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E15000020260821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发布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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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采购单位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博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 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项目编号: E1500002026082101 ) 招标文件 招标人: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博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 年 08 月 25 日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8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24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 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卷 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 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 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 为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 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 2.3 招标规模: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储备中心项 目建设用地位于呼伦贝尔市谢尔塔拉镇西侧、海拉尔产业基地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为: 东至中成实业编织袋厂、南至纬一街、西至规划道路、北至纬二街,用地性质为物流仓 储用地。总用地面积 61164 平米,建设应急装备库 2 栋,桥梁装备和物资库、配套用房、设备用房各 1 栋,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约 21080 平方米;同步建设应急演练 场、园区道路、绿化工程、围墙等设施,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暖、消防、通信等基 础设施;配置相应应急装备物资,并搭建 1 套储备中心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乌兰察布市集宁东绕城高速公路和 G335 线交汇处,总用地面积 91708 平米,新建应急 装备库 2 栋,维修保养厂房、桥梁装备和物资库、配套用房各 1 栋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约 16294 平方米;建设应急演练场、道路、绿化、围墙及水、电、暖、消防 和通信等相应配套设施;配置应急装备物资和 1 套储备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等;外接柏油 路总长 1126 米(按二级道路设计)。 2.4 项目计划投资:573.23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E1500002026082101001001标段名称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 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
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 KCSJ 标段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工 程-建筑;工程-设计-公路工程-交通工程
合同估算 价(万元)573.23工期(日历天)9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2.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房建勘察设计任务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工程 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必须具有工程设计 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任务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工程 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 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主要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名(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在职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3.2.3 信誉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凡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 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事 业 单 位 除 外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或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其他要求: 3.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 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2 其他要求: (1)本项目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勘察设计及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 制及预算、施工招标技术规范、计量规则的编制工作、协助签订安全协议、竣工图文件 编制、装备厂家考察及报告撰写、评审工作以及后续服务(施工招标的配合以及施工现 场配合服务)等。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后 90 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3)本次招标公告还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 网站( http ://jtyst.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nmgygcg.ejy365.com)上发布。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9 月 01 日 23 时 59 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nmg.gov.cn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街道海拉尔东街 9 号大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内蒙古博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 117 号老干部局门脸北侧第三 家(博虹项管) 联系人:*** 电话:*** 监督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 68 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471-6969040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 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 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8 月 25 日 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 路街道海拉尔东街 9 号大厦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博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 117号老干部局门脸北侧第三家(博虹项管)联系人:*** 电话:***
1.1.4招标项目名称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 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
1.1.5标段建设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1.1.6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1.1.7标段投资估算/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招标公告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详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通过审批。
1.3.4安全目标勘察设计过程中无人员伤亡、无安全事故。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
① a.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投标人须知正文”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 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1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记录修改为: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存在下列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1)凡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 区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 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 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 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事业单位除外);“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 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出具的 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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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澄清文件、补遗书等(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时间: 2026 年 9 月 5 日 23 时 59 分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问”栏目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企业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相关函件是 否收到)。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编号的补遗书或 澄清形式发布给投标人。本项目澄清或补遗书在 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网址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密 切关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投标人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编号的补遗书或 澄清形式发布给投标人。本项目澄清或补遗书在 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网址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密 切关注相关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未关注者 后果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投标人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3.2.3报价方式☑总价 □单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元(分项限价为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 贝尔)储备中心项目 2915900 元、国家区域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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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 心项目 2816400 元) 注: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及分项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100000.00 元) 投标人应按本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现金或银行电汇 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采用现金或银行电汇形式 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 证金到账截止时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 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 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国 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 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字样。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内蒙古博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九州支行 账号:861518101421003438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银行保函,银 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即出具银 行保函的银行全称必须与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全称完全一致),如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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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开具投标银行保函的资格,银行保函可由其上级银行 开具,但应按格式要求提供说明材料,银行保函采用 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 式”→“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出具日期应在招 标公告发布之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 标文件中编列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即 可。 (3)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电子投标保函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存在纸质银行保函的,需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保函复印件 一致的保函原件邮寄给招标人,如保函有弄虚作假行 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注: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保函,招标人有权追 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上报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 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 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 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 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 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 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2)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5)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6)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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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 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 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 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影印件,以 证明其资格的继承性。
3.5.1资格审查资料修改为: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或副本)的彩色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 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 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 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 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其中营业执照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基本信息板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节点,资质证书上传至主 体信息库“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节点,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 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 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 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对直接粘贴在投标 文件中,无法通过链接进入主体信息库查看的资 料不予认定。 (2)“其他材料”后应附: ①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 础信息(体现股东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事业 单位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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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彩色扫描件。 以上材料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 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 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节点并逐页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
