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查干苏木以工代赈村组路建设项目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E1504252026070301001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人民政府 代理单位:赤峰永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6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3
第六章 图 纸...............................................................................................................9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9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9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巴彦查干苏木以工代赈村组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E1504252026070301001
一、招标条件
巴彦查干苏木以工代赈村组路建设项目已由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克发改字〔2025〕123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 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巴彦查干苏木以工代赈村组路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2.3 招标限额:
***.00 元
2.4 建设概况:拟建砂石路 4 条,路线总长度 24.632 公里。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II类),路基 宽 4.5 米,路面宽度 3.5 米。主要工程路基土方、路面及配套相关附属设施。
2.5 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施工。
2.6 标段划分:无
2.7 工期要求: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工。
2.8 质量要求: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项目经理 1 名
①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在本单位;
③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④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任职项目撤离。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流程网上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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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新点系统技 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新点系统投标业务咨询电话:0476-8288829)。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6 年 07 月 07 日 17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7 月 13 日 23 时 59 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default/login_bidder;交易系统访问路径:内蒙 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文件,造成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7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
6.2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 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投标人在 30 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逾 期未解密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8476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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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人民政府
地 址: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476-5220258
招标代理:赤峰永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邮编:025350
联系人:
***
电话:
***
特别提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显示的招标公告是根据系统固有选项生成 的,存在个别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以本 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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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人民政府 地 址: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赤峰永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 系 人:*** 电 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巴彦查干苏木以工代赈村组路建设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 |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施工 |
| 1.3.2 | 计划工期 |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工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条件 | 1.资质条件: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现场管理机构组成 (1)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及证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人: ①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在本单位; ③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类证 书并在有效期内; ④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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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中标后能够从任职项目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安全员 1 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 注:如投标人当地实行人员证件电子化管理的,涉及现场 管理机构人员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 法识别导致不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养老保险要求 需提供本投标人为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 时间当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如企业当地未开始 缴纳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可提供最近一 期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但需附主管部门文件证明)注 1: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可:①如投标人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提供可在 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同时提供现 场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 码或二维码; ②如投标人所在地区未实行养老保险缴纳信息网上查询,可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 单。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5 | 投标人费用 |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分包。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 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 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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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 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 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依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 标保证金施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要求,在赤峰市域 范围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且单 项合同预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 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以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 升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 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并提 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单位 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应信用承诺后,即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要求。工 程量清单中造价人员无需签字盖章。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未实行电子签章,此处机打 委托代理人名字即可。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 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 传。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 年 07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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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 地址: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综 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人。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 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 定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 (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 函的银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 行。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 内办理相关手续。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详见评标办法 |
| 10.2 最高投标限价 |
| 最高投标限价 | ***.00 元 |
| 10.3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10.5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 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6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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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
|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8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监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监督。 |
| 10.10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 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优先)、评标办法(前附表优先)、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本项目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赤发改农字〔2025〕376 号文件及国家,自治区和地方等有关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和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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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及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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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具有各级法院判决的 判决书或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明,并经官方网站核实才能认定)
(13)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且直至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仍未修复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只有经信用中国网站 核实结果才能认定)。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投标人了解的现场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问题之日起 3 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对投标人 所提问题的进行回复,投标人在此期间可致电咨询回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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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文件的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发出 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知澄清内 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取修改内 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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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 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规定处理。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明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存在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 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2)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视 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3)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由此增加的清单项 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 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按比例分 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2.4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成本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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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及中标 后按合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符合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本项目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内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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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的数据应保证为企业最新数据。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视 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确认;(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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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 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 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有效 投标人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中标公示及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以下异常情形的,有权 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 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分次答复 的,首次答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作出最终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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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作出最终答复后,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再受理,但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荣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无法全部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业绩荣誉。对于无法区分的,所公示的业绩荣誉为投标 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有业绩荣誉。
