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省道221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省 道 2 2 1 线 额 吉 淖 尔 至 五 间 房 段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招 标 代 理 : 华 杰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说明
一、《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5 年第 24 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 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为依据,结合本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别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进行了补充、细化;前附表未对正文进行补充、细化的,以正文 为准;前附表中编列为不适用或不允许或不接受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三、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注:
1、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3、招标文件中“交通运输部”指原交通部和(或)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原建设部和(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扫描件均指彩色扫描件。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第三章评标办法.........................................................................................5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0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6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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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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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咨询、
勘测定界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咨询、勘 测定界招标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省道 221 线额吉 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咨询、勘测定界招标。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划分为 3 个标段。
勘察设计标段:(1)土建勘察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涉铁工程(包括设计、图纸审查、安全性评估等)等勘察设计,包括初步及 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包括分标段图纸及参考资料、技术规范等)、地 形图测绘、协助业主办理压覆矿协议、取弃土场选址红线范围调查及使用协议、相关拆 迁设施使用协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本标段设计人作为全线设计总体协调人,统一要求、协调并汇总全线勘察设计文件。
(2)洪水影响评价服务(允许专业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委托项 目涉及的水文气象、河道等相关资料,分析计算委托项目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利用已 有或调查的历史河道资料对评价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河势演变分析,分析计算委托项目建 设对河道防洪安全的影响,根据防洪评价分析及计算结果,进行防洪综合评价,并提出 相应的防治措施。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组织上报、审查、审批等工作,取得地方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勘察设计咨询标段:对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标段图纸及标 段预算、较大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咨询审查,对本项目进行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阶段安全性评价,并出具相应阶段的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含涉铁工程)。
勘测定界标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测定界报告含补充耕地勘界报告及补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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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图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矿权核查说明、债务风险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报 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建设用地手续组件(含 林地、草地、先行用地、湿地、保护区等报告编制及组件)、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报批 等相关工作。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完全满足自然资源部门 审批土地报件和实际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的要求,同时负责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的要 求完成勘测定界内、外业技术工作,负责土地勘测定界的权属、地类等调查的外业组织 工作(土地勘测定界的权属、地类要细化到嘎查、村、组,精确到米);项目用地勘界、宗地图、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用地手续组件及报批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修改、上 报等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取得批复等。
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写、修改、补充及完善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承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评审会和中间成果汇报会;与 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或企业就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 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其中林地勘察及征用林地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制《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要)和《临时 占用林地植被恢复方案》(如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采伐作业设计》(如需要),编制 工作(含评审、审批等)必须满足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要求。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 批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完成本项目林地审批和验收工作,取得占用林 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批复文件、甲方要求办 理的与本工程项目林地手续相关的其它一切事务。
2.4 项目计划投资:87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72601001001 | 标段名称 |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 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 设计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线;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设计-公 路工程-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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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万元) | 718 | 工期(日历天) | 850 |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72601001002 | 标段名称 |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 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线;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设计-公 路工程-勘察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5 | 工期(日历天) | 850 |
| 标段编号 | E1525002026072601001003 | 标段名称 |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 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测 定界标段 |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公路工程-勘察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125 | 工期(日历天) | 365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
程测量专业)测绘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本次接受联合体只针对勘测定界标段,勘察设计标段、勘察设计咨询标段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2.1 资质要求:
3.2.1.1 勘察设计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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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类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公
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中的公路工
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1.2 勘察设计咨询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
业类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公
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中的公路工
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1.3 勘测定界标段: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测量专业)测绘资质;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必须具有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主要人员要求:
3.2.2.1 勘察设计标段:
项目负责人 1 名
(1)本单位自有职工;
(2)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2.2 勘察设计咨询标段:
项目负责人 1 名
(1)本单位自有职工;
(2)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2.3 勘测定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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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在职人员)1 名:(1)本单位自有职工;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3 信誉要求:
勘察设计标段、勘察设计咨询标段、勘测定界标段: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
得参加投标: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
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事 业 单 位 除 外 ) ;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其他要求:
3.3.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
则,相关投标均无效。针对同时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标段和勘察设计咨询标段投标的投标
人,如其同时在两个标段综合评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优先推选其为勘察设计标段第一
中标候选人,勘察设计咨询标段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3.3.2 项目概况:项目起点位于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国道 331 线乌里雅斯太至额 吉淖尔段公路 K5743+000 处,经洪格尔嘎查、巴彦高勒嘎查,终点止于西乌珠穆沁旗五 间房产业园,顺接省道 221 线五间房至国道 207 线五间房互通段公路。
项目路线全长约 56.8 公里,设停车区 4 处、养护道班 1 处。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建设,设计速度为 8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12 米。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 汽车荷载采用公路-I 级。
3.3.3 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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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勘察设计标段:
(1)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2)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 6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
稿。
3.3.3.2 勘察设计咨询标段: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止。
3.3.3.3 勘测定界标段:合同签订至完成全部工作。
3.3.4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程磊
3.3.5 本次招标公告还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 cn)、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lglmgg zyjyw/)上发布。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7-27 23:00 至 2026-08-18 9:30(北京时间,下同)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 https : //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 蒙古)"打开查看。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08-18 09:30,投标人应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线签订或报备交易合同。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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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隅环球中心 A 座 1101 室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多伦路交通投资大厦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9-8253553
9.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 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
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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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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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 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监测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隅环球中心 A 座 1101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标段投资估算 |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 |
| 1.3.4 | 安全目标 | 勘察设计过程中无人员伤亡、无安全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无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 修改为: |
①a.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前附表中条款与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前附
