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B15060020260821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布日期: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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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采购单位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 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 招标单位: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6 年 08 月 21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 第五章设计任务书.................................................................................................19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05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已由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 准建设,招标人为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2 建设地点: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蒙西镇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对棋盘井百眼井街、富康街、阿尔寨路、迎宾大街、沙井路、鑫 通街、希望路、赛乌素路、金海广场等道路两侧、广场破损严重硬化进行维修及路灯改造。对蒙西产业园双欣街、阳光街、君正街等道路两侧破损严重硬化进行维修及路灯改造。(具 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4 项目计划投资: 7543.24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1标段名称设计施工总 承包一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工 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城市公共广场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2293.639681工期(日历 天)270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2标段名称设计施工总 承包二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工 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2126.012333工期(日历 天)270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3标段名称设计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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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三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市政道路照 明;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照明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2178.28378工期(日历 天)270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4标段名称监理一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市政工程-土木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45.8727工期(日历 天)270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5标段名称监理二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市政工程-土木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42.5202工期(日历 天)270
标段编号B1506002026082101001006标段名称监理三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市政工程-土木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43.5656工期(日历 天)27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 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 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投 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7)联合体 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 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 (≤)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未按上述要求报名的联合体投标人作 否决投标处理。注:监理一、二、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资 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设计施工总承包二、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 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 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监理一、二、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 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 3.3 其他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二、三标段项目负责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 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 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二、三标段项目管 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1、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一名。 4 (投标文件中须附注册证扫描件)2、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配备施工技术负责人一名,须 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3、设 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 1 名、注册电气(供配电)工程师 1 名(投标文件须附证书原件扫描件)。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按项目实 施进度要求常驻施工现场。4、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 1 名,安 全员 1 名,质检员或质量员 1 名,资料员 1 名,材料员 1 名,机械员 1 名,标准员 1 名,劳 务员 1 名,造价员或预算员或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 1 名。(安全员与项目负责人不能 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 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监理一、二、三标段项目负责人要 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在有 效期内(投标文件须附资格证和注册证书扫描件);(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 件)。监理一、二、三标段其他人员要求:1.至少配备市政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暖 通工程或给排水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电气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专职安全监理工 程师 1 名,必须为本公司人员且证明资料在有效期内,并在投标文件附以下资料:①专业以资 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为准,如上述证件未注明专业的则需要同时提供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注: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相应专业的省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职安 全监理工程师可由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以上所有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 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自 2025 年 08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含)以上 (新入职员工提供入职后至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新入职人员同时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 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正处于 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②近三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 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 询结果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 工资情况(此条要求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二、三标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的 5 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注: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 方的查询截图。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 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至今的承 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8 月 21 日 20:00 至 2026 年 08 月 28 日 17:30(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9 月 15 日 09:00,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 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 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 31 层 3105 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行业监管: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鄂托克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477-6212630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 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 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8 月 21 日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鄂尔多斯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东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 31 层 3105 室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1.5建设地点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蒙西镇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 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 设计部分:优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施工至竣工阶段全过程设 计技术服务及后续现场配合服务; 土建部分: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试运 营配合服务及整体移交、建设期全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 保修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1.3.2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270 日历天 其中: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出具施工图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0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06 月 21 日
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规定和规范 要求,完成各专业设计达到施工的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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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 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文 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设计施工总承包二、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 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 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 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财务要求: 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 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②近三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度 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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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 图) 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 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目 经理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投标 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 2025 年 0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 1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 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 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 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如投 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 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 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 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 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 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 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其他要求: 1、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一名。(投标文件中须附注册证扫描件)2、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配备施工 技术负责人一名,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3、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 要求:至少配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 1 名、注册电气(供 配电)工程师 1 名(投标文件须附证书原件扫描件)。设计项目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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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人员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常驻施工现场。4、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其 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 1 名,安全员 1 名,质检员或质量员 1 名,资料员 1 名,材料员 1 名,机械员 1 名,标准员 1 名,劳务员 1 名,造价员或预算员或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 1 名。(安全员与 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标文 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5、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 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8 月至投标截止 之日任意 1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 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 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 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 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 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 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 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 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 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 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 质要求,未按上述要求报名的联合体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不补偿;费用承担: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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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 担的工作本项目允许分包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容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但分包应当符合《民法 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 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其他部分或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2.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有分包部分,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3.分包工程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独立结算,工程总承包企业对 合同治理目标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负总责。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允许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指标应优于“设计任务书”的正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1)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 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以电子提问的形 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9 月 15 日 09 时 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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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1)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 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100%(费率报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 元)设计施工总承包二标段;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100%(费率报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235000.00 元) 设计施工总承包三标段;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100%(费率报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235000.00 元) 注: 1、投标报价包括设计费、建安费等项目总承包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 费用,同时要求上述费用分类分项报价。 2、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凡报价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分项最高限价将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开标一览表环节所涉及的投标报价只填写建安费费率报价,投标报 价得分按照建安费费率报价进行计算。 (说明:如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 98%,则其施工工程价款为审定后的建 安费结算价×98%)。 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80%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章节中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说 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施工工程价款确定基本原则: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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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500-2024、《2017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各专业)、《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及解释和相关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报价费率由发包人委 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价款。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对上述“1.3.1 招标范围”内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和 最终交付等全部工作内容进行报价。