7.2 定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组织在对中标候选人核验时发现以下情形,亦或投标人提出附有明确线索的异议,在充 分核验事实情况后,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确定其为中标人。其中第(五)(六)项情形,招 标人有权交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经重新审查确认改变结 果的,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在核验过程中,需要中标候选人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的(包括但不限 于人员证件、荣誉、业绩资料原件),中标候选人应予配合。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或细微偏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修正,投标人拒绝修正或不按《算 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修正的;
(五)发现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的;(六)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确定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后,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 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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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 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不再接受异议。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可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4)存在本章 7.2 款中情形,且招标人认为需要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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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 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 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 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 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 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处理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 的,应当按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1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 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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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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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 称:地 址:
联 系 人:邮
箱: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 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 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客户端,在“异议”菜单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后电话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进行确认,招标人不受理线下提交的异议。
2.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时,应以招标文件 中载明的规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提供可供招标人核实的佐证材料或线索,佐证 材料或线索的载体包括:官方网站、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等。对主观猜测没有依据或线索的异 议,不予受理。媒体报道等非官方信息不得作为佐证材料。
3.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4.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异议函的生效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客户端中载明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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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时间为准。
6.招标人分次答复的,首次答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作出,最终答复在本系统(如可以使用系统答复,优先使用)或以邮件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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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4 | 电子系统自 动清标 | 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标第 B1.1 项,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
| 2.1.1 |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安全生产许 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承诺书 |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情形、满足“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
| 企业资质 |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
| 项目管理机 构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关于“现场管理机构 组成”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规定。 |
| 2.1.3 | 初步评审-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工期 | 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给定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投标总价 | 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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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详细评审 | 分值构成 | 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投标报价 50 分; 商务部分 15 分; |
| 2.3.1 | 施工组织 设计 (35 分)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水平较 高。(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5.0 分,不提供不 得分)。 |
|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 得力、经济、安全、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5.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3.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先进可行。有针对本工程的通 病治理措施。(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5.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4.安全文明措施。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 案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4.0 分,不提 供不得分)。 |
| 5.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 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4.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6.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得当。(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 审,得 2.0-4.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7.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4.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8.资源配备计划。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等计划合理,与进度计 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2.0-4.0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 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
|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图纸、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 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施工组织设计页码应控制在 3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 对其超出 3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
| 2.3.2 | 投标报价(50 分) | 1)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最高投标限价,B 的计 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为 B; 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为 B; 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 术平均值为 B; 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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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术平均值为 B; 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价后的 算术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投标人。 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 价,有效报价得基础分 50 分。 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0 分;每上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0 分(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 价得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 | 商务部分(15 分) | 投标单位需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日,其承担过 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 2.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页); 类似业绩指:公路工程。 业绩认定规则: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计分标准:每个符合要求的有效业绩计 3 分,本项最高累计得 9 分。 |
| 承诺本项目劳务用工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本地用 工占比不低于 80%,提供承诺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承诺劳务报酬占项目工程款比例不低于 40%,按月及时发放农 民工工资,建立用工台账,提供承诺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详见本章第二节 |
|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第三节 |
备注:
(1)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辩,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结论的 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资格或加分业绩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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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依据《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后)(赤政 办发〔2025〕3 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内 建市〔2024〕70 号)、(赤建发建市字〔2024〕12 号)》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汇总 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人授权推 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 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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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 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 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1.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3.1.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清标内容包括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清标 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 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 评标委员会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并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清标结果属于无 效标中 B1.1,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本章“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2.3.1 要求进 行详细打分。
3.3 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按无效标第 B1.2 要求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3.3.5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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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 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 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 B1.3 要求否决其投标。
3.3.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标第 B1.5 要求否决其投 标。
3.4 详细评审
3.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在初步评审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分值为 Ai。
3.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为 Bi。
3.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商务部分的评分分值为 Ci。
3.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5 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评审阶段打分按人次汇总后,得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 对象的最终打分,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最终得分=< (Ai+Bi+Ci)>/n【i
取值范围从 1→n,其中 n 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3.4.6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 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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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 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需相关内容。(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其他应列入评标报告内容。
3.5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 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出现的畸高、畸低现象,招 标人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
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
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抽取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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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效标条件
1.总 则
本节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 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
B1.2 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审标准的。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3
B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5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名称、数量、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细原 因,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 合同条款”。
3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 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 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 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 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 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 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 干个工程。