表内容为准。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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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修改为: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 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事业单位除外);在“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 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 至电子邮箱 hjnmxm@163.com,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 1.11.1 | 分包 | 本项目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的范围:水文地质勘察、房建工程设计、洪水影响 评价服务、涉铁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水文地质勘察要求具有水文地质勘察 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房建工程设计要求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涉铁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应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洪水影响评价服务不设资质要求;设计人进行 分包时,如上述资质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无须提供分包相关资料,签订合同 后,投标人进行分包时须将分包单位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备案同意 后方可分包。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补遗书、澄清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 准); 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 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hjnmxm@163.c om,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编号的补遗书或澄清形式发布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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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的形式 | 投标人。本项目澄清或补遗书在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网址发布。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同 2.2.2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同 2.2.3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00 元。投标 人填报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其投标。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应按本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投标保 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 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本项目各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 0.00)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 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 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 别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直接隶属关系上级银行。(投 标文件中附保函复印件,原件投标人留存,以备查验)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计算原则 | 如采用现金形式,具体利息计算原则请详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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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4)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 专家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的行为。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 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影印件,以证明其资格的继承 性。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在电子交易系统网站下载“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人通过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板块中 填写相应内容、导入相应内容、或者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应内容编 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上传至主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应上传至 主体信息库,并按照平台要求比对生效,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 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 上传至主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 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相应节点即可。 (4)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 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之 处,应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 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具体方法详见操作手册或教程。(6)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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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 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联合体协议书可以由联合体所有单位加盖 电子印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也可以由所有单位加盖单 位鲜章并由法人亲笔签字,签字盖章后的图片格式的联合体协议 书上传至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还应通过“浏览招标文件”板块仔细 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未写明具体要求,但“招标文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的,应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办理。 各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工作 时间致电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400-998-0000。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 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无需递交纸质投 标文件; 2.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再提供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完 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六份。 |
| 3.7.5 | 装订的要求 | 修改为: 投标人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 标识 |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开评标活动通过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进行,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并完成 网上电子版加密文件投标和开标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前没有网上投标则视为放弃投标。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 不适用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并进行模拟 解密。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投标人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 |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按照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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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开标程序 | 按照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
| 5.2.4 | 评标基准价 | 开标时以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报价为准进行唱标,投 标人应确保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评标 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将对一致性进行审查,若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 确认后,应以投标函中大写金额为准进行评审,并应修正评标基 准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 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 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 价的计算: (1)未在开标一览表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适用于开标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3)投标函中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 有); (4)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5)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所投标段标段号不一致;(6)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7)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第(2)至(5)项适用于评标委员会复核计算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 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 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第 2.2 .2 款进行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 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3 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 结果通知发出的形 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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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 3 日 |
| 7.7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
| 7.8.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在 2024 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 合信用评价等级或 2025 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的或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 级或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连 续三年“A”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3%签约合同价(当企业 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设 计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不同时,应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设计企 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准)。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 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 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 |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交通投资大厦 电话:0479-8253553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具体 要求如下: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 式),需投标人办理 CA 证书,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下载“投标工具制作软件”并安装, 在软件中新建项目之后,就可以看到相应板块。需要上传主体信 息库的资料,通过选择方式编制进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投标人 须知正文 3.5 款等规定执行。编制完成后将 word 版或 pdf 版的投 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分别导入至上述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信封菜单,并在投标文件格式第二信封菜单下,点击“开标一 览表”菜单,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生成投标文件菜单,按照提 示转换、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盖章,最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 份)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 份)。之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加密电子 投标文件。技术支持:400 998 0000;CA 锁咨询电话:0479-8108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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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3)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即为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 标”即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 册或教程。 (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 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5.1 | 修改为: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副本)的彩色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 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其中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基本信息板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节点,资质 证书上传至主体信息库“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 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对直接粘贴在投标文件中,无法通过链接进入主体信息库查看的资料不予认定。 (2)投标人还应在“其他材料”后提供: 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 .gov.cn/)”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②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详细信息)的网页截 图(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③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彩色扫描件。 以上材料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中,将资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节点 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 3.5.2 | 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具体时间要求为:2021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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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 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 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 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 办法的,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企业业绩网页截图、业绩的继承性证明材料(如有)上传至主体信息库-投标业绩板 块中的“业绩合同协议书”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 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提示上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无需上 传合同协议书,按照本项要求提供企业业绩网页截图、业绩的继承性证明材料(如有) 即可。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 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
| 3.5.3 | 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下列证明材料: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 名单)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还应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 贿犯罪行为的承诺(格式自拟,盖章)。 上述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相应节点即可。 |
| 3.5.4 | 修改为: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 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中载明 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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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 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 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或评标 办法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如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社保缴费 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中相应节点,其中职称证书的网页截图上传 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相应证书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 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其它材料节点,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拟项目负责人简历 表。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 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
