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 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K1504232026070301001001
招标人: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内蒙古鸿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7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五章供货要求 ....................................................5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8
第一章招标公告
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已由巴林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2.2 建设地点: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院内
2.3 招标规模:对现有 300t/d 烘干塔进行改造,对现有烘干塔测温传感器、热风炉、脱 硫塔等进行技术改造。维修 1-12 栋库房外墙、门窗及外挂楼梯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38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K1504232026070301001001 | 标段名称 | 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 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 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
| 招标范围 | 货物-机械、设备类-农业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货物-机械、设备类-农 业机械-其他机械;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气工程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12.796431 | 工期(日历天) | 137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方应为设备的生产厂 家或经销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供应能力。联合体成员(施工单 位)要求:(1)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 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 格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 职(提供承诺书)。(1)投标人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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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贰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 职(提供承诺书)。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
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
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承诺书)。
3.3 其他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2)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文件
须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 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4)投标企业最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提
供截图或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7-7 17:00 至 2026-7-13 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 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7-28 09:00,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
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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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其他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
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工业园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鸿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 7-11 号楼 A 座 81001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巴林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
联系人:董海涛
联系电话:15004865521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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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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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工业园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鸿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 7-11 号楼 A 座 8100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
| 标段名称 | 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粮食收储设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对现有 300t/d 烘干塔进行改造,对现有烘干塔测温传感器、热风炉 脱硫塔等进行技术改造。维修 1-12 栋库房外墙、门窗及外挂楼梯等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供货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 验收 |
| 1.3.3 | 交货地点 | 巴林右旗城镇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院内,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
| 1.3.4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1)投标人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 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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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中任职(提供承诺书)。 信誉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2)投标企业最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串通投标、违 法分包等不良记录。提供截图或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财务要求: (1)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文件须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 拟); 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
| 1.4.2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 体全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方应为设备的生产厂家 或经销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供应能 力。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要求:(1)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 师执业资格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承诺书)。以联合体 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情形 | /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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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 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
| 1.9.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 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 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 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 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 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 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标 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回复,下载后系统默认为投标 人已收到。 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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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评标办法中要求的业绩、资信等证明文件。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 法 | 一般计税方式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采用分项限价,各分项限价见下表:
| 序号 | 名称 | 分项限价(元) | | 1 | 建筑物修缮 | 993184.3 | | 2 | 电气工程 | 76162.81 | | 3 | 设备安装部分 | 2058617.2 | | 合计 | 3127964.31 |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超过此价格视为无效投标,不
再进行评审)
|
| 3.2.5 |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应包括运输费、装卸费、零星材料费、保险费、伴 随服务费、备品备件、维修及测试仪器费,以及所有对材料及设备 应征收的已付或将要支付的各类税费以及应摊入的费用,并考虑拟 获得的利润及应承担的风险。交货单价、合计值是中标人提供材料 及设备的全部费用体现。
(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收取。
说明: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
1.属于政府投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 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
减免保证金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 函”。 |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他的情形 | / |
| 3.5.1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 见评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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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 要求 | 提交电子投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 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 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纸质投标文件要求:中 标人在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前应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 份。 |
| 3.7.4 | 签字和(或)盖章要 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和( 或)盖章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若无法进行电子 签章,此处机打委托代理人名字即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给 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 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 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和(或)签字。如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此处按给定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即可,不对联合体除牵头方以外成员单位使用 CA 数字证书盖章和(或)签字作出强制性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涉及 造价人员签字盖章处无需签字盖章。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书不予退还。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参加开标 会议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由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济专家 5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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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三名并标明顺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 pubservice.com)上发布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 (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 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 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办理 相关手续。如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 标 | 是,全过程网上招投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详见评标办法 |
