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沙化 土地综合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天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日期:2026 年 07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五章技术要求......................................................................................................................12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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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 公告 |
| 招标项目信息 |
| 招标人名称 | 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天恒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 |
| 招标项目编号 | K1506002026070401001 | 招标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 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 | 批文名称及文号 | |
| 资金来源 | 中央投资-自治区配套资金;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其他事宜 | 行政监督部门: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477-8580297 |
| 招标项目概况 |
| 序 号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标段(包) 内容 | 标段(包)分类 | 标段合 同估算 价(元) | 建设地点 | 工期(交 货期) | 评标办法 |
| 1 | K1506002 02607040 1001001 | 设计、采 购、施工 总承包 标段 | 本项目以巩固毛乌素 沙地治沙成果、修复 退化草原、提升林草 综合植被盖度为目标,统筹林草沙系统治理 和综合治理,通 过采取人工种草等治 理措施,实施沙化土 地综合治理 30 万亩;(具体详见设计任务 书) | ,工程-工程 施工-林业 工程-林业 生态环境 工程;其它 | 181954 700.00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 前旗,涉及昂素镇、敖勒召其镇、城川镇 和上海庙镇 | 853 日 历天 | 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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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投标文件需附资质 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企业提供) ②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 件需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任务的企业提 供) |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林业相关专业或林学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 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文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 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 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 件)。 |
| 业绩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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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 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 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 式附件。)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
| 联合体投标要求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施工企业为牵头人,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 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 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只能联合一 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为独立投标人则需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
| 外境企业资格备 案要求 | // |
| 投标人资格其他 要求 | // |
| 主体信息库要求 | 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 ps://ggzyjy.nmg.gov.cn/)>一网交易>交易流程>CA 办理栏进行自主选择办理,主体信 息库的登录和修改可通过“全区主体信息库”入口下载查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
| 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及方式 |
| 确认方式 | 网上确认。投标人需对投标信息确认之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
| 确认时间 | 2026 年 07 月 08 日至 2026 年 07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方式 |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 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
| 获取时间 | 2026 年 07 月 08 日至 2026 年 07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 |
|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 递交方式 | 网上递交 |
| 递交截止时间 | 2026 年 08 月 05 日 09 时 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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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地点 | 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开标现场要求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不见面开 标直播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 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其它要求 |
| 1、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前需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 行开标。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 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 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 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 后者为准。 5、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递交的现象,建议投标人尽早完成 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6、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 的要求不适用。 7、 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保函”形式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 特别关注并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 8、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发布 |
| 招 标 人(章):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 招标代理机构(章): | 内蒙古天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 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 地 址: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 电 话:*** | 电 话: | *** |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及访问方法 |
|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登录网站页面,点击“招标公告”栏,查询招标信息,进入项目后可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 标系统使用手册(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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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天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项目编号 | K1506002026070401 |
| 1.1.5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
| 1.1.6 | 招标项目编号 | K1506002026070401001 |
| 1.1.7 | 招标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
| 1.1.8 | 标段(包)编 号 | K1506002026070401001001 |
| 1.1.9 | 标段(包)名 称 |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标段 |
| 1.1.10 | 建设地点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涉及昂素镇、敖勒召其镇、城川镇和上海庙镇 |
| 1.2.1 | 资金来源及 比例 | 中央投资-自治区配套资金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以巩固毛乌素沙地治沙成果、修复退化草原、提升林草综合植被盖度为 目标,统筹林草沙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采取人工种草等治理措施,实施 沙化土地综合治理 30 万亩;(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
| 1.3.2 | 项目实施期 | 计划建设总工期:853 日历天 抚育养护期:3 年,从开工之日起计算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3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设开工日期:2026 年 09 月 项目建设竣工日期:2028 年 12 月 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以签订合同时约定为 准。 |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投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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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 的企业提供) ②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投标文件需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 负责施工任务的企业提供) 项目负责人要求: 1.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林业相关专业或林学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文 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 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 处罚期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 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财务要求: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 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 须满足。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施工企业为牵头人,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 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 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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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 工作; (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 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负责施工的单位, 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为独立投标人则需满足 全部资质要求。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 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 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0 日前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 15 日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不得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公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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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壹亿捌仟壹佰玖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小写:***.00 元)。 其中:①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佰玖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小写: ¥1954700.00 元);②施工工程等其它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亿捌仟 万元整(小写:¥180000000.00 元)。 注: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当投标 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分别对投标报 价低于 80%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进行逐个说明(说明资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 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 致认为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成本,否决其投标。若 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 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成本,否决其投标。因系统设置限制,投标人填写投 标函报价时最多可保留两位小数。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报价包括:完成“1.3.1 招标范围”内载明的全部工作及所需费用及本项 目所涉及的工程保险费、规费、税金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行 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等有关规定,同时 确保相关凭证具备法律效力。采用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 第一款。采用电子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二款。