| 3.5.5 | 修改为: “企业获奖”节点应附投标人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如有)。 企业获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企业获奖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企业获奖”节点。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 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
| 10.2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并注意或者理解相关内容(招 标阶段视为招标人对合同进行了交底),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视为已经注意或理解了 全部合同条款内容,除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外,投标人不得再主张取消(或调整)相关内容。 |
| 10.3 |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后续各阶段招标每个中标通知书的 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考虑下浮率后由各阶段中标人支付该服务费用。 (1)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为 1 个标段时,各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公式为: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 0 号)规定计算后×95%×(1-1.2%); (2)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为 2 个及以上标段时,各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公式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 2〕1980 号)规定计算后×8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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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5 | 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措 施: (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 间开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 标至情况解决或采取未加密电子文件或纸质版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 10.6 | 按《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 号)的规定,本项目将对 异常投标情形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投标活动异常关联”具体情形,设置如下: (1)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技术方案、报价清单中子目报价(招标文件规定的不 可竞争费用子目除外)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内容文件的格式(暗标评审规定了 统一格式的除外)完全一致;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主要管理成员或其他项目管理成员(如有)为 同一人的。 (2)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①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 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②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 ③不同投标人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相同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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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投标人的解释说明缺乏事实依据、逻辑矛盾,或未能有效澄清相关疑问,或未按要 求提交解释说明,或逾期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说明未能证明其投标行为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或经评标委员会或行政监督部门按视同串通投标认定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 |
| 10.7 | 技术标(即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要求: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封皮:统一使用黑体一号 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封皮无需增加页码,封皮内容为"技术建议书"。2、颜色要求: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为黑色、不得出现彩色文字。 3、排版要求:标题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 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 续编排。正文行距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4、排版要求:图表内部字体使用小四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标 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5、其他: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标识图形,所有文字不得加粗、倾斜 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 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 出现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6、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许使用页码。页边距:左边距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过 10%),页数要求 300 页 以内。 7、一级标题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标正文均采用"宋体" 四号"常规字"(黑色);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三级为 1.1.1、1.1.2......1.2.1、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 后应加入顿号,例如"1、1.1、1.1.1、.... 8、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office 最新版本编制。 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违背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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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 勘察设计标段 | (1)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类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中的公 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 资质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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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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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 勘察设计标段 |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 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事 业 单 位 除 外 ) ;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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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标段 | 资格要求 |
| 勘察设计标段 | 项目负责人 1 名 (1)本单位自有职工; (2)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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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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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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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 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
否决投标。①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
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 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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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 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 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 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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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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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建议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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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
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 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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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
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
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
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
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
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
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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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 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 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①,投标人在交通运 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 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 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 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 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具 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 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 业绩证明材料。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 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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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
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 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
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
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 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
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
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项负 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
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 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 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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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 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 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 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
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 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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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 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 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 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其中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 图框 A3 幅面,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 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 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 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 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 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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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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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
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①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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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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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勘察
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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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
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
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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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 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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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 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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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 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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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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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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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