| 10.3“暗标”评审 |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 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 子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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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10.7 |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 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 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 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11 | 10.11 监督:详见招标公告 |
| 10.12 |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 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 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 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 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 释。 |
| 10.13 | 本项目投标总价为全费用,包含该项目产品的成本、利润、税金、运保费、安装、调试 及相关售后服务等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的一切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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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
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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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单位自行承
诺的无行贿行为承诺书为准);
(17)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良记录。(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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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 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数的投标将被否决。1.11.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 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电子招标 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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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悉澄 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 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进行修改,并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招标文 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15 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悉修 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 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
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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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款规定办理。
3.投标文件的组成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文件第六章的各项内容。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
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
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
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
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
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
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
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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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应附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审查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
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
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
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招标,无须提交纸质文件,无需密封。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
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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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
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
标结果确认;
(4)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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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 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招标 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 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 剩余有效投标单位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 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 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 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公示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 的同一媒体发布。
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供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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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 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相关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 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部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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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发现上述任一情形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 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 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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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 者其他好处。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 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 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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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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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的主要设备规格参数 要求作出实质响应,如未响应或响应参数不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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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则视为无效投标。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10 分 技术部分:40 分 投标报价:5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 B ×30%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 商务评分 标准 (10 分) | 业绩 (10 分) | 投标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同类 业绩【烘干塔新建或烘干塔提质改造(不包含日常零 星维修)】,每提供 1 项得 5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未提供不得分。(附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业绩认 定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2.2.4 | 技术评分 标准 (40 分) | 施工方案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质量和进度保证措施、项目人 员安排、资源配备计划等),根据项目方案总体编制 水平、方案设计合理性、方案完整程度、方案可行性 等进行综合评审得 6-10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供货方案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供货周期、包装及运输安排、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 障措施)。根据供货方案总体编制水平、方案设计合 理性、方案完整程度、方案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得 6-10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进度方案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进度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进度计划、进度保证措施、进度偏差解决措施等),根据进度方案总体编制水平、方案设计合理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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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完整程度、方案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得 6-10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风险管控方案(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风险管控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 限于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案、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 预案等),根据风险管控方案总体编制水平、方案设 计合理性、方案完整程度、方案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 审得 6-10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技术评分说明: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项目方案,以简洁明了、符合项目实际为宜,方案整体应当控制 在 300 页以内,超出 300 页以外的部分,评委有权不 予评审。 |
| 2.2.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 分) | 报价 得分 计算 | 1.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 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 理,不再参加评审。 2.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计算出的算术 平均值 B×30% 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 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 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 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以此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视为无效的投标 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的则 不参与 B 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以总投标报价作为计 算依据): 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 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得基础分 50 分; 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每上浮 1%扣 0.5 分,最 多扣 2 分(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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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 注:①投标人须如实提供得分内容相关的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企业,评标委员会有权废除该投标。 ②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资格或加分业绩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 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③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初步评审-资格评审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需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 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辩,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论的投标人 自行承担后果。 ④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 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 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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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 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