1.1.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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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 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 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 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 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 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 的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 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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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 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 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 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 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 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 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 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 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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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 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 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 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 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 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 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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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 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 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 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 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 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 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 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 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 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 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 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
37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 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 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 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 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 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 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 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 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 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 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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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 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 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 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 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 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 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 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 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 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 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 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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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 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 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 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 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 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 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 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①
40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 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①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 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 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 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 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 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 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 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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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 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 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 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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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 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 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 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 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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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 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 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 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 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 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 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 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 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一一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 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 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 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 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 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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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 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 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 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 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 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 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 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 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 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 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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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 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 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 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 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 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 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 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 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 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 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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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 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 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 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 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 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 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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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 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 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 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 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 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 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 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 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 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 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 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 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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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 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 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 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 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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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 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 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 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 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 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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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 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 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 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 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 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 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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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 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 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 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 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 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 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 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 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 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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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 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 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 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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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 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 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 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 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 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 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 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 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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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 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 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 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 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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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 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 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 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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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 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 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 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 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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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 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 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 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 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 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5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
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
或不一致。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 2 | 1.1.2.6 | 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
| 3 | 1.1.4.5 |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需征得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 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14天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逾期开工违约金:10000元/天 |
| 10 | 11.5(3) |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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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内容如下:(1)调整范围:仅对等种材料⑤进行价格调整,且仅指公路永久性实体工程所 消耗的材料①,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消耗材料不纳入材料价格调 整范围。 本款所指钢材指:桥涵结构用钢筋、钢绞线、组合梁钢板,以及交安工程中护 栏使用的钢管立柱、波形梁。 本款所指水泥指:①桥梁、涵洞、通道、水泥混凝土挡土墙、房屋建筑工程等 结构混凝土使用的水泥,不包含水泥砂浆、水泥浆液、水泥混凝土垫层使用的 水泥;②水泥混凝土路面(含附属房建区水泥混凝土地面、停车场)和路面结 构中水泥稳定层使用的水泥。 本款所指沥青指: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的沥青,不包含结构防水使用的沥青及 其他沥青制品。 (2)价格定义: a.沥青基期价格②指本项目沥青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当月的沥青价格(即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发布的项目所在盟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 价格(不含增值税)); b.其他材料(不含沥青)基期价格指本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当月的材料价格(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发布的项目所在盟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 市场综合价格(不含增值税)); c.当期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格”或“施工信息价”)指施工期 间相应月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发布的项目所在盟市公路工程主要 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不含增值税); d.材料信息价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发布的项目所在盟市公路工程 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 (3)调整原则: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P%③范围时,由承包人 或发包人各自承担价格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当超出±P%范围时,仅对价 格超出±P%部分调差,并同步调整税金。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 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发包人不予补偿价格上涨引起的材料价差。 (4)沥青价格调差的材料数量:调差数量依据每期审核签认的计量支付凭证确 定的月度实际完成工程量采用经监理人审批的目标配合比进行计算,其总数量 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预算的范围。 (5)沥青指定价格④: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施工招标时沥青信息价格(重交沥 青元/吨、改性沥青元/吨,工地价,含增值税)对相关工程内容进行报价。合 同签订后,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组织承包人进行沥青采购招标(沥青采购 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及评标办法等以发包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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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4 | 16.1 | 备案为准),该招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本项目施工招标至沥青采购招标 期间,沥青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以上述指定价格与沥 青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之差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其数量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 采用经监理人审批的目标配合比进行计算。沥青用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招 标文件及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沥青用量仅供参考。 (6)以上价格调整,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施工期间颁布相关材料价格调 整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
| 16 | 17.2.1(2) |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不适用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适用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在“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 工程施工信用评价结果”或“2024 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 等级被评定为“AA”级的中标人,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2.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 23 | 18.2(2) |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2 份或根据需要制定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不适用 |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 付,并包 含在工程量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由于承包人未投 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 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
6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 容。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7图纸
通用合同条款1.1.1.7本项细化为: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 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补充第1.1.2.9目:
1.1.2.9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总监办或驻地办负责人。
1.1.4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补充第1.1.4.8目:
1.1.4.8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 的时间段。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图纸的错误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6.4本项补充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 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 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增加均 由承包人负责。
62
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 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目约定为: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
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应自行进行调查,不论发包人是否提供有关资 料,造成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交付的永久性征地红线时,应同步对红线进行复核,并及时开挖清晰、易识别的红线边沟,保护直至工程交工。如遇永久性征地不足或超征,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理人,开工之后发现需要再次征地或因未保护好红线造成红线被侵占或产生纠纷而引起的重 复征地(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由承包人负责再次征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取土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应自行 解决其他取土用地,发包人不会因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取土用地的行为 应符合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及其 他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只对工期进行延长,不承担相应费用。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3.1.1项补充:
(11)按10.1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
(12)按照第16.1款进行调价。
通用合同条款3.1款补充3.1.4项和3.1.5项:
3.1.4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 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 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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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本项目监理人按两级设置,即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人均由发包人独立招标选定,总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驻地办的监理工作;驻地办负责所辖施工标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 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服从总监办的领导,接受总监办的检查、监督、指导。
3.3监理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第3.3.1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或驻地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 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并报 总监办或驻地办批准。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 通知发包人、总监办和所辖承包人。
3.4监理人的指示
通用合同条款第3.4.4项细化为:
各级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的驻地 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其 上级监理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 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环保员、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 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其上级监理人应对该监理 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通用合同条款3.4补充第3.4.6项:
3.4.6各级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 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示的执行情况 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 时反馈到各级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 办法进行处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1)目补充:
图纸所示临时占地数量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自行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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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 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 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 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补充:
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6)目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本项目建设过程将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 标准化指南》(内交发〔2016〕683号)、《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 路发〔2011〕7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2012年11月颁布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全力打造“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承包人的驻地、预拌场(站)建设、现场工艺控制 以及文明施工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 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共同实现这一目标,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
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班 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 身负责。
③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 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 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④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 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⑤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⑥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 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⑦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条款有 关规定执行。
⑧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本项目公路建设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 建设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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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严格依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对使用于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的技术先进 性、能耗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严禁超过规定能源限制指标的机械设备应用于本项目 施工。
加强替代能源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承包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太 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燃料及煤炭的消耗,机械设备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努力推广新 能源在本行业中的应用。
⑨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察,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 和稽察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⑩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开展各项工作。
⑾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 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2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4.2.2如果承包人履约担保全部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加现金方式)递交,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当工作量完成50%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返还承包人的部分现金履约担保(最多不超过履约 担保的50%),但承包人必须用等额的履约银行保函替代。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 合同工程之前,银行履约保函一直有效。在发出交工证书后,发包人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 索赔要求。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发包人扣除应予扣除的款项后,剩余担保应退还 给承包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
4.5.5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 22.1款处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 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 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可替换人员的情形包括:(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复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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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7)承包人进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人员一致,不允许擅自 更换;如确实 发生以上六个条款中的任一种情形,必须申请招标人批准且只能更换 1 次,不按承包人违约 22.1.1(8)条款处理。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8.7民(牧)工管理
4.8.7.1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 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500元/人•天对承包人进 行违约处罚。