特别提醒:提供电子银行 保函、电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的投标人同时应附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 担保费的银行支付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 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 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 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帐、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2、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户银行: ①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847319220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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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④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132 0500 0010 咨询电话:18604779160 ⑤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12 0500 0038 咨询电话:15384880996 ⑥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82 0503 6047 咨询电话:17262694320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 载明的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 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帐号为“虚拟子帐 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成的一个帐号),并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 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 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 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 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 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 ①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 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 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帐户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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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办理方法: ①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 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 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作 指南- 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 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⑨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 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5.4 | 近年发生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要 求 |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指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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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选投标方案 | □允许 |
|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 及其他要求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2)中标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3 份(word 和 PDF 格式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3)中标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中标 人要保证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一致。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 需分册装订 | 否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 或盖章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 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 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 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 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 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 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见本章 3.7.3 款规定。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 项规定。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此规定不适用。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8 月 05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 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是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本 次 开 标 采 用 全 流 程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4)(A) | 开标程序 |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 签到; (2)等待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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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查看投标人; (4)标书解密; (5)标书导入; (6)参数抽取; (7)唱标; (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与招标公告同媒介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取整) 其他要求:履约担保的缴纳时间: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缴纳。履 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中标人不能按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约情况良 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 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 3%。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版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 间电话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软件技术支持:0512-58188511、0471-5332612。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评标过 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 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 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的最终 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 U 盘形式存储 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5、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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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或标证通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6、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电子投标 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 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9.1 | 不见面开标特 别说明 | □否 ☑是,具体要求:(说明:如这里打勾是,则需要填写以下内容)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 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查询。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 文件解释 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
| 10.2 投诉 异议 |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 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 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 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 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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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
| 10.3 | 在线解密规定 时间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60 分钟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 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9 条第 5 款规定处理。 《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
| 10.4 | 开标现场要求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 古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 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10.5 | 调价函 |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
| 10.6 | 合同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 10.7 | 合同价款结算 | 最终结算价=设计费+施工工程费+苗木及配套材料费 |
| 10.8 | 投标文件技术 部分编制要求 |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总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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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项目实施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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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
均无效。
1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
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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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
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施工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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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 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
(6)投标保证金;
(7)价格费清单;
(8)设计方案;
(9)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10)服务承诺;
(11)资格审查资料;
(12)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价格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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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周边环境、技术要求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费清单”中的 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
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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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 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设计周期、质量标准、设计技术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 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 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 . 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 .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1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并签到,若未登录、签到,则系统将
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观看。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 1 .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6. 1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1 .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
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23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 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 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 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 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 章、所附复印件、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 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注: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 进入详细评审,按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或其他资料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 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 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施工企业为牵头人,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 中投标;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 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7)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 本单位工作; (8)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 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注: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负责施工的 单位,只能联合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为独立投 标人则需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文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文件须附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提供)。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 力: 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投 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 明负责设计的企业提供) ②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 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工任务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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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负责人要 求 |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林业相关专业或林学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 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 经理(投标文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 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 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 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 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