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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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
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
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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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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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 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项目电子清标(标书特征码、特征码比对、技术标雷同性分析、经济标错误雷同性 分析对比)
B1.6 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存在围标串标、弄虚 作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且已计入全国市场主体不良
行为记录,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
细原因,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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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技术偏差表、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
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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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 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 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 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 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
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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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 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 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 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 体成员问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
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巴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
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克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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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 误后 5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 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 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 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 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 用。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 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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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各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
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 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
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 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录如向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 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 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
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魁旦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和住,则有 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联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
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各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 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
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 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
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 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
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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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 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 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
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各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 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
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 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都 快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 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
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 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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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
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
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
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
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
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 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
同条都快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 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各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
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
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38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 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 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 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 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 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 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 j 机构的检 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 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 备质量在内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 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 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 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 出现二是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却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 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 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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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解核指标,则卖方应 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
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
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
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
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 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
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
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 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 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 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
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 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 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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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 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 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 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 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
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 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 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 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 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
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
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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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 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 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 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 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 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 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 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各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 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 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各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 供工作如车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 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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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 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
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 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 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各品各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的,卖方应免费提供,并附尝买方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 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 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
方和拉堂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
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卖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配件、备品备件均为全新的、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行业、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住。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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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该产
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 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 后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 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 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到位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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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
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
14.4 因归责于卖方的事由,买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合同 解除后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逾期退还,每日按退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
付逾期违约金),并按照合同价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解约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
方经济损失的,还须据实赔偿。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 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
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 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
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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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 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如重知另
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 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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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除下述条款外,其他均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试运行: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1.2 临时验收(预验收):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所有
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
1.1.3 最终验收:指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质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
2.合同范围
2.1 中标人为招标人(供应的)设备,包括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备品
备件、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
设计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以下
称“技术服务”)。中标人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附件执行。
本合同货物为:
具体数量及规格以报价清单为准。
2.2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本合同附件。
2.3 中标人负责本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2.4 中标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派遣代表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
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技术服务。
2.5 中标人应负责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中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
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并有义务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招标人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2.7 在合同设备临时验收后,对机组进行第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中标人有义务根据招
标人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工作。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中标人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随机备品备件及
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民币,(大写:),该合同价格中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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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为元人民币,增值税税金为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为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 价格。
3.1.2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 3.1.1 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第(2)项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 具价格是项目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
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进行车板交货的一切
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公路、水路、铁路等何种运输方式,中标人负责运输
至项目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且保持总价不变。
3.1.3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
3.1.4 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中标人负责交付招标人,中标人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 费用。
3.1.5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 3.1.1 条第(3)项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的中 标人服务范围和中标人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招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招
标人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3.1.6“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
3.1.7 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中标人供货 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中标 人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1 期: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90%(以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为准)。
2 期:质保期结束后,全部货物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 10%(以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为准)。
3.2.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罚款时,中 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双方书面确认一致后,用电汇方式汇入招标人
银行的帐户。如超过一个月不确认或逾期不交,招标人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中
标人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银行当年利率计算)扣除。
3.2.2 中标人出具的保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中标人自己承担。
3.2.3 中标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 应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招标人有权拒付货款/技术服务款。
3.2.4 本合同项下招标人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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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3.3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不调整。
4.试验、验收、包装、运输和储存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5.技术服务
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需做到在接到招标人现场技术服务通知后(书面或电话)24 小时 之内响应,48 小时之内人员及必须的设备材料到位。如不能按时到位,每发生一次中标人向 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6.质量保证期
一年。
7.违约责任
7.1如果不是由于招标人原因或要求推迟交货而中标人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 货时(人力不可抗拒事件除外),招标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中标人收取罚款:
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
迟交第 5-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5%;
迟交第 9 周及以上,则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2%;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项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该项合同设备合同总价的 10%,中标人支付 迟交罚款,并不解除中标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一个月时,招标人应保留与中标人协商的权力,
共同商定中标人应向招标人赔偿的招标人的损失,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招标人有权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
7.2 如果由于中标人责任所造成的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设备的起动延误时,则中标人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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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规定支付设备迟交罚款,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
该设备纠正缺陷后或在现场完成修好的日期为至。如果中标人要求在现场进行修理,招标人应
尽量提供充分的合作,发生的费用将由中标人负担。
7.3 如由于中标人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个图号每迟交 一整周,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支付罚款 5 万元人民币。
7.4 如果招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中标人款项,相应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 计算。
8.不可抗力
8.1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至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8.2 在投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合同价保持不变,招标人和中 标人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中标人按调整后的国家法
定税率向招标人出具增值税发票。
