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A15060020260728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布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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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采购单位 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天宇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EPC+O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EPC+O 模式)(招标项目名称) 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标段(标段(包)名称)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A1506002026072801001 标段(包)编号:A1506002026072801001001 招 标 人: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天宇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日 期:2026 年 07 月 30 日 目 录 第一卷 ........................................................................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5 第二卷 ...................................................................... 137 第五章 技术规范及要求 ....................................................... 138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59 第三卷 ...................................................................... 16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61 . . 第一卷 1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EPC+O 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运营 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已由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杭 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图布希嘎查 2.3 招标规模:项目用地面积 14241.3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趁鲜加工车间、综合仓库、动力站、晾晒棚及配套基础设施。 (1)建设内容范围内的总承包管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修改完善工作、批准的施工图范围内 的所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含安装、调试)、交工及缺陷期修复工作、项目建成后的全面运营管理等工 作。 (2)村集体收益保障:村集体收益按每年不低于 60 万元收取。运营方需按时足额支付,逾期将承担 违约责任。 (3)运营期限:本项目运营期限为 10 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4)期满移交与优先权:运营期满后,原运营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移交时须 满足完整移交条件,确保项目设施、设备无故障损坏、达到无缝接续运营标准,并完整移交至招标人。(5)其它未尽事宜: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2.4 项目计划投资:260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A1506002026072801001001标段名称设计、采购、施工+运 营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建 筑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 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2600工期(日历天)36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 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 (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 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 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 字证书。 (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4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11)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 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 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②+③资质: 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含)以 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②施工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 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 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 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施 工的单位提供)。 ③运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 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 3.3 其他要求: 3.3.1 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要求: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所投标的本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文件须附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 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 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 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4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 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 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 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 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 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3.3.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1)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或建 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 (2)施工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施工负责人 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投 标文件须附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 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如投标单位拟派施工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 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二级建造 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 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扫描件(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 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后扫描,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运营负责人:拟派运营负责人须具备针对本项目的运营能力(投标文件中须附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自拟)。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 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 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3.3.3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设计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水/排水(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人员各 1 名(投标文件中须附证书扫描件)。 (2)施工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 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 师各 1 名(安全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 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书扫描件) 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 5 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 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 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3.3.3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 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 件)。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的认定一律不 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 时间为准计算。 ③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行政处罚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黑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home)信用建设栏中未 被列入不良行为(未过有效期)、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名单或在黑名单内且未移除(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 结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要求。投标企业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杭政办发<2019>24 号)里的各项制度对“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做出承诺(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3.3.4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7 月 31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8 月 06 日 23 时 59 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8 月 25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 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 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 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只对电子 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 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 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 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 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5)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 致时,以后者为准。 (6)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 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7)招标代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支付。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 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 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与胜利南路交叉口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内蒙古天宇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融集团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业监管: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7 联 系 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15548216633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 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 开查看。 10.2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 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2026 年 07 月 30 日 8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与胜利南路交叉口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天宇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融集团 联系人:*** 电 话:***
1.1.4项目编号A1506002026072801
1.1.5项目名称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
1.1.6招标项目编号A1506002026072801001
1.1.7招标项目名称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
1.1.8标段编号A1506002026072801001001
1.1.9标段名称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标段
1.1.10建设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图布希嘎查
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项目用地面积 14241.3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趁鲜加工车间、综合仓库、动力站、晾晒棚及配套基础设施。 (1)建设内容范围内的总承包管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修改完善工作、批准的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含安装、调试)、交工及缺 陷期修复工作、项目建成后的全面运营管理等工作; (2)村集体收益保障:村集体收益按每年不低于 60 万元收取。运营方需按时 足额支付,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 (3)运营期限:本项目运营期限为 10 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之 日起算。 (4)期满移交与优先权:运营期满后,原运营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承包经营权。移交时须满足完整移交条件,确保项目设施、设备无故障损坏、达到无缝接续运营标准,并完整移交至招标人。 (5)其它未尽事宜: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1.3.2工期计划总工期:366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9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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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时约 定为准。
1.3.3质量标准(1)设计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 深度及发包人要求,设计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且符合行业规范要 求; (2)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须满足国家级相关部门质 量验收规范要求;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4)运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 范标准,确保资产完好保值、合规专业运营、收益足额上缴并规范使用,运营 期满资产完好达标移交。
1.3.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②+③资质: 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 建筑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 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②施工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根据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 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 质,则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 施工的单位提供)。 ③运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 财务要求: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 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 件)。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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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 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 今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 他相近(似)的认定一律不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 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③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行政处罚记 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 提供)。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联 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h ome)信用建设栏中未被列入不良行为(未过有效期)、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名 单或在黑名单内且未移除(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要求。投标企业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杭 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 知》(杭政办发<2019>24 号)里的各项制度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做出承诺(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 件)。 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要求: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 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所投标的本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文件须附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 责人(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 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 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 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 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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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 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 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 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 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 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 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1)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资格或建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2)施工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 造师资格,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文件须附注 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如投标单位拟派施工负责人 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 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 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扫描件(二 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后扫描,未手写 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 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运营负责人:拟派运营负责人须具备针对本项目的运营能力(投标文件 中须附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自拟)。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 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 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设计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水/排水(给排水)专 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各 1 名(投标文件中须附证书扫描件)。 (2)施工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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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各 1 名(安全员提供资格证书 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或培训合格证书,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书扫描件) 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 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 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 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不接受 ☑接受,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 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 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 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 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 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4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11)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 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 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 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 列情形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 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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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 的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 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2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容或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资 质的企业,但分包应当符合《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 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其他部分或专 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2.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有分包部分,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3.分包工程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独立结算,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合同治 理目标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负总责。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正偏离,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要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将 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 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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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和形式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 tp://ggzyjy.nmg.gov.cn)上提出,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2.2.2招标文件书面澄清 发出的时间和形式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