农(牧)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农(牧)民工颁发含有农(牧)民工姓 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 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农(牧)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25日,报监理人备案。
4.8.7.3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牧)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 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 视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人•次。
4.8.7.4监理人负责对民工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
4.8.7.5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或与民工签订的合同,从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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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经发包人核实后无误后,发包人有权代为 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7.6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号)相关规定执行。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而恰当的措施,事后24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5.1.4项:
5.1.4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钢材、水泥、钢绞线、桥梁伸缩装置、锚具、梁板、混凝土外掺剂、支座、碎石、护栏柱、护栏板、标志版面、反光材料、标线漆等主要材料,承 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选择为高等级公路供应过相应产品且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 的供应商,承包人应将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签订 供货合同。发包人不得与未经监理人批准并经发包人备案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并应按有关规 定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承担产品(但合同规定可以调价的除外)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8.测量放线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 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 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报监理人和设计 方批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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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 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 通部2017年第25号令)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16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该 项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 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 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 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 等)的安全措施。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项:
9.4.12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期、短期 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管理机构中应设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程项 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路面各结构层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低温气候条件下,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有效措施;
(3)环保、水保措施(防尘、防噪音等);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5)施工生产、生活用电(水)的保障措施;
(6)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施工的通行便道保通措施;
(7)满足发包人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的通讯、网络、办公软件等保障措施;
(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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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点、难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 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自治区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 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 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 程的总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2)项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而造成后续施工影响的相应标段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损失费。
本条补充第11.8款:
11.8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 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 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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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合同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④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管理或各种警卫任务导致的必要停工;⑤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补充: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经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时,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
15.变更
15.4.5 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均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 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招标时材料单价、 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标段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 额(如有))与标段最髙投标限价相比的同等降幅,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审 核后报发包人确定。
15.7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第17.1.3项约定: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25日。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辩,监理 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 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完工后,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支付95%的结算金额;交工验收一年 后,支付审定金额的100%,如经竣验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将最终按专用合同条款核减工 程质量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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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为了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农(牧)民工 工
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 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运输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内蒙古自 治
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 自
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2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及 赤
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赤峰市水利局、中
国银保监会赤峰监管分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
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23】49 号)等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中标金额的 3%计取。
18.交工验收
18.3验收
本款补充第18.3.8项:
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按照 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 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施工期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6试运行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8.9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 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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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 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 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 理。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 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承包人的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期,并 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1)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 的;
(12)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一个工作年度内,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擅自离开工 地3次,或总时间超过30天。
(1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法 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视情况 课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2)若发生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5万元/台(套),其他设备1~2万元/台(套),临时设施4万元/台(套),关键材料1~2万元;同时,可 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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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5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 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同时可按第11.5款规 定办理。
(5)若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5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 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若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雇用其 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7)若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8)若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a.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1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0.5万元/人次;b.关键设备不到位10万元/台(套),其他设备1~5万元/台(套);
c.未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离开工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1万元/天,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0.5万元/天。
(9)若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依据发包人项目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合同规定课以违约金外,还将其违 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同时取消 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1)若发生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 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情节严重 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2)若发生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没收违法所得,课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 上4%以下的罚款;同时视情况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建议。
(13)若发生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照22.1.2(8)课以违约金之外,发 包人应取消其人员履约资格,按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处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管理。
(14)若发生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 定给予相应处罚。
25.其他
25.1相关税费
74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25.2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理由而 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不 予调整,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各担风险。
25.3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凡是本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 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 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跨 公路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等一切协调费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 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 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 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5.3.2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 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 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 求给予适当协助。
25.3.3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作为承包 人应有责任和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相关报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 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 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5.3.4承包人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驻地建设 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25.3.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标段及相邻标段的施工需要,确保本标段及相邻标段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 有权予以处罚。施工便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25.4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5试验配合
75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 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6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 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5.7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 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7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77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
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长约
km ,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 ;大中桥 座,计长 m ;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
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 费和材料费及运输等费
用均包含在该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取料及恢复料场、恢复
植被等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合同期内不调价。
78