3.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 采用银行转帐、电汇、电子保函的形式缴纳,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等 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 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 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 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相应银行或电子保函公司,以确 保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 购买保函费用的证明,未提供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 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 元) 设计施工总承包二标段: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 元) 设计施工总承包三标段: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 元) 其他要求: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缴纳方式:一次性足 额从基本账户电汇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①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 0584 0311 咨询电话:15694782559 ②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 0502 7587 咨询电话:176847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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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1022 0500 8014 咨询电话:18804773335 ④、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12 0500 0038 咨询电话:15384880996 ⑤、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132 0500 0010 咨询电话:18604779160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 中载明的账号。 缴纳要求: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本招标项目采用“虚 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标段会 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 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 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 户电汇至上述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 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符合招 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 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 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 仍显示“未缴纳” 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 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 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咨询电话: 15694782559 中信银行咨询电话:1768477094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咨询电话:18804773335 交通银行咨询电话:15384880996 鄂尔多斯银行咨询电话:1860477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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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保险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险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保险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保险公司收取。 5、保险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标方法: ( 1 )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2)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 将加密保单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 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 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 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 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三、电子担保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担保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担保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担保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担保费:按照担保公司规定,由担保公司收取。 5、担保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标方法: ( 1 )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2)在内蒙古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 将加密保函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 保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担保保函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 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 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 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四、电子银行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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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保函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保函手续费:按照银行收费准则,由银行收取 5、保函手续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标方法: ( 1 ) 相 关 办 理 指 南 可 以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ggzyjy.nmg.gov.cn)查询。 (2)在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函,将加密保函放入投标 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加密, 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银行保函将通过《内蒙古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 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函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 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函有效 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3.5.2近年财务状况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业绩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要求“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 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 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 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后,导入至投标文件中,之后在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 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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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鄂尔多斯市 电子招投标电子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注: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 标文件 U 盘 3 份及纸质投标文件 5 份(必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子 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3.7.5装订要求无纸化,本项目不涉及。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无纸化,本项目不涉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过程中如有问 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5.2开标程序(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等待开标; (3)查看投标人; (4)标书解密; (5)标书导入; (6)参数抽取; (7)唱标; (8)开标结束;
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 音通知的方式确定。注:若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 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 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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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相同发布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以电汇形式或转账或独立保函打入招标人 指定帐户,不计取利息。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取整) 其他要求:履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 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 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 5%;自收到中标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缴纳,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及已领 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中标价与重新招标中标价之间的差额损失等;同时,招标人将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 释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 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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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时,该投标 人需在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中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 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 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⑤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⑦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⑧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拒签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且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 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 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1调价函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
9.2合同形式施工部分执行固定费率,设计部分执行固定总价。
9.3项目交验、移交与结算项目交验、移交与结算:项目完成后验收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以中标费 率及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但不得超过对应标段概算金额;超出 对应标段概算金额的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9.4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 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 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 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 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 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9.5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 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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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 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9.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设 计任务书”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 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9.7关于农牧民工保障金的 说明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缴纳。
9.8其他明确事宜1、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不可预见因 素,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应风险。 2、投标人在中标后需深化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造 成的返工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工程竣工后,中标人需出具竣工图。
9.9投诉异议投诉异议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 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 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 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 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 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 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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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 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 答复。
9.10其他说明1、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 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 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 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之日止,所有项目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 须一直驻施工现场,投标文件须附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按否决 投标处理。 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简练总页数不得超过 600 页,否则评标 委员会将作低分处理。 3、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 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 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4、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 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数量的 30%,且执业资格等 级、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 5、根据内政办发(2023)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和鄂府发(2023)59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 施意见(试行)》文件的规定,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 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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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9.11特别说明1、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附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确保所递交的所有证件(营业执照、资质、合同、人 员证件、社保证明等)真实有效,中标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对 所有资料进行再次核实,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或确定投标人为挂靠 资质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担各方在招投 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 因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9.12招标代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支付。
9.13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兼投不兼中原则,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当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得分排名均为 第一名时,则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推荐其中一个标段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其他标段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 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二标段、设计施工总承 包三标段。
10.1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 具体要求: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 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 动放弃投标。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 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 进行开标。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递交的光盘形式存储 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保障科 联系。联系电话:0477-8398619(运行保障科)、0512-58188511(国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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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 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 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10.2★在线解密时间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20 分钟内(具体时长可 根据项目情况和评标办法进行延长)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线远程解密。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 本章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 解密的,按本章第 11 条第 5 款规定处理。 《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询
10.3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 章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 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 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 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 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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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 印版,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见本章 3.7.3 款规定。
10.4开标记录表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 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10.5无纸化本标段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 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10.6不见面开标□否 ☑是,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 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 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 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25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设备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26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 制作机器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 目投标。 27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 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8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任务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9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投标保证金 七、设计施工费清单 八、服务承诺 九、项目管理机构 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一、资格审查资料 十二、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文件 (1)设计方案构思说明; (2)设计成果; (3)其他说明 (4)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境内投标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 件中附上基本开户许可证(加盖银行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 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 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 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 31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3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4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5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10.3 款要求及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 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凡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将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资质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 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 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需 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 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设计施工总承包二、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 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 文件需附资质证书扫描件);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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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 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 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 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 须在本单位工作。 (9)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 库中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 (10)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 资质要求,未按上述要求报名的联合体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