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发出招标文件澄清,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文件作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澄 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8 月 25 日 09 时 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修改文件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 修改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1.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回复,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概算为:贰仟陆佰万元整(小写:¥***.00)。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小写:100.00% ;大写:佰分之壹佰 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次最高限价,若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进入详细评审,按否决投标处理。 2.当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或 其他资料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 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 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 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 EPC+O 总承包费用; 2.投标人的报价参照国家及行业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标准,结合 EPC+O 总承 包全部建设内容及投标人自身的设计方案、施工经验、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市场风险和现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合理报价。 3.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在总承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不可预见的风险费 用,一旦中标,均无权再以费用估算不足等理由提出任何延长工期、增加价款 或索赔等要求。 4.施工用水、用电、道路等各种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相 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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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人应对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考虑,分项报价表已列明或者未列明的费用招 标人将不予做出调整。
3.3.1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银 行转账、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等有关规定。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或电 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 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 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 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所有责任。 其他要求: 一、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户银行: ①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城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694782559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3154884523 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户 行 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17747715545 账 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 载明的账号。 5、缴纳方法: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 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本账号为“虚拟子账 号”,即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个标段自动生成的一个账号),并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此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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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 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 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 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 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 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金的退还: ①定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未入围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 核)。 ②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已入围未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 审核)。 ③合同备案完成后中标单位保证金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④招标异常信息(包括重新招标、终止招标)发布完成后将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由系统自动发起退款流程(无审核)。 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费:由保函机构按照出具保函的规定收取。 5、保函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账户支付。 6、办理方法: ①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 gov.cn)查询。 ②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 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③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 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电子保函的退保处理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动态-操 作指南-对应金融服务(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为准(电子保函);网址: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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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9、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 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企业资质、人员信息、业绩证明等原件进行真实性核查,如发现有不一致或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外,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 责。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投标截止时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情况年份 要求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 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 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扫描,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3.7.4投标文件份数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2.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业绩证明、信用信息 等全部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截图。 注: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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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 1 份及纸质投标文件 4 份(必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 一致)。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文件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 加密。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本项目为无纸化招标,不涉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确认回复。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175.179: 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 2612。
5.2开标程序(1)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 (3)标书解密; (4)标书导入; (5)参数抽取; (6)唱标; (7)开标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等)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采用电子随机抽取 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
6.1.3评定分离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否 ☑是
6.1.4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5 人。 定标委员会确定方式: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牵头 组建,担任或委托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 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5 人。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 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 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一。
6.1.5评标委员会推荐定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5 名且不标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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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候选人的人数注: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且<5 家时,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 人数量<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 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有 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6.1.6定标时间、方法及 定标因素①定标时间: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进入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官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②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 综合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 1 名中标候选人。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 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投票,得票数最高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出 现得票相同情形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 中标候选人。 ③择优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投标方案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择优要素包括 但不局限于以下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过往业绩及专业技术人 员实力、拟派团队业绩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荣誉、履约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 ——投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优劣情况。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发布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同一媒介。 发布期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形式:转账或电汇或保函 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10%(取整) 缴纳时间要求:中标人须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采用电汇、转 账形式缴纳或出具保函;缴纳成功后 5 个工作日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约担保减免情形:中标人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 约情况良好,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 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 5%。注:中标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文件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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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 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 提供给第三人。
10.3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 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 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 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4调价函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投标人递交任何调价函均否决其投标。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支付。
10.6其他明确事宜1、因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者设计缺陷,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由设计单位 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2、工程竣工后,中标人需出具竣工图。
10.7异议及投诉1.异议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的 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 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 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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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 序的。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 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 或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答复。
11.1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ztf 格式)至“《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 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时,请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软件技术支持:400-998-0000。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评标 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 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 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光盘(或 U 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5、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生成、刻录、准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过 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 刻录使用。光盘或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 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或 U 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6、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时,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扫描件对应 一致,投标文件中扫描件与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或未附扫描件,但提供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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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评标时不予认可。 7、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 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8、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电子投 标文件将被退回。 (1)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 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11.2在线解密规定时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20 分钟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 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1 条第 8 款规定 处理。《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11.3特别提醒--电子投 标文件签字、盖章 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 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 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 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11.4开标记录表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 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11.5无纸化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 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11.6不见面开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 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 //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 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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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查询。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是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 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 续解密等操作。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 见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25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 EPC 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标段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6)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 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26 (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 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 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 字证书。 (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4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11)支持并鼓励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 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 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 40%。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 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7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技术规范及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规范及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28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 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价格清单;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技术方案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可不包括 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具体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29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 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30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 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不适用)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31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 (3)标书解密; (4)标书导入; (5)参数抽取; (6)唱标; (7)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4 定标委员会组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5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6 定标时间、方法及定标因素: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2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 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3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4 .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