招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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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 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 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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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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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以发布中标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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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以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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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勘
察设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
于 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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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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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针对同时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标段和勘察设计咨询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如其同时在两个标段综合评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优先推选其为勘察设计 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勘察设计咨询标段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项 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 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 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采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应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 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要求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字盖章要求满足 招标文件规定。 |
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
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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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 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3)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 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 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勘察资 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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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 40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业 绩: 2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 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 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 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 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 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价(其中未 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 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对应投 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被否 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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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 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6 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 值 |
| 2.2.4(1) | 技术 建议书 | 40 分 | 对项目的理解和 总体设计思路 | 10 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 路等情况,得 6 | 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10 分。 |
| 招标项目勘察设 计的特点、关键 技术问题的认识 及其对策措施 | 10 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 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等情况,得 6~10 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量 及计划安排、关 键技术问题的认 识及其对策措施 | 7 分 | 根据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关 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等情 况,得 4.2~7 分。 |
| 勘察设计的质量 保证措施、进度 保证措施、安全 保证措施 | 7 分 | 根据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 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情况,得 4.2~7 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 及保证措施 | 6 分 | 根据对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 情况,得 3.6~6 分。 |
①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 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 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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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 值 |
| 2.2.4(2) | 主要 人员 | 20 分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20 分 | (1)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最 低要求得 12 分; (2)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的基础上,每担任过 1 项二级及以上公 路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 加 4 分,最高加 8 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10 分 评标价 M 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M=1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M=10+ 偏差率×100×E2; 其中:E1=0.2;E2=0.1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 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价得分最低为 0 分。 |
| 2.2.4(4) | 业绩 | 25 分 | 业绩 | 25 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5 分;(2)投标人近 5 年内(2021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初步设计或施工 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每承担过 1 项二级及以上公路的勘察设计业绩的 加 5 分,最高加 10 分。 |
| 信誉 | 5 分 | 投标人的履约信 誉 | 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满分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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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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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
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 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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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 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 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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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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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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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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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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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
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
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
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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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
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 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 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 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
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 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 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 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 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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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 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 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 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 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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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 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 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 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 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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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 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 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 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 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幵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 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 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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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
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
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
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 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 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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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 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 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 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 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 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 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 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 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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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
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 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
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 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
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 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 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 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
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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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
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 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 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 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 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
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 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 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 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 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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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
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