3.5.2资格审查资料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 议书,具体时间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如投 标人未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中的信息无法 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的,则该项目业绩不 予认定。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 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 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3.5.3资格审查资料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事业单位无需提供)、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还应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 为的承诺。 上述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 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相 应节点即可。
3.5.4资格审查资料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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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 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 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复印件(2026 年 6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 月社保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还应附项目负责人业 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无法 证实投标人满足评标办法主要人员加分项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如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中相应节点,制 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 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 人员板块-其它材料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 进拟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 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 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投标文件编制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 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在电子交易系统网 站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人通过 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板块中填写相应内 容、导入相应内容、或者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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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容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 件的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上传至主 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应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并 按照平台要求比对生效,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未要求上传至主体信息库的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贴在 word 文档 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相应节点即可。 (4)Excel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位)”编制完毕后,转化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识 别的格式上传至投标文件格式第二信封。 (5)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 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之处,应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 电子印章。 (6)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具体方法详见操作手 册或教程。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 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 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 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联合体协议书可以由联合 体所有单位加盖电子印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 签章;也可以由所有单位加盖单位鲜章并由法人 亲笔签字,签字盖章后的图片格式的联合体协议 书上传至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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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8)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还应通过“浏览招 标文件”板块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中未写明具体要求,但“招标文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的,应按“招标文 件”的要求办理。 各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过程中如有 疑问,可在工作时间致电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 话 0512-58188511。 ☑明标; □暗标,应满足下列要求:技术文件采用无标识(暗标)形式进行编制及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中要求的格式及编制要求单独编制成册并 单独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文件部分,未按 规定格式编制的,将否决其投标。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 他要求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适用。 其他要求:候选公示发布后,所有投标人须提供 与上传交易系统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 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份。
3.7.5装订的要求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采用 A4 页面编制,编制目录并逐页标 注连续页码。
4.1.1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本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 体要求如下:开评标活动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 平台”进行,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 录系统,并完成网上电子版加密文件投标和开标 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 标则视为放弃投标。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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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 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 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 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 见面开标大厅
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 如下: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程序执行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①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规定,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 殊情况的,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 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 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 代表数量。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系统发出。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网站公告。
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①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公告期限: 3 日
7.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8.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保 函或电子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被最新 年度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计企 业信用评价为 AA 的单位,或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最近三年连续 三年信用评价为 A 级及以上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金额为 5 %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电汇形式的,履约担保由投标人基本账户 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 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 招标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中标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开具(地市级支行及其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 银行),并保证其有效。 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 机构开具,同时应为见索即付形式。 □不要求
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 68 号 电话: 0471-6969040 传真: / 邮政编码: 010020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 标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 见面开标方式),需投标人办理 CA 证书,相关事 宜详见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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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下载“投标工具制 作软件”并安装,在软件中新建项目之后,就可 以看到相应板块。需要上传主体信息库的资料, 通过选择方式编制进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投标 人须知正文 3.5 款等规定执行。编制完成后将 word 版或 pdf 版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分别导入至上述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投标文 件格式第二信封菜单,并在投标文件格式第二信 封菜单下,点击“开标一览表”菜单,填写相关 信息,最后点击生成投标文件菜单,按照提示转 换、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盖章,最后生成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 份)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 件 2 份(包括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 份、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 1 份)。之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 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3)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即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标”即 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 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 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责任。 联系电话:0512-581885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7.8. 1 项细化为: 7.8.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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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7.8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1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0.1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 定采取补救措施: (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 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 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至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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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代 理服务费付款通知向本须知第 1.1.3 项指明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招标 代理服务费,该项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合同 价为基数,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 建协﹝2022﹞34 号文件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10.3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各类网页截图外,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10.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 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 任。
10.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并注意或者理解相 关内容(招标阶段视为招标人对合同进行了交底),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 视为已经注意或理解了全部合同条款内容,除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外,投标人不得再主张取消(或调整)相关内容。
10.6按《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6〕1358 号)的规定,本项目将对异常投标情形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投 标活动异常关联”具体情形,设置如下: (1)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技术方案、报价清单中子目报价(招标文 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子目除外)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内容文件的格式(暗标 评审规定了统一格式的除外)完全一致;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主要管理成员或其他项目管理成 员(如有)为同一人的。 (2)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①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 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②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③不同投标人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相同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 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
2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投标人的解释说明缺乏事实依据、逻辑矛盾,或未能有效澄清相关疑问,或未按要求提交解释说明,或逾期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说明未能证明其 投标行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或经评标委员会或行政 监督部门按视同串通投标认定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相 关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