4.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支付95%的结算金额;交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审定金额的100%,如经竣验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将最终按专用 合同条款核减工程质量违约金。
5.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有款项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转入,或按招 标 文件要求出具保函或担保。该项目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一金三制”制度。
6.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导致该项目取消或者暂缓实施,发包方向承包 方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结清已完成工程量款项后,该合同协议书自动终止。
7.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①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相邻标段有同一子目可适用的, 采 用该子目的单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且相邻标段也无同一子目可适用的,则采用多个标段相 同 子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单价,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
⑤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均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 编 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 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标段签约合同价 扣除暂列 金额(如有))与标段最髙投标限价相比的同等降幅,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 价,由监理 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
⑥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 这 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项目经理:。
9.工程质量符合,安全生产目标:标准。
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12.承包人投入的项目经理及所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取消中标 资格。
a.在实际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与约定不一致的,每人次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与约定不一致的,每人次支付 0.5 万元违约金;
79
b.关键设备不到位的,按 10 万元/台(套)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它设备不到位的,按 1-5 万元/台(套)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c.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离开工地,项目经理按 1 万元/天支付违约金,其 他主要管理人员按 0.5 万元/天支付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了材料运距增加及恢复料场、恢复植被费用与图纸不 一致等不确定因素,以上费用已包含在该项目的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
14.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建设、管理养护的所有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已包含中投标报价 当中。
15.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并 包含在工程量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 损失 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16.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农(牧)民工人身意外伤害 险 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 所报 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 承包人 自行承担责任。
1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9.签定合同 5日内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承诺的人 员、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下发开工令后,10 日内未按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的,承担逾期开工违约 金 10000.00 元/天,如下发开工令 20日内,仍未组织施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 证金,发包人另选他人。
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参加该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否则将承担合 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1.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2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
2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争议的解决方式
80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1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 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第
称“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82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
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
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
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83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 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 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 生产 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 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 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4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 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 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 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订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 管 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85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86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注:1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 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 位的人员数量,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第 14 条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 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名,且按专业配备。中标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在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实际预中标价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 驻相应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 、以上表中所有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87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注:要求中标人按照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填报投入本项段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和规
格,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减相应机械设 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数量,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88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
(合同 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
质量检验、 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89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
名称)(以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
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
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 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方 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名称:(盖单位章)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90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 甲方”)
(以下简称“ 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
金专 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
名称)合同 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
本结算 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
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
付工程 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
方改正 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
方有权 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
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91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
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
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
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
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
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
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
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
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
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
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
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
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9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固化清单见附件
93
第六章 图 纸
以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为准。
9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95
温馨提示: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因投标制作软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模块要求同步诚信库,所以各投标人在制作 投标文件前,请完善诚信库中相关信息。
(2)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模块,以给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仅作参考。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未给出固定投标文件 格式的,以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3)应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划分的模块上传相应内容,未按对应模块上传,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无对应模块的,上传至“封面”或“其他”模块中,并为在该模块上传的内容建立目录,以便评审。
(4)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出的模块,投标人可上传写有“招 标文件未对此项做要求”字样的 A4 纸幅扫描件。
96
封 面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7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明标)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9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期(
3.如果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改变本招标文件合同主要 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以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内容与你方签订施工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如有)。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承诺相关承诺书真实有效,格式后附。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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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满足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
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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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证件真实有效,未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并且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中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 全程驻守在施工现场。
项目负责人: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 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注: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在其他在建工程任项目负责人但已变更,须提供工程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载有该工程主管部门 或建设单位可供核实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有变更证明应附于投标文件中,开标后不再接受任 何补充材料。
2.除上述情形外,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如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管理岗位,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在建人员从其他在建工程中撤离的证明文件,中标人应予 以配合。
3.本项目所称“在建”是指从中标结果发布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前的全过程,暂停施工、冬季 停工等工程均视为“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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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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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机打名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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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
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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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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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组织设计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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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养老 保险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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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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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根据项目负责人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并附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关于项目负责
人部分要求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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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证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附评标办法中“项目管 理机构”中要求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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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 营业执照号 | |
| 注册资金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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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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