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 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
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
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 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 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
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 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
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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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
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
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
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
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
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
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
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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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
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
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 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
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 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
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 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
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 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 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 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
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
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 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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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 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 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 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 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
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 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
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 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
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 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
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 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
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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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 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
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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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 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 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 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 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 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 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 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 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 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 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 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 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 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 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 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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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
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
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
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
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
(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
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
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
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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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 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 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 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
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 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 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
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 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 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 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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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
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 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 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
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 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 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
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
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
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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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 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 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 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 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 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 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 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 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 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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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 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 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 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 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
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 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
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 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 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
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 的交接工作(交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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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
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
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
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 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
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人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
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
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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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
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 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
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 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 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
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
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 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
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
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 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 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 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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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 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设计人拒绝或未按本合同约定 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 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 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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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 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 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 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 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 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 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
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
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
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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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
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
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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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 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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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以及住建部等 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详勘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其他勘察 报告。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 交的设计产品,包括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配合服务(施工 招标图纸及参考资料、技术规范等)、地形图测绘、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 场配合服务、洪水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服务相关文件等。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提供数量:各 一份,提供期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1.12 发包人要求
第 1.12.1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由此导 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适当延长周期,但费用不予增加。
1.13 避免利益冲突
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 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第 14.1 项的约定对设计人处罚。
2.6 其他义务
第 2.6.4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避免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可能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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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书面指令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无技术管理、完全照搬执行发包人的书面
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否。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 ;职责权限:/ ;总监理工程 师:/ 。
3.3 发包人的指示
第 3.3.4 款细化为:
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代表