项目负责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项 目经理必须在投标单位注册,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 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提 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承诺书须附在投标 文件中)。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 2025 年 0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意 1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 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 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 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 件)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 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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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 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 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 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 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 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 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 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 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投标人资格其他 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其他要求: 1、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一名。(投标文件中须附注册证扫描件)2、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配备施工 技术负责人一名,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 标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3、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 1 名、注册电气(供配电)工程师 1 名(投标文件须附证书原件扫描件)。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常驻施工现场。4、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 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 1 名,安全员 1 名,质检员或质量员 1 名,资 料员 1 名,材料员 1 名,机械员 1 名,标准员 1 名,劳务员 1 名,造 价员或预算员或二级(含)以上造价工程师 1 名。(安全员与项目负 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安全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标文件须附 上述证书扫描件)。5、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8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任 意 1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须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投 标文件中新入职人员须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 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 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 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 立年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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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近三年(2023 年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新注册企业提供从公司成立年 度至今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人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投标文件须附加盖企业公章 的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注: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方的查询截图。
2.1.3响应 性评 审 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实施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规定和规 范要求,完成各专业设计达到施工的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要求符合第五章“设计任务书”规定
其他(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40 详细评审表 41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1.技术方案 40 分 2.项目管理机构 0 分 3.投标报价 40 分 4.其他评分因素 2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注:①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的投标人。②评标基准价由建安费费率报价计算得出。
2.2.3投标报价偏差 率 p 计算公式p(偏差率)=(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注:①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的投标人。②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仅指建安费费率报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技术部分(40 分)施工组织设计(25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4 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科学有效 性、针对性(针对该项目总体施工进度、临 时设施搭建、施工质量目标、施工专用通道 设置等安全防护等),考虑工程的特殊性及 施工组织设计整体编制水平,酌情打分。 (3.2-4.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4 分)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是否完 善,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有针 对性、科学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对现场施工过程的流水作业提出具体、合理的措施与方案等,酌情打分。(3.2-4.0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4 分)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有效,措施 与方案的完善性,酌情打分。(3.2-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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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4 分)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 效性,酌情打分。针对安全防护、防水防 火、特殊工种作业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方 案(3.2-4.0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4 分)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 靠、有效性,酌情打分。针对本项目施工过 程中的粉尘及噪音防护、垃圾清运、绿色施 工等有具体且详尽的措施,酌情打分。 (3.2-4.0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3 分)根据甲方总体工期要求编制竣工时间及倒排 施工进度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保障 措施;根据编制情况的合理性、可靠性、有 效性,酌情打分。(2.4-3.0 分)
资源配备计划(2 分)根据承诺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 类的全面、合理、有效性情况得(1.6-2.0 分)
设计方案(15 分)设计方案 (6 分)总体设计思路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 理。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合理应用技术标 准,“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体现精 细化、创新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 定和技术标准;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要求;设计方案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安全 性、可行性和服务性。设计成果表达充分、内容完整;设计成果应落实规划策划、设计 策略相关结论;设计成果应体现设计定位所 呈现的意象场景;设计成果应科学、经济、实用,体现绿色生态设计理念; (4.8-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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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设计(3 分)整体设计应科学准确、系统全面;根据现状 优势、劣势应提出可行有效、经济适用的设 计策略;设计策略应体现实用性、美观性等 要素;根据整体设计经济性、合理性、适用 性、有针对性打分;(2.4-3.0 分)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及安全保障措施 (2 分)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质量目 标,项目整体及专项设计有完整的质量保证 体系,且各专业的有机衔接,涉及各专业等 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质量偏差有 监控及应对措施等;全面、有效、有针对性 打分;(1.6-2.0 分)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2 分)承诺的设计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总 体设计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是否 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是否可靠;对可能出现 的进度偏差有监控及应对措施等;设计进度 控制措施是否合理、保证措施是否得力打 分;(1.6-2.0 分)
设计工作协调措施 及施工现场技术服 务计划(2 分)根据设计工作协调措施及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计划,措施及计划全面性、有效性打分;(1.6-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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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项目管理 机构 (0 分)////
2.2.4(3)投标报价 (40 分)投标报价得分(40 分)(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2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 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0.4 分,从 40 分减起,减完为 止。(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2.4(4)其他评分 因素(20 分)业绩 (10 分)1.投标人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承 揽过 1 项投资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得 2.5 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2.投标人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承 揽过 1 项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或 1 项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设计 +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施工业绩得 2.5 分。(投标文件须 附合同扫描件) 3.投标人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承 揽过 1 项合同金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得 2.5 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4.上述 1+2+3 业绩最高得 10 分。 注:1.计取原则:以上业绩包含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或其他】业绩,业绩中的施工金额或设计费投资额 必须满足 1 或 2 要求,给予计分,每个业绩只计一次分; 2.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金额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 定。
企业资信(10 分)1、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7.5 分,本项最高得 7.5 分。 (投标文件须附上述有效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 AAA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得 2.5 分,本项最 高得 2.5 分。(投标文件须附上述有效证书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证书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 资信。
45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 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 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 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 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兼投不兼中原则,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当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按照评 标委员会评标顺序推荐其中一个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不再推荐其为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二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三标段。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46 (1)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 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 47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 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 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49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GF-2020-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 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 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 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 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 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 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50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 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 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 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 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 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 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 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 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 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 51 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5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 施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 工程地点: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蒙西镇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不顺延、不作调整,但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的延误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三、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规定和规范要 求,完成各专业设计达到施工的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53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本合同设计部分执行固定总价,施工执行固定费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 54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5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5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 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 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 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 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57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 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 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 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 58 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 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 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 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59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 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 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 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 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60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 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 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 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61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 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 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 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 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62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63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 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 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 <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 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 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 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 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 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64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 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 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 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65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 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 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 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 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6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 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 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 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 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 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 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 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67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 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 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 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 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 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68 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 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 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 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 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9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 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 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 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 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 <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 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 