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款 11.3 款要求及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 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联合体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 款规定。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②+③资质: ①设计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 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②施工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 求: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 作的通知》的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备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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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③运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扫 描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负责运营的单位提 供)。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 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 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 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 件)。以上行为认定均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情形为准,未明确认定或其他相近(似)的认定一 律不予认可,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 ③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行 政处罚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如联 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 结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 gov.cn/home)信用建设栏中未被列入不良行为(未过有效期)、失信 联合惩戒记录名单或在黑名单内且未移除(投标文件需附网页查询结 果截图,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农民工工资等的承诺要求。投标企业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以 及《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长效机制的通知》(杭政办发<2019>24 号)里的各项制度对“农民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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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做出承诺(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 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要求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 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所投标的本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 注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投标文件须附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 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 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 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 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 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 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 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 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 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 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要求1.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或建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 描件)。 2.施工负责人: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 建造师资格,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须附 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如投标单位 拟派施工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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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 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 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 区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 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扫描件(二级建造 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后扫描,未手写 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 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执 行。 3.运营负责人:拟派运营负责人须具备针对本项目的运营能力(投标文 件中须附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自拟)。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 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 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 扫描件。
项目管理机构其 他人员要求(1)设计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水/排水(给 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各 1 名(投标文件中须附证书扫 描件)。 (2)施工其他人员: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造价师各 1 名(安全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投标文件中须附 以上证书扫描件)。 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 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 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 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2.1.3响应性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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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 准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农民工工资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人承诺要求。
技术规范及要求符合第五章“技术规范及要求”规定
其他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40 详细评审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1.技术部分 45 分 2.投标报价 40 分 3.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4.其他评审因素 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的投标人。
2.2.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p(偏差率)=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技术方 案评分 标准 (45 分)整体技术方案的可行 性、完整性(8 分)1.技术方案思路明确、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2.4-3 分。 2.内容完整,覆盖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得 1.6-2 分。3.工作布署分工明确,交叉作业连续有序,得 1.6-2 分。 4.建设目标符合行业及招标要求,按期交付有保障,得 0.8-1 分。
项目设计管理措施(6 分)1.工艺流程、处理能力、工程估算及经济性符合投资指标,得 1.2-1.5 分。 2.总体设计方案符合规范、内容全面、技术先进,得 1.2-1.5 分。3.设计范围、深度、交付使用及后续技术服务合理可行,得 1.2-1.5 分。 4.设计与设备采购、施工工序衔接科学合理,得 1.2-1.5 分。
项目施工管理措施(6 分)1.整体规划、机构设置、实施计划、进度/成本/质量/安全/资源 配置等全面合理,得 1.6-2 分。 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全面、关键工艺合理可行,得 1.2-1.5 分。3.处理装置及其他系统施工安装工艺先进、科学、合理,得 1.2-1.5 分。 4.施工与设计、采购、验收交付衔接科学合理,得 0.8-1 分。
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 理措施(5 分)采购计划、方法、标准、进度、运输、交付、安装、调试、售后、质保等管理措施综合评定,得 4.0-5.0 分
项目风险管理、费用管 理措施(5 分)1.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措施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 1.6-2 分。2.风险应对专项方案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 0.8-1 分。 3.将风险管理和费用管理相结合,降低实施风险及成本增加,得 1.6-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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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管理措施(5 分)1.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 0.8-1 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得 1.2-1.5 分。 3.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得 0.8-1 分。 4.环境保护实施方案、防治污染措施,得 1.2-1.5 分。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 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6 分)1.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自检体系完善,符合标准规范,得 1.6-2 分。 2.质量保证措施和防止质量通病措施,得 1.2-1.5 分。3.质量检测设备满足要求,得 0.8-1 分。 4.质量创优目标明确,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得 0.8-1 分。5.后期维保服务经济可行,得 0.4-0.5 分。
运营管理目标及方案(4 分)综合评定运营管理目标、人员配置、设施管护、安全合规运营、收益管理及资产移交等内容,得 3.2-4 分。
2.2.4(2)投标报价(40 分)(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5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 为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1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 止。(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2.4(3)项目管理机构 评审因素 (5 分)在满足初步评审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名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得 1 分,最高得 5 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 025 年 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 标截止日前)的加盖社保缴费专用章证明或其他有效社保参缴证明材料为准。关 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 同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证书扫描件、社保缴纳凭证证明材料或退休证明和劳动 合同扫描件)。
2.2.4 (4)其他评审因素(10 分)1.投标人近年(2023 年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承揽过一项建 筑工程设计业绩得 1 分;每承揽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1300 万元建筑工程施工业 绩得 2 分;每承揽过一项 EPC 总承包单项合同金额≥1300 万元建筑工程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10 分。 注:投标文件须附合同协议书、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查验信息,发票金额不 作要求,但发票中体现的买卖双方的名称应与合同协议书必须一致。提供上述材 料不齐全或内容不齐全或提供增值税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 台(网址:)查验结果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42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 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 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 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 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3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审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当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或其他资料中提供投 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 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 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4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GF-2020-0216 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 (EPC+O 模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6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 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 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 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 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 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 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 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 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 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47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 工程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图布希嘎查。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 14241.30 ㎡,规划总建筑面积 7574.00 ㎡,其中趁鲜加工车间 1656.00㎡,仓库 4830.00 ㎡,动力站 476.00 ㎡,装卸棚 612.00 ㎡。配套购置甘草清洗机、输送机、干燥机、质 量检测设备及智能化系统等设备设施以及天然气管道、污水处理、消防、给排水、电气、道路、绿化等基 础设施。 6. 工程承包范围: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联合试运转)、运营。 设计部分:。 设备部分:。 。施工部分: 运营部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不顺延、不做调整。其中设计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历天,施工工期:历天。 运营期限: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发包人要求,设 计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2)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须满足国家级相关部门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48 (4)运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范标准,确保资产完好 保值、合规专业运营、收益足额上缴并规范使用,运营期满资产完好达标移交。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该价格为暂定估算价格。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设计费中标费率【】%,暂定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适用税率为【】%;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中标费率:【 】%,暂定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适用税率为【】%; 包括设计费:前期策划费、设计费、采购费、施工费等项目 EPC 总包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费率)合同,最终结算价格为竣工决算审定的价格×投标报价费率比 例【】%(大写:百分之【】)确定。施工期间的进度产值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其现 行有效的审计规则审核确定。计价方式执行工程量清单计量及 2017 年预算定额(即《内蒙古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7)),相关材料及设备执行施工当期 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在采购前应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及设 备的品牌质量及价格,若双方未按此执行,由甲方单方所确定的价格为准。 五、总承包项目经理 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运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设计任务书;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 49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杭锦旗锡尼镇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开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 50
发包人(公章):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联合体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联合体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5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 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 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 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 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 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 52 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 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 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 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53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 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 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 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 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 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 54 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 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 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 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55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 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 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 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 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 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 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 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 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 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 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 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 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56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 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 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 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 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 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 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 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 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 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 57 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 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 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 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 <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 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 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 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 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 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 58 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 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 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 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 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 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 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 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59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 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 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 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 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 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 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 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 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 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 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 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 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 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60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 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 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 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 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 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 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 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 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 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 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 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61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 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 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 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 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 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 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 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 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 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62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 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 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 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 