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K1506002026042703001001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发布日期:2026-04-29

【招标公告】K1506002026042703001001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内蒙古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采购单位 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睿昱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能源基地一、三期标准地建设项目场平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 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能源基地 一、三期标准地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K1506002026042703) 招标文件 招标人 : 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 标 代 理 : 内蒙古睿昱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二〇二六年四月·鄂尔多斯市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总则............................................................-13-1.1 项目概况 .....................................................- 13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3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 1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3 -1.5 费用承担 .....................................................- 14 -1.6 保密 .........................................................- 14 -1.7 语言文字 .....................................................- 14 -1.8 计量单位 .....................................................- 14 -1.9 踏勘现场 .....................................................- 14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4 -1.11 分包.........................................................- 14 -1.12 偏离 ........................................................- 15 -2.招标文件 ........................................................-15-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1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1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16 -3.投标文件 ........................................................-16-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6 -3.2 投标报价 .....................................................- 16 -3.3 投标有效期 ...................................................- 17 -3.4 投标保证金 ...................................................- 17 -3.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18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 -4.投标 ............................................................-19-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9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9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19 -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 -5.2 开标程序 .....................................................- 20 -6.评标 .............................................................-20-6.1 评标委员会 ...................................................- 20 -6.2 评标原则 .....................................................- 21 -6.3 评标 .........................................................- 21 -6.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 -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 22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22 -7.3 中标通知 .....................................................- 22 -7.4 履约担保 .....................................................- 22 -7.5 签订合同 .....................................................- 22 -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3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3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3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3 -8.5 投诉 .........................................................- 23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第三章评标办法......................................................- 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7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40 -一、工程概况 .......................................................-40-二、合同工期 .......................................................-40-三、质量标准 .......................................................-40-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0-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1-六、合同文件构成 ...................................................-41-七、承诺 ...........................................................-42-八、订立时间 .......................................................-42-九、订立地点 .......................................................-42-十、合同生效 .......................................................-42-十一、合同份数 .....................................................-4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4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10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2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20-2.投标报价说明 ...................................................-120-3.工程量清单 .....................................................-120-第六章图纸.......................................................- 121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23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 12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2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8 -三、授权委托书 ..................................................- 129 -四、投标保证金 .................................................- 130 -六、项目管理机构 ................................................- 13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136 -八、资格审查资料 ................................................- 137 -九、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若有) ....................................- 142 -十、其它材料 ....................................................- 143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 147 - 第一章招标公告
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能源基地一、三期标准地建设项目场平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人名称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睿昱项目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编号K1506002026042703招标项目名称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 能源基地一、三期标准地建设项 目场平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或 备案机关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名称及文号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 能源基地一期标准地建设项目 2212-150621-04-01-245124 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 能源基地三期标准地建设项目 2603-150621-04-01-731012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其他事宜/
招标项目概况
序 号标段(包)标段(包) 编号 名称标段(包)内容 标段(包)分类 标段合同估 算价(元)建设 地点工期评标 办法
1 1 K150600202 施工一标段 6042703001场平面积约 8344.23 亩(以工 程量清单为准,具 体详见工程量清 单的全部内容)工程-其他工程-土地整理工程- 建设用地开发 与整理工程20,717,499鄂尔多斯 市达拉特 旗60 日 历天综合评 估法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 施能力;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投 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 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 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须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要求1、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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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2、取得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安全证专业须与建造 师专业对应)。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 具的 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 明专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 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 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 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 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 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 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 师不作要求。 4、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承诺书。
业绩要求本项目不对业绩设置最低考核要求。
信誉要求投标人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中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财务要求本项目不设置财务相关最低考核指标。投标人须提供 2023 年度至 2025 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若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出具,可提供 2022 年度 至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可提供其实 际经营年限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无重大财务纠纷,其财产未被依法接管、 冻结,未进入破产程序。
联合体投标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外境企业资格备案要求/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 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造价工程师各1名,安全员1名。(安全员须具备 相应(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 标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 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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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2025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新入职人员 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 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 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 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主体信息库要求投标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基本 信息主体信息库要求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一网交易>交易流程>CA 办理栏进行自主选择办理,主体信息库的登录和 修改可通过“全区主体信息库”入口下载查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 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及方式
确认方式网上确认。投标人需对投标信息确认之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确认时间202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 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网上获取技术支持 400-998-0000
获取时间202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递交方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递交地址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开标 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开标现场要求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 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 //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 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 响后续解密等操作。 注:(1)投标人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需递交纸 质版的投标文件、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原件(若 采用保函形式)。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其它要求
1、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只 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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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 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 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5、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 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6、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 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7、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特别关注并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缴 纳的规定。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描件中的内 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招标人(章): 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章):内蒙古睿昱项目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地 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 巴比伦花园二期
联系人:***联系人:***
电 话:***电 话:***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 4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睿昱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二期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库布齐沙漠鄂尔多斯中北部新能源基地一、三期标准地建设项目场 平工程施工招标
1.1.5建设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
1.10.1招标答疑潜在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等)有疑问 的,在本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在网上以文字方式进行匿名提问,逾期不予受理。