2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KCSJ(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国内独 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房建勘察设计任务的联合体 各方)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 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必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 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任务的联合体 各方)必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 上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业绩要求
KCSJ无。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信誉要求
KCSJ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 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凡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资格 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事业单位除外);“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 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 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号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KCSJ项目负责人(联 合体投标时联 合体牵头人在 职人员)1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2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2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3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 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 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 将被否决投标。①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 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3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 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 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 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 3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 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3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建议书; 3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3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 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 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3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 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 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 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 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 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 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①,投标 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 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 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 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 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 或黑白复印件。 3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 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 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 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 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 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 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 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 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 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 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 3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 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 项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 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 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 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 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 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 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 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 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 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 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其中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 图框 A3 幅面,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 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 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 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 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 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 4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 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①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4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勘察 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4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4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 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 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 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4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月日 4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 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 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月日 5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以发布中标通知书为准。 5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以发布为准。 5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 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 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5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5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 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 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 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银行电汇提交,投标人应在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 名,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
5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分包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 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 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 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 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 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资格评审 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 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 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5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业绩:20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
5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 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 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 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 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 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价(其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 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 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 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被 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 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评标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 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 号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②
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分值
2.2.4(1)技术建议书45 分对招标项目 的理解和总 体设计思路10 分对项目的理解基本准确,得 6 分;总体思路基本清晰,针对本项目特点理解具有 一定先进性,得 6~8 分;总
①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 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 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 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②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6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 号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②
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分值
体思路清晰,针对本项目特 点理解具有很强先进性,得 8~10 分。
针对本项目 勘察设计工 作思路及编 制内容15 分针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工 作思路及编制内容基本准 确,得 9 分;工作思路基本 清晰,针对本项目特点理 解具有一定先进性、具有 可操作性,得 9~ 12 分;工作 思路清晰可行,针对本项 目特点理解具有很强先进 性、可操作性强的,得 12~15 分。
招标项目勘 察设计的特 点、关键技术 问题的认识 及其对策措 施5 分对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 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 策措施基本可行,得 3 分;认识较为充分,对策措施较 为合理,得 3~4 分;分析透 彻,对策措施科学合理,得 4~5 分。
勘察设计工 作量及计划 安排5 分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 排基本合理,得 3 分;较为 合理的,得 3~4 分;合理科 学可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得 4~5 分。
勘察设计的 质量保证措 施、进度保证 措施、安全保 证措施5 分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基本满 足要求,得 3 分;保证措施 较好的,得 3~4 分;保证措 施严密可行的,得 4~5 分。
后续服务的 安排及保证 措施5 分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 施基本合理,得 3 分;较为 合理的,得 3~4 分;合理可
6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 号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②
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分值
行的,得 4~5 分。
2.2.4(2)主要人员20 分项目负责人20 分(1)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 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 12 分;(2)每担任过 1 项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 个人业绩,加 4 分,最高加 8 分。 注: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2.2.4(3)评标价10 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 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 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 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取值为 10 分;E1=0.2;E2=0.1;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 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 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2.2.4(4)其他 因素业绩20 分业绩20 分(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得 12 分; (2)投标人近 5 年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 为准),每承担过 1 项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加4分,每承担过 1 项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业绩的加 4 分,最高加 8 分。 注: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 方总计
履约 信誉5 分履约信誉5 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5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6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条款 号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评分标准②
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分值