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 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 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 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 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 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 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 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 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63 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 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 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 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 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 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 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 64 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 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 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 联合体协议 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 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 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 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 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 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 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 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65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 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 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 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 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 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 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 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 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 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 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 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 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 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 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 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66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 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 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 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 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 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 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 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 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 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 <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 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 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 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 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67 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 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 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 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 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 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 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 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 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 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 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 68 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 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 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 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 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 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 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69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 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 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 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 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 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 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 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 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70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 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 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 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71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 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 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 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 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 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 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 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 示,协调自身与发 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 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 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 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 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 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73 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 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 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 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 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 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 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74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 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 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 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 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 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 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 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 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 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 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5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 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 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 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 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 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的发包 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 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 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 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 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6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 材料、设备及承包 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 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 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 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 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 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 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 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77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 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 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 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 施工、安装、试验 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 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 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 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 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 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 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78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 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 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 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 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 79 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 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 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 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 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 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 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 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 80 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 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 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 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 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 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 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 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 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 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 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 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 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 师。 81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 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 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 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 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 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 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 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 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 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82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 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 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 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 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 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 的文件。 83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 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 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 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84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 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 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 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 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 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 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 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 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 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 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 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 85 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 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 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 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 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 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 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 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 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 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 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 86 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 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 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 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 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 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 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 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 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 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 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 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 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 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 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 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87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 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 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 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88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 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 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 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 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 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 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 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 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 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 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89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 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 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 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22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 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 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90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 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 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 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 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 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 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 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 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 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91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 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 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 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92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 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 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 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 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27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 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 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93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 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 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 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 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 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94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 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 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95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 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 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 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96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 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 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133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 