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220020260707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布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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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兴安盟 采购单位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兴安盟易采综合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 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1522002026070702 招标单位: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编制单位:兴安盟易采综合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建设项目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 第三章评标办法.........................................4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9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24 第六章图纸...........................................22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2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54 第一章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1522002026070702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由《兴安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兴发改农字<2025>8号), 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为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 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科右前旗居力很镇。 3.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新建消防队伍营房1800㎡、改建储备 库1330㎡、停机坪及相关配套工程。 4.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 5.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贰万贰仟贰佰贰 拾叁元零捌分(***.08元)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达到合格工程 标准。 7.计划工期:2026 年08月06日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以上工期 3 是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 竣工时间为准); 8.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分为 1 个标段。 9.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资质要求: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 期内的【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 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 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 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 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需在本单位注册),安全考 核证合格有效,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中标或预中标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须提供投标人 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连续3 个月(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 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 4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与聘用单 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提 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 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1 名(具有建筑工程或建 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质量负责人 1 名;施工员 1 名,提供岗位证书;质量员 1 名,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 1 名,安 全员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本单 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 周岁,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近一年内连续 3 个月(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 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 有效证明材料,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 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文件、办理招标事宜,牵头人 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 合体成员均需办理 CA 锁。 6、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不得投标: (1)企业及企业法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对单位行贿> >。(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5 (2)涉及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 重大影响的; (3)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0:00~ 2026年07月15 日 17:30,逾期不予受理。 2 、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中无需报名,直 接获取招标文件即可。(注:已办理 CA 锁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 进行网上投标,没有CA 锁的企业需办理企业 CA 锁后方可投标)3、企业信息注册及 CA 锁办理 1)实体 CA 锁办理:中心现已引进 3 家 CA 锁办理企业,投标 人可自行选择任意一家企业办理 CA 锁,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 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6 https:/ /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 办事 指南,办理地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 号,公铁 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 103,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 五上午8:30-11: 3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 电话:0482-831578 2(江苏翔晟)、0482-8370125(内蒙古一证通)、0482-8370079(内蒙 CA)。 2)移动端 CA 锁办理:中心已上线移动端 CA 办理功能,手机 端下载“新点标证通 ”APP 即可申请。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1(新点标证通)。 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内蒙古自 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上 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 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的,请联系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6、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 为或者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监督举报电话: 0482-83 70588/0482-8370096。 注: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 7 文件。(如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 0512-58188511 咨询)。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 ,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 标大厅(登录地址:)参 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解密时限为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0512-5818851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 年 7 月29日 上午 10: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地点):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 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 标。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七、联系方式 8 招标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 电话: *** 招标代理:兴安盟易采综合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京津花园双子座8号楼4楼 联系人:*** 招标负责人:李楠 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科尔沁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联系人:科尔沁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82-8615736 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地址: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 号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兴安盟易采综合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京津花园双子座8号楼4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能力提升项目
1.1.5建设地点科右前旗居力很镇
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
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
1.3.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该项目建设内 容为新建消防队伍营房1800㎡、改建储备库1330㎡、停 机坪及相关配套工程。。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48 天 开工日期:2026 年 08 月06 日 竣工日期:2026 年12月31日 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同招标公告一致。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同招标公告要求; 财务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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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投标人资质 条件、能力和 信誉2024年或2023年至2025年)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 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提供企业 财务报表); 信誉要求:同招标公告要求; 其它要求:同招标公告要求; 注:1、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 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即取消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入招标人账户。中标单位如一经 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 疑的,经查实,即取消中标资格。
1.4.2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详见招 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4.2 条款 ”
1.9.1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2026年7月16日09:30(北京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号1楼西侧会 议室 联系电话:*** 邮箱:xamyc2222@163.com 踏勘注意事项: 1、为全面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便于施工,故组织所有 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踏勘确认单原件及现场踏勘确 认回执在规定时间、地点集合,参加现场踏勘。 2、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到达现场进行踏勘的单位,须 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时间与踏勘时间一致,请潜在投标 人发至联系人电子邮箱xamyc2222@163.com,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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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联系人收到承诺书后向投标人 发出电子《承诺书回执》。投标人须将《现场踏勘确认 回执》或《承诺书回执》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承诺 书及现场踏勘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 备注:提供承诺书的踏勘前一天必须提供,否则过期不 予接受。 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4、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 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 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 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投标单位导致的后果自行负责。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 问题的截止时 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1.10.3招标人书面 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合同中约定 分包金额要求:无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合同中约定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此项偏离指投标材料设备技术指标可以优于招 标文件中相应材料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2.1构成招标文 件的其他材料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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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7 月29 日 10 时 00 分
2.2.3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材料
3.3.1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的 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人民币:320000.00 元;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账户任选其一): <兴安盟分行乌兰浩特市都林支行 (05151601040001747000100082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兴安北路支行 (955883060800010194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安路支行 (91500101000157890701541)> 联系人:常珊珊 联系电话:0482-8370065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如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 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 为投标保证金无效。禁止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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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 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须登录兴安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全程在线开具电子 保函。投标人应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办事指南 ”栏目下载电子保函申请操作手册,并按照 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未在开标前递交的电子保函或 开标系统未显示已出函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投标人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需注意 以下事项: (一)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需将银行保函扫描件及 在兴安盟境内银行所出具的该银行保函查询结果扫描件 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编制到投标文件中;(三)开标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人需要,将银行保函及查询结果原件邮寄至招标监督人处进行 备案(以监督人接到材料为准,逾期不候),待本项目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返还; (四)投标人出具的银行保函及查询结果,如有一次弄 虚作假行为或累计两次逾期未提供银行保函及查询结果,将投标人投标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列入黑名单且 不得进入兴安盟市场,并将结果报至自治区主管部门。
3.5.2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要求提供(2022年至2024年或2023年至2025年)经财务 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等。(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 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报告,新成立不足1 年的投标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 告,但必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近年完成的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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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类似 项 目 的 年份要求:以投标截止日期为终止日期,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 期前整三年和前整五年。
3.5.5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况的年份要 求/
3.6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方 案不允许
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修改处及招标文件要求 签字盖章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4.1.1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1.投标人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电子招 投标系统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并上传。 2.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需提供与上传至交易 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纸质投标文件一份,纸 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 认;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代理公司。如投标 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 标单位自行承担;(用于备案存档)。
4.2.2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 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 系统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4.2.3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 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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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开标程序标程序为准。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技 术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投标人递交的 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5 人(含 5 人)以上的,评标专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7.1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类似建筑工程。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及从 业人员资信情况等相关文件中记录的违纪违法行为
10.2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壹仟陆 佰肆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叁元零捌分(1642.222308万元 ) 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为废标
10.3 “暗标 ”评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标 ”评审 方式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中“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 算机辅助评标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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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 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参与开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 电话:0512-58188511)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 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 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和“承包 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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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 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 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及业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 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为准。 2、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以文件形 式报送至兴安盟易采综合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澄清函或异议函电子版应 为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至邮箱(电子邮箱xamyc2222@163.com)。( 发送电子版的投标企业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相关函件是否收到)。 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l)”网站上发 布。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特殊 说明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行〔2021〕99 号《内蒙 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延续 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时间不满足上述文件 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和岗位证书 不在有效期内,若投标单位所在省份发布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 业资质和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延期使用通知,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附文件通知证明材料,若投标单位所在省份没有发布关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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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延期使用通 知的,须提供投标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如投标人提供岗位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且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应 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如中标后相关部门恢复办理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的,必须及时办理,承诺书格式自拟。 如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 质、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证书等实行电子证书的,可提供可通过二维 码查询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 改 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要求:1、按照国发〔2021〕 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 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 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 关规定实行换证。 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 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投标企业提供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 二维码扫描后的彩色扫描件即可。