| 业绩要求 | // |
| 其他人员要求 | //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 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②近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 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项目实 施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要求”规定。 |
| 其他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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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技术部分 60 分 2.投标报价 3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A×70%+B×30%; --A 为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B 为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注:有效投标单位是指通过资格审查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单 位 |
| 2.2.3 | 投标报价 偏差率p计 算公式 | 偏差率 P=100%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技术部分(60.00 分) | 施工组织 设计(3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6 分) | 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整、科学有效性、有针对性及编 制水平打分(4.8 分-6 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4 分) |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 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打分;(3.2 分-4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4 分) |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分;(3.2 分-4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4 分) |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分;(3.2 分-4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4 分) | 根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素质及劳动力配备、管理网络;(3.2 分-4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4 分) |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有效、有针对性打分;(3.2 分-4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4 分) |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3.2 分-4 分) |
| 设计部分 实施方案(30 分) | 设计理念与方案 策划(8 分) | 根据各专业设计方案合理性、针对性、控制可行性进行 打分;(6.4-8 分) |
| 整体设计(4 分) | 整体设计应科学准确、系统全面;根据现状优势、劣势 应提出可行有效、经济适用的设计策略;设计策略实用 性、美观性等要素;根据整体设计经济性、合理性、适 用性、有针对性打分;(3.2-4 分) |
| 设计施工现场技 术服务计划(4 分) | 根据设计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保证措施合理情况打 分;(3.2-4 分) |
| 限额设计的理解 和控制措施(4 分) | 根据限额设计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 打分;(3.2-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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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设计工作协调措 施(4 分) | 根据设计工作协调措施全面性、有效性打分;(3.2-4 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 施、设计周期保证 措施(3 分) | 根据对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周期保证措施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2.4-3 分) |
| 设计服务承诺(3 分) | 是否具备设计服务承诺,承诺是否合理可行进行打分;(2.4-3 分) |
| 2.2.4 (2) | 投标报价(30 分) | 投标报价(30 分) | (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30 分(即:基础分为 30 分);(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2 分,从 30 分减起,减完为止;(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4 分,从 30 分减起,减完为止。 (注: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2.2.4 (3) | 其他评分 因素(10 分) | 投标人业 绩(8 分) | 1.投标人近年(2023 年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有一项(不限规模、不限金额)林草防沙治沙设计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4 分;(投标文件须附 合同扫描件)。 2.投标人近年(2023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承揽过 1 项合同 金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林草业、防沙治沙业绩得 2 分,此项最高得 4 分。 (投标文件须附中标通知书及业绩合同扫描件) |
| 企业资信(2 分) | 投标人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投标文件须附 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具备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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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
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
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
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源配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源配置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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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对其做否决投标的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 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
3.3.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
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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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
| 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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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 制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以下简 称《合同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 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 16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 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预付款、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其 他要求、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 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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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园林绿化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园林绿化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本合同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 权利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中引用的规范、标准中,未备注编制年号的,均采用现行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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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鄂托克前旗。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规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阶段性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地方标准的合格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一级标准及《鄂 尔多斯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DB1506/T 7-2019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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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2)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4)农民工工伤保险(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六、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 %作为工
程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
3.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八、其他要求:养护期满保持苗木 100%成活率,如造成苗木死亡,将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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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中扣除现状苗木价及相关费用。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 1 个月。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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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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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 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的工程预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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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 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 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 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 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 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 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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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 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 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 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 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
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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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 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 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 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 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 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
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
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 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 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 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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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c)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d)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e)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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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f)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 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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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 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g)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 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 担。