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 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 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 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 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 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 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 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 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97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 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 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 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 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 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 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 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 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 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 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 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 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 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98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 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 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 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 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 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9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 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 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 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 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 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39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00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 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 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 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 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 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 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另一方当事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01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 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 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 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 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 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 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在收到上 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 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102 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 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 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 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 出现争议的情况提 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 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03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有关 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1 运营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0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为对应通用合同条款部分,故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存在序号不连贯的情形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纸(包括招标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 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竣工图、设计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书面签署的会议纪要、签证、变更等资料。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明 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使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如遇国家实行新 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 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1)设计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及发包人要求,设 计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2)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须满足国家级相关部门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4)运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范标准,确保资产完好 保值、合规专业运营、收益足额上缴并规范使用,运营期满资产完好达标移交。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5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5 条规定。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中标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地下管线资 料等相关资料一份。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内容为:施工图纸 、开工报告、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度详细工程进度计划、施 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用水用电计划、工作量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提供【10】套,竣工图纸提供【2】套蓝图。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施工图纸按照设计期限提供、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除施工图纸外的 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所有文件、申请、报告等资料,均需加盖承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方可产生效力,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或审核。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 款。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 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任何 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用途;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本 项目的图纸、文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6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外的其他工作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并承担费用。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进场后【10】日内提供。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设 计、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项目总体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 的相关问题。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行始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2.参与工程技术质量监 督并协调相关工作。 3.确认进度工程量。 3.2 发包人人员(发包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领导下,按发包人代表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 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师权限:履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1、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2、严格履行职责,对进场原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及 项目验收全面进行监督;3、对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并协调相关工作;4、确认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工程质 107 量、工程变更。 工程师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设计变更; (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工程款支付; (4)参与分包商的审核; (5)参与主要材料的审核;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7)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 程师的其他权限; (8)停工、复工通知; (9)发包人认为需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 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为提交工程整体竣工资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前期退场单位、分包单位联系收集、整理、保 管资料,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贰套、竣工资料及其他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与 电子光盘。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与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在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和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伤保险,缴纳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108 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12》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 全规范 GB5019493》组织施工。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 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自行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本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费用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竣工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 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措施由承包 人在施工组织措施中申报,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破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承包人设计方按照暂定施工工期 天派遣驻场设计人 人/天,如需增加人天数,发包人应与承 包人进行商议。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 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 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项目的测量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 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 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设备,应按 30000 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10 天未整改的,发 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4)遵守门卫制度。 5)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 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设施设备和服务由承包 人在施工图预算中考虑,不另行计费。 6)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配合,因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打卡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规范 109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 9)做好与前期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10)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和监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各专项检查工作,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妥善处理好与周围单位、协作单位的关系,承包人负责整体协调四邻关系,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 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事件。因政府及发包人与当地企业、相关单位的 征地、补偿等纠纷问题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2)承包人特殊工种工人不得雇佣年龄超过 55 岁的女性工人及年龄超过 60 岁的男性工人,承包人在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所有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3)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完成确定后的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14)施工组织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15)每月 25 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16)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17)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组成员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的项目经理和 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履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工程造价,进场前 7 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进驻工地和各施工管理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技 术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和身份证扫描件,由发包人存档,以便监督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 确保施工的质量。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或保险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建安费的 %(取整)。 其他要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7 日内提供,承包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以现金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履约情况逐步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履约保函期满的,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函续期, 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笔 应付款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11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签 订后 7 日内没有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2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 损失。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2 天,确 保到位率 100%,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7 小时开机,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必须提前 3 天通知甲方代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因非工作原因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缴纳 5000 违约金,累计达 3 次,发包人有权将此 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联系单报送与撤回、与发包人及监理人往来函件的确认、工程款项的接收与支付等与本工程相关 事宜的确认,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擅自更换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承担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更换,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逾期达 20 日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 7 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中标 结果公告完成后 7 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擅自更换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千分 之三的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 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 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非工作原因离开施工现场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 约合同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 包人承担。 4.5 分包 111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的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发包人涉诉或遭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偿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6 联合体 4.6.1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根据《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承包人联合 体牵头方负责全部采购、施工任务,设计公司负责施工图设计任务。设计费、施工费、采购费由发包人向 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牵头方向设计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付款前设计公司应向联合体牵头方开具真实 有效的等额发票。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方对设计结算,发票由收款方开据。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设计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执行通用条款,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4】套竣工图纸及 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2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且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政府 质检部门要求的主要材料。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承包人采购材 料设备的生产厂家。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要求的所有检验,按照要求时间、地点完成。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工法样板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发包人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 113 应按照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供应,均由承包人负责进行 测试。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57 号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执行,施工范围内的实验和检测费全部 由承包人承担。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管理。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场地的规划,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行解决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确保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建设用地范围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施工前 3 日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 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人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114 (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建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相关单位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 防尘措施:保证现场出入口、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加工区硬化,并均应有序且明确标识;道路两侧及楼四周 有排水明沟,在进出、临边、危险作业点有明显提示警告标牌,施工现场达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做到指 定堆放并及时外运,承担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的违约责任。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无污染,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 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符合约定,使发包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导致发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8.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 84 天的特殊情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5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合同约定总工期,自行确定并报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提交书面的工程综合施工进 度计划,包含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的合同工期内的全部项目计划【三】份,报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 额为:2 万元/天。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根据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要求。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方案相关内容。工程经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在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 拒绝接收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且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并重新施工直至合格为止;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 部分不拆除、不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解决,由此产生的包括拆除费、垃圾清运费、重新土 建工程施工费和机电安装工程及系统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不合格工程部分所对应的 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按照不合格工程部分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 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包括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 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6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每逾期一日,按照 3 万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质量保证金一次性 无息退还。