或被授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或被授权人员。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1.6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4.1.6.6 至 4.1.6.36 款:
4.1.6.6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没有超出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规范、规程、办法要求的工作内容。若在工作过程中,超出规程、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
及工作量,设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超计划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
实施,超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1.6.7 施工图设计应对全线路基填料的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检测方法进行系统研
究,确保工程质量并经济合理。
4.1.6.8 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4.1.6.9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究,
确保安全。
4.1.6.10 设计人负责现场实地放样边界线,并埋设边界桩(间距 50 米,尺寸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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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5cm×40cm 的方木桩),具体时间在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4.1.6.11 设计人应根据本项目路域生态环境现状,运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先进 的生态、园林、环保设计理念,对边坡等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等因素做 好景观设计。
4.1.6.12 本项目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材料试验等公路工程勘察方法与手段、工作范围及工作量、材料的技术指标及料场的贮藏量等技术要求、频率和精度应符合现 行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若设计人正式提交的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不满足上述规范、规 程、办法、示例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设计人遗漏的实物工作量和质量情况扣除相应勘 察设计费用。同时,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直至满足要求,保证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
4.1.6.13 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艰巨地段应加密测量桩志和勘探点数量,并应根 据实测平、纵、横断面结合大比例尺地形图纸上移线,再次现场核实,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横断面设计,并通过效果图进行方案确定。
4.1.6.14 本项目房建、房建场区内硬化、停车区硬化工程等地处野外,施工图预算 中的地材要考虑采用就近料场,装饰、装修工程用材料要考虑从市区运输至工地现场的 运输、装卸等费用,并计入施工图预算中。同时,房建设计人必须严格按其或专业分包 的地勘单位的地勘结果进行完善的基础等相关设计,并确保其地勘结果准确、基础等相 关设计合理;且各房建场区内土石方工程量必须通过实地勘测后提供准确数据。
4.1.6.15 本项目若涉及到改建工程,设计阶段的旧路、旧桥检测费用含入设计费报 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1.6.16 涉及的试验检测数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如设计人自 身不具有该相关资质,须进行委托。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在签订本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与试验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4.1.6.17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 必须执行,以及因通道、管线等方案设计需要与地方或铁路等部门签定协议对方案设计 进行审查,由此发生勘察设计费用的增加,包含在设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1.6.18 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勘察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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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提 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的相关办法及规定要 求。
4.1.6.19 施工图设计应对全线路基填料的选择、料场的贮藏量、技术指标、施工工 艺、质量检测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确保工程质量并经济合理。
4.1.6.20 地势低洼区段以及湿地区域的线位布设应满足路基最小填土高度的要求,应合理确定路基设计标高和防护类型。
4.1.6.21 沙漠、沼泽、湿地、软土等特殊或不良地质地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 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程地质 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 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
4.1.6.22 非部颁现行标准图纸设计的特殊构造物应提供计算图式、设计参数、计算(或设计)软件名称、计算成果等资料或计算书(如果需要),以便发包人进行审查。在项目开工前,由发包人牵头,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对沿线的桥涵地质情况、料场、不 良地质段等进行复核调查,如有不足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4.1.6.23 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基础,以及特殊路基和不良地质等隐蔽性工程处治应 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 施工全过程,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4.1.6.24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 究,确保安全。
4.1.6.25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 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按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工作,并按合同书要求数量出版修编后的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文件;若超过本 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 2‰的违约金。
4.1.6.26 为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和发包人编制竣工文件需要,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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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一份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两套全部存档图纸的光盘或移动硬盘。
4.1.6.27 土建设计人须成立勘察设计后续服务项目部,项目部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路桥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不少于 2 人),项目部常驻现场设计代表不少于 1 人(具有路 桥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不局限于设计人投标时投入人员。)。合同签订阶段须提供项目 部人员名单。同时,设计人还须刻制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部公章,供施工招标配合服 务、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后续工作中使用。
4.1.6.28 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阶段所投入的所有管理与技术人员除满足招标约定及 投标承诺外,还须经发包人同意。
4.1.6.29 后续服务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设计执行情 况及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标进行不少于 3 次的复核、检查(包括路床顶面标高、构造物 下部结构标高、主要控制点坐标以及房建场区标高等),对交竣工验收进行设计复核性 审查并出具书面的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设计人须参加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
4.1.6.30 设计人须参加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在交工验收前设计人要按照批准 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4.1.6.31 设计人应根据了发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配合施工单位编制 竣工图表。
4.1.6.32 设计人应根据施工单位及发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无偿编制 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资料,提供竣工决算所需一切数据。
4.1.6.33 土建设计人除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合同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外,还应负责本 项目的总体勘察设计以及房建勘察设计文件的协调、汇总工作,包括协调、统一文件的 编制,编制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等相关工作,并对本工程勘察设计的整体性负责,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应计入投标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34 房建设计人应配合全线总体勘察设计的设计人做好有关勘察设计的工作。为配合上述工作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工程设计图纸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详细,且满足招标及施工要求,房建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中不得仅用图集编号代替设计图,必须确定唯一性,不允许出现要求二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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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另外,如设计需要单独进行审查时,其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其费用应视为已 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6.35 涉铁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安评、评估等全部工作所产生的费 用均包含于总价中,因铁路部门要求导致的相关费用的增加,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
4.1.6.36 设计标段界面划分:
(1)沿线设施界面
养护道班的设计方案、位置、规模等,由土建与房建设计人共同研究商定,相关征 地、拆迁图表与数量由土建设计人统一汇列。
土建与房建设计人须共同确定养护道班等场区标高。养护道班等场区结构、平整场 地、土石方工程、防护工程、景观绿化、征地边界等房建厂区内的所有勘察设计均由房 建设计人设计;场区给排水设计由房建设计人设计,并同土建工程综合排水系统相衔接。
(2)供配电照明
房建设计人负责房建厂区内的供配电设计,其他全线的供配电设计由土建设计人负 责,界面在变电所的低压配电柜出线处。房建设计人根据自身用电需求提出具体的回路、容量、负荷等级、同时系数等有关设计参数,土建设计人负责为其提供相应的出线回路。自出线回路至各用电设施、单体建筑的电缆线路及其自身设施的配电由房建设计人负责。房建设计人负责各站点场区内的庭、院、廊照明。
(3)场区预留管线
土建设计人负责提出需要在房建场区内预留的管道类型、规格、数量、材质等,房 建设计人结合自身线路走向,负责具体的管线预留预埋及人手井设计,并计列工程量。
本款补充 4.1.7-4.1.13
4.1.7 设计人在交通发展的新理念上,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做到“六个坚持、六个树 立”,即“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 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 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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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各项工作,包括人 员、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设计人必须积极配合检查,无偿
提供专家至现场的交通方便,并对检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整改。
4.1.9 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有权要求设计人随时提供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所必要的 有关资料;设计人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该项目各阶段的有关资料。设计人还应积极配合
与协助本项目科研单位(如有)进行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并提供有
关资料。
4.1.10 设计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勘察设计各阶段的验收、审查、评审、审批工作,并负责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审查、评审、审批工作等必要管理程序工作的会议费用,以
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计入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1 设计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进行管 理,设计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
行支付。
4.1.12 施工图审查中,凡属设计中的差、错、缺、漏或没有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 意见及定测验收意见的,以及明显不合理的设计,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偿修改
设计。
4.1.13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第 4.6.1 项补充:当设计人发生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时,发包人按第 14.1 项第(6)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设计人拒不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 和其他人员的,发包人按第 14.1 项第(8)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5 项补充:由于设计人未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5.勘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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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5.3.3 阶段范围包括:初步及详细勘察、初步及施工图设计、洪水影响评价服务和
节能评估服务。
5.3.4 工作范围包括:初步及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包括分标段图
纸及参考资料、技术规范等)、地形图测绘、建设过程中其它设计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
服务、洪水影响评价服务和节能评估服务等。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设计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签
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了安全措施计划。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增加勘察设计费
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每延期 1 天,发包 人将按设计费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计费合同 价的 10%。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本项修改为: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5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如温度、降水、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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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等(以上气候现象以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 气候条件。
当发生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时,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第 6.5.2 款修改为: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 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 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 如下奖励:不适用。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为:
(1)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8 份;(2)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 6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 稿 8 份;
(3)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 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 5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 8 份;
(4)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2 份);