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70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 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 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 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 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 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 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 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 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71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 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 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 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 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 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 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 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 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72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 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 <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 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 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 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 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73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 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 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 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 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 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74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 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 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 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 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 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75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 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 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 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 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 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76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 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 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 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 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 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 77 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 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 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 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 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 78 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 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 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 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 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 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 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 79 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 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 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 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 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 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 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 80 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 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 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 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 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 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81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 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 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 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 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 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 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 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 82 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 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 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 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 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 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 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 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 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 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83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 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 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 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 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 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 84 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 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 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 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 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 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 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 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 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 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 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 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 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85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 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 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 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 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 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 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 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 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 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 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 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86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 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 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87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 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材料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 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 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88 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 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 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 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89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 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 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 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 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90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 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 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 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91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 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 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 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 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 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 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 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 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 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93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 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 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 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 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 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 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 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94 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 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 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 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 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95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 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 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 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 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 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96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 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 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 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 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 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 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 97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 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 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 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 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 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 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8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 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 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99 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 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 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 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 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 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 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 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 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 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 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 100 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 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 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 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 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 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 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 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 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 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 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 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 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 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 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 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 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102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 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 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 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 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 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 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 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 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103 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 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 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 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 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 104 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 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 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 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 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 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 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105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 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 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 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 106 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 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 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 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 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 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 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107 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 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 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 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 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 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 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 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 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 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 (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 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109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 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 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 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 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 <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 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 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 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 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 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 