1.10.2招标人澄 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本项目公告中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发布答疑方式向所有 投标人澄清问题。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获取澄清答疑 文件,招标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 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分包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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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澄清或其他补充通知投标人请登录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自行下载。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3.1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2.3招标控制价施工一标段: 大写:贰仟零柒拾壹万柒仟肆佰玖拾捌元玖角伍分。 小写:20,717,498.95 元。 注:1.投标人投标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否则将否决其投标。2.当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章节中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 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说明材料缺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报 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明材料的,评标委员 会将否决其投标。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 保函形式、电子担保保函形式,但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的有关规定,同时确保相关凭证具备法律效力。采用电子保险 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三款。采用电子担保保函的,具体要 求详见本条第四款。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五 款。 施工一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缴纳方式:一次性足 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开户银行: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402205840311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号:302205027587 账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 载明的账号。 缴纳要求: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本招标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标 段会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 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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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 账户电汇至上述账号中,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否正确,保证 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 符合招 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 “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 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 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 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咨询电话:15847319220 中信银行咨询电话:19904775256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结束 后 2 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 还。 2、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提交合同登记或未提交合同登记过 投标有效期 2 个工作日内,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 动原账户退还。 3、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的保证金,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仍未提交合同登记,则在 30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4、如有发布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书面申请),在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 还。 三、电子保险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险金额: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 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保险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保险公司收取。 5、保险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保方法: (1)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ordosggzyjy.org.cn)-《办事指南》-《服务文档》- 《电子保险保函操作手册》栏目查询。 (2)在鄂尔多斯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 密保单,将加密保单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 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 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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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后,电子担保保函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 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 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 息、担保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 台电子担保保函操作指引》中退保流程或程序为准。 四、电子担保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担保金额: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 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担保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担保截止时间: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担保费:按照担保公司规定,由担保公司收取。 5、担保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保方法: (1)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ordosggzyjy.org.cn)-《办事指南》-《服务文档》-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担保保函 操作指引》栏目查询。 (2)在鄂尔多斯市电子担保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 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函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 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 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担保保函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 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 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 息、担保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 台电子担保保函操作指引》中退保流程或程序为准。 五、电子银行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函金额: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保函截止时间: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保函手续费:按照银行收费准则,由银行收取。 5、保函手续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开立的银行对公账户中支付。 6、投保方法: (1 )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ordosggzyjy.org.cn)-《办事指南》-《服务文档》-《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银行保函 操作指引》栏目查询。 (2)在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函,将加密保函放入 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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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银行保函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函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初步评 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 息、保函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 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银行保函 操作指引》中退保流程或程序为准。
3.5.2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3.5.3近年完成的项目的年 份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签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电 子签章。 2、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法人签字的地方都应按要求加盖法定代表 人电子签章。
3.7.4投标文件的相关要 求1、纸质投标文件:不要求,待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按招标人要求提 供。 2、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 件 上 传 至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并进行电子签章。3、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整本商 务投标文件不含技术部分。 注:(1)开标现场以系统中解密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投 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2)评标工作中,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工作中,如投标人未按指定入口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 上传,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7.5确认投标的 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7.6技术标要求本项目采用技术暗标方式。
3.7.7技术标编制要求针对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A4纸张大小。 2、封面要求: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 封皮无需增加页码,封皮内容为“技术标”。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28磅,页边距四边 均为2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 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1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 标题为 1、2、3、...,三级标题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1.1.1、1.1.2、...2.1.1、2.1.2、...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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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 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 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中文字符,段 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 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WPS Word文 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 框采用0.5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 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 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 用2磅黑实直线。 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WPS办公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500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 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 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 等。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编制技术文件(暗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 和地点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参 与开标并且在规定时间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0512-58188511,0483-8345573。 1、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 人 通 过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系统进行解密,投 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2.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 CA 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 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 CA 锁过期 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开标现场代理公司,由 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 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由投 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 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2 人,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人。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并标明排序。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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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其他网站转发无效。
7.3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以电汇形式从公司基 本账户打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供银行保函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取整)其他要求: 1、履约担保的缴纳时间: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 日止;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履约保函应由银行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出具;3、履约担保减免情形:近三年内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近 三年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缴纳履约担保前可向招标人递交诚信 承诺书(格式自拟,须明确近三年信用及履约情况),招标人接收 确认后,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免至中标金额的 8% 。
是否参与电子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补充:投标人应随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澄清和修改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给投标人。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查看招标人关于本 次招标项目的通知,招标人不予另行通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 标人均具有约束力。非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未收到此类补充通知,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2.2.1补充: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提出。
4.2.6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是涉及到投标人资质、业绩、荣誉证书及人员资格等商务资 信方面内容的,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予认可。
7.1细化为: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1补充: 严禁投标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或采取挂靠其他单位等手段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采用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 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 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使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2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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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 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 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串 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1)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和 MAC 地址相同;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工具加密,或使用同一台附 属设备打印; (3)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投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颜色、内容等异常一致或相同。
10.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供审查,如 不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资格审查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 法 2.1.1-2.1.4 款)