h)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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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j)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 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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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k)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 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 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 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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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 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l)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m)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n)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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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 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p)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q)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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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 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r)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s)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t)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u)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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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v)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 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 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w)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 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
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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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 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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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x)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 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 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 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 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 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 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 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y)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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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 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z)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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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 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 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 义务。
aa)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 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 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bb)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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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dd)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 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e)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 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 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 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ff)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 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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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 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 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 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 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 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 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 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 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
5. 工程质量
gg)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57
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hh)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 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 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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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 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 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 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 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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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jj)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kk)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ll)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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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 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 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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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 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 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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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mm)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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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 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 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 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nn)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 工期和进度
oo)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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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
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pp)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
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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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 任或义务。
qq)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 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rr)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 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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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 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ss)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 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 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 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tt)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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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 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uu)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 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 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 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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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 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 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 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 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 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 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 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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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vv)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 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 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 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 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 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ww)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 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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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yy)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 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 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 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 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zz)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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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aaa)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 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bbb)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 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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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 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 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 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
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
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ccc)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 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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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 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 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ddd)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ee)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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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fff)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 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 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 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 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 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 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ggg)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hhh)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 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 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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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iii)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jjj)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kkk)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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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lll)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mmm)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 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 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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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 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nnn)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 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 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
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ooo)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ppp)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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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 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 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 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 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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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 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 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qqq)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rrr)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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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sss)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
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
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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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 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 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 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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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ttt)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 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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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uuu)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 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vvv)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84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www)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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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
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
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xxx)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 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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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 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
87
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 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
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
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
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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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 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yyy)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zzz)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 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 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 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
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89
aaaa)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 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
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 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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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 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 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bbbb)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91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 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 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 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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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ccc)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 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dddd)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 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 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eeee)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93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 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ffff)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 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 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gggg)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 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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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 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 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hhhh)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iiii)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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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jjjj)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kkkk)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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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 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 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 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 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 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llll)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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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 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 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 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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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m)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 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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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nnnn)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 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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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 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
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oooo)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101
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 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 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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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 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 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pppp)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qqqq)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 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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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rr)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ssss)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 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 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 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 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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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tttt)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