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 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 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 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 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 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17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后计结算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计入结算费用; 变更、签证估价要求: (1)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施工图纸变更,需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包括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 更指令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形,发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 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新增变更项目发生时,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定的实际变更量为准; (3)以下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费用由施工承包人承担: 1)因承包人施工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 (4)以下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费用由设计承包人承担: 1)施工图纸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因承包人设计失误引起的错、漏、碰产生的变更。 变更、签证估价程序: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得到发包人确认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此报告按工 程签证单规定格式上报监理人,并同时附送工程签证依据、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影像资料、验 收合格记录等能充分证明本次工程签证事项成立的资料。承包人未在变更、签证确认后 14 天内提交价款 报告的,视为该变更、签证不涉及价款调整,发包人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工程施工期间只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估算工作,变更、签证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时应由发 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结算时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各方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18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最终结算价格为竣工决算审定的价格×投标报价费率比例【】%(大写:)确定。施工期间的进度产值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其现行有效的审计规 则审核确定。计价方式执行工程量清单计量及 2017 年预算定额(即《内蒙古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7)、《内蒙古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7)),相关材料及设备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无信息 价的材料及设备在采购前应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质量及 价格。若未按此执行,以甲方单方所确定的价格为准。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本工程承包方式为 EPC 总包。待全部工程设计完成,双方依据施 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明的费用类别,及前期已发生的策划费用、设计费用、施工前三通一平工程费用等编制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预算。施工过程中未列入前述预算的项目,实际发 生时,按本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 2 款明确的方式计入总价。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项目结算价=设计费+建安工程结算价,其中设计费=设计费=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中建安工程总价×设计 投标费率,建安工程结算价=(建安工程预算-不可竞争费用+变更签证费用)*费率+不可竞争费用。 注:①待本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由承包人编制建安工程预算(计价方式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后作为合同附件。 ②建安费用中除了建安工程部分的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其他费用均属于可竞争项目。 3)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结算价下浮。 4)在设计范围内,暂列金、暂估价由发包人控制支配;项目除不可抗力、国家、行业、地方政策性 调整、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进行总价调整外,承包人提出的设计范围内项目措施费增加、施工工艺优化费、施工索赔、施工签证及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一律不予增加费用,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商议决定。5)设计范围外的施工变更、签证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结算。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暂定价格的 30%【元(大写:)】。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具收据后 15 日内完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或保险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完成产值并按合同约定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发包 119 人审核完毕后,按照审定产值统筹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的增值税专 设计费支付方式及约定:按照设计进度,统筹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 用发票。 建安工程费支付方式及约定: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按工程进度及产值单报送情况,统筹支付。 缺陷责任期(2 年)。 设备款支付方式及约定(设备按照发包人及使用单位要求进行采购):另行约定。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之日。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4 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 6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2 套竣工图纸、4 套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行计取费用。 所有结算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牵头向发包方进行申报,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各自负责其自合同内 容部分的结算核对,并对结算值负责,最终结算单需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共同盖章确认。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且提交竣工资料后 6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30 日内对所送结算资 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报告及双方无异议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竣工结算价的 97%;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预留 3%的工程款;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20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 2%的违约金,并拆除后重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规定工期、施工进度、节点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或全部工程逾期完工的,应按误期天数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天按照 20000 元计算,且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 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 责任。 (3)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提出解除合同或 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协议,设立专或兼职劳资人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核算发放,如出现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况,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劳动人员每人次【1】万元(违约金金额=拖欠人数*【1】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合同金额中扣除。 (5)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跟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于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 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发 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委派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同时要求专职负责,不得兼任其它项目负责人(国家建设行政部门有规定,从其规定)。一般情况 121 不允许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如必须更换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 (7)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 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如承包人工程材料、配件、厂家产品或规格参数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质量 瑕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返工,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9)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 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10)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 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要求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设计变更,如果出现拒绝执行情况,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 执行,其变更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 2 倍的金额从合同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损失及各项费用,发包 人均有权直接在未付工程放中于以扣除。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执行通用条款。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策性因素停工。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8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在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购买工伤保 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补充:1、承包人提供工人用工说明及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并参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关农民工工资管理条例进行长效管理。2、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社保要求,为所有进场人员购置各类保险,并限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人员进场,出现患病死亡等情况承包人自行承担。3、项目安全生 123 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 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4、如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以外的部分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合完。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1 运营要求 21.1 运营范围 21.1.1 运营资产范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负责运营管理的资产包括: 21.1.2 运营服务内容: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对上述运营资产进行全面的运营管理,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运营管理:组织甘草趁鲜加工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线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设备设施维护:对全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故障排除和必要的更新改造,确保 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质量管控: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 (4)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 运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 (5)资产管理:对运营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资产台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6)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确保运营活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7)收益管理:通过合法合规的运营活动实现经营收益,按时足额向甲方指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 付年度固定收益。 (8)档案管理:建立并维护运营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安全管 理记录等。 21.2 运营期限 21.2.1 本项目运营期限为 10 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乙方之日起算。 21.2.2 运营期起始日以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的《运营资产移交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该确认书 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签署。 21.2.3 运营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运营中断的,运营期限相应顺延,具体顺延天数由 双方协商确定。 21.2.4 运营期满后,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章约定执行。 21.3 村集体收益的支付 21.3.1 收益金额: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指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不低于 60 万元整)。(¥ 21.3.2 支付时间: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将当年度村集体收益一次性支付至招标人指定的账 户。乙方逾期支付村集体收益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 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运营部分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欠付金额 10%的违约金。 124 21.3.3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1.3.4 首年收益:首个运营年度的村集体收益,乙方应于运营期起始日后 日内支付。 21.3.5 收益调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约定。 21.4 风险防控 21.4.1 乙方应建立运营风险防控体系,对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控。 21.4.2 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1.4.3 发生突发事件时,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甲方报 告。 21.5 其它补充: 乙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第 21.4 条风险防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建立防控体系、未制定应急预 案、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当),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造成甲方损 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将运营资产对外抵押、质押、转让、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运营,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年固定收益总额的违约金。 12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 7: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8: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9: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0:履约保函 126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 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 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127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 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 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28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2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3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 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 上述工程、设备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31 发包人(全称)(公章):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户: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132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33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工 程师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施工员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造价员
质量管理质量员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安全员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材料员
资料员
其他设计人员
其他设计人员
其他设计人员
134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35 附件 7: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36 . . 第二卷 137 . . 第五章 技术规范及要求 138 技术规范及要求 本技术规范及要求中提及的品牌、型号和技术标准(或检测检验方式)其目的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 确的把握相应设备的技术标准,不代表指定或唯一性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选择相当于或优于所列品牌、型号和技术标准的同类产品(或检测检验方式)。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杭锦旗甘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 建设单位: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 建设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图布希嘎查。 生产规模:年处理 5600 吨甘草趁鲜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 建设规模:项目用地 14241.30 ㎡,规划总建筑面积 7574.00 ㎡,其中趁鲜加工车间 1656.00 ㎡,仓 库 4830.00 ㎡,动力站 476.00 ㎡,装卸棚 612.00 ㎡。配套购置甘草清洗机、输送机、干燥机、质量检测 设备及智能化系统等设备设施以及天然气管道、污水处理、消防、给排水、电气、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 项目产出方案:本项目依托5600吨/年鲜甘草趁鲜处理产能、标准化分级处理车间及配套仓储、质检、智能化处理设施,结合区域甘草种植规模、市场流通需求及行业药材质量管控标准,结合项目14241.30平 方米占地、完善配套基建条件,制定专业化、分级化、资源化原料产出方案,实现鲜草原料高效分级转化、标准化原料合规外销、副产品综合利用,最大化盘活生产线处理能力与园区配套资源。 项目核心产出为分级标准化甘草原料,依托趁鲜一体化处理工艺,以本地及周边产区鲜甘草为主要处 理原料,核定年鲜甘草处理总量5600吨,全年合规产出分级标准化甘草原料,产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现行版本、中药材原料分级标准管控,全部符合制药企业集采、中药材流通市场采购质量标准。 依托车间清洗、分级、低温干燥一体化设备加工,实现鲜采即时处理,最大程度保留药材有效成分,产出多规格分级甘草原料,按粗细、长短、品相划分等级,适配不同采购渠道需求;同时预留柔性处理空 间,可承接黄芪、板蓝根、苦参等本地道地鲜药材分级来料处理,灵活调剂生产线处理产能,补齐区域中 药材标准化分级原料供给缺口。 二、项目背景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乡村全面振兴、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出台系列扶持政策,推动中药材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高值化高质量发展。甘草作为我国传 统大宗道地中药材,兼具药用、保健、生态修复多重价值,在医药工业、健康食品、生态治理等领域应用 场景持续拓宽,市场需求稳步攀升、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已成为北方干旱地区生态富民、特色产业升级的 核心支柱产业。 杭锦旗地处鄂尔多斯高原西北部,是乌拉尔甘草核心适生区,素有“中国生态甘草之都”的美誉,区 域野生甘草资源禀赋优越、人工种植产业基础扎实。“杭锦甘草”成功获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凭借有效 成分含量高、品质稳定、药性优良的独特优势,具备极强的品牌辨识度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是全旗为数不 多的“生态型、特色型、富民型”优势资源产业。同时,依托“三北”工程等生态治理战略实施,区域甘 草规范化种植、生态化管护体系持续完善,为甘草全产业链提质升级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和生态基底。 139 近年来,随着国内中医药产业扩容升级、道地药材市场认可度持续提升,杭锦旗甘草产业发展优势逐 步凸显,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系性短板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区域甘草产业仍 停留在“种植分散、无精深加工、仓储配套薄弱、品牌溢价不足”的初级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种源保护力 度不足、种苗退化混杂、有效成分含量不均、品质溯源体系缺失等问题;产业发展模式以初级原料外销为 主,本地趁鲜加工、精深加工能力空白,大量优质道地甘草资源低价外流,资源优势无法有效转化为产业 优势、经济优势。同时,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晾晒仓储条件落后,导致药材储存损耗大、品质稳定 性差、抗市场波动能力弱,产业链短、附加值低、联农带农效能不足等痛点问题亟待系统性破解。 为全面补齐杭锦甘草产业发展短板,打通“种植—采收—加工—仓储—销售—品牌”全产业链条,推 动传统资源型产业向精深加工、品牌增值、生态富民型产业转型,切实提升道地药材品质和产品附加值,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稳定增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 际,特实施本次杭锦旗中药材产业园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方案 3.1 技术方案 本项目技术方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道地药材乌拉尔甘草》行业标准及中药饮片生产通用技术规范,结合杭锦旗道地甘草原料特性,针对性 设计 “趁鲜加工生产线” 核心工艺体系。整体采用清洁化、智能化、标准化加工工艺,全程实现机械化 联动作业、标准化参数管控、精细化分级筛选,有效保留甘草有效成分、稳定产品品质、降低加工损耗,全面匹配项目5600吨/年甘草趁鲜加工产能(3班制)要求,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合规性强、适配性高,可 满足长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运营需求。 3.1.1 总体工艺流程概述 项目整体生产工艺为甘草趁鲜加工板块,全流程采用分段式、联动化、标准化作业模式,核心通用工 艺流程为:原料拆包→人工挑选→智能清洗→沥水控水→精准切制→恒温干燥→成品筛选→分级包装→质 检入库。各工序衔接顺畅、工艺参数可控、质量全程可追溯,彻底改变传统粗放晾晒、手工粗加工模式,有效解决传统加工品质不均、损耗偏高、杂质超标、有效成分流失等问题,保障杭锦甘草初加工产品道地 品质与标准化质量。 3.1.2 趁鲜加工车间技术方案 本项目趁鲜加工车间配置5600吨/年甘草趁鲜加工联动生产线,采用3班制连续化生产模式,专门针对 新鲜采收甘草原料特性设计工艺,依托趁鲜加工技术优势,最大程度保留甘草酸、甘草黄酮等核心有效成 分,适配鲜甘草规模化、清洁化、标准化初加工需求。 3.1.4 整体工艺技术优势 本项目采用的趁鲜加工成套工艺,适配杭锦道地甘草原料特性,相较于传统加工工艺具备多重核心优 势。一是采用趁鲜加工工艺,有效保留甘草核心有效成分,产品品质、药性优于传统干料加工产品;二是 全程机械化、智能化联动作业,加工效率高、产能稳定,可完全匹配项目设计产能;三是工艺参数标准化、可控化,产品规格统一、品质稳定,符合国家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标准;四是配套AI智能净选、专业质检体 系,实现品质全程管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五是整套工艺绿色清洁、能耗可控、损耗率低,符合生态优 先、绿色产业发展理念,适配项目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需求。 