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 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 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110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 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 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 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 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 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 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 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 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 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 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 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111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 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 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 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 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 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 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 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 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 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 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 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 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12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 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 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 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 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 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 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13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 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14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 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 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 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 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 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 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 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 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15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 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 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 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16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 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 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 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 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 和利润获得支付。 117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 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 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 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 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 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 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8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 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 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 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 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 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 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 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 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119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 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 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 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 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 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 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0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 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 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 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 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 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 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 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 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 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 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 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1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 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 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 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 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 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 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 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 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 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 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22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 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 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 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 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23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 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 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 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124 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 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 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 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 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 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 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 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 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 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 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25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 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 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 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 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 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6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 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 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 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 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127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 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 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28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 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 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 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 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 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 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9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 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 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 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 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30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 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 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 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 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 131 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 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 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 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 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 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32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 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 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 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 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 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33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 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 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 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 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 134 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 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 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 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 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 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 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 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136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 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137 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 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 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 138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 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 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 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 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 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39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 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 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 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 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 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140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 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 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 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 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 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141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 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 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 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 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 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 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 撤离现场。 142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 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 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43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 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 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 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 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 144 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 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 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 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 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 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 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145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 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 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 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 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 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 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 146 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 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 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 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 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 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 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147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 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 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48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 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 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 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 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149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 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 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 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150 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 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 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 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 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 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 了改变。 151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 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施工图;6、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 准及要求;8、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9、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有 关技术文件;10、质量保修书;11、招标文件;12、投标文件;13、初步设计概 算;14、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变更内容在会议 纪要中明确后办理相关签证)。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建设用地宗地图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 施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确定。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 多斯市的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 现行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有关规范及规定执行。如有最新标准请执行最新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 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53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施工图;(5)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及要求;(7)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8)与本工程相关 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质量保修书;(10)招标文件;(11)投 标文件;(12)初步设计概算;(13)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 响的会议纪要(变更内容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后办理相关签证)。。