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uuuu)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vvvv)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
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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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 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wwww)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 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xxxx)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yyyy)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 扫描件。
zzzz)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 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 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 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 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aaaaa)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106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bbbbb)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 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ccccc)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 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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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ddddd)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eeeee)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 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 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
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fffff)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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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争议解决
ggggg)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hhhhh)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iiiii)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 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 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
109
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jjjjj)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kkkkk)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3)本合同 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6)评定中心评 审报告;(7)竣工验收资料;(8)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工程量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1.3.11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
111
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
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12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
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承包条例》以及国
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
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 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 1506/T 5-2019、《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B 1506/T 6-2019、《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地 养护管理分级标准》DB 1506/T 7-2019 等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
程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协议书;112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评定中心评审报告;(11)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符合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
计划安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月 25 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天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甲方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11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 /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
如发现差异,应在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
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1.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114
姓名:;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技术、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 工、产值、造价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变更、现场工程量的签认,各种协调工作,有权 对进度工程款的支付比例签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 2)、现状土壤指标、/ 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 / ,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 金)。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结算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相关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11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6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本款修改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相关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确保到位率 100%,如有 特殊原因需请假,必须提前 3 天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200 元/天。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价款的 1%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价款的 1%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通知 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价款 的 2%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代
表。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价款的 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50 元/天。
116
3.3.6 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专业:;职称等级:。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本款补充 3.6.2。
3.6.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6.2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5 个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 人民币元(不高于中标价的 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
117
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1)执行通用条款;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影像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8
6.3 环境保护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此类工程
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土壤改良;
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
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 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 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119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 10000 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执行通用条款;(2)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20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无。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无。
10.4.3 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无。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 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2 种方式
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1
种方式确定。
121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人工费、材料费±5%(含)、施工机械使用费±10%(含)和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的风险。发包人承担
122
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的变化和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
费调整(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及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调整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定,调整内容包括:
①法律、法规变化调整,执行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②工程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③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
④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要 求;
⑤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清单中暂估工程量
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据实结算的内容;
○7 不可抗力。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 元(中标 价的 /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 为
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23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 2024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内。
(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
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
按形象进度支付:
;
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支付;
其它:。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 124
款的 70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竣工资料、审计结算资料各 3 份。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25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 或已完工程量的总价的 / %;结算完成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工程归档档案移交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
14.5 竣工归档资料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
126
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 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60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3套完整符合要求 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执行上级部门要求。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 3 个月内未按 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3 %(≤3%),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合
格移交后,在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
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
127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 /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自费修
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 2%的违约金,拆除后重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视情
128
况提出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 必须按时足额给工人发放工资,若拖延支付,苛扣工人工资,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后果 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本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的 10%违约金。(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发包人安排的工作任务,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每次罚款签约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累计 3 次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出退场。