(1)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 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 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异常投标情形将进行重点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列明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具体 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2 小时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投标人在上 述时间内未进行书面解释说明或提供的书面解释说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 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 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 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6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 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 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 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 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6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 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7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 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 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 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7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单位。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 见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 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 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 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 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 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 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 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 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7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 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 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 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 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 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 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7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 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 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7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 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 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 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7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 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 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 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 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 7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 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 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 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 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 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7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 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 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 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 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 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7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 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 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 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 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 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 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 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 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 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 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7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 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 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 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 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 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 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 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 8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 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 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 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 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 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 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 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 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 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 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 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 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 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8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 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 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 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 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 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 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8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 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 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 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 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 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 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 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 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 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 8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 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 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 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 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 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 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 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 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 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 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 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 8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 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 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 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 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 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 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 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 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 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 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8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 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 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 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 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 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 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8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 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 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 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 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 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 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 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 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 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 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 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 8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 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 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 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 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 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 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 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 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 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 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 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 8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 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 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 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 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 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 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 9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 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 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 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 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 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 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 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 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 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 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 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 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 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 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 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 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 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 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 9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 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 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 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 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 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 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 务。 9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 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 的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 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 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 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 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 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 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 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 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 9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 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 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 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 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 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 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 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 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 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 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9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 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 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 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 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 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 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 9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 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 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 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 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 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 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 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 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 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 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 9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 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 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 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 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9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 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 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 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 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 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 9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 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 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 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 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 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10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10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0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 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查设计招标。 1.1.3.2 本合同包含的勘查和设计服务为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 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 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预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 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具体包括:1. 。 2.设计人需在勘察设计阶段按发包人要求开展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信息化专项顶 层设计。设计人应围绕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理念,设计过程充分考虑节 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应用、铣刨料再生利用、一体化智能收费亭、运营期无人值守等,有 利于运营养护阶段维护更换,提高工程耐久性,节约养护成本,打造全区公路改扩建样 板工程。 1.1.3.3 本项目勘察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等,由发包人享有。发包人有权在项目范围内及后续类似项目中无偿使用、复制、修改前述 成果。设计人保证其交付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发包人要求等,提供数量:各 一份,提供期限: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1.12 发包人要求 第 1.12.1 款修改为: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由此导 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适当延长周期,但费用不予增加。 1.13 避免利益冲突 10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 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第 14.1 项的约定对设计人处罚。 2.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第 2.6.4 款修改为:设计人应避免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可 能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书面指令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无技术管理程序、 完全照搬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3. 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无。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职责权限:/;总监理工程师:/。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1.6 其他义务 本项增加 4.1.6.6 至 4.1.6.8 款: 4.1.6.6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没有超出现行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规程、办法要求的工作内容。若在工作过程中,超出规程、规范要 求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设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超计划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经发包 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1.6.7 应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特别注意取弃土处理,保护沿线自然环境。4.1.6.8 应结合本项目路线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 究,确保安全。 1、投标文件中所列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分项负责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 得擅自离岗。项目负责人离岗超过 3 日的,须事先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并指定具有同等 资历的临时接替人员。 2、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设计文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审工作,包括但不限 10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于:按照审查会议要求及时修改文件、按要求补充汇报材料、主动跟踪审批进度、参加 评审会议并负责技术答疑。因设计人未及时配合导致审批延迟的,视为设计人违约。 3、发包人书面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后,设计人应在 3 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属于变更范 围,并按以下时限完成变更设计:一般变更 7 日内提交变更设计文件,重大变更 15 日 内提交。每逾期 1 日,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2 款第②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期间,发包人发出现场技术服务需求通知后,设计人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72 小时内派员到达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如基坑塌方、结构异常变形等)应在 12 小时 内到达。逾期未响应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2 款第④项执行。 5、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人。违反本条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10%计扣违约金, 同时将违法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2 项细化为:发包人应在设计人全面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且最后 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 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 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 于保证设计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本款补充第 4.2.4 项~4.2.5 项:4.2.4 如果设计人中途退场、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被发包人清场、或出现重大违 规、违约行为,必要时发包人均有权没收设计人履约保函或从履约担保中罚、扣、索赔。 4.2.5 设计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应保证其 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前一直 有效。 如果设计人采用固定有效期的保函缴纳履约保证金,则需在保函到期前 3 个月完成 工程保函续办事宜。如续办的保函也采用固定有效期,则仍需按照本项约定进行,并保 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前 一直有效。如在到期前没有完成工程保函续办事宜,则发包人有权暂停设计人的一切支 付工作,直到工程保函续办工作完成为止。在工保函续办期间,由此造成的有关项目及 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并赔偿。 10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 勘察设计要求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 5.3.3 阶段范围包括:。 5.3.4 工作范围包括:。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满足招标人要求。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合同文件自双 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 件的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增加勘察设计费 用的计算方法:不予增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设计人未按规定时 间提供设计文件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将按设计费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的 10%。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本项修改为: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不适用;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适用。 第 6.5.2 款修改为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 10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 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 (1)合同签订后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 稿份;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 报告送审稿份; (4)合同签订后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份;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 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份; (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份)。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天内完成;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年;缺陷责 任期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费用分担原则:/。 10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第 9.2.3 款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勘察设计周期,但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 9.4.1 款修改为: 设计人可自行投保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 价中。对于设计人未进行投保的,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由此而引起的一切 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10. 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 施工期间配合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本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立代表处,不要 求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解决 设计问题。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 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设计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按第 14.1 项第(8)条的违约规定处罚。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按 照行业相关规定计算提出,报发包人批准;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不予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0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 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不适用。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 执行。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不适用。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不适用。 12.3.4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完整、合规的中期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 28 日内完成审批。设计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资料不齐全、成果文件未通过审查或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审批期限顺延,直至设计人补正完毕。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进度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支付方式执行,甲方具体以行业主管 部门对乙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查通过时间为节点及付款比例计算出支付金额,向乙 方支付进度款。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金额的 40%。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须经甲方审查、修改合格后,根据施工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金额的 40%。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并出具符合要求的资料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 的结算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金额的 15%。 剩余 5%勘察设计费在工程质保期满且通过竣工验收无设计缺陷后一次支付,如交工 3 年后仍未竣验的可在 3 年期满一次付清(无息返还)。 12.3.5 任何情况下,设计人申请付款时应提交的成果文件须已通过发包人或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2.3.6 若国家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低,乙方应在开具发票时适用调低后的新税 率,并相应调减合同总价。调减金额计算公式为:调减金额 = 原合同不含税价×(原 10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税率-新税率)。乙方应在税率调整政策生效后 30 日内,配合甲方完成合同价款调整及 发票冲红、重开等税务处理,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所有未付款项。