9.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10.1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0.2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 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中标人在取得招标人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中标人一样为履行
本合同对招标人承担责任,中标人应对其分包商的行为、疏忽、违约(如果有的话)承担责任
。
10.3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通讯内容,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合同双方认为有此需要。
10.4 中标人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变更,但招标人可以在征得中标人 同意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如这些变更严重地影响到合同价格和时间,
招标人应当出具变更通知书说明其内容。
10.5 如果中标人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招标人将用书面通知中标人加 以纠正。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对该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或者认为在三十天内来
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招标人将立即宣布暂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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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对于这种暂停,招标人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和损失将由中标人负担。
10.6 如由于发生在招标人的原因而又非中标人的意愿,中标人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 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中标人可以暂停本合同,招标人应承担双方同意的在暂
停期间中标人所发生的费用。
10.7 只有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但应以书面通知中标人,说明终止 的内容和有效日期,这时招标人应与中标人谈判经协商后承付下列费用(但由于中标人的违约
或破产引起的终止除外):
(1)终止日期前中标人已执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
(2)中标人为执行合同而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费,这些材料及设备在招标人付款后应成 为招标人的财产。
(3)终止合同而直接引起并已由中标人付出与合同有关的合同必需的费用。
10.8 如果招标人为执行合同而向中标人预先支付的金额(包括预付款和生产进度款)大 于根据上述条款应向中标人支付的金额,招标人有权收回其余额及利息。
10.9 在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1)中标人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材料,在招标 人未取走之前中标人应负责存放,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招标人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中标人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10.10 中标人不承担任何后期损失的责任,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 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0.11 中标人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11.保险
11.1 中标人应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中标人为 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运输一切险,保险额度为投保设备总价 100%。保险区段为中 标人生产基地到施工现场交货验货无误后为止。如果合同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和/或损坏,其 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有责任根据招标人要求在一周内补供 丢失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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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如因中标人未购买相应的保险或怠于要求保险理赔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 有权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弥补招标人损失,不足部分中标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冲突,执行较高标准!
52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
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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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日
参加(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
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 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54
第五章供货要求
1、中标人需确保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其质量应达到国家及地 方相关标准规范的合格要求。
2、交货时,中标人须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说明书、设备合格证书等与设备相关的合 格证明材料以及详细技术资料等。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相符。
3、设备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将组织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完成交货。
4、中标人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标准进行设备的配送,确保所提供的设备在其 使用寿命周期内满足招标人使用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
任何问题负责。
5、合同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招标人将组建专家验收小组,对合同货物的规格、质量、参数、外观等进行检验,检验按以下方式进行:
(1)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中标人提交的货物 进行现场初步验收。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予以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中标人在交货前应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并整理验收文件,列出清单,作为招标人 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结果应随货物一并交付给招标人。
(3)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人员到达现场,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结果报告。
(4)中标人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后,应开展试运行。若试运行情况不符合招标人要 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若试运行情况符合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则需提供技术培训。
55
主要设备规格参数要求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1 | 斗式提升机 | 1.名称:仓前提升机 2.型号:TDTG50/32 3.提升高度:H=22m Q=100t/h N= 15kw 4.高分子聚乙烯塑料畚斗:高强度聚脂尼龙畚斗带;加 大机筒;头轮尾轮采用防破碎结构。 | 套 | 1 |
| 2 | 仓前提升机 钢架改造 | 1.名称:仓前提升机钢架改造 2.型号:2.4X2.4X24M 3.原有钢机加固,打磨喷漆,加高 3m 改造。角钢 75X75 需要 1.5 吨,角钢 63X63 需要 2 吨,用电焊焊接加高 4 人 X6 天,老钢架需要吊车拆除 4 人*天吊车 50 吨用两 天,拆除用 50 吨吊车 1 天 4 人*1 天,用磨光机钢丝刷 打磨涂锈 4 人*6 天,喷涂红丹防锈漆 1 遍 2 人*2 天红 丹 60 公斤,丙酸欧灰面漆 22 人*4 天面漆 120 公斤,稀料 60 公斤 | 座 | 1 |
| 3 | 钢板仓改造 | 1.名称:钢板仓改造 2.原钢板仓加溜管爬梯 11 米,并更换溜管 10 米等。需要角钢,方管,花纹板,2.5 吨。高分子聚氨酯耐磨 板 20 平方。 | 座 | 1 |
| 4 | 筛分设备 | 1.名称:圆通清理筛 2.型号:TCQY90/360 3. Q=80t/h N=2.2+1.5kw 4.双层筒结构。 | 台 | 1 |
| 5 | 新制作圆筒 清理筛钢支 架 | 1.名称:新制作圆筒清理筛钢支架 2.制作钢结构支架及检修平台,材质采用槽钢、角钢 焊接结构及检修平台 | 座 | 1 |
| 6 | 斗式提升机 | 1.名称:塔前提升机 2.型号:TDTG50/32 3.H=30m Q=100t/h N= 18.5kw 4.高分子聚乙烯塑料畚斗;高强度聚脂尼龙畚斗带;加 大机筒;头轮尾轮采用防破碎结构。 | 套 | 1 |
| 7 | 塔前提升机 钢架改造 | 1.名称:塔前提升机钢架改造 2.2.4x2.4 3.原有钢架加固,加高 4m,打磨喷漆。角钢 75X75 需 要 1.5 吨,角钢 63*63 需要 2 吨,用电焊焊接加高 4 人 X6 天,老钢架需要吊车拆除 4 人 X2 天吊车 50 吨用 两天。用磨光机带钢丝刷打磨除锈 4 人 X6 天,喷红丹 防锈漆 1 遍 2 人 X2 天红丹 60 公斤稀料 30 公斤,丙酸 欧灰面漆 2 遍 2 人 X4 天面漆 120 公斤稀料 60 公斤 | 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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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顺逆流烘干 机 | 1.300T/D 2.H=26.9m, Q=300t/d, N=2.2kw 3.降水幅度 13-15% 4.排粮机构变频调速电机驱动 5.进粮料位及排粮自动控制 6 用原有热风管道,更换保温层,双环抱冷风管道 1 套 7.塔体和热风管道保温后外包渗铝锌钢板 8.冷风双进风 | 套 | 1 |
| 9 | 冷风机 | 1.名称:冷却风机 2.型号:G4-73No11D N=18.5KW | 台 | 1 |
| 10 | 风机 | 1.名称:热风机 1 2.型号:G4-73No11D/45KW 3.外壳保温 | 台 | 1 |
| 11 | 风机 | 1.名称:热风机 2.3 2.型号:Y4-68No10D/2×37KW 3.外壳保温 | 台 | 2 |
| 12 | 料位器 | 1.名称:料位器 2.WL-ZXLW-1 3.为烘干塔 2 用 | 套 | 2 |
| 13 | 热风炉改造 | 1.名称:热风炉改造 2.型号:JLG-6Q=3600000kcal/h 3.N=1.1+7.5KW+37KW 4.机械式链条炉;炉温自动调节:出渣机更新、炉膛维 修改造,需要 T3 砖 1200 块,T19 砖 8500 块,耐火水 泥 3 吨,耐火骨料 5 吨。六人砌筑 15 天。 5.配列管式换热器,换热能力与热风炉相匹配: 6.包括热风炉鼓风机、引风机改造等 | 座 | 1 |
| 14 | 尾气处理系 统 | 1.名称:尾气处理系统 2. N=7.5KW 3.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器脱硫塔与热风炉配套 | 套 | 1 |
| 15 | 传感器 | 1 套高温传感器、3 套低温传感器 | 套 | 4 |
| 16 | 溜管平台等 | 1.名称:溜管平台等 2.工艺图内的所有设备地面以上的支架和各设备之 间的溜管等。需要角钢方钢 14 吨,用吊车、吊篮安装 固定。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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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5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提供,供货期为,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箱:
年月日
5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6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61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
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
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
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62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
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
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费。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日期:年月日
63
五、技术偏差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规格参数要求 | 投标人响应规格参数 | 偏差说明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注: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中主要设备规格参数做出实质响应,如未响应造成一切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有偏差,在“偏差说明”中做出详细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64
六、技术部分
65
七、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高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 | |
| 账号 | | 技工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66
八、报价内容
| 序号 | 名称 | 分项限价(元)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 1 | 建筑物修缮 | 993184.3 | | |
| 2 | 电气工程 | 76162.81 | | |
| 3 | 设备安装部分 | 2058617.2 | | |
| | | | |
| 合计 | 3127964.31 | | |
注:此报价表后须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67
九、投标文件其它内容
(一)商务要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可以完全满足(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所有主要商 务条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范围、质量标准、供货期、供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若有不符合或未按 承诺履行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68
(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取消 我单位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 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69
(三)其它材料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