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开工前。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 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 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全部归发包人所 有,承包人仅可为本项目履约之必要使用该类成果,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 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54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 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 同附件。 承包人因本项目获取的发包人所有基础资料、勘察数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资料、用户及运营数据等信息,仅限用于本项目履约使用,不得用于任何 其他用途。承包人应当对该类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为永久。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复制、转让或许可第三方 使用上述信息。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 下:执行通用条款。 第 2 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 7 天提供宗地范围 图。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 人现有的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发包人提供资 料一式叁份。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155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各阶段设计完成后 20 日内,由发包人组 织设计审查会议,具体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发包人未及时组织审查,则视 为同意。②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满足“三通一平”后进 场,且确保场地内满足乙方连续施工作业要求。③负责施工场地内地上附属物 拆迁,清理外运,赔偿等。④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指 定接点,并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⑤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 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 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 认。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协调、监督、确认等相关 事宜,具体职责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 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 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负责本 156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工程师权限:在合同约定及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签发监理指令,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量、签证等事项进行审核确 认;未经发包人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工期及其他合同实质性内 容。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 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 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施工前 10 日内完成确定后的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2、施工组织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月度施 工进度计划; 3、每月 25 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4、管理人员数量、岗位满足施工现场需要,符合规定要求,外出需向工 程师请假,缺少一人罚款 1000 元/人,并且补足人员。 5、严格遵守验收流程,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的施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行为的,每发生一起,罚款 1000 元,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取。 6、对各级检查单位下发的各项整改通知书,认真履行整改义务,并及时 作出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并且未作出书面说 明的情况,每发生一起,罚款 1000 元,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取。 7、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行政处罚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7 8、主要材料、半成品及配件签订购货合同前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未经报送样品擅自使用的,责令清退出场,每发生一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000 元,违约金在当月进度款中扣取。主要材料、半成品及配件符合设计 及质量标准要求即可。 9、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发 包人概不承担。 10、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合格证书及产品检验证书,且经发包方确 认后方可安装。 1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使用的全部照明、围 栏等设施,施工场地的围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全面负责本工 程安全保卫。 12、负责修建本工程所需的全部生产、生活临建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清理。按规定办理施工入境许可手续及本工程的计划 生育、暂住人口等方面证件、手续等。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以转账或电汇 或保函(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打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计取利 息。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取整)。履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 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 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 5%。其他要求:自收到中标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缴纳,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已缴纳履约 保证金及已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中标价与重新招标中标价之间的差额损失等;同 时,招标人将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158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 束,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如有特殊原因请 假,需向发包人代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发包人代表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 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承担 2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 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执 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 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 5%的违约 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纠正;承包人逾期未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如需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在资格、业绩经验等 方面应达到与原项目经理同等或以上条件;更换后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中人员必须保持一致。若承包人确需 更换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载明人员数量的 30%,且 更换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承包人应以纸质文件向发 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并报在建委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换。经发包 人审核同意并完成备案审核的更换,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 审核同意或未经在建委备案审核通过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承担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逾期未更换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 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工作不利、不听指挥 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施工人员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 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 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施工分包部分:在资质范围内允许进行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前应当将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合同报送发包 人审核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一律无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 除分包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 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 160 合同价 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分包合同备案及资料管理: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分 包合同、分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资料及 分包范围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有权对备案资料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在收到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承包人未完成备案或分包人不符合合 同及法律规定的,承包人不得安排分包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履约、 质量、安全、工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并不 得以分包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支付。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踏 勘。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第 5 条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 定。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以发包人具体通知为 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为 / 。 5.4 竣工文件 161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编制完成的、符合验收要求 的竣工资料一式叁套及电子版文件。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工程师在收到竣工资料后 30 天内审 核,若不符合要求,工程师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合格后报工程 师,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 收,并在 15 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 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承包人累计修改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修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工作,产生的全 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约定。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所有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设备、主 要材料和部件均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确认。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162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在计划采购前必须经 监理和发包人现场检测合格并封样后方可大批量采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承包人大批采购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后,其质量、型号与封样不一致,承包 人必须将材料、工程设备无条件退场更换,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及后果,同时工期不予顺延。材料、工程设备质量标准以合同附件、设计文件 及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客观指标为准。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材料、工程设 备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立即清退,并承担检测费 用。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 其他地点:随时随机抽检。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 送发包人认可。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计量器具、实验设备和检测工具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满足现场实体检测的能。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成品、半成品及设 备、器具的试验、检测均由承包人承担试验、检测费用。试验和检验费用不包 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 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支付。。 163 第 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管理,未经发包 人、承包人批准与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员除 外)。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保证施工期间施工段道路的交通通畅,并 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由承包人负 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 场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交通及其他设施。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场外道路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 坏,承包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发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 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临时设施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手续由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64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 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农民 工工资应当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承包人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专用账户中,现场临时用工由承包人自 行建立临时用工管理以及劳动报酬发放制度。承包人未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严格安全管理一律杜绝死亡事 故,因承包人安全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自行解决伤亡 事故和善后事宜,同时罚款 5000 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杜绝火灾 事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一次,罚款 1000 元。3、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按照 属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按照当地安监部门建立好建 筑安全管理资料。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的所有善后事宜,且承担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50 万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按照当地政府 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建立疫情防控措施,严格管理相关人员出入施工现场 以及施工人员来源地的风险等级,费用及工期由发包方承担,因承包人未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6、控制噪声、粉 尘、渣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及会议等。7、随时接受行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8、施工时应树立施工警示标志。 7.6.3 文明施工 165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地方对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发包人 的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场容场貌、机械管理、生活卫生、防止大 气污染、道路硬化、裸土覆盖、出入口洗消措施、材料堆放等。 7.7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 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 7.8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工程开工 3 日内,承包人将编制的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由承包 人组建,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承包人自行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 供安全和方便,同时履行当地疫情管理部门的规定。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 10 日内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器 材平面布置图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组 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 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照合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项目实施管 理的文件、与《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进行编制,应 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承包人于开工前 7 日内提交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 8.4 项目进度计划 166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提 出确认和修改意见。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关键路径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 间总和最大;当非关键路径上的工作延误导致该路径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总 和超过原关键路径各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则关键路径已经变化,应重新调整项 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提交设计进 度计划(各阶段)每月 25 日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 日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 日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3 日内。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 24 小时内组织验收,超过 24 小时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 需将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所需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期通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以当地政府部门管理要求为准。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因恶劣天气造成的的工期延 误给予相应顺延。 167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未按程序进行竣工试验或竣工试验不合格即申请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 顺延。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 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六份本工程的竣工图和工程档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如竣工图不真实或不完善或者工程档案不完整,则交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 审查意见完善、补充,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最终由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时向 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因承包人原因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则发 包人有权雇用他人进行该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执行通用 合同条件约定。 竣工验收的组织与确认:发包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师负责协助发包 人审查验收资料、编制验收方案并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应以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合 同约定的试验、检测结果为依据。发包人应在同意竣工验收申请后 28 天内组织 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或工程接收证书。承 包人应按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未经整改复验合格,工程不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自费返工修复,并按照签约合 同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168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具备接收条件 15 日内,如逾期视为同意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 交时间: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接 收工程,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 整)。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不 能按时移交工程,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 (壹仟元整),发包人可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后 15 日内,承包人所产生的非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如临时房屋、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等)全部由承 包人恢复、清理、消纳,发包人有要求保留和使用的权力,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应 措施项目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日内无息 退还,缺陷责任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 量缺陷一次性付清。