140 3.1.5 物料平衡 (一) 项目基础参数 年鲜甘草药材处理规模:5600吨(鲜品,田间采收原生药材)。 生产工况:年有效生产天数300天,日均处理鲜药材16.67吨,日均产出成品6.67吨。 加工工艺:原料拆包→人工挑选→智能清洗→沥水控水→精准切制→恒温干燥→成品筛选→分级包装→质检入库。 (二) 原辅材料用量计算 本产线核心原料为鲜甘草药材,辅助材料为生产用水、包装材料,无炮制辅料,所有用量按年满负荷 生产核算。 1. 原料 年投入鲜甘草原料:5600吨,为田间新鲜采收甘草根及根茎,含天然水分、泥土杂质、须根、残次废 段,是整套产线唯一核心生产原料。 3.2 设备方案 本项目严格依据生产产能、工艺流程、GMP规范化生产标准及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结合甘草趁鲜加工 工艺特性,科学选配甘草趁鲜加工生产线智能化成套设备体系。设备选型综合考量合规性、适配性、先进 性、节能性与实用性,所有设备均选用国内行业成熟主流机型,设备材质、运行性能、加工精度、安全标 准均满足道地中药材标准化加工、洁净生产及长期连续运营要求。全线设备工序衔接紧密、智能联动性强,可有效保障项目产能稳定释放,实现产品品质统一、生产高效节能、作业安全合规。 3.2.1 设备选用原则 本项目设备选型严格遵循中药饮片行业生产规范、安全生产及绿色制造要求,结合杭锦甘草原料特性 与项目工艺路线,确立科学、严谨的设备选用原则,具体如下: 1.合规性与标准化原则:所有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GAP)》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设备结构、材质、清洁方式满足中药材洁净生产要求,无有毒有 害物质析出,不造成药材二次污染,可完全满足中药材合规生产、检验、入库全流程管控要求。 2. 工艺适配性原则:围绕甘草趁鲜加工、切烘、分选、恒温干燥的专属工艺特点选型,设备参数、加工精度、运行速度与甘草鲜品含水率、根茎规格、质地特性高度匹配,可有效解决鲜药易损、干燥不均、切片变形、成分流失等行业痛点,最大化保留甘草有效成分,保障成品品相与药性品质。 3. 先进智能化原则:优先选用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配备集中触控控制系统、联动启 停、参数可调、故障预警功能,减少人工干预,规避人工操作误差,实现生产过程标准化、数字化、可控 化,适配项目3班制连续规模化生产模式,大幅提升生产稳定性与加工效率。 4. 绿色节能与清洁生产原则:设备选用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易清洁机型,配套脉冲除尘、水 循环清洗、余热利用等绿色配套系统,烘干设备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生产过程能耗可控、污染物近零排放,符合区域生态产业、绿色制造发展要求,适配道地药材绿色加工发展趋势。 5. 稳定可靠与经济性原则:选用技术成熟、市场应用广泛、故障率低、运维便捷的主流设备,设备 使用寿命长、配件通用度高、后期运维成本低。同时兼顾产能匹配性,杜绝设备产能过剩或负荷不足,实 现设备投资、生产效率、运营成本的最优平衡,保障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141 6. 通用性与扩展性原则:生产线设备不仅适配甘草专业化加工,同时兼容多种道地中药材清洗、切 制、烘干、筛选加工需求,设备通用性强,可支撑后期项目产品品类拓展、产能提质升级,具备良好的产 业延伸与扩容空间。 3.2.2 甘草趁鲜加工生产线设备 趁鲜加工生产线为项目初加工核心设备体系,全套集成拆包、清洗、输送、分料、切制、布料、烘干、冷却、筛选、除尘、智能控制全流程设备,可实现新鲜甘草原料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初加工的一体化联动作 业,单条生产线可稳定匹配项目5600吨/年趁鲜加工产能需求。 3.3 工程方案 3.3.1 总图布置 (一) 设计依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建设地点的气象、水文、地质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规划布置原则 遵循先进合理、经济适用的总体思路,深度调研国内中药材加工行业设备应用现状,优先选配生产效 率高、技术成熟先进、运行稳定可靠的智能化加工与检测设备,保障本项目5600吨/年甘草趁鲜加工生产 线长期平稳、高效运转。 秉持效率优先、以人为本的现代设计理念,统筹协调生产作业与后勤生活、生产工艺与建筑布局、生 产设备与作业人员、人员动线与厂区交通、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实现生产工艺、建构筑物、生产 设备、配套设施、内外交通、物料物流的整体衔接、布局和谐。 严格落实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建设原则,积极应用中药材加工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打造技术领先、造价合理、风貌整洁规范的现代化甘草加工产业园。 坚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协同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节能降耗、生态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环保、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夯实项目长效可持续发展根 基。 科学规划厂区内外交通流线,全面满足甘草原料、成品仓储转运等物流需求,保障人员通行、日常管 理便捷顺畅;厂区布局、建筑设计同步符合消防、抗震、中药材生产卫生等规范标准。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整体平面布局紧凑高效,充分利用14241.30㎡项目用地;兼顾新建建构筑物与场 区现有环境、周边建筑的协调统一,最大限度降低新建工程对产业园整体风貌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42 (三) 总平面布置 项目总体规划布置充分考虑场址位置、形状、地质等条件,灵活布置场址空间,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整体协调。 (四) 交通规划 本项目场区交通系统结合甘草趁鲜加工、饮片生产的工艺流线、人员通勤、原料及成品物流运输与消 防应急救援需求统一规划设计,科学设置场区出入口、车行道路、消防通道及停车区域,实现人流、物流、消防车流有效分流、各行其道,避免交叉干扰,保障场区通行安全、顺畅、高效。 (五) 竖向设计 本项目竖向设计遵循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场地现状地形、周边道 路标高及防洪排涝要求,统筹规划场地标高、建筑室内外高差及排水坡度,确保场地排水通畅、交通组织 顺畅、土方工程量最小,同时满足生产、消防、环保等规范要求。 1.场地标高设计 项目场地为现状空地,地势整体较为平坦,竖向设计以周边市政道路标高为基准,综合考虑场地排水、道路衔接及建筑布局,合理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场地整体设计标高略高于周边道路及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形成由场地中部向四周、由建筑向道路的缓坡趋势,避免场地积水。场地内建筑室内地面标高均高于室外 场地标高0.15-0.30m,有效防止雨水倒灌,保障生产车间、仓储用房等建筑内部干燥、安全。 2.场地排水设计 场地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结合竖向坡度、道路布置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场地内道路、建筑周边按不 小于0.3%的坡度向雨水口、排水沟找坡,雨水经地面坡度汇入道路两侧雨水沟,最终接入场外市政雨水管 网,实现雨水快速、有序排放。生产区、仓储区、公用工程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完善的雨水收集设施,避免 积水影响生产运营及消防安全。 3.土方工程与地形利用 竖向设计以减少土方工程量为核心目标,结合场地现状地形进行合理调整,做到就近平衡、填挖方基 本平衡,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场地内无大规模挖方、填方工程,仅对局部低洼区域进行少量回填平整,确 保场地整体坡度平缓、无明显高差,既满足生产工艺及道路通行要求,又避免对周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4.道路竖向与交通衔接 场区道路竖向设计与场地整体坡度相协调,主干道纵坡控制在0.3%—3%范围内,满足消防车通行、货 物运输及人员行走安全要求;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标高与场外市政道路平顺衔接,无突变高差,保障车 辆通行顺畅。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周边道路均按规范设置合理横坡,确保排水与通行双重安全。 (六)绿化布置 厂区四周以带状乔木种植为主,起到与周边环境隔离降噪作用,达到企业入口景观效果。 3.3.2建筑设计 (一) 设计依据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2.《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143 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5.《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2011 6.《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 7.《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 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1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1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1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 16.《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2013 1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2013 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19.《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27-2017 20.《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 51245-2017 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50378-2019 22.《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2018 23.《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T03-22-2014 2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 2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2019 2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 2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2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3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二) 设计原则 1.建筑物设计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根据地区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要求的规 模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 2.建筑物材料的选择应做到标准化、系统化、定型化。因地制宜合理地利用地方材料并积极推广新技 术、新材料; 3.在平面布置上,力求通畅明快布局紧凑,立面选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布置绿化用地使环境优 美管理便捷; 4.建筑设计要遵循科学布局、整合自然环境的原则。设计时要体现现代、朴实、大气、简洁等特点; 144 5.建筑设计要体现出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单体设计应根据实际需求,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既 要充分体现各功能的内在联系,又要使各功能区互不干扰; 6.建筑设计要从使用方便、功能流畅出发考虑建筑空间的安排、通风采光、防护、水电通信管网接口 的布设。 (三)建筑特征 趁鲜加工车间建筑面积1656.00㎡,地上1层,建筑规划高度8.2m,建筑总长69m,总宽24m,建筑合理 使用年限:50年,采用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仓库建筑面积4830.00㎡,地上1层,建筑规划高度8.2m,建筑总长69.00m,总宽70.00m,建筑合理使 用年限:50年,采用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装卸棚建筑面积612.00㎡,地上1层,建筑规划高度8.2m,建筑总长25.50m,总宽24.00m,建筑合理 使用年限:50年,采用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动力站地上建筑面积476.00㎡,建筑规划高度5.5m,建筑总长14.00m,总宽34.00m,建筑合理使用年 限:50年,采用钢结构,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四)建筑消防设计 本项目严格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开展整体消防设计,结合甘草趁鲜加工车间、仓储库房、附属用房等建筑功能与使用特性,从平面 布局、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火构造等方面系统落实消防要求,全面保障消防安全。 1.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项目各生产厂房、仓储建筑四周均设置贯通式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净空高度、转弯半径 均满足消防车快速通行、应急作业要求,消防通行条件合规。 (2)本项目厂房划分为丙、丁类火灾危险性建筑,厂房内配套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并配套设置防火门、防火 窗,同时单独设置安全出口,实现功能区域物理隔离,降低火灾蔓延风险。 (3)场内相邻建筑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对于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相邻 一侧外墙设置防火墙,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依据规范要求,此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2.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各厂房按规范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分散布置。房间疏散 门直接对外连通安全出口,不穿越其他功能房间;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疏散 路线简洁、通畅,可满足人员快速疏散要求。 3.防火构造 (1)防火门窗:项目按消防规范配套设置各类防火门,防火门均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走道、楼梯间及前室防火门加装闭门器,双扇防火门设置顺序器;常开式防火门配备自动关闭及信号反馈装置。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井壁设置丙级防火门,防火门关闭后具备良好防烟性能。 (2)防火墙:防火墙直接砌筑于建筑基础、框架或梁等主体承重结构之上,结构稳固,可有效阻断 火势横向蔓延。 145 (3)墙体与井道封堵:除特殊说明外,场内所有砌体墙体均砌筑至梁底或板底。当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时,缝隙全部采用不燃材料密实填塞,管道保温材料统一选用不燃材质。除风井外,其余 各类竖向井道在管道安装完成后,每层楼板位置采用后浇板做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 道均独立设置,井壁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不燃构件构筑;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采用与楼板 耐火极限等同的不燃材料做防火分隔,井道与房间、走道连通的孔洞均用不燃材料封堵严实。 (4)外保温系统: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相关要求,外墙保温材料采用A级阻燃憎水岩棉板;混凝土屋面板保温选用B1级挤塑聚苯板,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符合 防火标准。 (5)建筑内部装修:建筑内部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燃烧性能达到A级,完全 符合《建筑物内部装修防火规范》规定。 (6)钢结构防火保护:场内钢结构构件涂刷专用防火涂料,建筑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单层钢柱防 火涂料耐火极限不低于2.5h,钢梁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钢檩条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7)功能区域分隔与楼梯间: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可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疏散门向疏 散方向开启。附设于建筑内部的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采用耐火极限2.5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 区域分隔,隔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管道井井道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各防火分区之间以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 (五)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设计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2.建筑入口及门:本工程出入口处设残疾人坡道宽度为1.20米,坡度1 ∶20。入口平台宽度均不小于 2.0米。 3.标志:所有无障碍设施均附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4.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均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六)建筑材料与构造 本项目为甘草趁鲜加工类工业项目,建筑设计秉持绿色环保、耐久适配、防火合规、适配严寒地区气 候的原则,建筑内部以简洁实用为主,凸显现代工业建筑简洁大气的特性。本项目仅完成各建筑主体施工 及基础装修,车间工艺精装、专项设备配套装修由建设单位结合中药材生产工艺流程后期专项深化设计。项目全部墙体、板材、涂料、保温等建筑材料均符合国家绿色环保、工业防火、严寒地区节能相关规范要 求,适配项目二级耐火等级、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管控标准,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造做法如下: 1.墙体工程 本项目趁鲜加工车间、饮片车间、仓储库房、动力站均为二级耐火等级钢结构丙类建筑。建筑外墙1. 2m以下围护墙体采用370厚MU10页岩砖砌筑,地上部位采用M5混合砂浆砌筑,地下部位采用M5水泥砂浆砌 筑;1.2m以上围护墙体采用100mm厚岩棉夹芯彩色压型钢板,板宽1000mm、板长9000mm,板材耐火极限大 于1h,满足丙类厂房防火分隔要求。室内功能隔墙根据使用功能差异化选材:生产洁净区域采用金属面洁 净板隔墙,仓储及通用区域采用200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设备机房采用现场复合钢板保温隔墙。 2.屋面工程 146 本项目所有工业建筑屋面防水等级统一为Ⅱ级,结合建筑结构形式分两类屋面构造设计,兼顾防渗、保温、防火、抗风雪性能,适配北方风沙严寒气候。 (1)钢结构厂房、仓库、晾晒棚屋面采用保温防火型彩色压型钢板复合屋面,顶板选用0.8mm厚YX51-380-760隐藏暗扣式压型钢板,内部填充100mm阻燃玻璃丝棉保温防火层,底板采用0.6mm厚YX28-205-820 彩色压型钢板;屋面板通长整体铺设,排水方向无搭接、板面无外露穿透螺钉,杜绝雨雪渗漏。屋面雨水 系统依据国标06J925-2设计,采用∅ 159mm、壁厚8mm银灰色钢制雨水管,雨水管沿墙内侧敷设,底端距地 面300mm,室外伸出长度200mm,施工联动钢结构施工图精准定位,规避构件碰撞。屋面采光通风采用3mm 厚浅蓝色FRP阻燃采光板,板材透光系数≥70%,采光带波纹板材氧指数大于32%,满足厂房消防防火要求。 (2)钢筋混凝土附属用房屋面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保温卷材防水屋面,结构楼板按3%坡度结构找坡,由下至上构造层次为:钢筋混 凝土楼板→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4厚SBS防水卷材→ 150厚发泡混凝土保温层→20厚1:3水泥砂浆找 平层→4厚SBS防水卷材→内设钢筋网片40厚C20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保温层最终厚度结合项目节能专项计 算成果最终核定。 3.门窗工程 结合丙类厂房防火、通风、保温、防尘要求,分类选型门窗:生产车间、仓储库房、动力站等工业用 房物流出入口,采用电动硬质保温快卷门;防火分区隔断、设备机房、竖向井道位置,配套安装甲级防火 门、丙级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厂房侧窗上部设置中悬窗、固定窗,下部设置平开窗,满足中药材加工车间 自然通风、防尘采光需求。建筑出入口结合无障碍设计要求,通行门洞尺寸满足无障碍通行标准,厂区附 属出入口设置防寒门斗,抵御冬季风沙寒气。 4.油漆及钢结构防腐防火工程 项目所有钢结构构件除锈等级不低于国家标准Sa2.5级,结合室内外环境差异化涂装,同时配套防火 涂料,满足项目二级耐火等级防火要求: 室内外露钢构件:环氧富锌底漆两道(总厚度60 μm)+环氧云铁中间漆两道(总厚度40 μm)+环氧 树脂面漆两道(总厚度60 μm);钢柱涂刷防火涂料耐火极限2.5h,钢梁耐火极限1.5h,钢檩条耐火极限 0.5h。室外外露钢构件:环氧富锌底漆两道(总厚度60 μm)+环氧云铁中间漆两道(总厚度40 μm)+氟 碳面漆两道(总厚度60 μm);同步配套涂刷对应耐火极限防火涂料。不锈钢构件、原厂镀锌成品金属构 件,不再二次除锈刷漆。 5.主要房间楼地面及内饰构造 (1)楼地面构造 生产车间:混凝土耐磨骨料固化剂地坪,耐药材水渍、易清洁、抗压耐磨;常温仓库、保鲜仓储库、晾晒附属用房:混凝土固化剂地坪,防潮抗压;动力站、配电房、污水处理配套机房:环氧树脂自流平地坪,耐腐蚀、易消杀;办公值守、更衣管控用房:普通防滑地砖楼地面。 (2)顶棚构造 钢结构生产、仓储厂房:保留原有压型钢板顶棚,不额外吊顶;卫生盥洗用房:集成铝扣板吊顶,防水防潮。 147 (3)墙面构造 生产洁净区域:金属洁净板墙面,满足中药材加工卫生管控要求; 通用厂房、库房:原围护板材或环保防霉涂料饰面; (4)踢脚线构造 生产主车间:水泥砂浆踢脚线,耐磕碰、易清洁; 仓储、设备配套用房:成品不锈钢踢脚线,防腐耐用; 6.防火封堵专项构造 所有砌体隔墙均砌筑至梁底、板底;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位置,全部采用A级不燃防火 材料密实封堵,管道保温材质均选用不燃材料。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井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1.00h,每层楼板位置做防火隔断,连通孔洞全部防火封堵,全面契合本项目丙类工业建筑消防构造要求。 3.3.3 结构工程 (一) 设计依据 本章节结构设计严格遵循国家现行通用强制性规范、专项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结合鄂尔多斯严 寒风沙地区场地条件、项目丙类中药材加工厂房属性、建筑防火抗震要求,同时结合项目总图、建筑专项 设计成果开展专项设计,具体规范及资料如下: 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5.《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 6.《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7.《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12.《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18 13.《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 1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1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 1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1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20.《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1.项目场地初步勘察资料、总图布置图纸、建筑专业全套设计图纸 148 22.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艺荷载、设备点位、场区冻土及气象专项资料 (二) 设计原则 安全合规,严控底线: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结构强制性条文、防火抗震、严寒地区抗冻抗风沙专项设计 要求,匹配全场二级耐火、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管控标准,兼顾结构施工、使用、运维全周期安全性,满 足钢结构防火防腐、地基防冻胀专项构造要求。 适配工艺,贴合业态:结合甘草趁鲜清洗、切段、烘干、仓储、精加工全工艺流程,优化厂房柱距、净高、楼面承载力、吊装预留条件,适配车间大型加工设备、仓储堆载、物料转运荷载,预留后期工艺技 改、设备更换结构余量。 因地制宜,适配地域:依托场地地质、冻土、风沙气象条件,适配鄂尔多斯严寒、大风、季节性冻融 场地特征,优化地基埋深、结构抗风、屋面抗雪构造,选用适配本地气候的结构材料、基础形式,规避冻 胀、风荷载造成结构损伤。 经济集约,绿色节能:分类选用门式刚架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两大体系,优化构件截面、基 础尺寸,优选本地化建材,控制土建造价;结构构造同步适配厂区节能、降噪、防渗设计,贴合产业园绿 色工业建设要求。 抗震耐久,运维便捷:规整建筑平面及竖向刚度,规避结构不规则受力,满足场区抗震设防标准;简 化现场施工工艺,统一构件配筋、钢材标号,降低后期结构检修、防腐、防火运维难度,保障结构50年设 计使用年限。 (三) 结构设计基础条件 1.气象荷载设计参数
设计参数取值数值设计备注
50年重现期基本风压0.50 kN/㎡适配区域风沙气候,结构抗风专 项验算取值
50年重现期基本雪压0.40 kN/㎡厂房屋面雪荷载、檩条承载 力验算依据
地面粗糙度类别B类厂区开阔场地统一取值
场地标准冻深1.50 m基础埋深、地基防冻胀构造 核心依据
2.抗震设防设计参数
设计参数取值数值设计备注
抗震设防烈度6度全场建构筑物统一取值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适配鄂尔多斯本地地震区 划标准
设计地震分组第三组结构地震内力计算取值
建筑场地类别Ⅱ类(中硬土)暂定,最终以正式岩土工程勘察 报告微调
抗震设防类别标准设防类(丙类)生产、仓储、动力附属用房 统一执行
149 3.结构专项限值要求 (1)伸缩缝限值:钢筋混凝土现浇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55m;围护为金属压型钢板钢结构,纵向 温度区段最大长度250m,横向温度区段最大长度150m,场内建筑单体尺寸均满足伸缩缝免设置要求。 (2)钢结构挠度限值:屋面檩条竖向挠度限值1/240,承重钢梁竖向挠度限值1/240,适配大风、积 雪工况变形管控。 (3)耐久防腐限值:场地土整体为微腐蚀性,局部弱腐蚀性,全场钢构件、基础钢筋按弱腐蚀性等 级做防腐专项设计。 (四)工程地质条件 本工程全场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项目场地现状为平整空地,地质条件整体稳定,无滑 坡、塌陷、岩溶、液化土层等不良地质,适宜工业建筑建设。结合场地初步勘察成果及周边已建厂区地勘 资料,土层分布、地基承载力、岩土腐蚀评价如下: 1.场地液化判别 液化判别深度范围内,场地地下水位以下以第四系细砂层为主,砂土层呈稍密状态,经标贯击数核验,本场区土层无地震液化风险,无需做地基抗液化加固处理。 2.岩土腐蚀性评价 (1)土体对钢筋混凝土钢筋腐蚀:场地环境类型B,氯离子含量5.0mg/kg,腐蚀等级为微腐蚀性;(2)土体对钢结构腐蚀:场地土壤视电阻率区间84.6~267.2 Ω.m,场地局部弱腐蚀,全场钢结构统 一按弱腐蚀性标准开展防腐涂装设计。 3.场地地层及承载力参数 场地自上而下地层依次为面层垫层、素填土、细砂、细砂岩,结合地区工程经验,各地层承载力及土 石分级如下:
地层编号地层代号岩土名称承载力特征值f ak(kPa)土石等级工程利用说明
Qml面层基 层垫层Ⅱ级施工阶段整体挖 除清理
Qml素填土120Ⅰ级整体性一般,不 作为持力层
Q4ai+pl细砂160Ⅱ级全场基础优选天 然持力层
K1zh5细砂岩300Ⅳ级深部稳定持力 层,重载基础备 用
(五)全场建构筑物结构参数 本项目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统一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合建筑功能、荷载大小,分类选用门式 刚架轻型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两大主体结构体系。 150
序号单体名称面积(m 2)层数建筑高度(m)主体结构形式基础形式抗震等 级
1趁鲜加工 车间1656.001FH=8.2m门式刚架轻型 钢结构柱下独立基 础三级
2仓库4830.001FH=8.2m门式刚架轻型 钢结构柱下独立基 础三级
3动力站476.001FH=5.5m门式刚架轻型 钢结构柱下独立基 础三级
4装卸棚612.001FH=8.2m钢筋混凝土框 架结构柱下独立基 础三级
(六)基础及主体结构选型说明 1.基础选型 结合场地1.5m标准冻深、弱腐蚀土质、细砂持力层承载力参数,全场统一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 础,配套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梁拉结,增强基础整体性,抵御冻融不均匀沉降。 参数标准:钢结构厂房、仓储建筑基础埋深3.2m;带地下室动力站基础埋深3.5m,满足防冻深度要求;基础、基础梁混凝土强度C30,主体受力钢筋采用HRB400级,钢筋焊接连接,基础底面做防腐涂层,适配 场地弱腐蚀土质环境。 2.上部结构选型 (1)门式刚架钢结构(生产、仓储、晾晒单体):适配大空间、大跨度生产仓储需求,构件工厂预 制、现场拼装,施工周期短, 自重轻、经济性优;屋面采用暗扣式压型钢板体系,适配风沙地区防渗抗 风要求,配套采光、排烟天窗构造。 (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动力站):地下设备机房、地上配电暖通机房刚度强、防水抗渗性能好,适配设备振动、地下水土腐蚀工况,结构整体性强,便于设备孔洞、管线预埋施工。 (七) 结构用材标准 1.钢结构用材及涂装防火标准
构件类别材质标号使用部位防火防腐涂装要求
主承重钢构件Q355B钢柱、主梁、吊车梁钢柱耐火≥2.5h,钢梁耐 火≥1.5h;Sa2.5级除锈,内外配套防腐面漆
次要钢构件Q235B檩条、支撑、栏杆钢檩条耐火≥0.5h,常规 防腐涂装,满足室外风沙 耐久要求
