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结构形式、配套 系统方案,编制完整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满足初步设计评审、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等部门审批要求。
2、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批复初步设计,细化各专业施工图纸、节点详图、设备技术参数、施工 工艺、材料标准、安装要求,出具全套完整施工图纸,确保图纸可通过施工图审查、可直接用于工程招 标、设备采购、现场施工及竣工验收。
三、全过程设计服务内容
73
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从设计启动至项目竣工验收、质保期满的全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具体包含
以下内容:
1、报审报批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设计评审、专家答疑、图纸修改优化,全程配合规划、环保、住建、消防、发改等主管部门报审、报批、审查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无条件完善设计成果,直至
全部设计文件审批通过。
2、招标配合服务:配合完成施工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的技术答疑、参数核对、清单及概算核对、技术条款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招标所需全部设计技术资料。
3、施工现场服务:施工全过程驻场及技术配合,开展设计交底、技术指导、图纸答疑;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及规范要求,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洽商等技术文件;配合隐蔽工程验收、关键
工序验收、阶段性验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设计技术问题。
4、验收归档服务:全程配合项目竣工验收、环保专项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竣工资料 编制与归档工作,根据验收意见完成设计整改、资料完善,保障项目顺利投产运行。
5、质保期技术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内持续提供技术咨询、工艺优化、运行技术指导服务,及时响应招标人技术需求,协助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
行。
73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 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3 |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 图,建筑钉桩图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5 |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 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提 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 7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 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8 | 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 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9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 域位置图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0 |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 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 料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1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73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 | | 均按国家 标准要求 量发图。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 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 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73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 资格或职 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73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单价: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施工阶段驻现场设计代 表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
(2)其他: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计费用 分项名称 | 总建筑面积 (万 m ² ) | 单价 (元/m²) | 设计费合计(万元)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
| 合计总价 | |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注:
1.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招标不进行投标补偿。
2.设计人因项目建设现场服务产生的差旅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中,招标人不进行额 外补偿。
73
附件 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73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设计范围
本次设计范围为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35983.25 平方米(约 53.97 亩),总建筑面积 3583.77 平方米,主 要包括垃圾处理车间、余热利用车间、生活设施配套用房、消防泵房及门房,配套室外硬化、绿化、给
水、排水、电力等设施,购置垃圾预处理生产线设备、垃圾焚烧装置设备、余热回收设备。具体设计范
围如下:
1、主体工艺工程: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垃圾焚烧装置系统、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垃圾储运及 投料系统、厂区固废处置配套系统设计,满足垃圾接收、预处理、焚烧处置、余热利用、达标排放全套
工艺要求。
2、土建工程:垃圾处理车间、余热利用车间、生活设施配套用房、消防泵房、门房等所有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基础、防渗、防腐、抗裂、消防专项设计。
3、总图及附属工程: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场地平整、室外硬化铺装、绿化工程、围墙、大门、厂区道路、排水、排污、防汛、防护设施设计。
4、公用配套工程:厂区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电缆敷设、综 合管网、弱电配套等全套附属设施设计。
5、设备专项设计:完成本项目垃圾预处理设备、焚烧设备、余热回收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匹配、设备基础、安装条件、接口配套、工艺衔接设计。
6、其他内容:包含项目全套工程概算编制、技术经济分析、节能设计、环保专项设计、安全设施 配套设计、总图管线综合优化等全部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阶段
投标人须完整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全部阶段设计工作,各阶段深度严
格执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满足报审、评审、审查、
施工落地全部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深化各专业系统设计,明确工艺方案、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结构形式、配套 系统方案,编制完整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满足初步设计评审、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等部门审批要求。
2、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批复初步设计,细化各专业施工图纸、节点详图、设备技术参数、施工 工艺、材料标准、安装要求,出具全套完整施工图纸,确保图纸可通过施工图审查、可直接用于工程招
标、设备采购、现场施工及竣工验收。
三、全过程设计服务内容
73
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从设计启动至项目竣工验收、质保期满的全周期、全过程技术服务,具体包含
以下内容:
1、报审报批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设计评审、专家答疑、图纸修改优化,全程配合规划、环保、住建、消防、发改等主管部门报审、报批、审查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无条件完善设计成果,直至
全部设计文件审批通过。
2、招标配合服务:配合完成施工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的技术答疑、参数核对、清单及概算核对、技术条款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招标所需全部设计技术资料。
3、施工现场服务:施工全过程驻场及技术配合,开展设计交底、技术指导、图纸答疑;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及规范要求,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洽商等技术文件;配合隐蔽工程验收、关键
工序验收、阶段性验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设计技术问题。
4、验收归档服务:全程配合项目竣工验收、环保专项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竣工资料 编制与归档工作,根据验收意见完成设计整改、资料完善,保障项目顺利投产运行。
5、质保期技术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内持续提供技术咨询、工艺优化、运行技术指导服务,及时响应招标人技术需求,协助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
行。
7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3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73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设计方案
八、其他资料
7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一 )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
增值税税率为),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如 有 ) ;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 7) 设 计 方 案 ;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75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76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 2 | 设计服务期限 | 1.1.4.3 | 日历天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2.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7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78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
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79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81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
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82
五、设计费用清单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 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 额 ( 元 )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
83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 ) 基 本 情 况 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 有 )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
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4
( 二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5
( 三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设计服务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6
( 四 ) 正 在 设 计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设计服务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7
( 五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88
( 六 ) 拟 委 任 的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 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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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 七 )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 书 ) 名 称 | |
| 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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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90
七、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设计人员;
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91
设计方案(正本)
91
八、其他资料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