(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在合同履行期间主动要求退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9.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29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本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0.6 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
无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
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
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
发送后第 30 天起视为已送达。
130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主要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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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现状树木一览表
| 树木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生长情况 | 是否古树名木 | 处置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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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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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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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
| 序号 | 苗木材料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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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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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绿化养护责任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绿 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 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 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见招标文件清单范围内容。
二、养护标准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按 照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 C J J / T 2 8 7 ) 或(地方标准)中级标准。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级 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3 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养护责任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 急事故需处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 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其他责任约定: /
136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 。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 期:年 月 日
137
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以及(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 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 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其他防水工程 /年。
3. 装修工程为 /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为个月;
7. 园林附属工程为个月;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
138
保证金中扣除。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 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附件 8:
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
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 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
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 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
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140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
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
141
第五章技术要求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沙六道川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涉及敖勒召其镇、昂素镇、城川镇和上海庙 镇 4 个镇。
3、标段内容:
本项目通过人工种草治理措施,实施沙化土地综合治理 30.00 万亩,全部为人工种草治理。其中:治理退化草原 1.50 万亩、半固定沙地(丘)1.30 万亩、固定沙地(丘)27.20 万亩。分年度实施:2026 年 12.00 万亩、2027 年 9.00 万亩、2028 年 9.00 万亩。建设期为 2026 年 9 月—2028 年 12 月,种苗种植后抚育管护期 3 年。
4、本工程设计范围主要包括:
项目区覆盖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昂素镇、城川镇、上海庙镇,依托“七道沙六道川”
地貌格局,以人工种草为核心措施,优先布局在沙化严重、植被退化明显、生态区位关键的
流动、半固定沙地及固定沙地,形成 “ 带、片、网”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空间结构。
项目布局与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现有林草防护体系充分衔接,实现治理一
片、巩固一片、见效一片,构建稳定可持续的沙区生态防护格局。
5、设计主要内容
本次设计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共计 30.00 万亩,均为人工种草治理。采用人工种草生物措施 治理模式。人工种草设计植苗或播种,草种主要选择中间锦鸡儿,后备草种为杨柴。植苗 111 穴/亩,每穴 2 株;播种 1.50 千克/亩。
142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表
| 序号 | 建设内容 | 单位 | 建设规模 | 占比( % ) |
| 1 | 沙化土地综合治理 | 万亩 | 30.0 | 100 |
| 1.1 | 人工种草 | 万亩 | 30.0 | 100 |
二、设计依据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毛乌素沙地七道
沙六道川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1 年)3、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 年)》
4、《“三北”工程六期规划(2021-2030 年)》
5、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 村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 年)》(林规发〔2022〕115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发改农经〔2020〕837 号)
7、自然资源部《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建设 规划(2021-2035 年)》
8、《内蒙古自治区“三北”工程六期规划(2021-2030 年)》
9、《鄂尔多斯市“十五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
10、《鄂尔多斯市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 年)》
11、《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内政字〔2024〕57 号)12、《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鄂府发〔2023〕24 号)13、《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14、《鄂托克前旗“十五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
1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
16、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设计基本原则
1、合规性与规范性原则
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包括《防沙治沙技术规范》
(GB/T 21141-2007)、《沙化土地综合治理技术规程》(DB15/T 3652-2024)、《退化草地修
143
复技术规范》(GB/T 37067-2018)等,同时完全贴合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三北六期政策。
2、功能性与目标导向原则
培育多功能灌草型草原。以实现沙化土地综合治理 30.00 万亩、草原植被综合盖度提升不 低于 10%、出苗成活率按照成活株(穴)数与设计株(穴)数的百分比应达到 70%以上、植被 综合盖度达到 25%(含)以上。精准匹配退化草原 1.50 万亩、半固定沙地(丘)1.30 万亩、固定沙地(丘)27.20 万亩的治理任务,以及敖勒召其镇、昂素镇、城川镇、上海庙镇四个治 理区的空间布局与立地条件,确保各治理单元的草种选择、种植密度及整地规格等设计参数与 整体系统协同适配。强化“种植-管护-验收”各环节的衔接设计,保障系统运行高效,切实发 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提升的生态功能,满足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与治理成果巩固
的实际需求。
3、安全性与可靠性原则
优先保障工程实施安全与治理成效稳定。针对项目区自然条件,进行精准的立地类型划分
与适生草种匹配设计,优选深根性、耐旱、耐寒、耐风蚀乡土草种,从源头降低生态风险。种
植作业设计需考虑春季干旱多风、雨季集中的气候特征,合理确定植苗期与播种期,强化种苗“两证一签”检疫检验制度,确保种苗质量安全。管护期设计需覆盖种植后连续三年抚育管护,明确补水灌溉、保水措施、补植补播、有害生物防治、禁牧防火、巡护监测等保障措施,确保
治理成果稳固可靠。
4、经济性与优化性原则
在满足治理目标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多方案比选与设计优化,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与
运维成本。设计需结合各镇沙化类型与程度,优化种植模式,合理控制林草种植密度,减少水
资源消耗。优先选用良种壮苗和乡土草种,降低种苗运输成本与适应风险。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规模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实现生态治理与群众增收协同推进。
5、生态性与环保性原则
紧扣毛乌素沙地生态修复核心目标,设计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对项目区原生植被、土壤及 荒漠生态系统的扰动。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以雨养修复为主、关键期补灌为辅,避 免过度抽取地下水资源。优先选用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促进退化草原自然恢复。种植带与保
留带间隔布设,保留原生植被廊道,维护生物多样性。管护期严格落实禁牧要求,防止人为干
扰与超载放牧对脆弱生态的二次破坏。
6、可施工性与便利性原则
设计图设计需充分结合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交通条件及施工场地限制,提供详细、
144
精准的施工技术参数与节点详图。明确整地规格,以及植苗与播种的具体作业流程。优先选用 机械化作业,确定合理的机械台班用量,便于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同时,考虑嘎查村现有取水 点、蓄水池等临时设施利用及施工排水需求,减少施工干扰与难度,保障施工进度与质量。
7、耐久性与运维性原则
结合项目区干旱风蚀自然条件及沙地土壤特性,选用抗风蚀、耐旱、深根系的乡土灌草种 苗,提升植被长期保存率。设计中注重管护便捷性,合理规划布局、禁牧标志牌及巡护通道。建设期内开展成效监测,重点跟踪成活率、保存率、植被盖度、草群高度、物种丰富度等指标,便于后期日常巡护、补植补播、补水灌溉及保水措施,降低运维难度与成本,确保“治理一片、巩固一片”的长期治理成效。
8、协同性与整体性原则
项目布局与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一廊两带三区”格局、毛乌素沙地“南部兴沙”治理 思路有效衔接,需与近五年已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落地上图数据充分比对,避免空间交叉与重复 投资。同时,设计需兼顾与区域林草防护体系、饲草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为后续灌木平茬利 用、生态产业发展预留空间,保障系统的整体性与可持续性。
9、安全性与应急保障原则
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中央与地方资金跟踪对接机制;施工质量方面,全面落实监理负责制,对整地、种苗、种植、密度、覆土、抚育等全过程旁站监理,成活率不达标区域限期整改补植;人畜破坏方面,实施全面封育与三年禁牧;极端气候方面,针对持续干旱、大风沙尘暴、强降 雨、低温冻害分别制定补水保苗、保水措施、沙障固沙、排水防冲、覆土防冻等应急措施;有 害生物方面,优先采用物理防治与生物防治。明确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配置及 24 小时应 急联络机制,确保突发风险时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四、设计工作要求
1、总体工作目标
以合规性、安全性、功能性、经济性为核心,完成全套图纸设计文件编制,确保设计文件 精准对接现场实际、满足施工需求、契合生态治理目标。设计成果需通过专家评审,为工程施 工提供全面、精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助力实现草原植被综合盖度提升 不低于 10%;出苗成活率按照成活株(穴)数与设计株(穴)数的百分比应达到 70%以上;植 被综合盖度达到 25%(含)以上。防风固沙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升的总体目 标。
2、技术设计核心要求
145
(1)综合治理布局设计要求
1)精准开展立地类型划分与治理措施匹配设计。结合项目区退化草原、半固定沙地
(丘)、固定沙地(丘)三类沙化土地的分布特征与退化程度,明确各治理单元的草种选择、
种植模式(1×6 米单行一带或 1×2×10 米双行一带)、种植密度(111 穴/亩)及整地规格,
确保治理措施精准对应当地立地条件,避免因措施不当导致的成活率不达标或生态功能恢复不
充分。同时,针对敖勒召其镇、昂素镇、城川镇、上海庙镇四个治理区各自的地形地貌、土壤
类型及植被现状差异,分别优化布局设计,明确各镇治理面积(3.00 万亩、18.00 万亩、4.50 万亩、4.50 万亩),但具体施工按照立地条件及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年度任务(2026 年 12.00 万亩、2027 年 9.00 万亩、2028 年 9.00 万亩)有序推进。
2)细化植被恢复与管护设施设计。按规范设置禁牧标志牌、警示桩及巡护通道,明确设
施位置、材质、规格及安装要求,保障三年禁牧管护期有效落地。
3)草种选型及种苗质量管控需兼顾适应性、耐久性与经济性。主选草种为中间锦鸡儿,后备草种为杨柴,全部选用 1-2 年生Ⅱ级实生苗或国标二级及以上种子,明确苗木规格(地径 0.30-0.40 厘米、苗高 40-50 厘米、根系长度大于 20 厘米)、种子质量等级(净度≥95%、发 芽率≥70%、水分≤13%)及进场检验标准(“两证一签”齐全),严禁选用不适宜当地立地条
件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苗材料。
(2)施工技术设计要求
1)种植作业设计需区分植苗与播种两种方式。植苗作业设计需明确地面处理方式(机械 带状平耙处理)、整地规格(沟宽 30cm、深 40cm)、种植时间(春季 4-6 月或秋季 9-10 月)、亩种植量(111 穴/亩、每穴 2 株)。播种作业设计需明确种子破除休眠处理、清洗去 杂、包衣等播前处理流程,确定播种时间(雨季 7-8 月)及播种量(1.5 千克/亩),选用一
次完成开沟、播种、施肥、覆土、镇压五道工序的免耕补播机械,确保播种质量。
2)细化抚育管护设计。管护期覆盖种植后连续三年,明确补植补播的判定标准、补水灌
溉方案、保水措施、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及禁牧防火要求。同步完成成效监测方案设计,明确监
测范围、监测期限、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
3)以工代赈方案设计需贯穿施工全过程。明确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不低于工程直接费的10%,
细化用工岗位设置(施工用工、抚育用工、管护用工)、劳务报酬标准及发放管理流程,确保
劳务资金足额直达农牧民手中。
(3)一体化系统协同设计要求
1)强化“种植-管护-验收”各环节的协同衔接,确保各分项措施参数匹配,形成完整的
146
综合治理体系。设计中需核对项目区前期已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落地上图数据,避免空间交叉与 重复投资,与近五年已实施造林、种草、光伏等项目矢量数据充分比对,确保项目用地范围无 重叠。
2)结合草原生态修复与饲草产业协同发展的需求,优化灌草配置设计,通过种植中间锦 鸡儿等深根优质牧草,形成人工灌丛草和自然植被相结合的牧草防护带,在提升防风固沙功能 的同时,为后续饲草加工、畜牧业发展预留合理的产业衔接条件。同步考虑治理成果长期巩固 的需求,为后期灌木平茬利用、草原监测评估等管理措施预留数据接口与技术条件。
3、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文件完整性