(5)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30 日内完成;
(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 年,缺陷责 任期 2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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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第 8.1.4 项
8.1.4 洪水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周期及提交成果为:
(1)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完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桥梁、涵洞、路基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上报、审查、审批等工作;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 本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节能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 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上报、审查、审批等工作;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节能评估 工作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2)所提交的服务成果资料,必须满足相关部门审批报件的要求,以确保通过相 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同时,要满足现场实际数量相关工作需要。
(3)按照招标人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纸制版及电子版资料;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 完整的本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服务、节能评估相关成果资料及补正资料(含阶段成果及逐 级申报审批文件、协议等)并装订成册(纸制版 5 套,电子版 1 套)。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 / ;明细内容: / ;费用分担原则:/ 。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第 9.2.3 款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 9.4.1 款修改为:设计人可自行投保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对于设计人未进行投保的,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本项目要求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 场不少于 1 人,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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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
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设计人拒不更换的,发 包人按第 14.1 项第(8)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
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实施期间,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
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各项费用
不随市场价格变化调整。
本项目勘察设计服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项目开工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70%;
(2)施工配合期内发包人根据设计服务质量及施工进度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用的 20%。
(3)交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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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0.5 ‰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不适用。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 的管理文件执行。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0.5‰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2.6 质量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设计人拒绝或在最后一批勘察 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 28 天内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 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
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
行为:设计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
担。如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设计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则设计人可直接将
履约保函代替为质量保证金,但履约保函失效日期必须在缺陷责任期结束日之后。待项 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 3%。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13.1.1 款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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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
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等政治事件;
(3)瘟疫;
(4)政府禁令。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10)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 / %,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 算的 10 %;
(11)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 20 %。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①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1)、(2)、(4)、(7)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 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的
违约金。
②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3)、(5)项违约情况时,每延期 10 天(不足 10 天按 10 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终
止合同。
③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6)项违约情况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1 万元,更换分项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0.5 万元。
④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8)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
违约金。
⑤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第(9)、(10)、(11)、(12)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 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
的违约金。
第 14.1.2 项增加:
⑥当设计人发生第 1.13 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责令设计人限期改正,并按合同价 的 2%计扣设计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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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不适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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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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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 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 人”)对该项目 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
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
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
标:。
6. 设 计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 包
括。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
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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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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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2)严格执行
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 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 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
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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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 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
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
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
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
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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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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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 人员 | 数量 | 资历要求 | 备注 |
| 技术负责人 | 1 名 |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技术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 1 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 勘察设计工作。 2、必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 | |
| 勘察负责人 | 1 名 |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勘察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 1 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 勘察设计工作。 2、必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 | |
| 设计负责人 | 1 名 |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设计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完成过至少 1 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 勘察设计工作。 2、必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 | |
| 地勘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注册岩土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及以上公路的 地勘工作。 | |
| 路线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 |
| 路基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及以上 公路的路基勘察设计工作。 | |
| 路面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 |
| 桥涵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桥梁勘察设计工作。 | |
| 安全设施 分项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的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 |
| 交叉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交叉工程的勘察设计。 | |
| 概预算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 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及 以上公路土建工程的概预算工作。 | |
| 绿化及环保 分项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条二级 及以上公路的绿化及环保勘察设计工作。 | |
| 节能评估服务分 项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建设 项目的相关服务工作。 | |
| 设计代表 | 1 名 | 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 |
| 洪水影响评价服 务分项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建设 项目的相关服务工作。 | 如分包,由分包人 提供 |
| 建筑工程 分项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房建 建筑工程的设计工作。 |
| 涉铁工程分项负 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涉铁 工程的设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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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 数量 | 资历要求 | 备注 |
| 结构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房建 结构工程的设计工作。 | |
| 电气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房建 电气工程的设计工作。 |
| 水暖分项 负责人 | 1 名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至少负责过 1 项房建 水暖工程的设计工作。 |
| 概预算分项 负责人 | 1 |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上级主管部门颁 发的中级及以上造价员资格,至少负责过 1 项房建 工程的概预算工作。 |
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投标时不需提供,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量。
表中人员不得兼职(设计代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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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 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 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 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设计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 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 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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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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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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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1.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3.勘察设计依据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 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5.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 负责人最低要求)”。勘察设计其他人员和设备要求在发包人与设计人合同谈判阶段确 定,由设计人提供,报发包人批准。
6.其他要求
无。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 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 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 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 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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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TJ 002-87)
3.(JTJ 003-86)
4.(JTG/T 2231-01-2020)5.(JTG B03-2006)
6.(JTG B04-2010)
7.(JTG/T C10-2007)
8.(JTG C20-2011)
9.(JTG C30-2015)
10.(JTG 3430-2020)
11.(JTG D20-2017)