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69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 7 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 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 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 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 定:。 13.3 变更程序 13.3.2 变更执行变更的实施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7 天内提 交变更实施方案、工程量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及工期影响分析。工程师应在收 到完整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初审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初审资料后 14 天内 作出书面批准、修改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涉及合同价款或工期调整的,承包人 须在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实施;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得据此主张 170 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因紧急情况确需先行实施的,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 书面授权,并在实施后 3 天内补办变更确认手续。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除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外,合同范围 内的施工内容均不允许变更。政策性文件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确认的变更,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确认擅自进行变更的,变更内容不予 计量,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变更估价原则及约定:(1)施工图预算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确认;(2)施工图预算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认定;(3)施工图预算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根据前工程变 更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T50500-202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标 准定额总站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7)、《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 定额》(2017)等现行规范及相关政策性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月鄂 尔多斯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信息价,或甲乙双方的 认质认价单价格;(4)施工图预算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且鄂尔多 斯市鄂托克旗息价缺价的,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计算。(5)发包方 指定品牌的材料及设备,经认质认价后,可作为变更结算的依据。 3、如施工期有关管理部门发布造价调整文件,按照相关文件调整。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 定:。 13.5 暂列金额 171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投 标当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信息价为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超过±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结算。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2)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 (3)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及设备,经认价后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 法:。 14.2 设备部分支付进度 14.2.1 14.3 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 14.3.1 14.3.2 质量保函: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172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根据政府资金到位情况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具体约 定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已 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 15 日内 按经确认的完成产值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增加的变更内容须经发包人书面 确认,并经监理审核后,方可按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纳入进度款核算;实际未施 工或减少的工程量不计入当期产值。工程竣竣工结算完成且第三方审价公司出 具正式审计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 期满且承包人已履行全部保修义务、无未解决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行为后一次 性无息付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 3 个工作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 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约开具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或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承包 人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时,承包 人应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执行通用条件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执行通用条件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 。 173 竣工结算资料补正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及资料不完整、不 真实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一次性提出补正清单,承包人 应在收到清单后 7 天内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发 包人完成审核后,承包人应在 7 天内对审核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承包人逾期未 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结果。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竣工结算金额, 不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件合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 定。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 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 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维修或返修的工程内容, 缺陷期满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 包人可以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维修和返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场进行施工(涉及安全的 8 小时内到场),如承包人拒绝或未到场 174 进行维修和返修或维修不合格的,发包人可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费用从承包 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质量保证金返还资料与核验: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交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缺陷修复完成证明、发包人要求的维修记录及结算资 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 7 天内完成核验;存在未修复缺陷、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或其他应扣款项的,发包人有权暂缓返还相应金额,并书面 说明理由。发包人完成核验并确认不存在应扣款项后,应按照第 14.6.3 项约定 返还质量保证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出现质量问题时,因承包人原因(包括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 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 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应负责拆除、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以及因此给发 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还应 承担全部返工及赔偿责任。 (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由承包 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175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双方书面同意 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在保修期内,乙方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需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 定承担保修义务,经甲方通知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乙方拒绝履行的,每发生一次 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甲方有权另行聘用第三方对存在的质量问 题进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设计 周期提交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本工程竣工日期较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 金 10000 元。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 要求的,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处理达到合格标准。 15.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方的施工存 在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逾期一日 按 1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整改的,并承担对发包人造成 的一切损失。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约 定。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176 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件合 同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件合同 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件合同约 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件合同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保险和财产 保险,承包人投保后将投保材料向甲方备案,工程安全责任险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约定投保或投保材料未向发包人备案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投保,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177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执行通用合同 条款。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在合同文件发生不一致或冲突时,除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后续签署的补 充协议、变更协议另有约定外,就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之间的内容,按照以下顺序解释:专 用合同条件优先于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优先于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优先于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优先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优 先于投标文件。同一层级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有效书面文件为 准。 178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 7: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8: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9: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0:履约保函: 179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 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 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 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 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180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81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82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场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183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 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84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85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86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87 附件 7: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88 附件 8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 宜
1施工图设计文件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 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 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施工图纸 6 套(其中一套装订成册 A4 大小),图纸盖章齐全。图纸最终 版电子版一套 CAD 格式,发至发包人指定邮箱。 4.图纸交付地点: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 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 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5.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 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189 附件 9: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特别约定: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合同具体约定 190 附件 10: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就承包 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或年 月日止,有效期截止时间以前述日期先到达者为准。 3.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承包人已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我方向你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保证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191 第五章设计任务书 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镇、蒙西产业园 3.建设性质:改造工程 4.建设规模: (1)人行道硬化改造为零星修补,面砖均采用面包砖。其中整街硬化 包含百眼井街 15013.87 平方米(含路缘石更换)、富康街 15026.37 平方米(含路缘石更换)、迎宾大道 9041.41 平方米(含 路缘石更换)、沙井街 8030.34 平方米、棋盘井东街 10000.00 平方 米、阿尔巴斯街 5000.00 平方米,共计 62111.99 平方米。 (2)广场硬化改造,金海广场原结构层整体挖除更换(含路缘石更 换),面砖采用石英砖,面积共计 35000.00 平方米。 (3)平交路口硬化改造 51 个区域,水泥混凝土面层,面积共计 16719.00 平方米。 5.建设目标:彻底解决棋盘井镇及蒙西产业园部分道路、广场年久失 修导致的硬化层破损、坑洼不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园区公 共基础设施体系,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招 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服务保障水平,实现基础设施与区域产业发 展、居民生活需求的高度适配。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4.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规范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4.《城镇道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92 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8.《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9.其他相关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基础资料 1.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2.建设单位提供的 1:500/1:1000 现状地形图、既有道路及设施勘察资 料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相关文件 4.园区地下管网、市政接口等基础资料 三、设计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 本次设计需覆盖道路硬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停车场及广场工 程、局部维修改造工程四大板块,兼顾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设计 深度需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确保施工可落地、可操作。 (一)道路硬化工程设计 1. 棋盘井镇道路面包砖硬化工程 覆盖百眼井街、富康街、迎宾大道、沙井街等路段,设计要求如 下: 平面与纵断面:贴合原有道路走向,优化线形设计,结合现状地形控 制土方量,确保道路平顺衔接; 路基处理:对原有破损路基进行勘察检测,对沉降、松散路段采用压 力注浆、基层补强等方案,路基压实度≥93%; 结构设计:人行道总厚度 39cm,面层为 6cm 面包砖,结合层 3cm M10 水泥砂浆,基层 15cm 水泥稳定级配砂砾(5%),垫层 15cm 天然砂砾,土基做压实处理; 附属设施:配套花岗岩侧缘石(100*15*35cm)、平面石 (100*10*20cm)及 C20 靠石,设置连续的无障碍通道(盲道)及 缘石坡道,与周边环境协调。 2.平交路口混凝土硬化工程 覆盖硅电大街、和顺街、化工路等共计多处平交路口,设计要求如 下: 结构设计:执行 70cm 总厚度标准,确保路口与主路承载力匹配;排水设计:设置 1.5-2% 路面横坡,完善路口排水设施,防止雨天积 水、结冰; 接缝处理:规范设置纵向、横向接缝,防止反射裂缝,接缝材料选用 耐老化、密封性能良好的产品。 (二)广场硬化改造工程设计 对 35000.00㎡广场进行结构层整体挖除更换,设计要求如下: 193 铺装设计:拆除原结构层,铺设新结构层为 3cm 石英砖(600mm×600mm×30mm)+3cmM10 水泥砂浆+15cmC20 水泥混凝土+15cm 天然砂 砾; 功能布局:保留广场原有公共活动功能,优化铺装格局,兼顾实用性 与美观性,与周边市政设施、景观环境协调; 附属设施:完善广场排水、照明设施,设置休闲步道、无障碍设施,必要区域预留座椅、垃圾桶等公共设施接口。 四、投资控制与限额设计 1.材料利用:充分考虑旧路材料的回收利用,对合格的面包砖、混凝土 块等进行分拣、再利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2.土方平衡:设计中力求土方就地平衡,减少外购土方和弃土运输费 用,优化路基处理方案,避免过度工程措施; 3.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标准及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优 先选用当地易得、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化设计方案,降 低工程造价和后期运维成本。 五、进度计划与交付成果 (一)设计周期 1.施工图设计阶段:10 日历天,完成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及图纸审查配 合工作。 (二)交付成果 设计成果需提供纸质版(一式捌份)及电子版(U 盘 / 光盘,含可 编辑文件及图纸版),满足内蒙古电子图审要求及项目施工、招 标、备案等工作需要,具体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 各专业施工图纸(道路工程:平纵断面、路基、路面、附属设施设计 图;照明工程:平面布置、系统图、灯杆及基础设计图、电缆敷设 图;停车场及广场工程:平面布局、铺装、配套设施设计图;局部维 修改造工程:改造部位详图、管线敷设图、设施更换图;配套排水、交通工程等专业全套图纸);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各专业计算书(水力、结构、照明照度、承载力等); 施工技术交底要点及设计注意事项; 2.其他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回复、设计变更说明等后续服务 相关资料。 六、设计要求与其他特别约定 (一)现场踏勘要求 194 设计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现场踏勘,核实现状道路、广场、路灯设施的破损情况、地下管线分布、周边企业及居民的使 用需求,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重要依据,确保设计方案贴合实际。 (二)设计协调性要求 1.各专业设计间需紧密协同,道路、照明、排水、交通等专业图纸衔接 一致,避免出现设计冲突; 2.设计方案需与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契合,兼顾园 区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与周边现有市政设施、景观环境协调 统一。 (三)施工配合要求 设计单位需提供全过程施工配合服务,具体包括: 1.参与施工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讲解设计意 图、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标准; 2.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在符合规范及投资控制要求的 前提下,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 出专业意见; 4.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设计资 料。 (四)质量与耐久性要求 设计方案需充分考虑园区使用特点(棋盘井镇以生活服务为主,蒙 西产业园以工业运输为主),确保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道 路硬化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15 年,路灯照明设施设计使用年 限不低于 10 年,满足长期运营需求。 (五)知识产权与资料保密 1.本项目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第 三方泄露、转让或使用; 2.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 1.设计单位未按约定工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金; 2.因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施工返工、工程造价超支或工 程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负责修改设计 方案; 3.设计成果未通过图纸审查的,设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直 至审查通过,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195 设计施工总承包二标段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镇 3.建设性质:改造工程 4.建设规模: (1)人行道硬化改造为整街硬化,面砖均采用面包砖。其中包含阿尔 寨路(百眼井街-棋盘井西街)30948.00 平方米(含路缘石更 换)、希望路(棋盘井东街-南环路)13003.42 平方米(含路缘石 更换)、鑫通街(希望路-乌珠尔路)29419.06 平方米、赛乌素路(鑫通街-南环路)7193.53 平方米,共计 80564.01 平方米。 (2)停车场硬化工程,两个停车场面积共计 27809.56 平方米。 5.