全套设计文件需涵盖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概算及相关技术附件,其中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区总体布局图、分年度实施图等,确保文件覆盖全部施工与管护环节,无遗漏、无缺项。
(2)文件精准性
图纸绘制需严格遵循制图规范,比例准确、标注清晰、线条规范,核心参数(治理面积、草种配置、种植密度等)需与设计计算数据一致,避免出现标注错误、数据矛盾等问题。设计 说明需详细阐述设计依据、技术方案、抚育管护要求及质量控制标准,语言严谨、通俗易懂,便于施工单位理解执行。
(3)文件合规性
设计文件需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符合《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 37067)、《沙化土地综合治理技术规程》(DB15/T 3652)、《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 6141)等标准要求,契合《“三北”工程六期规划(2021-2030 年)》、《鄂尔多斯市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0 年)》及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审批条件,确保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批。同时,文件格式需符合 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归档要求,便于后期资料归档与查阅。
4、流程管控要求
(1)前期调研与资料核对
设计前需开展全面的现场踏勘,精准掌握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植被现状、水资源 条件、交通条件等现场条件,核对鄂托克前旗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2024 年变更)、2024 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数据、近五年已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落地上图矢量数据等 基础资料,确保设计方案贴合现场实际、不与已有项目重叠。对踏勘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沟通,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设计依据。
147
(2)方案论证与多专业协同
针对治理模式比选、草种选择、种植模式优化等关键环节,组织多专业论证会,开展多方 案比选与优化设计。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的专 业衔接问题,避免因专业脱节导致的设计缺陷。
(3)设计交底与现场配合
设计完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护单位开展设计交底,详细说明 设计思路、技术要点、施工难点及注意事项,解答各方疑问并形成交底记录。施工及管护过程 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配合工作,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技术答疑等问题,跟踪设计方 案的落地执行情况,对现场出现的特殊情况(极端气候、病虫害、人畜破坏等)及时调整优化 设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4)设计变更管理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因现场条件变化、规范更新或功能优化需调整设计时,需先 开展技术论证,形成变更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修改施工图。设 计变更需标注清晰、说明原因,同步更新相关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确保变更文件与原设 计文件的一致性、连贯性。
(5)审计追踪管理
本项目设计方案、概算及变更资料需配合审计核查,落实限额设计要求。
5、质量与安全管控要求
(1)质量管控
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三级复核制度(设计人自校、专业负责人复核、项目总负责人审核),对治理措施设计、草种配置计算、图纸绘制、文件编制等环节进行全程质量把控,确保设计成 果准确无误。加强对设计依据、规范标准的核对,及时跟踪行业最新规范更新情况,确保设计 文件符合现行要求。对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完善,形成闭环管理。
(2)安全管控
设计中需全面排查工程施工及管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针对种苗调运、机械整地、植苗栽 植、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环节,在图纸及设计说明中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操作规范及应急 处置要求。强化种苗检疫安全设计,确保所有苗木、草种进场前全部检疫检验合格,严禁携带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进入施工现场。明确禁牧区域、警示标识设置及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保障施工及管护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安全,防范人畜破坏风险。
6、其他专项要求
148
1)生态环保要求:设计全过程贯穿生态保护理念,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原则,采用雨养修复为主、关键期补灌为辅的治理模式,严格控制灌溉用水量,减少对区域地下水资 源的扰动,最大限度保护原生植被与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明确施工后地表恢复要求,减少 风蚀风险,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
2)经济性要求:在满足治理目标、安全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通过 优化种植模式、选用本地乡土草种、合理控制灌溉频次、简化施工工艺等方式,实现投资效益 最大化,避免过度设计与资源浪费。以工代赈资金足额落实,保障劳务报酬规模不低于项目总 投资的 10%。
3)远期预留要求:设计中考虑治理成果巩固与产业发展的远期需求,为后续灌木平茬利 用、草原监测评估、生态旅游及饲草产业发展预留合理的接口与条件,实现“治理一片、巩固 一片、利用一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障系统的长期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五、设计阶段任务划分
设计成果文件应按国家林草局《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办规发〔2023〕174 号)的要求编制。
1、施工图设计
1)依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和批复文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设计,并 逐项解决初步设计阶段遗留的技术问题,对工程重要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审定的供图计划,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类图纸和文件。
2)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 件应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
3)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需文件,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4)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问题。施工图变更设计通知应含附图和增减工程量对照表。
5)负责现场设计代表,进行现场设计交底并参加施工中有关的验收工作,提供有关验收 需要的设计报告。
6)参加监理人或项目部组织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协调会,执行与设计人有关的决定。7)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影响安全生产因素。
8)完成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关的其他工作。
2、施工现场服务要求和内容
1)核心要求
149
及时性:2 小时内响应咨询,紧急情况 24 小时内到场,关键节点提前指导。
专业性:服务人员具备相关资质,能解答技术疑问,协调多方配合。
合规性:符合建设程序,配合核查设计一致性,全程记录留痕。
2)具体内容
施工前:组织技术交底会,对不同作业内容进行专项交底。
施工中:每周 1 次巡查并整改问题,关键工序旁站指导,24 小时内处理设计变更。协调与验收:协调多方矛盾;参与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竣工 1 个月内整理资料归档。
六、设计进度
1、协调联系
1)投标单位应仔细研读本设计任务书、充分全面理解设计任务书传达发包人意图和理念。2)中标后,承包人(设计单位)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参加设计任务交底会。
3)承包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与发包人经常联系沟通,理解发包人意图。
2、出图进度
施工图设计成果需在承包人自报工期和发包人要求规定期间内完成(形成成果文件)。
七、图纸设计及成果
1、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提供设计文件 8 份;2、对应电子版图纸(PDF 及矢量数据)1 份。
15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51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152
目录
(目录格式自拟)
15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小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大写)(小写:),施工
工程等其它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大写)(小写:元)总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实现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标准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3、1.4.4、1.4.5、1.4.6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54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经理)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2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3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 |
| 4 | 项目实施期 | | |
| 5 | 质量标准 | | |
| 6 | ...... | | |
| 7 | ...... | | |
15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日
15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
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57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 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 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58
五、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电汇或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扫描件; |
| 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证明) |
159
六、价格费清单
(一)投标报价函
| 项目名称 | | 招标编号 | |
| 投标人名称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专业: 资格: |
| 投标报价(建筑 安装工程费及设 备费) | 大写: 小写: |
| 投标报价 (设计费) | 大写: 小写: |
| 项目实施期 | |
| 备注 | |
投标人:(全称、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1、依据市场竞争机制按自主报价。
160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资格 | 证书名 称 | 级别 | 证书编 号 | 专业 | 其他证书 编号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设计负责人 | | | | | | | | | |
| 技术(施工)负责人 | | | | | | | | | |
| 施工组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计组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格不够可自行扩展,填写详细。
16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2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16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6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业绩汇总表
165
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每个项目填一张)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项目总投资额 | |
| 合同金额 |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人员情况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66
(四)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项目总投资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人员情况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167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68
九、主要设备情况介绍表
| 序 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备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169
十、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附件一 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
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我单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规定。
3、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处于被暂停或取消;
(3)近年(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1.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
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2. 骗取中标方式包括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保函赔付、赔偿超过
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 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7)出现转包、违法 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8)不提供项目进度、完成产值等相关资料;(9)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司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70
附件二
信誉查询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网页彩色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网页彩色截图。
171
附件三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的函内建工函<2018>1331 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 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建工<2018>738 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
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入实名制和工 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 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72
附件四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173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174
目录
一、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175
一、设计方案
投标人的方案深化设计应满足但不限于第五章“技术规范及要求”中设计任务书及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设计方案中的评分要求,格式自拟。
176
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可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施工实施方案”规定
的内容进行编制)
(一)概述
1.项目简要介绍
2.项目范围
3.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总体概述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
4.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5.重点、难道和解决方案
6.其他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