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建筑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 号文件第 28 条:中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有合理理由并 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且按合同约定变更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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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数量的50%。第 29 条:建立变更信息公示制度。中标人的管理人员 有变更情形的,中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招标人(发包 人)意见、变更前后相关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职称等情况报主 管部门,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 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 统 ”公开。
10.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招标人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原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标准计算项目代理服务费,按 照本项目招标代理成交报价统一计费;
20 现场踏勘确认单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标 人 留 存 招 …………………(须在此加盖招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单位(须加盖公章)
踏勘时间
标 人 留 存 投 说明: “现场踏勘确认单 ”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招标人。 “ 现场踏勘确认 回执 ” 复印件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根据文件要求,此表只适用于需要现场踏勘项目。 21 不参加现场踏勘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由于__________原因,我单位对___________(项目名称)无法 进行现场踏勘。 我单位对此作出承诺,不对未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异议,不以场地存在瑕疵为由拒 绝签署项目合同书或履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特此承诺 潜在投标人名称(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承诺书回执 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我方现同意你方相关请求。 招标人(盖章): 说明:1、“现场踏勘确认单”和“承诺书”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 招标人。 2、“现场踏勘确认回执”、“承诺书回执”选用一种方式即可,编入投标文件 中。 3、根据文件要求,此表只适用于需要现场踏勘项目。 22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23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 牵头人,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其 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 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 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需办理CA锁; (4)对于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 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40%。 1.4.3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 ”网站内有失信惩戒记录;(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4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1.11分包 25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 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6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 )网站上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7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规定的要求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 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 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 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络截 图加盖公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 B 类证书、安全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类证书原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28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业绩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技术标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施工组织设计(技 术暗标)编制要求”。 4.投标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29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 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0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1.2 中标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 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 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7.1.3招标人根据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 清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进行 复核。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回复。此澄清回复做为竣工结算依据。 7.1.4 开标结束当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各投标人须提供与上传至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 件内容完全一致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软件版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注明单 位名称发送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 xamyc2222@163.com。 招标人根据《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评标报告审查制度》(兴代建 办发〔2025〕10 号),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招投标资料后,审查小组在 1 日 内启动审查程序,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 查小组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复 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 31 7.2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3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4.3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 单位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 正。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 32 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 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变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更换人员的水平。对违反合同约定, 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项目中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项目经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标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项目经理: (1)辞职的; (2)退休的; (3)死亡的; (4)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6)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7)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8)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中标人除提交书面变更项目经理申请外,须按下列要求提供项目经理的证明资料复印 件:情形(1),附社会保险转出证明;情形(2),附退休证;情形(3),附死亡医学证 明;情形(4),附医学证明和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缴费押金凭证;情形(5)-(7),附相 关部门处理决定文件。 中标人变更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7.4.4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 标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中标人。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3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不再 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4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 督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 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 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 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 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 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3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 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 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 37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38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致:(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本项目于开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 效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阅读和认真评审,现贵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大写元。 小写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建筑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建筑质量负责人:; 安全员:; 建筑施工员:; 建筑质量员:; 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到(指定地点)签 订相关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39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 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 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40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 特此确认。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41 第三章评标办法 4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 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修改处及招标文件要 求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 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无行贿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符合招 标公告要求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 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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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八章“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载明材料暂估价的清单 项目,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材料暂估单价 (不含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 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 确填报在相应投标总价内。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企业业绩、拟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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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或调 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存 在做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为无效报价。在开标现场, 招标人应当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的确定 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 平均值×30%。 3.评标基准价的复核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 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 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 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 数量发生变化而变化。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2.2. 4 (1)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只要做 了每小项 最低给 1 分,不全 的由评委 酌情打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编制合理、内 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8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 但针对性一般得 6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基本全面,缺乏针对性得 4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内容全面具体,详细得 4 分;总平面布 置图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具体得 3 分;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基本全面,基 本详细得 2 分;总平面布置图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主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且针 对性强得 4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措施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施及针对性得 2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主要施工机械:主要施工机械齐全,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主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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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完善得 3 分;主要施工机械不齐全,较 为一般得 2 分;主要施工机械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材料使用计划: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 排基本合理,基本完善得 3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较为一般得 2 分;材料 使用计划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得 4 分;质量控 制措施基本完善,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完 善,缺乏针对性得 2 分;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 供不得分。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 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措施 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 施及针对性得 2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 提供不得分。
保证文明施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管 理措施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 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本合 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面不 具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冬雨季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冬雨季施工 措施基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冬雨季施工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 面不具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2.2. 4 (2)投标报 价得分 计算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总分 5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2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分值-偏差率×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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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分 值-|偏差率|× 100×0.1。
2.2. 4 (3)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企业和 项目负责 人业绩评 分标准)1.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获得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奖励、质量奖项、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必须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为准。其中国家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原国家AAA级安全文 明标准化工地)只发获奖文件的以获奖文件为准。 2.企业竣工业绩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3.详见业绩部分评分标准。 注意事项: 1.近三年内企业业绩和近五年内人员业绩起止计算日期为:以投标截止日期 为终止日期,起始计算日期为终止日期前整三年和前整五年。奖项业绩以文 件发文日期为准。 2.对于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 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3.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 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 标人资信。
3评标 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2否决投标 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2. 2判断投标 报价是否 低于其成 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备选投标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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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评 审
注意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及业 绩评审内容等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的 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佐证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如因所附证书证件不清晰、关键信 息未体现导致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 的,投标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4.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的,须附主管部门延长 证照有效期的相关文件。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的,须附主管部门延长证 照有效期的相关文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的, 须附主管部门延长证照有效期的相关文件。 5.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应网站发布的,在投 标时予以相应减分。 6.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本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注:以上所有奖项,电子标书里装订业绩清晰可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业绩不得 分。
48 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 对单位标书的评价评标人:
内容评价方法得分
投标报价最高得分 5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近 三 年 内 企 业 业 绩 及 近 五 年 内 人 员 业 绩 最 高 得 分 1 0 分企业获得与建 筑工程相关的奖 励最高得 0.5 分,不得重复得分。获得盟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0.5 分。
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2.企业获得质量 奖项最高得2分,不 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级优质奖工程(含鲁班奖、优质工程金奖或银奖),每获得 一个得 1 分,最高得2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 ”质量奖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个得0.35 分,最高得0.7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个得 0.15分,最高得0.3分。
3.企业获建筑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工地称号的,最 高得 1分,不得重复 得分。(1)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原 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获得一个得0.5分,最高得 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25分,最高得0.5 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0.15 分,最高得 0.3 分。
4. 企业竣工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最高 得 1分。企业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 5000平方米加0.1 分,最高得 1 分。(以 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为准。)
5.投标的项目负 责人获奖最高得 0.5分。(1)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得0.5 分。
(2)获得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得0.25 分。
6.投标项目负责 人 获 得 与 建 筑 工 程相关的奖励 最高得 0.5 分,不得重复得分。获得盟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0.5 分。
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7.投标项目负责(1)获得国家级优质奖工程(含鲁班奖、优质工程金奖或银奖),每获得 一个得 1 分,最高得2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 ”质量奖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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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量奖项最高得 2 分,不得重复得 分。(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个得0.25分,最高得0.5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 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8.投标项目负责 人 获 得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称号的最高得 1 分,不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原 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获得一个得0.5 分,最高得 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25分,最高得0.5 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0.15 分,最高得 0.3 分。
9.投标项目负责人 竣工的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最高得 0.5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每 1000平方米得0.1 分,最高得0.5 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10.公司及项目部生 产、安全、质检等组织 机构健全的得1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1 分。
企业发生不良记录 在有效期内的最高扣 1 分企业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0.1 分,最高扣 1 分。
项目负责人发生不良 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 最高扣4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2 分,最高扣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附件: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于“草原杯”的奖项汇总表 50 附件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于“草原杯”的奖项汇总 表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奖项名称备注