12.(JTG/T D21-2014)
13.(JTG D30-2015)
14.(JTG D50-2017)
15.(JTG D40-2011)
16.(JTG/T D33-2012)
17.(JTG D60-2015)
18.(JTG 3361-2025)
19.(JTG 3362-2018)
20.(JTG 3363-2019)
21.(JTG D64-2015)
22.(JTG 3370.1-2018)
23.(JTG D70/2-2014)
24.(JTG/T D70/2-01-2014)25.(JTG/T D70/2-02-2014)26.(JTG D81-2017)
27.(JTG D81-2017)
28.(JTG/T 3310-2019)
29.(JTG B05-2015)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路勘测规范》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一册土建工程》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范》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JTG 2120-2020)《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 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33.(JTG 383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4.(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5.(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6.(JTG/T 3833-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7.(建标〔2011〕124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YD 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9.(YD/T 5102-2024)《通信线路工程技术规范》
40.(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
规定》
41.(GB 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
42.(GB/T 50374-201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43.(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4.(GB 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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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ITU-T)
46.(GB 50057-2010)
47.(GB 51348-2019)
48.(YDJ 9-90)
49(GB 50168-2018)
50.(JTG/T C10-2007)
51.(GB/T 20257.1-2017)52.(GB/T 13923-2022)
53.(CH 1003-95)
54.(CH 1002-95)
55.(GB/T 18316-2008)
56.(建质函<2016> 247 号)
三、成果文件要求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公路勘测细则》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以上成果文件的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
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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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以上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设
计人协商确定。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技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
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
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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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 有关资料才目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 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以上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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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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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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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勘察设计标段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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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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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
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
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
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 质量要求:,安全目标:,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
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主
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
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标段名称填写招标公告 2.5 项中的标段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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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标段名称填写招标公告 2.5 项中的标段名称。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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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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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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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说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投标文件中只装订银行保函扫描件或复印件。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如 下。
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日参加(标段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 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可填写成具体的年月日时间,但时限不得少于投标有效 期。
2.开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可以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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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部分
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
2、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4、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说明:具体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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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投标人基本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填写“投 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投标制作工具中 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其中无需上传主体信息 库的资料按要求附到“其他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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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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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业绩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近年完 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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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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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获奖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获奖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企业获 奖”(如需)。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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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各类证书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自行填写本部分,也可以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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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项目负责人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项 目负责人简历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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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机构组成表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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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营业执照
1.投标人应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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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质证书
1.投标人应上传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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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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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
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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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评标结果公示信息汇总表
| 投标人名称 | |
| 单位业绩 | 1 | |
| 2 | |
| … | |
| 企业勘察资质等级 | |
| 企业设计资质等级 | |
| 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职称证编号 | |
| 个人业绩 | 1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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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三)其他资料
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在本章节填写内容;2.投标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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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 221 线额吉淖尔至五间房段公路工程
勘察设计标段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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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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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
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
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标段名称填写招标公告 2.5 项中的标段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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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一起 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
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 此作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基础。
2.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 勘察设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试、设计、专题研究等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
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与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的各
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 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
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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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勘察设计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报价(元) | 备注 |
| 一 | 勘察设计费用 | | 勘察设计费用=主体土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费用+主体土建工 程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房建工程设计费用+洪水影响评价服 务费用+涉铁工程设计费用+招标配合服务阶段费用+施工配合 服务阶段常驻现场设计代表费用。 |
| (一) | 主体土建工程 初步勘察设计 费用 | | 初步勘察设计费用=初测+初步设计 |
| (1) | 初测 | | 初测=初步勘察设计费用*50% |
| (2) | 初步设计 | | 初步设计=初步勘察设计费用*50% |
| (二) | 主体土建工程 施工图勘察设 计费用 | | 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定测+施工图设计 |
| (1) | 定测 | | 定测=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50% |
| (2) | 施工图设计 | |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50% |
| (三) | 房建工程设计 费用 | | 此项内容如计划分包,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分包价格。 |
| (四) | 洪水影响评价 服务费用 | | 此项内容如计划分包,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分包价格。 |
| (五) | 涉铁工程设计 费用 | | 此项内容如计划分包,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分包价格。 |
| (六) | 招标配合服务 阶段费用 | | 在招标配合阶段,投标人将批复后的最终版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标段划分拆解,形成以标段为单位的招标图 纸。 |
| (七) | 施工配合服务 阶段常驻现场 设计代表费用 | | 项目部须常驻现场设计代表不少于 1 人(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职称,不局限于设计人投标时投入人员),现场设计 代表在施工期内须常驻现场,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如实际施 工期与上述暂定施工期不符,以实际施工期进行计量支付。 |
| 投标总报价 | | 投标报价总计=勘察设计费用 |
注:1.投标人填报此表时,其中(七)施工配合服务阶段常驻现场设计代表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的 30%,
其他项费用(一)~(六)项费用之和=勘察设计费用的 70%,必须满足上述表格相关要求。如出现
漏报、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其投标将按否决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成本价,应避免不平衡报价。如投标人分项报价不足以支付该项费用,
不足部分则视为包含在清单其它相关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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