若国家 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不作调整,因税率调高而增加的增值税 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增加合同价款或主张其他权利。 12.3.7本合同项下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审核(或审计)后出具的审核(或审计)结论为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合提供完整、真实的 结算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实,导致审计延误 或无法进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计核减的金额,甲方有权从应付结算款中直 接扣除;若甲方已超额支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差额 部分。乙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合同中关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同意以审 计机关出具的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的唯一依据,亦不因此向甲方主 张任何额外费用或赔偿。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 的管理文件执行。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不适用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3 %。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①当设计人发生通用条款 14.1.1 条中第(1)、(2)、(4)、(7)项违约情 形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纠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②当设计人发生通用条款 14.1.1 条中第(3)、(5)项违约情况时,每延期 10 天(不足 10 天按 10 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11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当设计人发生通用条款 14.1.1 条中第(6)项违约情况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每 人次扣除设计费 5 万元,更换分项负责人每人次扣除设计费 2 万元。 ④当设计人发生通用条款 14.1.1 条中第(8)项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合同价 的 2%计扣设计人违约金。 ⑤当设计人发生通用条款 14.1.1 条中第(9)、(10)、(11)、(12)项违约 情形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纠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并可按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第 14.1.1 项增加: 14.3 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 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 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全部损失。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除非发包人行使解除权,设计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 义务。 1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自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合同自行终止,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的惩罚性违约金。 14.5 对于设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发包人均有权从未付款中予以扣除, 设计人对此无异议。 14.6 因设计文件深度不足、工程量清单错误或技术规范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施工招 标失败、招标控制价严重偏差(偏差率超过 10%)或施工过程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的。 14.7 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因质量原因连续两次未通过发包人或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 2%计扣违约金;连续三次未通过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重新设计,已完成工作量不予计量支付,设计人应退还已 支付全部款项。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不适用。 11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5. 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发包人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6. 合同解除 16.1 合同解除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将相关物品撤出发包人办公场地,并向 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资料、工具或其他物品。设计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 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 10%的违约金。逾期未撤离的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发包人 可自行处理,且不须向设计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6.2 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享 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 除权消灭。 16.3 不论何时、何种原因或合同的任何一方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设计人均有义 务向发包人移交合同解除前工程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资 料归档和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设计人无条件服从发包人该等要求,并不得以包括发 包人存在违约、过错责任和未履行义务等在内的任何理由予以拒绝。设计人未履行该等 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继续履行该等义务,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每迟延一日,支 付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7.通知与送达 17.1 设计人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设计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E-mail:,微信号: 17.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 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微信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拒收、退回)当 日、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微信发送当时,即视为设计人接到该通知。 17.3设计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设计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 11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 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设计人拒收、不在指定地址或联系不上导致通知被退回,均视 为通知已经合法有效送达。 17.4 设计人同意,设计人在本通知与送达条款中预留的地址及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等,均可作为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传 票、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各类裁定、判决等)的确认地址。即,只要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诉讼(或仲裁)文书发送至设计人预留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因设计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发包人,设计人或者设计人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或仲裁)文书未能被设 计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其他约定 如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时,则设计人应在发包人逾期 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设计人未提出履行要求的,则视 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此后,设计人不得再以任何 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主张责任或作为设计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11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1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 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标段的 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 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 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 标:。 11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6. 设 计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 包 括。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 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天。 9. 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11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 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 11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 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 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 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 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 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 位各一份。 11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1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设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设计人(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 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2.设计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体设计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设计人员(的安全 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12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 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设计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设计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 任人。 (6)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 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设计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2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四其他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 历 要 求
注:以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为最低要求,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可结合项目情 况自行增加相应人员,招标人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 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投标阶段不需填报。 12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件五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 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 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 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设计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 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 日为止。 12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二卷 12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2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发包人要求 一、勘察设计要求 1. 项目概况 依照“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相关内容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以批复的工可报 告为准。 2. 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招标范围”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 合同条款”中“5.3 勘察设计范围”的要求。 3.勘察设计依据 3.1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3.2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3.3 本章“二、适用规范标准”中各项标准、规范,但不限于这些标准、规范。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使用功能的相关要求,但不限于这些要求。 5. 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 5.1 勘察设计人员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 人最低要求)”、“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相应合同条款和“附件三:分项负责人 最低要求”的要求。 5.2 勘察设计设备要满足该项目勘察和设计的全部需要,由设计人自行筹备,相关 费用已在综合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 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 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 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 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12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 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 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2231-01-202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5.(JTG 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 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T 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3430-2020)《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3362-2018)《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3363-2019)《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3370.1-20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一册土建工程》 23.(JTG D70/2-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24.(JTG/T D70/2-01-2014)《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25.(JTG/T D70/2-02-2014)《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26.(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12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7.(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8.(JTG/T 3310-2019)《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范》 29.(JTG B05-201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GB/T 50283-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号) 33.(JTG 383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4.(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5.(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6.(JTG/T 3833-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7.(建标〔1999〕278 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YD 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9.(YD/T 5102-2024)《通信线路工程技术规范》 40.(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 规定》 41.