1辽宁省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
2黑龙江省龙江杯
3吉林省长白山杯
4河北省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
5河南省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
6山东省泰山杯
7山西省汾水杯
8陕西省长安杯
9甘肃省飞天奖
10青海省江河源杯
11浙江省钱江杯奖(优质工程)
12江苏省扬子杯
13安徽省黄山杯
14湖北省楚天杯
15湖南省芙蓉奖
16福建省闽江杯
17江西省杜鹃花奖
18四川省金奖天府杯、银奖天府杯
19贵州省黄果树杯
20云南省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21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22海南省绿岛杯
2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
2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
26西藏自治区雪莲杯优质工程奖
27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杯”奖(最高质量奖)
28北京市金质建筑长城杯
29天津市海河杯
30上海市白玉兰奖
31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
51 施工组织评标记分表 对号标书的评价评标人:
内容评价方法得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总分 40 分 (只要做了每 小项最低给 1 分,不全的由 评委酌情打分。)1.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8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基 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但针对性一般得 6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基本全面,缺乏针对性得 4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不合理、内容 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2.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内容全面具体,详细得 4 分;总平面布置图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具体得 3 分;总平面 布置图内容基本全面,基本详细得2 分;总平面布置图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1 分。不提供不得分。
3.主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且针对性强得 4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内 容基本全面,措施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施及针对性得 2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4.主要施工机械:主要施工机械齐全,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主要施工机械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完善得 3 分;主要施工机械不齐全,较为一般得 2 分;主要施工机械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5.材料使用计划: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基本完善得 3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 排较为一般得 2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6.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得 4 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完善,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完善,缺乏针对性得 2 分;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基本 合理,内容基本全面,措施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施及针对性得 2 分;安 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8.保证文明施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9.冬雨季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 对性一般得 3 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基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雨季施工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得 1 分。不提 供不得分。
评标合计得分:
52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 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有)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53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的澄清、说明、修正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第 3.5 节“投标报价澄清或 说明 ”相关规定执行。 如响应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提交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接收的要求 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 价及其修正综合单价可作为合同单价,应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如有)。 54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 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 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投标报价的澄清、说明、修正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第 3.5 节“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 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GB/T50500-2024 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5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 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见 附表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 工作。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 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 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56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 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 暗标 ”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暗标编号按电子招投标 系统规定执行。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 A3.3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 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 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 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 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57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 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 的得分记录为A。 A4.2.1.2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 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 的得分记录为B。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58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 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 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 分记录为D。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 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废标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汇总评分结果 A4.8.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A-9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5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 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不陈述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0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A7.1评标原则 1、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为废标,不予评标。2、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3、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价。 4、依开标时所定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5、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6、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报价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投标报 价低者为优。 7、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 数。 A7.2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计分表。 4、在评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所有技术方面的评委对某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 相加后计算平均值,即得出该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 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记分表。 评委对每一评标记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 标方法的将作为废票。 61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年月日
序号姓名职称或注册类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62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签字盖 章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修改处及招标文件要求 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 √ ”, 否则“ × ”;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 × ”必须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3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4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或“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络查询结果截图, 查询结果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5无行贿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6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10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11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 √ ”, 否则“ × ”;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 × ”必须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4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2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的相关规定
7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符合第八章“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载明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材料暂估单价 (不含 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确填报在 相应投标总价内。
8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2 款 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9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规定
结论
备注
说明:1.本表评审时对满足评审要求的打“ √ ”, 否则“ × ”;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对出现的“ × ”必须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5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 性强得 8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但针对性一般得 6 分;主要部位施 工方法基本全面,缺乏针对性得 4 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 供不得分。
2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内容全面具体,详细得 4 分;总平面布置图基本合理,内 容基本全面具体得 3 分;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基本全面,基本详细得 2 分;总平面布置图不合 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3主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且针对性强得 4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措施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施工进度计 划编 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施及针对性得 2 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4主要施工机械:主要施工机械齐全,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主要施工机械基本齐全,安排 基本合理、基本完善得 3 分;主要施工机械不齐全,较为一般得2 分;主要施工机械安排不 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5材料使用计划: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较为完善得 4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基 本完善得 3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较为一般得 2 分;材料使用计划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6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得 4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完善,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完善,缺乏针对性得 2 分;质量控制 措施不完善,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66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合理,内容全面具体,措施有力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措施不明显,针对性一般得 3 分;安全 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内容基本全面,缺乏措施及针对性得 2 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不合理,内容不全面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8保证文明施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合理,内容 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 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3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基 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保证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9冬雨季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内容全面具体,且针对性强得 4 分;冬雨季施工措 施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得 3 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基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 2分;雨季施工措施不合理,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40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7 附表A-6: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 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准 对单位标书的评价评标人:
内容评价方法得 分
投标报价最高得分 50 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 价 1%,扣 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 四舍五入。
近 三 年 内 企 业 业 绩 及 近 五 年 内 人 员 业 绩 最 高 得 分 1 0企业获得与建 筑工程相关的奖 励最高得 0.5 分,不得重复得分。获得盟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 得 0.5分,最高得 0.5 分。
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 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2.企业获得质量 奖项最高得2分,不 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级优质奖工程(含鲁班奖、优质工程金奖或银奖),每获得一个得 1 分,最高得2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 ”质量奖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 个得 0.5分,最高得 1分。
(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 个得0.35分,最高得0.7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 一个得0.15分,最高得0.3分。
3.企业获建筑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工地称号的,最 高得 1分,不得重复 得分。(1)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 目(原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获得一个得0.5分,最 高得 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25分,最高得0.5 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 得0.15分,最高得 0.3 分。
4. 企业竣工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最高 得 1分。企业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 5000平方米加0.1 分,最高得 1 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为准。)
5.投标的项目负 责人获奖最高得 0.5分。(1)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得 0.5 分。
(2)获得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 得0.25分。
6.投标项目负责获得盟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奖励,每获得一个 得 0.5分,最高得 0.5 分。
68
人 获 得 与 建 筑 工 程相关的奖励 最高得 0.5 分,不得重复得分。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与建筑工程相关的 奖励,每获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7.投标项目负责 人质量奖项最高得2 分,不得重复得分 。(1)获得国家级优质奖工程(含鲁班奖、优质工程金奖或银奖),每获得一个得 1 分,最高得2分。
(2)获得自治区“草原杯 ”质量奖工程(或同级奖项),每获得一 个得 0.5分,最高得 1分。
(3)获得省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个得 0.25分,最高得0.5分。
(4)获得地区级优质样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每获得一个得 0.15 分,最高得0.3 分。
8.投标项目负责 人 获 得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称号的最高得 1 分,不得重复得分。(1)获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 目(原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获得一个得0.5 分,最高得 1 分。
(2)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得 0.25分,最高得0.5 分。
(3)获得地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获得一个 得0.15分,最高得 0.3 分。
9.投标项目负责人 竣工的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最高得 0.5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竣工的建筑工程每 1000平方米得0.1 分,最 高得0.5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10.公司及项目部生 产、安全、质检等组织 机构健全的得1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质检等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1 分。
企业发生不良记录 在有效期内的最高扣 1 分企业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0.1 分,最高扣 1 分。
项目负责人发生不良 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 最高扣4 分投标项目负责人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内的扣2 分,最高扣4 分。
评标合计得分B:
69 附表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 C (满分 )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0 附表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如有)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分项目标 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1 附表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组织设计A
2施工招标业绩评分标 准B
3投标报价C
