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布日期:2026-10-09

【招标信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兴安盟 采购单位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0-1210154
二、合同名称: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6-996022
四、项目名称: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兴安盟_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石油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公务用车用油费用,采购数量:1.0000;1(批次)¥15,000.00¥15,000.00公务用车用油费用

合同金额: 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10月08日至2026年11月0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
2026年10月08日
兴安盟政府采购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0-1210154
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兴经政采计划[2026]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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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0-1210154
采购人(甲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石油分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兴安盟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
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车辆加油服务公务用车用油费用1¥***.00***.00
合计¥***.00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合同范围
1.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指定乙方所属的加油站点作为甲方车辆定点加油站点。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乙方所属加油站通过转账\公务卡的方式办理加油业务,乙方承诺所属加
油站均可为甲方提供相关车辆加油服务,甲方承诺知悉并遵守乙方与车辆加油服务相关的规定。
3.甲方明确知晓并认可乙方关于办理加油业务所需要提交的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对甲方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
持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4.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成品油质量和计量标准的成品油。
5.甲乙双方应按约定,及时将采购的车辆加油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对公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及时为甲方提供车辆加
油服务。
6.油品价格在当日国家规定加油站零售挂牌价基础上给予\的优惠。
7.如遇市场供应紧张,乙方可优先供甲方应用油,但具体供应数量由乙方根据油品资源数量、所面向客户总需求量等具体情况灵活掌
握。
8.如遇油品换号,乙方没有义务单独提供甲方指定品号油品。
四、权利与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
目的的,守约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终止合同并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
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加油卡严禁用于套取优惠、套取发票、套取现金等不正当业务,如出现此类不正当的业务,由甲方按照充值金额的
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甲方
一切优惠待遇,并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甲方加油卡持卡人使用油卡消费时,乙方提供油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的,甲方及甲方油卡持卡人均有权向乙方提
出索赔,乙方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4.为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甲方应根据车辆实际加油情况进行充值。当甲方加油没有及时进行充值时,乙方有权中止加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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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的加油卡,仅限甲方内部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倒卖、套现。甲方因加油卡保管不善、将加油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自身使
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设备损坏或不符合消防等规定,致使加油站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甲方用油,并力争在短时间内恢复。
五、发票条款
乙方应根据国家税法及本单位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
票。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税率变更,如逾期不对旧税率发票进行补开,只能按新税率进行开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好加油服务后,甲方应在3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
供应商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石油分公司
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0608041229024500756
(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七、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八、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对所知晓的有关对方、对方关联公司或属于第三方但对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
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将此类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基于本合同目的,需要向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双方的员工、董事、股东、顾问、合作单位及其他代表)透露上述商业秘密时,
甲乙双方应督促其代表遵守本保密条款。
3.甲乙双方同意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知晓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止。
4.本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A、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合同、往来传真或邮件;B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
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C、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D、其他尽到
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5.本条所述“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之下的公司。
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6-10-08
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6-11-08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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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盖章):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障中心
负责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兴安盟_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
电话:***
供应商(盖章):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
电话:***
备注:采购合同须在30日内签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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