(GB 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 42.(GB/T 50374-201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43.(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4.(GB 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45.(ITU-T)《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6.(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7.(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48.(YDJ 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9(GB 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50.(JTG/T C10-2007)《公路勘测细则》 51.(GB/T 20267.1-2017)《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52.(GB/T 13923-202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12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3.(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4.(CH 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5.(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56.(建质<2008> 216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若在项目设计及实施期间,颁布实施新的设计规范和细则,需按新规范执行。 三、成果文件要求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通过审批。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 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 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以上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 12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以上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设 计人协商确定。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 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 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 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 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 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3)设计人须自备或自筹其他完成勘察设计所需标准规范、资料、材料、仪器设 备、器材、工具等。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设计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13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勘察设 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其他要求详见合同。 13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三卷 13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①:(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1.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投标文件所有需投标人盖章(或签字)的处, 均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公章(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①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封面中须填写联合体所有单位名称,格式为“***公司(牵头人)与***公 司联合体” 13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13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 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 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 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进行 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3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3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13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13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 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 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 的%;(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 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14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保函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 下。 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 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 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可填写成具体的年月日时间,但时限不得少于投标 有效期。 14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五、技术部分 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均包括: 1.对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针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思路及编制内容 3.对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4.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5.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6.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7.其他建议 (附必要的图纸) 14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 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投标人基本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填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1 项的要求在投标制 作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其中无需上传 主体信息库的资料按要求附到“其他材料”中。 14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4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业绩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近年 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近年完成 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备注不适用)。 14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0714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五)企业获奖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自行填写本部分,也可以保留空白。 10714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六)企业各类证书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自行填写本部分,也可以保留空白。 10714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项目负责人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 项的要求,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中。 14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八)管理机构组成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注:联合体投标的,填写联合体牵头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5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九)营业执照 1.投标人应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5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十)资质证书 1.投标人应上传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15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部分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15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 目投 标 人 情 况 说 明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注:1.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本表中“投标人情况说明 ”列勾选相应选项, 勾选示例“ ☑ ”。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逐条说明其信 誉情况。 3.投标人应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事 业 单 位 除 外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或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承诺(格式附后)。 15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在近 三年内均无任何行贿犯罪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月日 15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评标结果公示信息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业绩1
2
企业勘察资质等级
企业设计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证编号
个人业绩1
2
注: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人员证书及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信息在上表中进行汇总,且上表中汇总的人员个人信息、证书信息、业绩信息以及企业业绩信息必须与《资格审查资料》中 所填报的保持一致。 156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三)其他资料 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在本章节填写内容; 2.投标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157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①:(盖单位章) 年月日 说明:1.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投标文件所有需投标人盖章(或签字)的处,均只需 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公章(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封面”节点。 ①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封面中须填写联合体所有单位名称,格式为“***公司(牵头人)与***公司 联合体” 158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注:封面及目录应同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封面”节点。 159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 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其中: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储备中心项目人民币(大写)元(¥ );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人民币(大写)元(¥ )。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60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 人要求”一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 复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 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 价清单”,并以此做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基础。 2.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 勘察设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 试、设计、专题研究等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 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与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 的各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 费用。 3. “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 细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 他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 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 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 便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16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单价金额合价金额
1控制测量
-1一级km
-2二级km
-3二等km
-4三等km
-5四等km
2地 形 图 测 绘(陆地)
-11:500km 2
-21:1000km 2
-31:2000km 2
-41:5000km 2
-51:10000km 2
3水下地形图测 绘
-11:200km 2
-21:500km 2
-31:1000km 2
-41:2000km 2
4航空测绘
-11:500km 2
-21:1000km 2
-31:2000km 2
5勘探
162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钻孔m
-2井探m
-3槽探m
-4洞探m
-5标准贯入试验m
-6动力触探m
-7静力触探m
-8地质雷达
-9地质雷达km
-10物探
-a电法
-b地震法
-c地震法km
-d声波km
-e测井
-f测井m
6初测km
7定测km
8一次定测(如 有)km
合计
注: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 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勘察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别列出并 填写本表各勘察项目的分项及子项。同时,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 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面。 163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三)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单价金额合价金额
初步设计
1公路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2桥梁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a河槽内桥梁
-b河滩内桥梁
3隧道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4立体交叉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6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
7专题研究
施工图设计
1公路
-1Ⅰ级
-2Ⅱ级
164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序号项目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单价金额合价金额
-3Ⅲ级
2桥梁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a河槽内桥梁
-b河滩内桥梁
3隧道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4立体交叉
-1Ⅰ级
-2Ⅱ级
-3Ⅲ级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6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
7专题研究
其他
合计:
注:1. 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和设计工作内容,分别列出并填写 本表各设计项目的分项及子项。 2. 本清单表中“其他”是指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竣工图编制费等。 3.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 后面。 165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内蒙古乌兰察布)储备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四)报价清单汇总表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费用合计备注
(1)公路工程勘察
(2)公路工程设计
(3)勘察设计费用合计(3)=(1)+(2)
(4)利润按(3)的百分比报价
(5)勘查设计基本费用(5)=(3)+(4)
(6)绩效评价激励金(6)=(5)×【10%】
(7)投标报价总计(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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