4其他因素(如有)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2 附表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3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 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 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技术标编制未按照招标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暗标)编制要求”编制。 B1.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7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的。 B1.8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B1.9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B1.1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B1.11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签到并解锁投标文件的;B1.12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B1.13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74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 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 ”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 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75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 D。如下: D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采用综合评 估法的第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 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 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初步评审 ”,不存在 应当废标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说明: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 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废标。)。 D1.2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 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法定税金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 ”程序,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6 D1.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 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最高投标限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 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 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 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 则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 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 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 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77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 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 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 生的价格差额记为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 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 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 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 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 值,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78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 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 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 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 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 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 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D 值,同时整理 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 费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 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 业管理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 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 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 的管理费率)。 79 D7.2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 明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 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 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 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 明的事项。 D9.法定税金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 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G 值,整理需要 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 行分析。 按附表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 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80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 1(附表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 明的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 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 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 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 谓的“有效澄清 ”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 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 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 将根据本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81 附表D-l: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 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A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82 附表D-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差额 (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
B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83 附表D-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C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84 附表D-4: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修正后的 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D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85 附表D-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格不入 目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
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投标价格实际
比较栏
差额E 值F 值G 值
分析计算
有关疑问 事项备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86 附表D-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 号子目名称存在不平 衡的单价修正后的 平衡单价单价差值 (代数值)工程量差额有关疑问事 项备注
H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87 附表D-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差值代号差额代数值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评审后澄清后修正
1A
2B
3C
4D
5E
6F
7G
8H
合计Δ 1:Δ2:
备注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88 附表D-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比较结果备注
1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2投标利润额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年月日
8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90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9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 (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8月06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48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采用单价计价方式; 92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按“项”(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采用总价计价方式,按项计价 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投标报价为包干价,工程结算时不做调整;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5〕98 号规定计价,费率不可竞争,结算时应 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结合 实际投入情况据实结算。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 ”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安 全生产措施费除外),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中总价合同 的相关规定计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5)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6)投标函及其附录;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通用合同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1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更等书面协议) 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93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152200353075657D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原盟公安局一楼地址: 邮政编码: 1374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8288518 电话: 传真: 8288518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账号:1058 0120 1110 006399 账号: 9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 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5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 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 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96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 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 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97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 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98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 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99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 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100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 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 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101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102 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 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 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 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03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 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 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 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 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 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 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 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不超过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 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105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 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 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106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 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07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 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 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 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 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 108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 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 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 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 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109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 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 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 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 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 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110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 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 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 111 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 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 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112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 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 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 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113 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 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114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 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 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 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 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 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 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16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 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 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 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 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施工现场原有道路、管网、路灯、路牙石、室外配电、监控弱电设备等能够利旧的要 利旧。 利旧类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须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利旧类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117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最低品质要求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种,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30 天将所要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品牌或样品报发包人、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认可,如果 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意见为主。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利旧类材料与工程设备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 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118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 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 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约定 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 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 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19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 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 120 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 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 121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 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 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 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 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 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 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22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 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 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 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 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 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 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23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 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 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 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 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24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 为各可调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 Ft2 ; Ft3 ......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 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 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 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 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 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125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 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126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 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 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 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27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12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 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 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 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 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29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 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 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 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 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 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 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 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0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 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 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 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 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 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 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 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32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 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 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 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3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 134 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 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 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 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 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 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35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 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 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36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提交保函;;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 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 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137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 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 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38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 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 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39 (4)承包人违反第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 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 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 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 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40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 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 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 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41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 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42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 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 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43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 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 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 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 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144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14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46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图纸 (包括招标 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 ;投标文件(包括澄清 文件或承诺函件)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2〕 208 号)、《兴安 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兴代建发〔2023〕153 号)、《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 工结算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0 号)、《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 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2 号)、《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程序》(兴代建办发〔2024〕 11 号);合同履行过 程中,发包人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有关 工程的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0471-6682310; 电子信箱:rxscb310@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在征地范围空地内。