建设目标:彻底解决棋盘井镇部分道路年久失修导致的硬化层破 损、坑洼不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园区公共基础设施体系, 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招商引资吸引力和产 业服务保障水平,实现基础设施与区域产业发展、居民生活需求的 高度适配。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4.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规范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4.《城镇道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8.《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9.其他相关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基础资料 1.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2.建设单位提供的 1:500/1:1000 现状地形图、既有道路及设施勘察资 料 196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相关文件 4.园区地下管网、市政接口等基础资料 三、设计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 本次设计需覆盖道路硬化工程和停车场硬化工程,兼顾各专业间的 协同配合,设计深度需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确保施工可落地、可 操作。 (一)道路硬化工程设计 1. 棋盘井镇道路面包砖硬化工程 覆盖阿尔寨路、希望路、鑫通街、赛乌素路路段,设计要求如下:平面与纵断面:贴合原有道路走向,优化线形设计,结合现状地形控 制土方量,确保道路平顺衔接; 路基处理:对原有破损路基进行勘察检测,对沉降、松散路段采用压 力注浆、基层补强等方案,路基压实度≥93%; 结构设计:人行道总厚度 39cm,面层为 6cm 面包砖,结合层 3cm M10 水泥砂浆,基层 15cm 水泥稳定级配砂砾(5%),垫层 15cm 天 然砂砾,土基做压实处理; 附属设施:配套花岗岩侧缘石(100*15*35cm)、平面石 (100*10*20cm)及 C20 靠石,设置连续的无障碍通道(盲道)及缘 石坡道,与周边环境协调。 (二)停车场硬化工程设计 1. 停车场混凝土硬化工程 新建 27809.56㎡混凝土停车场,设计要求如下: •结构设计:22cm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5.0MPa 面 层)+15cm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6%)上基层+15cm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5%)下基层+18cm 天然砂砾垫层,总厚度 70cm,满足车辆停放及 通行承载力要求; •功能设计:按标准车位(2.5m×5.0m)规划车位布局,预计新 增约 2200 个车位,施划热熔反光车位标线; •配套设施:设置 2% 横坡,接入园区雨水管网,防止积水;结 合路灯工程统一布置照明设施,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接口;预留 消防通道,宽度及转弯半径符合规范要求。 四、投资控制与限额设计 1.材料利用:充分考虑旧路材料的回收利用,对合格的面包砖、混凝土 块等进行分拣、再利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2.土方平衡:设计中力求土方就地平衡,减少外购土方和弃土运输费 用,优化路基处理方案,避免过度工程措施; 197 3.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标准及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优 先选用当地易得、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化设计方案,降 低工程造价和后期运维成本。 五、进度计划与交付成果 (一)设计周期 1.施工图设计阶段:10 日历天,完成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及图纸审查配 合工作。 (二)交付成果 设计成果需提供纸质版(一式捌份)及电子版(U 盘 / 光盘,含可 编辑文件及图纸版),满足内蒙古电子图审要求及项目施工、招 标、备案等工作需要,具体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 各专业施工图纸(道路工程:平纵断面、路基、路面、附属设施设计 图;照明工程:平面布置、系统图、灯杆及基础设计图、电缆敷设 图;停车场及广场工程:平面布局、铺装、配套设施设计图;局部维 修改造工程:改造部位详图、管线敷设图、设施更换图;配套排水、交通工程等专业全套图纸);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各专业计算书(水力、结构、照明照度、承载力等); 施工技术交底要点及设计注意事项; 2.其他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回复、设计变更说明等后续服务 相关资料。 六、设计要求与其他特别约定 (一)现场踏勘要求 设计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现场踏勘,核实现状道路、广场、路灯设施的破损情况、地下管线分布、周边企业及居民的使 用需求,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重要依据,确保设计方案贴合实际。 (二)设计协调性要求 1.各专业设计间需紧密协同,道路、照明、排水、交通等专业图纸衔接 一致,避免出现设计冲突; 2.设计方案需与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契合,兼顾园 区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与周边现有市政设施、景观环境协调 统一。 (三)施工配合要求 设计单位需提供全过程施工配合服务,具体包括: 1.参与施工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讲解设计意 图、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标准; 198 2.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在符合规范及投资控制要求的 前提下,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 出专业意见; 4.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设计资 料。 (四)质量与耐久性要求 设计方案需充分考虑园区使用特点(棋盘井镇以生活服务为主,蒙 西产业园以工业运输为主),确保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道 路硬化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15 年,路灯照明设施设计使用年 限不低于 10 年,满足长期运营需求。 (五)知识产权与资料保密 1.本项目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第 三方泄露、转让或使用; 2.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 1.设计单位未按约定工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金; 2.因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施工返工、工程造价超支或工 程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负责修改设计 方案; 3.设计成果未通过图纸审查的,设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直 至审查通过,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199 设计施工总承包三标段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鄂托克高新区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镇、蒙西产业园 3.建设性质:改造工程 4.建设规模: (1)蒙西(小区、商超等 5 个重点位置)道路两侧人行道硬化铺装,面砖均采用面包砖,共计 7147.00 平方米。 (2)蒙西产业园重点道路破损路面修补,破损面积共计 18210.33 平 方米,其中混凝土路面修补 15060.33 平方米,沥青路面修补 3150 平方米。 (3)路灯照明工程: 1)新建:双欣街新建单臂头 LED 路灯 187 套,新建多臂头 LED 路灯 4 套,新建路灯电缆 8.5 千米;君正西街新建单臂头 LED 路灯 58 套,新建多臂头 LED 路灯 4 套,新建路灯电缆 2.3 千米; 2)改造:尔格图街整街更换 LED 路灯 93 套,生态园路(滨河路)整街更换 LED 路灯 93 套; 3)局部维修:局部敷设电缆 30677 米,地埋管 24270 米,硬化恢复 28290 米,接线井 295 个,灯杆 536 个,灯头 2056 个。 5.建设目标:彻底解决棋盘井镇及蒙西产业园部分道路年久失修导致 的硬化层破损、坑洼不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更新改造老化、故 障率高的路灯照明系统,提高夜间照明度,降低能耗;完善园区公 共基础设施体系,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招 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服务保障水平,实现基础设施与区域产业发 展、居民生活需求的高度适配。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4.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规范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4.《城镇道路简易铺装路面设计施工技术细则》(JTG/T 3351-2024)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200 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8.《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9.其他相关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基础资料 1.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2.建设单位提供的 1:500/1:1000 现状地形图、既有道路及设施勘察资 料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相关文件 4.园区地下管网、市政接口等基础资料 三、设计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 本次设计需覆盖道路硬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局部维修改造工 程,兼顾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设计深度需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确保施工可落地、可操作。 (一)道路硬化工程设计 1.蒙西(小区、商超等 5 个重点位置)道路两侧人行道硬化铺装,设 计要求如下: 平面与纵断面:贴合原有道路走向,优化线形设计,结合现状地形控 制土方量,确保道路平顺衔接; 路基处理:对原有破损路基进行勘察检测,对沉降、松散路段采用压 力注浆、基层补强等方案,路基压实度≥93%; 结构设计:人行道总厚度 39cm,面层为 6cm 面包砖,结合层 3cm M10 水泥砂浆,基层 15cm 水泥稳定级配砂砾(5%),垫层 15cm 天 然砂砾,土基做压实处理; 附属设施:设置连续的无障碍通道(盲道)及缘石坡道,与周边环境 协调。 (二)路灯照明工程设计 分为棋盘井镇整街更换、蒙西产业园新建及两大区域局部维修改 造,设计需遵循“节能、高效、适配、智能”原则,具体要求:1. 棋盘井镇路灯整街更换 覆盖尔格图街、生态园路(滨河路),共计 186 盏路灯: 光源与灯杆:采用 120W LED 路灯,灯杆高度 10m,钢制灯杆,满足 防风、防腐蚀要求; 布置方式:双侧对称布置,灯位间距 30-40m,消除照明盲区;配套系统:更换老化线路,采用铜芯电缆及 PE 管保护,配置智能控 制系统,支持光控、时控及远程监控,实现按需照明。 2. 蒙西产业园路灯新建 覆盖双欣街(主干路)、君正西街(次干路),共计 253套路灯: 201 双欣街:300W LED 路灯,灯杆高度 13.5m,双侧布置,间距 40m,电 缆采用 YJY-1KV-5×35-PVC70,配套 3 座箱变; 君正西街:120W LED 路灯,灯杆高度 10m,双侧布置,间距 35m,电 缆采用 YJY-1KV-5×25-PVC70,配套 1 座箱变; 防护要求:灯杆及电气设备防护等级≥IP65,适配园区多风、扬尘大 的工业环境。 3. 局部路灯维修改造 针对棋盘井、蒙西产业园既有路灯设施的老化、故障问题,进行电 缆、管道、灯杆、灯头的更换及修复: 棋盘井区域:更换电缆 20000 米(4×35mm²)、管道 15000 米(DN110),灯杆 352 套(10-12m)、灯头 1080 套(200-300W);蒙西产业园区域:更换电缆 10227 米、管道 9270 米(DN110),灯 杆 24 套(12m)、灯头 806 套(200-300W),配套 295 座照明接线 井(400*400); 设计需明确新旧设施的衔接方案,确保供电安全、照明系统稳定运 行。 (三)局部维修改造工程设计 针对棋盘井镇、蒙西产业园既有基础设施的局部破损、功能缺失问 题,进行系统化改造,涵盖硬化恢复、管线敷设、设施更换等,设 计要求如下: 1.硬化恢复:对管线敷设、设施更换后的区域进行同步硬化恢复,材料 及工艺与原有道路、场地保持一致; 2.管线工程:电缆、管道敷设需遵循市政管线规范,与地下原有管网保 持安全距离,做好管线标识及防护; 3.接口处理:确保局部改造区域与原有设施的平顺衔接,不影响整体基 础设施的使用功能; 4.交通组织:改造区域需考虑施工期间的临时交通组织方案,设计临时 通行、防护设施。 四、投资控制与限额设计 5.材料利用:充分考虑旧路材料的回收利用,对合格的面包砖、混凝土 块等进行分拣、再利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6.土方平衡:设计中力求土方就地平衡,减少外购土方和弃土运输费 用,优化路基处理方案,避免过度工程措施; 7.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标准及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优 先选用当地易得、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化设计方案,降 低工程造价和后期运维成本。 五、进度计划与交付成果 (一)设计周期 202 1.施工图设计阶段:10 日历天,完成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及图纸审查配 合工作。 (二)交付成果 设计成果需提供纸质版(一式捌份)及电子版(U 盘 / 光盘,含可 编辑文件及图纸版),满足内蒙古电子图审要求及项目施工、招 标、备案等工作需要,具体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 各专业施工图纸(道路工程:平纵断面、路基、路面、附属设施设计 图;照明工程:平面布置、系统图、灯杆及基础设计图、电缆敷设 图;停车场及广场工程:平面布局、铺装、配套设施设计图;局部维 修改造工程:改造部位详图、管线敷设图、设施更换图;配套排水、交通工程等专业全套图纸);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各专业计算书(水力、结构、照明照度、承载力等); 施工技术交底要点及设计注意事项; 2.其他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回复、设计变更说明等后续服务 相关资料。 六、设计要求与其他特别约定 (一)现场踏勘要求 设计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现场踏勘,核实现状道路、广场、路灯设施的破损情况、地下管线分布、周边企业及居民的使 用需求,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重要依据,确保设计方案贴合实际。 (二)设计协调性要求 1.各专业设计间需紧密协同,道路、照明、排水、交通等专业图纸衔接 一致,避免出现设计冲突; 2.设计方案需与鄂托克高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契合,兼顾园 区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与周边现有市政设施、景观环境协调 统一。 (三)施工配合要求 设计单位需提供全过程施工配合服务,具体包括: 1.参与施工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讲解设计意 图、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标准; 2.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在符合规范及投资控制要求的 前提下,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 出专业意见; 4.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设计资 料。 203 (四)质量与耐久性要求 设计方案需充分考虑园区使用特点(棋盘井镇以生活服务为主,蒙 西产业园以工业运输为主),确保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道 路硬化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15 年,路灯照明设施设计使用年 限不低于 10 年,满足长期运营需求。 (五)知识产权与资料保密 1.本项目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第 三方泄露、转让或使用; 2.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勘察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 1.设计单位未按约定工期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金; 2.因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施工返工、工程造价超支或工 程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负责修改设计 方案; 3.设计成果未通过图纸审查的,设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直 至审查通过,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20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205 (招标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06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费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格式自拟) 20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大写)百分之(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设计费投标报 价为(大写)(小写:元)总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标准达 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208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2设计负责人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3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 资格或职称: 专业:
4工期
5
………………
………………
2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法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21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包)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11 四、联合体协议书(仅联合体投标提供)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 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 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 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12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电汇或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扫描件;
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证明)
213 六、价格费清单 (一)投标报价函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专业 资格
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为:(大写)百分之(小写: %)设计费 投标报价为:(大写)(小写:元)。
项目实施期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公 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依据市场竞争机制按自主报价。 214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施工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
施工其他人员
设计组其他人员
注:表格不够可自行扩展。 21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16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21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21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
主要人员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219 (四)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220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221 九、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附件 1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项目管 理人员(管理人员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2、我单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3、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处于被暂停或取消; (3)近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 大工程质量问题(1.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 关法律文书为准,时间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 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计算。2. 骗取中标方式包括投标 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或保函赔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 罚等后果: 222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6)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7)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8)不提供项目进度、完成产值等相关资料;(9)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 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223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 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 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一旦中标, 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内建工<2018>370 号)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出现拖 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24 附件 3 《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注:此页附《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225 附件 4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职称 (专 业)证书名 称证书编号(职 称证、岗位 证)注册证书名 称(专业)注册证 书编号养老保险 缴纳情况
表格不够可自行扩展 226 附件 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序号业绩主要信息
业绩 1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业绩 2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业绩 3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业绩 4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业绩 5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业绩 6项目名称: 发包人: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 完成情况: 备注:
227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228 《技术部分》 229 目录 一、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230 一、设计方案 (一)设计方案构思说明 投标人须自行组织语言阐述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制作构思。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验、能力,结合对本项目的特点的理解,执行国家 及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设计成果 设计工作内容及方案,包含优化的初步设计方案图册及施工图。 (三)其他说明 提出设计工作大纲,建议还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在附表内填上相应内容: 1、工程概况、设计范围; 2、拟采用的设计标准; 3、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4、设计进度及进度保证措施; 5、设计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及承诺;6、根据是否充分考虑周边因素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安全;7、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8、其他。 231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一)概述 1.项目简要介绍 2.项目范围 3.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总体概述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 4.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5.重点、难道和解决方案 232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 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233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23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35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3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3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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