围护板材350MPa级彩钢板屋面、外墙围护外板0.8mm、内板0.6mm,100mm岩棉芯材,耐火≥1 h
151 2.混凝土及砌体用材 (1)预拌混凝土:基础垫层C15;独立基础、基础梁、框架梁板柱、地下构件统一采用抗冻型C25商 品混凝土,适配严寒地区冻融环境; (2)钢筋材料:混凝土主体受力钢筋HRB400,构造拉结、垫层配筋HPB300; (3)砌筑材料:外墙1.2m以下370厚MU10页岩砖,地下砌筑M5水泥砂浆,地上砌筑M5混合砂浆;室内 隔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洁净板,全区域防火封堵采用A级不燃材料。 (八) 结构防火、防腐及构造管控 1.防火管控:全场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结构构件分级涂刷专用防火涂料;墙体、管道井、穿墙孔洞 全部做防火封堵,竖向井道每层楼板隔断封闭,满足丙类厂房消防构造要求。 2.防腐管控:依托场地弱腐蚀等级,基础外侧涂刷沥青防腐涂 层,室外钢构件采用氟碳面漆体系,室内钢构件采用环氧防腐涂装体系,延长结构使用年限。 3.抗冻构造:基础埋深超越标准冻深,基础外侧回填防冻砂石,建筑室内外高差0.15-0.30m,杜绝基 础冻胀、雨水倒灌破坏结构。 3.3.4 给排水设计 (一) 设计依据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8.《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9.建设单位提供的市政给水、排水接口资料 (二) 设计范围 本项目给排水设计范围包括:厂区内室内外基本给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系统、雨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 统设计。 (三)给排水设计方案 1.供水水源 项目坐落于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图布希嘎查,场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已接入DN150市政自来水 管网,管网给水压力稳定为0.3MPa,供水水质、水压满足中药材生产加工、员工生活、消防用水标准。本 项目就近接驳市政自来水水源,市政供水管道在场区内环状布设,供水闭环稳定、运维便捷,可全天候保 障项目生产、生活、消防稳定用水。 2.给水方案 152 结合项目加工车间、仓储库房等拟建单体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差异化用水特点,统一在场区地下设 备用房配套建设专用加压供水设施,搭建标准化生活给水泵房,场区所有生活用水、生产洁净用水,全部 经泵房加压稳压后分区供给,保障各功能区用水水压均衡、用水稳定。 3.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结合厂区荷载、防腐防渗、药材洁净生产要求,差异化选型给水管材:项目室外全域给水管采用DN15 0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室内生活给水主干管道采用钢塑复合管;室内生活给水支管、生活热水管路统 一采用食品级PPR给水管,适配中药材洁净加工用水标准;全域消防供水管道统一采用热镀锌钢管,管材 耐压、防腐性能满足厂区长期运营要求。所有管道沿路、沿绿化带规范敷设,避开生产作业核心区域,便 于后期检修管护。 4.消防给水系统 结合加工车间、仓储库房防火等级、建筑体量、消防供水覆盖半径,场区配套建设专用消防水池,全 域配齐标准化消防配套设施。本项目完整消防体系包含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车间 重点防火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电机房及库房气体灭火系统,全方位满足中药材加工仓储厂区消防安 全管控要求,符合消防验收标准。 5.污废水排水系统 (1)排水制度 场区全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排水制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管路独立布设、分区排放,杜绝混 排污染。 (2)污水排水量 结合加工、生活日均用水定额,本期项目生活污水、生产预处理废水规划排水量,统一按照场区规划 总用水量的90%核算把控,排水量测算贴合实际生产运营工况。 (3)排水工程方案 项目区已布设DN200市政污水主管,管网预留1处DN150专用接驳接口。场区员工生活污水经场内化粪 池预处理、甘草清洗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预处理设施达标处理后,统一接驳接入市政污水主管网,由市政 系统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污水排放合规达标。 6.雨水排放系统 项目区布设DN300市政雨水主管,管网预留1处DN200接驳接口,场区泄洪排水能力充足。屋面雨水通 过专用雨水斗归集,经由室内镀锌雨水管内落外排至室外场地;场区全域配套建设下凹式生态绿地、环状 排水沟,地面浅层雨水就地涵养入绿地生态消纳,富余雨水归集后排入市政雨水主管网。 排水构筑物统一标准化建设:室内雨水管材选用镀锌钢管,室外雨水排水管材选用HDPE排水管,管道 采用对焊工艺连接;场区排水检查井统一采用Φ1000规格,选用混凝土装配式检查井,车行道路下布设重 型铸铁井盖,人行及绿化区域布设轻型防护井盖。 管网运维间距合规管控:管径DN400及以下管道,检查井布设间距不大于50m;管径大于DN400管道,检查井布设间距不大于70m,保障管网运维疏通便捷。 3.3.5 暖通设计 (一) 设计依据 153 1.《内蒙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5/T 3801-2024); 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200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8.《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9.《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10.《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12.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 暖通工程 本项目暖通专项设计全面覆盖本厂区生产、仓储全域建筑,设计范围涵盖全域集中供热、全域机械通 风、建筑防排烟、功能区空调四大板块建设内容,严格遵循中药材加工车间暖通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暖通 设计标准,兼顾生产洁净性、消防安全性、存储稳定性,适配甘草加工车间、恒温仓储库房差异化暖通使 用需求。 1.供热热源 项目场区市政配套完善,项目周边市政供热一次网已全线敷设到位,管网稳定运行压力0.4MPa,热源 供给稳定、供热品质达标。本项目就近接驳市政集中供热一次管网,依托场区地下设备用房自建专用换热 站,通过换热稳压调配热量,全域满足项目生产车间、仓储库房全年采暖、工艺保温供热全部需求。 2.供热方案 (1)采暖方式 结合项目高大加工车间、密闭仓储库房差异化建筑体量、空间层高、室内采暖工况,分区适配采暖设 备:小型生产配套用房采用常规散热器采暖;大跨度、高空间加工仓储区域,配套高大空间循环空气制热 机组采暖,采用散热器+空气制热机组相结合复合型采暖模式,保障全域室温均衡可控。 (2)采暖供热方式 本项目全场建筑采暖主干管网统一采用下供下回双管供热系统,系统水力均衡、运维便捷;结合场区 建筑高度、负荷体量研判,全场建筑采暖系统竖向不分区,简化管路布设、降低后期运维检修难度。 (3)室外供热管道敷设 场区室外二次供热主干管网选用DN300mm无缝钢管,全域采用地下直埋敷设方式接入各单体建筑室内。室外供热管道统一采用预制保温专用管材,内部保温材质为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外层防护采用高密度聚 乙烯套管;保温管外套接口采用专用连接套拼接,接口密封全部采用热收缩带密闭防水,防腐保温性能适 配北方沙地户外工况。场区室外供热供回水管道平均埋深1.4m,满足区域冻土防护、荷载承压施工要求。 3.通风系统 154 结合甘草趁鲜加工粉尘管控、清洗车间湿气排放、仓储库房空气置换、生产配套用房换气消杀等各功 能建筑专项需求,分区布设标准化机械通风系统,按需配比通风风量,及时排出加工粉尘、潮湿废气、密 闭空间浊气,保障车间生产空气质量合规、库房存储环境干爽稳定,契合中药材存储加工通风管控标准。 4.空调系统 本项目结合功能用房环境管控要求差异化配置空调系统:生产留样、质控工位配置专用恒温空调保障 加工质控环境达标;生产粗加工、普通仓储区域按需简易配置通风温控设备,贴合生产运营经济性要求。 5.防排烟系统 本项目加工车间、密闭库房、设备机房、室内走廊等全域建筑,严格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 51251-2017)专项开展防排烟系统化设计,分区设置机械排烟、自然补风设施,配齐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口等配套构件,满足厂区消防安全验收、应急疏散排烟规范要求。 3.3.6 电气设计 (一) 设计依据 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 7.《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5002-2021 8.《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BJ03-27-2017 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1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16 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15.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供电设计 本项目供电专项设计覆盖厂区加工车间、仓储库房、设备机房全域生产配套建筑,供电设计严格遵循 工业中药材加工电气设计、建筑消防供电规范,结合厂区消防用水量、生产设备用电、消防应急用电分级 配置供电系统,保障厂区生产、消防、配套设备稳定用电。 1.用电负荷分类 本厂区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L/S,结合建筑防火等级、用电属性全域划分用电负荷等级,分级供电管控:(1)二级消防负荷:厂区加工车间、仓储库房消防泵、消防应急照明、电动排烟窗等核心消防用电 设备划为二级用电负荷;二级负荷采用双回路专用电源供电,场区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引自属地同一区域 变电站不同母线段,保障单路电源故障停运时,另一路供电电源不受联动损坏,不间断保障消防设备供电。 155 (2)三级常用负荷:厂区常规设备运行照明、生产辅助设备、场区普通照明等常规用电划为三级负 荷,三级负荷统一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供电模式简易稳定、运维便捷。 2.供电电源接入 本厂区外部供电电源依托属地市政变电配套,全场用电由室外新建1台变压器引入多回路220/380V低 压电源;场外供电电缆全部采用地下直埋敷设方式,分路接引至各单体建筑专用配电间,供电线路防护等 级适配沙地户外工况,抗腐蚀、抗外力损毁能力达标。 3.低压配电形式 厂区低压配电系统统一采用220/380V配电制式,结合点位分布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组合配电模式;场 内固定生产设备、全域常规照明负荷,统一采用单回路电源树干式配电,配电布线规整,便于分区断电管 控、日常电气检修。 (三) 防雷措施 1.本工程建筑物按三类防雷措施设防,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D级。采取防止击雷、雷 电波侵入的措施。 2.接闪器:厂房利用其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金属屋面下无可燃物,钢板的厚度不小于0.5mm。3.引下线:利用建筑的钢柱或建筑构件内钢筋作为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 4.接地极:接地极钢柱的独立基础及建筑物基础底板轴线上的上下两层主筋中的两根通长(焊接、绑 扎)形成基础接地网。 5.为防雷电波侵入,电缆进出线在进出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 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 地网作等电位连接。 (四)接地及安全措施 本项目全域电气接地、防雷防静电、电位联结专项设计,严格遵循工业电气防雷、建筑电气接地国家 规范,适配甘草加工车间、仓储库房、设备机房电气安全管控要求,接地系统整体设计如下: (1)共用接地装置设置:本项目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场内智能 化信息系统接地,统一合并采用全域共用接地装置,系统统一要求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Ω。项目竣工后开 展接地电阻实测,若实测接地电阻无法满足设计限值,依托场区接地引出线增设人工接地极,补强接地效 能,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2)金属构件接地连通要求:场内电缆桥架及其配套支架,全长不少于两处与场区接地干线可靠连 通;智能化专用竖井内部接地线下端,与场区基础接地网牢固连接;场内垂直敷设给排水、暖通各类金属 管道及附属金属构件,构件底端、顶端均与厂区共用接地装置可靠搭接接地。 (3)竖井专用接地布设:场区配电间、强弱电井内部立柱位置, 预留接地预埋构件,预埋构件与场区接地网可靠焊接连通;沿强弱电竖井通长敷设TMY-50×6.3铜带,作为专用接地保护PE干线,接地铜带与立柱接地预埋件贯通连接,且每两层结构位置与楼板主筋做等电位 联结,保障竖井电气安全。 (4)重点机房室内接地网布设:场区变配电所、水泵房、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智能化机房等重点 设备用房,单独布设室内环形接地网,接地网沿室内墙体敷设;室内墙面水平接地体选用热镀锌扁钢40× 156 5,距地面0.3m明敷布设,墙体过门位置改为地下暗敷处理;室内水平接地体与室内专用接地端子板可靠 连接,室内接地端子板依托建筑柱内两根主筋连通基础接地装置,连通主筋独立布设、与建筑防雷引下线 分开设置,且保持安全间距、远离防雷引下线。 (5)建筑总等电位联结:厂区每一栋单体生产、仓储建筑,全部设置建筑总等电位联结。将建筑内 部PE保护干线、设备机房局部等电位构件、设备进出金属总管、建筑主体金属结构全域连通联结;总等电位联结干线选用BV-1×25线缆,配套厚壁PVC32管材敷设;所有等电位点位统一使用专用等电 位卡子搭接固定,严禁直接在金属管道本体焊接施工,施工工艺参照国标图集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执行。 (6)电气管井局部等电位联结:场内所有电气竖向管井设置独立局部等电位联结,选取管井合规结 构点位,引出2根Φ16以上建筑结构主筋,接入暗装式局部等电位箱LEB,等电位箱安装底边距地面0.3m;将管井内部全部金属管道、金属支架、金属附属构件,统一与局部等电位箱可靠连通,施工做法参照国标 图集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 (7)供电系统防护配置:本项目全域采用TN-S专用接地保护系统。场区变电所10KV高压电源进线位 置装设专用避雷器,阻隔室外雷电波侵入线路;变压器低压出线柜配套装设避雷器,规避电气操作过电压 损毁设备风险;场内所有电缆进出建筑点位,将电缆金属外皮、保护钢管壳体,全部就近与厂区电气接地 系统连通接地。 (五)综合布线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是将语音信号、数字信号的配线,经过统一规范的设计,综合在一套标准的配线系统上,此系统为开放式网络平台,方便用户在需要时,形成各自独立的子系统。 在值班室设网络机房,其他单体建筑设弱电间,其信号通过光纤汇聚到总网络机房,通过网络机房接 入公网,各弱电间内设综合布线交换机,负责本区域的综合布线的配线。 在办公室等处设置信息插座,由综合布线系统形成建筑内部高速宽带网络,并通过网络设备与互联网 相连。通过采用内部计算机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实现信息协同处理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管 理水平和效率。 3.3.7 燃气工程 1.气源及供气制式 本项目工艺用气气源采用市政天然气,由属地市政天然气管网就近接驳引入场区建筑,全场工艺输配 气系统统一采用低压级供气系统形式,供气压力适配甘草加工工艺用气标准,供气平稳可控。 2.场区输配流程 市政外网输送中压天然气,经由场区中压输气干管接引至场区专用调压箱,通过调压箱降压稳压至工 艺适配低压供气压力,调压达标后的天然气,通过场内专用输配气管道直接敷设接入生产加工工艺用气点 位,分级调压、密闭输配,满足加工工段工艺热源用气需求。 3.计量装置布设 本项目工艺用气燃气计量表,就近安装于生产加工车间通风合规、便于巡检检修的专用区域,管路接 驳、仪表安装全部符合城镇燃气施工验收规范,保障工艺用气计量精准、用气安全可控。 5.3.8 附属工程 157 (一)硬化铺装 采用沥青道路;其他人行道铺装采用花岗岩铺装硬化 (二)绿化景观 项目本着“生态为本 ”及“可持续发展 ”的思想进行整体绿化设计,充分考虑场区环境特征,满足 师生活动、休闲、观赏条件,利用有限的绿地面积,创造出浓厚的绿化气氛,突出地域生态特点。 本项目室外配套绿化以线形和组团绿化为主,形成由道路走向的丝带景观以及建筑周边的组团景观。同时采用大面积草坪和花卉、小面积灌木、线形及带状乔木布置方法,形成空间层次分明、视野较开阔的 绿化景观。 项目绿植大规模使用乡土草本花卉植物,易操作,见效快,花期长,构建生态景观风貌第二层次,结 合区域地理因素,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常年风向、地形地貌和周围环境等,合理地进平面布局。 (三) 亮化工程 基地室外亮化由庭院灯、地灯、草坪灯、路灯等进行整体亮化,从而满足员工夜间活动、出行要求,建筑以线条灯及点灯勾勒轮廓,从而营造更加舒适优美的夜间环境。 (四) 围墙及大门 为了加强场区的安全防护,形成与外界隔离的环境空间,项目地界需设围墙,各出入口需设置门房。 (五)环卫工程 项目根据需求在场地内布置垃圾箱。 158 . .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59 . . 第三卷 160 .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1 正(副)本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2 目 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费用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方案 163 . .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6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投标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愿意以费率(大写)(小写),(投标暂定估算(小写) )的投标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 价(大写)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所有物资(设备、配件等)采购:;施工质量标准: ;运营质量标准:。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4.3、1.4.4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65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2设计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3施工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4运营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5技术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6工期
7运营期
8投标有效期
9...
10...
16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面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67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 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面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面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68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 称)(标段(包)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 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69 五、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
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扫描件
170 六、价格费用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 他目的。 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 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 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 1.9 暂估价的说明:。 1.10 其它费用的说明:。 171 (二)价格清单 2.1 设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 额(元)备注
合计报价
172 2.2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合计报价
173 2.3 其它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金 额备注
合计报价
174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人民币元)投标暂定估算价占比(%)备注
合计报价及费率
175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 名称级别证书号专业养老 保险身份证号
注:1、拟派本项目人员仅限一人一岗,不得身兼数职;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填写人员信息须与“主要人员简历表”及相关人员证件相对应,如不 一致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17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设计负责人、施 工负责人、设计技术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一 人一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简历表和所附证件内容一致)。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77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 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 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 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 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 应填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178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此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 明材料。 179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描述
备注
180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描述
备注
181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182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投标人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对本项目 履约造成重大影响的,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若未发生时只填写“无”即可。
讼及仲裁说明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3 (六)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彩色截图 184 (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彩色截图 185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彩色截图 186 (九)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187 十、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88 附件 1 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的施工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 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3、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期内 不可以参与投标,处罚期已过可以投标)。 ③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行政处罚记录(处罚期内不可以参 与投标,处罚期已过可以投标)。 4、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 他关、停、并、转状态。 5、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 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⑤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⑦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⑧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6、我方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7、我方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合同、人员证件、社保证明等)真实有、效,中 标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我方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我方为挂靠资质的将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我方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 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金。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189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 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 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 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 有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3、我方严格执行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 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 号)及其相关配套制度②《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 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杭政办发<2019>24 号)里的各项制度。 4、若有最新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相关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190 附件 3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 如果在交易、 施工、 质量、 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市场。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 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 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6、 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 理变更手续;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191 附件 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序号业绩主要信息
业绩 1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业绩 2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业绩 3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业绩 4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业绩 5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业绩 6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日期:年 月 日 192 附件 5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汇总表
(1)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专业:证书编号: (2)设计负责人:专业:证书编号: (3)施工负责人:专业:证书编号: (4)运营负责人:专业:证书编号: (5)安全员:专业:证书编号: (6)施工员:专业:证书编号: (7)质量员:专业:证书编号: (8)材料员:专业:证书编号: (9)资料员:专业:证书编号: (10)预算员:专业:证书编号: (11)设计人员: 专业:证书编号: (12)设计人员: 专业:证书编号: (13)设计人员: 专业:证书编号: ...
193 . .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94 (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 二、建设目标 三、项目设计管理措施 四、项目施工管理措施 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措施 六、项目风险管理、费用管理措施 七、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管理措施 八、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九、运营管理目标及方案 十、...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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