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用地图纸。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用地图纸。 1.3 法律 147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6)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7)投标函及其附录;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通用合同条款;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5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 大样图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 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配合执法单位检查、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 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要求期限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8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之日起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围墙为界,施工围墙以内为场内,施工围墙以外为场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场外至市政交通道路均有发包人免费负责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 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49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按《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标 准 》 GB/T50500-2024 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落实代建中心各项制度;依照有关规章 制度、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监督管理现场施工;组织图纸会 审,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协调解决各参建单位(含市政配套)之间的关 系;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代建中心管理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变更 (不履行代建中心变更程序的不予认可,由签批人自行负责)、工程款支付、各阶段 结算及项目移交等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的接驳点;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 管线资料;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防火设计审核书、地质勘探报告、验线证、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提供并现场交验水 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提供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成果;协调处理施 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文物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资料,或认为在开 工日期现场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及工期顺 延申请;逾期,承包人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 150 行前述该等义务;此后,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 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辩理由。无论工期顺延与否,承包人均放弃要求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利润的权利。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保函。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法律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电子档案 1 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 4 套和电子扫描文档 1 套,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通用条款 3.1 规定的一般义务外承包人还应履 行以下义务: A、竣工验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 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B、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C、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和施工主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D、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E、每月按要求提供本月完成产值; F、负责按施工进度计算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量和费用,并与签约合同价进行对比,超 出合同金额及时书面发函提醒发包人;未书面发函提醒的,视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不含 暂列金),超出部分结算时不计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G、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确保 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引发社会稳定事件。如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社会维稳事件,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51 H、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发包人招标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工期及进度节 点提前4个月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工期等。 I、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或设 计、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采购,承包人擅自变更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等的,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无条件拆除、更换,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违约责任等均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亦有权选择如下任一或全部解决方式: ①若承包人擅自变更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发包人不予结算及支付;若承包人擅 自变更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的,则按照实际使用的 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结算。 ②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总造价 1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在结算时直接 扣除。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及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总 价 20%的违约金。 J、承包人有义务不间断地确保施工持续进行,不得因合同价格发生变更或其他等原 因暂停施工。否则,每停工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停 工超过30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 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1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 式 24小时开机。 3.2.1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承担 2 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否则更换符合 152 要求的项目经理,新更换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 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3.2.2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项目 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 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赔偿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 项目经理: (1)辞职的; (2)退休的; (3)死亡的; (4)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6)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7)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8)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承包人除提交书面变更项目经理申请外,须按下列要求提供项目经理的证明资料复印 件:情形(1),附社会保险转出证明;情形(2),附退休证;情形(3),附死亡医学证 明;情形(4),附医学证明和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缴费押金凭证;情形(5)-(7),附相 关部门处理决定文件。 承包人变更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 付 10万元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新更换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3.2.1 ,3.2.2 ,3.2.3 ,3.2.4 中约定的违约金在相应月份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 工通知后 7 天内。 153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 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新更换的人员 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相对应人员的业绩、资格。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 违约金 2 万元。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换 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水平。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施工 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 万元。因特殊原 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3.3 ,3.3.4 ,3.3.5 中约定的违约金在相应月份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在投标 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 、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致;不一致的,招标人(发包人)不得同意变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进 行合法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外其他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后至竣 工验收交付使用单位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54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内的所有工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 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纪胜斌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监理工程师15005419;联系电话: 13847535243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 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 48 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隐蔽工程隐蔽前检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为 不合格工程,发包人不支付此项费用。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 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 卫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事故的严重程 155 度,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10 万元;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的,打架斗殴方需承担法 律责任事故外,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违约金 10 万元以上,如不支付,发包人可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按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款进行扣除。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 1.6 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 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付完为止。结算时应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投入情况据实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 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 护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 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至本合同开户行。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 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 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 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 156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 约定的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工期按实际开工日期起算,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 期延长增加的费用。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 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如遇政策性原因等特殊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解除合 同;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约定 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风速达到 8 级的大风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3)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 以上情况发生时可合理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7.8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只承担工期顺延,不进行费用补偿。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157 8. 材料与设备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最低品质要求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种,承包人应在 采购前 30 天将所要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品牌或样品报发包人、监理单位、使用单位 认可,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意见为主。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按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 8.7.2 关于承包人使用替代材料、设备的约定:需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替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或 打折支付此部分款项。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监理人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要求。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1.2 变更签批: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2〕 208 号)规定 程序签批。 变更结算及支付:承包人所有变更必须在实施后 28 天内提交完整变更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变更价款后,计入下一期进 度款中支付。 10.4 变更估价 158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及 招标文件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为:另行约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招标工程量清 单、招标控制价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招 标,承包人可以参与审核招标控制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发包人确定;招标文 件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应报送发 包人确认。招标结束,所有招标、投标、评标资料必须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 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按《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标 准 》 GB/T50500-2024 规定及发包人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内容为:分 部分项项目清单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其它不应因物价 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的情形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159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①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 价 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同期兴安盟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与科技节能 技术服务中心科尔沁右翼前旗指导价格与招标控制价进行比较,价格浮动超出± 5% (含 5%) 的部分予以调整。浮动幅度在±5%以内的均不作调整;浮动幅度± 5%以外 的 (含 5%) 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以上材料价格差价 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本合同规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及本合同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标准》 (GB/T50500-2024)及本合同规定。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60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工程总造价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 暂估价的 30%拨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每次扣回当期已完成产值的 30%,在最后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抵扣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工程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 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 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 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后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 阶段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 询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 询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复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61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上报的完成产值及有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并经 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在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的下一个月 15 日前,进度款按每月审定完成产值的 80%并扣除发包人当月应扣款项后支付。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审定价(竣工结算审核结果)3%的质量保 证金保函,发包人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的 100%并扣除发包人应扣款 项后支付。 付款时承包人应先行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该发票应为合格发票,如发包人发现是 假发票或套票的,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付结算余 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全额发票。所有付款均应执行财政支付程序,在 财政局向发包人拨款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如财政局迟延拨款导致发包人付 款迟延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不合格工程不计产值产量, 整改后计入当月产值。 (3)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① . 措施项目进度款产值,根据承包人投标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方式如下: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初始设立费用+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 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 ② . 施工过程结算: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 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承包双方约定,本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对已完成且无争议 162 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支付等。计算、确认、支付等程序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 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过程结算,待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或已经支付的过程结算有误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或下期的过程结 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为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80% 。 ③.承包人每月 15 日前将本月应支付农民工工资总额报至发包人,发包人按承 包人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总额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本期应支付进度款 扣除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的款项后,支付至本合同开户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 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163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 未按时移交、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竣工结算 本工程竣工结算执行《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 工结算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0 号)、《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兴代建发〔2023〕 153 号),详见附件。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 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 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审批时间: 10 个工作日内。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各项不可竞争费,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为准 计入结算价格。 招标阶段澄清内容(即附件12《代建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表》)做为竣 工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如果兴安盟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将本工程列入结算评审计划,竣 工结算金额以兴安盟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审定结果为准;如果兴安盟财政投资核算中心未 将本工程列入结算评审计划,竣工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委托的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结果为准。 164 如审计部门对各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再进行审计的,应按审计部门审 计结果调整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审计部门审计后的竣工结算价格少于各方确认的工程 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的,承包人应于收到正式通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多收到的工程 款返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署页预留基本账户。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审批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支付工程剩余结算价款,结算价款支付执行 财政支付程序,如因财政部门迟延拨款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并不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且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价格的 3%;(2) 结算价格的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 质量保证金保函由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国有背景担保公 司提供,承包人在提供保函前提交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净资产 规模等),由发包人审核备案;保函格式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有效期应不短于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不免除其在缺陷责任期内的法定维修义务及赔偿责任。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6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提交保函; (3) 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证金如有,将由发包人无息返还。逾期返还 保证金的,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 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财政支付手 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可以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利息或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 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或承担利息的责任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或承担利息的责任。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违约或赔偿或承担利息的责任。 166 (7) 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无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2) 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3)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 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 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 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 围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5%的违约金;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 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 (6)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 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 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上述违约金在相应月份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7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 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拒付所有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应予退还),同时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 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 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 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 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 通用条款。风雨雪洪震及疾病流行等灾害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发布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员工意外伤害,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 提交所投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168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2 ,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款 20.4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补充 21.1 通知与送达 2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承包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 。 21.1.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E-mail 、微信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达 到当日、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息、E-mail 、微信发送当时,即视为承包人 接到该通知。 21.1.3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前述联 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 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21.1.4 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本通知与送达条款中预留的地址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均可作为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各类裁定、判决等)的确认地 址。即只要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诉讼(或仲裁)文书发送至承包人预 留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因承包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 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发包人,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指定的联系人 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或仲裁)文书未能被承包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 21.2 关于授权代理 169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涉 及 发 包 人 一 方 的,须 经 发 包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签 字 并 加 盖 发 包 人 公 章 后 生 效。 除 上 述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其 他 往 来 文 件、函 件 中 任 何 位 置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发包人的委 托代理人,除非发包人另行加盖公章书面明确授权。 21.3 本合同通用条款 11.2 中的 “ 法律 ”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其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21.4 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视为发包人默认的条款,均予以作废。无论承包 人对发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索赔等,均应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同 意方对发包人发生效力。发包人收到后不予回复不视为对该通知、文件、资料 等的认可。 21.5 双方确认,除发包人主动要求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 务转 让 给第 三 方,否 则 该 转 让 行 为 对 发 包 人 无 效 。 21.6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无期限限制。为便于纠纷的处理,发包人 对于承包人的索赔,自索赔情形出现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以及保 修期结束后 5 年内均有权实施。 17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代建项目投标文件澄清表 附件 1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2〕208 号) 附件 14:《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兴代建发〔2023〕 153 号) 附件 15:《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0 号) 171 附件 16:《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2 号)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172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 等级应 时 间送达地点备注
173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 (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174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 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152200353075657D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原盟公安局一楼地址: 邮政编码: 137400 邮政编码: 1374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8288518 电话: 传真: 8288518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账号:1058 0120 1110 006399 账号: 175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 (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76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 设 备 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能力备注
177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78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79 附件8: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 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 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 (¥) 。 2 .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 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 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80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 根据(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 ”) 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 ”)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 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 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 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81 附件10:支付担保 (承包人) :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 发包人 ”) 于年月日签订 了(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 主合同 ”) ,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方提 供如 下担 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 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 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 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 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 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82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 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 本保函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 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 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183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备注
184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备注
185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186 附件12:代建项目投标文件澄清表 另附 187 附件 1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管理的建设工程变更,明 确相关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结合代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代建项目在实施阶段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增、减、取消建设内容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因不可抗力影 响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工程洽商(仅适用于维修改造项目),从而引起合同 条件、工程量、合同价款等的改变。 第三条代建项目应在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约定前置行为过错引起后续工程变更的各方主体责任。 第四条代建中心项目部负责工程变更的初审及签批流转等工作,其它各部门按相应 职责给予配合,共同保障工程变更事项的顺利实施;项目科负责技术方案审批、组织工程 变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合同科负责督促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以下简称跟 踪审计单位)履行变更审核职责及合同中落实工程变更的奖惩措施工作;财务科负责工程 变更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履行“先审批、后实施 ”程序,特殊工程、应急工程、工期较紧 的维修改造工程确需先实施的,项目主任应在实施前向中心主任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先实 施,后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 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满足使用功能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 施工变更是指不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前提下,为适应现场施工环境条件或推行新技 术新工艺的需要,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条件、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施工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188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代建中心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 的其他项目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代 建中心对此类事件作出的现场签证证明。现场签证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工程洽商是指维修改造项目因减少、取消合同建设内容,改变合同建设内容中有些工 程材料、施工做法、器具或设备数量,合同建设内容以外的增项内容,由代建中心与承包 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完成并据实进入工程结算。工程洽商一般由使用单位以正 式公函提出。 第七条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在原招标项目基础上增加新的项目)不在设 计变更范围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产生的变更不在工程变更范围内 。 第八条工程变更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现场签证按照单项变更金额的大小划分为 两类: (一)一类:一次变更估算金额增减 1 万元及以下的。 (二)二类:一次变更估算金额增减 1 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工程变更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流程: 一类变更由项目部及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提交项目科审核,再由项目 部报分管主任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类变更由项目部及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提交项目科审核,再由项目 部报分管主任审查,分管主任审查通过后上项目委员会会议议定。上项目委员会会议前, 项目部应按照变更类型填写《xxxx 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现场签证议题汇报表》(附件 1)提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工程变更中工程洽商的审批流程 189 由项目部及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提交项目科审核,再由项目部报分管 主任审查,分管主任审查通过后上项目委员会会议议定。上项目委员会会议前,项目部应 填写《xxxx 项目工程洽商议题汇报表》(附件 2)提交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工程变更应按照“一事一单一审一结 ”的原则进行,提出单位按照变更类别填写《设 计变更申请审批单》(附件 3)、《施工变更申请审批单》(附件4)、《现场签证申请 审批单》(附件 5)、《工程洽商申请审批单》(附件 6),由项目部、施工、监理、跟 踪审计单位进行初审,项目部按照审批权限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单,上报 项目科审核。 按照审批权限一类变更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二类变更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工程洽商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完成审批后,项目部将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审批单送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 照批准的工程变更在合理工期范围内实施完成变更全部工作。 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错误、碰撞不交圈或细部做法不明确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 变更文件,项目部接收、核实、备案后直接下发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实施,此类 变更增减费用提交项目委员会会议审议。 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实时填写《设计变更汇总台账表》(附件 7)、《施工变更汇总台 账表》(附件 8)、《现场签证汇总台账表》(附件 9)、《工程洽商汇总台账表》(附件 10),及时上报招投标合同科和项目部。项目部负责做好工程变更的统计、资料存档等工作 。 工程变更编号按照项目编码+变更流水号(由3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中间用横线连接,示例:MYXM(项目简称的首字母,举例为蒙医院项目)-001(变更流水号)。 所有变更资料一式五份,各相关单位各自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为加快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各相关单位在申报或审批工程变更方案时,应按 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预估增减工程量和价格费用,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工程洽 190 商仅适用于维修改造项目,只审批事项,不审批价格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必须由代建中心项目部对外签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工程项 目部下发的工程变更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监理应对工程变更工程进行认真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验收等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各科室及相关单位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工程变更审查签批的行为及结果 负责。凡违反本办法在工程变更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规避审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代建中心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1 附件1 XXXXXXX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现场签证议题汇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序号分部分项部位内容依据(提出单位、原因等)费用估算 (万元)附注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元)
192 附件2 XXXXXXX项目工程洽商议题汇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序号分部分项部位内容依据(提出单位、原因等)附注
1
2
3
4
5
6
7
8
9
193 附件3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单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提出单位
变更类别
变更 理由简述设计变更事件的主要原因、部位、费用估算、实施措施等可以说明变更理由的简要陈 述等。 附件:
项目部意见〔签字〕 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项目科意见〔签字〕 年月日中心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 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满足使用功能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 194 附件4 施工变更申请审批单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提出单位
变更类别
变更 理由简述施工变更事件的主要原因、部位、费用估算、实施措施等可以说明变更理由的简要陈 述等。 附件:
项目部意见〔签字〕 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项目科意见〔签字〕 年月日中心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施工变更是指不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前提下,为适应现场施工环境条件或推行新技 术新工艺的需要,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条件、工艺、顺序、时间的 改变;施工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195 附件5 现场签证申请审批单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提出单位
签证类别
签证 理由简述现场签证事件的主要原因、费用估算、实施措施等可以说明现场签证理由的简要陈述 等。 附件:
项目部意见〔签字〕 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项目科意见〔签字〕 年月日中心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代建中心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其他项目,承 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代建中心对此类事件作出的现场签证证明。 196 附件6 工程洽商申请审批单
工程名称提出单位
洽商依据洽商编号
洽商内容:
项目部意见〔签字〕 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项目科意见〔签字〕 年月日中心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工程洽商联系单通常用于维修改造工程减少、取消合同建设内容,改变合 同建设内容中有些工程材料、施工做法、器具或设备数量,合同建设内容 以外的增项内容。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 197 附件7 设计变更汇总台账表 项目名称:
序号变更编号内容描述 (变更原因及内容)预估费用(约±元;没有的说明原因)确认费用(±元;没有的说明原因)
1
2
3
合计
此表由代建中心委托的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填写。 198 附件8 施工变更汇总台账表 项目名称:
序号变更编号内容描述 (变更原因及内容)预估费用(约±元;没有的说明原因)确认费用(±元;没有的说明原因)
1
2
3
合计
此表由代建中心委托的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填写。 199 附件9 现场签证汇总台账表 项目名称:
序号签证编号内容描述 (签证原因及内容)预估费用(约±元;没有的说明原因)确认费用(±元;没有的说明原因)
1
2
3
合计
此表由代建中心委托的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填写。 200 附件10 工程洽商汇总台账表 项目名称:
序号签证编号内容描述 (原因及内容)预估费用(约±元;没有的说明原因)确认费用(±元;没有的说明原因)
1
2
3
合计
此表由代建中心委托的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填写。 201 附件14:《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 则》(兴代建发〔2023〕 153 号)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办法》(兴代建发〔2023〕150 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代建中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 结算的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方面办理结算的条件 (一)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及申报工作且无法提出正当 理由延期的,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 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附件 1),要求承包人在通知规定 的期限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 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承包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 (二)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但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合理理 由的,代建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回复并重新确定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 。代建中心确认期满后,承包人仍未能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 (三)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次数超过两次的。 (四)存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办法》(兴代建发〔2023〕150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 第三条单方面办理结算的原则 代建中心根据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自行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经兴安盟财政投资核算中 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是代建中心办理最终支付的依据。 第四条单方面办理结算文件送达的方式 202 发给工程承包人的《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 算催办通知书》或《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 竣工结算的通知书》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代建中心项目部将上述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 人应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附件4 )上签收,代签收人签收时应提供授权文件并在送达回执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政快件或挂号方式邮 寄给承包人。邮寄送达应附有《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 书送达回执》。 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 通知书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承包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在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或在报纸等媒介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 个 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条单方面办理结算的程序 (一)代建中心向承包人发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 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附件 2),告知承包人,代建中心已启动单方面办 理竣工结算程序。 (二)代建中心向监理单位发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 目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附件 3),并通知相关单位启动单方面办理结算 程序。 (三)代建中心召集工程相关单位召开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工作会议,要求各方将所 保存的现有竣工结算资料(如设计、计量、验收等)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监理单位。 (四)由监理单位根据现有的工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兴 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兴代建发〔 2023〕150 号)规定的结算程序开展竣工结算。 203 第六条单方面结算各方主体的责任 各方主体应依法依规配合结算工作。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并配合结算工作。各个环节 应保存相关工作资料,以备查证。 第七条单方面结算结果的公示 单方面结算结果除送达承包人之外,要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单方面结算的法律责任 单方面结算结果送达或公示期满后,承包人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结果无异议;承包 人对结果不予认可的,可在 30 日内,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 2.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 结算的通知书(给承包人) 3.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 结算的通知书(给监理单位) 4.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文件送达回执 204 附件 1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 致(承包人): 贵单位承建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应于年月日前 完成并提交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现贵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且 未提出合理延期申请(存在问题:□结算资料未报送□结算资料不完善)。 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要求贵单位务必于年月日前完成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否则,我中心将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程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贵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年月日 205 附件2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致(承包人): 贵单位承建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贵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年月日我中心已向贵单位发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要求贵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并提交工程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 现贵单位仍未在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决定 于年月日起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特此通知。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年月日 206 附件3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致(监理单位): 由承建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竣工验收。由于该承包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年月日我中心已向该承包单位发出《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要求其于年月日前完成并提交该 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现该承包单位仍未在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 决定于年月日起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程序。请贵单位协助我中心办理单方面工程结算 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年月日 207 附件4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文件送达回执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代收人签名:身份证号: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不能送达的理由: 送达日期: 备注: 1.受送达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代签收人在此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此文件已经送 达到受送达人手中,并产生送达的相关法律效力。 2.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签收时书面声明。 208 附件15:《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兴代建发〔2023〕 150 号)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兴安盟本级代建项目管理和有效控制投资,合理确定工程竣工 结算价格,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和《基本建设财 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2〕18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代建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由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对该工程发 生的应付、应收款项作最终清理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新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和依据 第五条完成合同约定及合理增加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政府采购类项目除外),方可办理工程 竣工结算。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完整的竣工图、图纸 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计量和计价规范、自治区级、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 据; 209 (二)工程设计文件及资料、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市场价格或认价资料; (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五)与结算有关的施工方案、会议纪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说明等; (六)与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所有参与结算工作单位及人员应阳光办事、干净从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地完成结算工作。 第九条承包人要保证所提交结算资料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当实事求 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条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批的竣工蓝图、工程相关施 工验收资料、结算相关支撑资料、其他资料等,分类装订成册,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代建中心项目部一份、财政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代建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一份、招 投标合同科一份,电子版由项目部发送至招投标合同科邮箱)。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书包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内工程量量差预算、标内缺漏 项及未施工或新增的核减核增预算、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及签证预算、合 同约定的暂估价调整、材差调整、认价调整、其他调整及政策性调整等预算、总包服务费 调整预算等。 第十二条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复工报告、专业工程验收资 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需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 第十三条结算相关支撑资料包括:各专业工程图纸会审纪要、批复的变更单、技术核 定单、现场签证单、认价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涉及结算的会议纪要及中间计量支付 资料等。 210 第四章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及时限 第十四条代建中心鼓励推动代建项目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合同及项目实际情况 可以按分段、分专业及工程变更签证等进行结算。结算办法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依据,对已完成过程结算的部分如无重大调整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当天组织召 开工程结算专题会议,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行为。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编制和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的,应当自具备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后 15 天内完成并提交。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审核签 署意见后上报代建中心项目部。 第十八条代建中心项目部接收竣工结算申请表及工程结算资料后,会同招投标合同 科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查相关资料签章是否齐全,如资料不完整,应责 成承包人在 14 天内补齐后提交。14 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代建中心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九条初审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部报送至财政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 代建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争议或纠纷的,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等相关参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报请代建中 心招投标合同科、项目科协商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事项重大可报代建中心项目委 员会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报告成果文件并向代建中心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 经汇报会议通过后结算报告成果文件应由代建中心项目部、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 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已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报告成果文件由代建中心项目部报送代建 211 中心招投标合同科、项目科、财务科会签审核,代建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审签。审签确认 无误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成果文件由招投标合同科报兴安盟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审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由财务科审核把关,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及相 关规定办理结算尾款支付、最终结清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有质量和安全问题责任的,不予结算。代建中心 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审值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审定结算值核减率≥10% (有明显计算或填报错误的除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扣减结算审定值 10%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在代建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合同约 定、不配合结算工作、与承包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扣减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 位 5%-10%的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积 极、推诿懈怠、效率低下以及出现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出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均列入代建中心履约评价和诚信记录不合格单位,代建中心有权 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开展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并可对承包人、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 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暂停工程款或合同价款支付; (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上传至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212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均有义务配合完成代建项目 决算审核工作,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完成备案或复审工作并接受其审核调整内 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3 附件16:《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 (兴代建发〔2023〕 152 号 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 认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 工作,公正客观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代建中心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兴安盟本级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法》。经中心2023 年度第8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 法 2023 年 12 月 14 日 214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工作,公正客观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投资,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代建中心制度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使用功能调整完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需要 询价认价的暂估价等因素导致分部分项工程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且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内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均无相同或类似价格的 材料设备等的询价认价。 第三条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材料设备价格的,经询价认价小组 认定后直接采用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 第四条代建中心各代建项目应成立本项目询价认价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部主任、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招投标合同科造价人员、监理单位代表、财政部门委托的跟踪评审单 位或代建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项目部主 任为询价认价小组组长。根据项目代建协议和需要,可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 第五条承包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项目部提出认价申请,并将材料设备 询价认价申请书(附件 1)、签证变更审批通知单、签证变更单、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 (附件 2)及价格组成明细等相关资料提交至项目询价认价小组组长处。 第六条询价认价小组组长负责接收认价申请资料并组织项目部驻场技术人员按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对询价认价的必要性和认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询价认 价小组成员单位发出材料设备询价认价通知单(附件 3),同时附承包人提供的询价认价 申请资料。 215 第七条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有不少于 2 人参加询价,代表本单位独立开展信 息收集与询价工作,询价可采用市场询价、向厂家函询以及电话网络询价、外出考察询价 等方式。询价过程及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编制材料设备询价表(附件4)。询价认价小 组组长负责汇总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填写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 单位询价结果及建议价格(附件5)。 第八条询价认价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询价认价小组与承包人会商材料设备价格,形成 统一意见后填写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表(附件 6)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逐级 签批。询价认价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签批工作。 第九条询价认价小组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与承包人不能达成一致时,由代建中心分管 副主任召集会议研究确定最终价格,该价格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或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其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 购及保管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新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 2.代建项目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 3.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通知单 4.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表 5.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单位询价结果及建议价格 6.代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表 216 附件 1编号: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
项目及工程名称提出单位
申请依据:
致: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xxx 项目部申请内容 : 依据xxx 项目设计变更(或图纸新增、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签证等),增加(或变更)xxx 材 料(或设备),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 均无相同或类似价格,需代建中心项目部、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询价认价。现我公司将 材料设备变更依据及相关价格明细附上,请安排询价认价。 附件:1.变更或现场签证审批通知单 2.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联系单) 3.设计变更(或图纸新增、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签证等)4.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及价格组成明细 签字(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项目部意见: 项目专业工程师: 签字(公章): 年月日
217 附件 2 编号: 代建项目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 项目及工程名称: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参数单位数量承包人上报单价承包人上报总价备注
1
2
3
合计
218 附件 3 编号: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通知单
项目及工程名称发出单位
询价依据:
询价认价内容: 今收到xxx 项目xxx 公司提出的关于xxx 等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编号xxx)及相关 资料,经审核依据充足,资料齐全,现决定组织本项目询价认价小组开展材料设备询价认价 工作。 请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代建中心《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 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多渠道认真询价,并于x 年 x 月 x 日前向我部提 交询价成果书面资料。 附:承包人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 x x x 项目部(签章): 年月日
219 附件 4 编号: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表 项目及工程名称:单位:元
序 号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参数单 位数量询价渠道联系方式代建中心项目部 (或造价咨询单位或监理单位)备注
单价建议单价总价
11、
2、
3、
21、
2、
3、
31、
2、
3、
单位询价人员(签字): 年月日
220 附件 5 编号: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单位询价结果及建议价格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 及规格参数单 位数量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小组建议价格备注
单价总价单价总价单价总价单价总价
1
2
3
询价小组各成员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221 附件6编号: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表 项目及工程名称:单位:元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参数单位数量承包人上报单价确认单价确认总价备注
1
2
3
合计
注:数量根据合同约定计量结算。 询价小组成员(签字):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承包人: (签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 (签章) 年月日代建中心项目部: (签章) 年月日
造价咨询单位: (签章) 年月日招投标合同科: (签章) 年月日代建中心分管副主任: (签章) 年月日
22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3 第六章图纸 图纸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2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详见图纸说明。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详见图纸总平面图。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 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 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见地勘报告,业主处领取。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 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 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6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表 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表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 ” (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 ”,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 ”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 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 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 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27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 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 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 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 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 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 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合格。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228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 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 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 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 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 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 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 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 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229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 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暂无。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 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 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 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 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 (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 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 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230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 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 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 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231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 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 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 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 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 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 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232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 ”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 履行“编制、审核、批准 ”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 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 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 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 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 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 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 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4 劳动保护 233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 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 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 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234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 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 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暂无。 235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 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 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 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 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 ”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 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 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 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236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 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 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 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 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 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 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暂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 项和第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37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 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 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 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 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 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 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 238 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 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暂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 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 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 ,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239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 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 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 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 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 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 240 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 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 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 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 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 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241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 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 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 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 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 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暂无。 242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暂无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 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 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 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 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 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 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243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 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 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 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 244 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 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 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兴安盟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 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 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 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 (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245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 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 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 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暂无。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 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 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 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 (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 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 (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 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 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46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 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247 其他约定内容: 暂无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 尾工 (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 248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 (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 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暂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 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 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 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 249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 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 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 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暂无其他具体要求。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暂无。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暂无。 250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51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 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25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53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标)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技术标投标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25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单独编制)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 25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 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 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 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 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56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3.2.1姓名:
2工期7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5.2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 24 个 月。
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按合同约定
5分包3.5允许
6逾期竣工违约金7.5.2按合同约定
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按合同约定
8质量标准5.1.1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 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1.1按合同约定
10预付款额度12.2.1按合同约定
11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按合同约定
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5.3.1结算总价款的 3%
质量保证金额度15.3.1结算总价款的 3%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5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25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59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 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 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 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 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 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60 五、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加盖公章或投标保证金保函 261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等要求,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附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工程量清单 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 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暂按建设项目招标工期 1 年 57900 元计入工程造价。 3.建筑工程能效测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营房建筑面积暂按1790.94m2计入,其他单体未计入; 4.安全生产费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5〕98 号)通知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给定费率计算,且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让利和优惠。结算时,应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监督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投入情况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5.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计价,按照相应费率以人工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自 主报价。 6.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通知》(内建标〔2019〕 113 号)规定计取,费率不可竞争。投标报价清单单价包括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它一切税费。 7.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有关工程量清单、投 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附件中招标 工程量清单表格内容及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及合价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 相关表格包括且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附录E的表 E.2.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表E.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 价分析表(简版)、表 E.3.2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表 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表E.3.4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表格格式及内容。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附录E.3 的表E.3.3的规定及格式,列明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初始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 除费用。 262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标书用纸一律采用A4白纸(210㎜×297㎜),标书不许留任何记号,如有记号,标书无效。 2.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第一层“一 ”,第二层“(一) ”, 第三层“ 1 ”,第四层“(1) ”。 3.标书标题用2 号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 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 3 号黑体字。每页排到 22行,每行 28 个字(部分行因标点符号、字母、数字导致字数不符合 28 个字的除外)。 4.无页码、无页眉、无目录。否则按做标记,按废标处理。 5.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允许有任 何彩页及彩色文字,否则按废标处理。 6.施工总平面图一律采用A4 图号,用微机出图。施工组织设计的图和表中每页行 数和每行字数不限。 7.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 ”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 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8.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几大员证书 复印件按投标书目录顺序附商务标后。 备注: “暗标 ”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样式附后 263 ㈡施工组织设计参考样式 × × × × × × × × ×施工组织设计(2 号宋 体) 一、正文小标题(3 号黑体) ㈠、正文(3 号仿宋) 1、正文(3 号仿宋) ⑴、正文(3 号仿宋) 264 ㈢、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的主要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 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 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 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 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 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 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4)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 编制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 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材料使用计划表 26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 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 注
26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备 注
26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6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 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26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 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 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 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70 附表六:材料使用计划表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首批材料进场时间
271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27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 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管理过 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有)。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 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73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安全 员应附身份证、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主要业绩(如有)须 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274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其他在建、中标或预中标建设工程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75 九、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76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 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7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的规定。 27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指工程。 2、本表后附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79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80 (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 ”同本章附件七(一)(二)。本章“项目管理机构 ”已有本表 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281 十一、其他 282 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个各类证件、业绩均是真实有效的,我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 ,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入招标人账户。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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