10.2投标报价的说明: 1.注: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最高限 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 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 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10.3如遇网络、招投标系统平台、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标,经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后,现场制定解决方案。
10.4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发包人下发的建设管理办法中农牧民工管理 办法。
10.5为保证您正常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浏览器进行准备以及调整,其它 操作系统与浏览器会影响系统运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要求和存储标准请参照内蒙古自治 区最新规定执行,如投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7投标人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及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六投 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 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 明材料。将书面投诉书送达至招标人。
注: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招标公告为准。 - 12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 招标项目投标。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 应当按照第四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 14 -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提 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 内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 澄清文件即可。 - 15 -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 的编制,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的澄清文件即可。 注: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发布,将被视为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3.1.1 商务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进度、 技术组织、保密方案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计划开、竣工 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等。 3.2 投标报价 3.2.1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且只有一个;②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给定 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论处。 3.2.2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价格。评标专 家对工作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技术经济指标不做审查,以投标人出具的已标 - 16 - 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为准(按给定格式填写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 3.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 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 查,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 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未进入中标候选范围的投标人: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电子 系统自动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未中标的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电子系统自动原 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5 中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由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上传备案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1 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系统原渠道退还 - 17 - 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注:目前系统试运行中,保证金退还规则详情咨询技术人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交易活动的;(5)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围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哄抬报价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投标人具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须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以下内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证明资 格所有资料复印件以备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基本 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要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才为有效投标;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及荣誉证书等商务资信方面的内容均真实有效, 否则不予认可。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帐户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等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 18 - 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及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商务标书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加盖电子签名并 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技术标书应按本章第 3.6.7 款技术标书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纸质投标文件:不要求,待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根据需要提供。 3.7.5 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整本商务投标文件不 含技术部分。 3.7.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PDF 格式)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3.7.7 技术标的编制要求 针对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4.1.2 本项目不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只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未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 金,招标人视为无效。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 19 -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电子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并 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时远程在线 参加。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参与开标并且在规 定时间进行解密,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83-8345573;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参加;(2)开标现场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双方解密;(3)开标内容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可实时进行在线查看。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0 -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商务部分形式评审、商务部分资格评审、商务部分响应性评审中、技术部分 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 项评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8、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严禁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投 标,发现标书(包括预算书)编制雷同一律按否决投标处理)、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 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诺书的; 14、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 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 - 21 -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的内容包括:评 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 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 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 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22 -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 5:投诉书格式)。投诉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 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 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 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 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 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 - 23 - 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 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4 - 附件一:开标一览表 详见开标系统 - 25 -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 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26 -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27 -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以系统中生成为准 - 28 - 附件五:投诉书格式 投诉书 投诉时间:
投诉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 (签字并盖章)
地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地址联系电话
投 诉 本 事 事 项 实 的 基
相 关 张 请 求 及 主
有 相 效 关 线 证 索 明 和 材 料(可以是附件形式)
注: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内容明显不实,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或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证 据材料的; (3)投诉书未以书面形式,匿名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 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政府采购项目未经过质疑,或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8)国家、自治区规定不予受理投诉的其他情形。 2、投诉所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4)质疑和答疑材料;(5)证明材料(证据);(6)本投诉书副本份。 - 29 - 第三章评标办法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技术 部分 初步 评审技术文件格式(暗标)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7 条款要求
2.1.2商务 部分 资格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 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 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条款要求及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对签字、盖章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注:1.投标人投标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当投标总报价低于控制价 80%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章节中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 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说明材料缺 乏说服力将否决其投标。若投标总报价低于控制价 80%且未提供投标报价说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3商务 部分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须附扫描件)
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 投标人已申办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 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 须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要求1、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 1、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 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2、取得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安全证专业须与建造 师专业对应)。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 的 2025 年 1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 用章)(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 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如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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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 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 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 号】文件要求 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 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 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 不作要求。 4、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承诺书。
项目管理机构其 他人员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 文件中须附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造价工程师各1名,安全员1名。(安全员须具备 相应(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其余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投标 文件须附上述证书扫描件)。 3、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2025年1月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新入职人员 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 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 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 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财务要求本项目不设置财务相关最低考核指标。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至2025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若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出具,可提供2022年度至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可提供其实际经营年 限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无重大财务纠纷,其财产未被依法接管、冻结, 未进入破产程序。
信誉要求投标人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中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1.4响应 性评 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递交 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给出的说明、子目编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等 内容。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4 条要求。
其他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 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3、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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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暗标) 项目管理机构:2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因素:8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10家时,计算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 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10家时,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的有 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再计算其余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 人。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p(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2.2.4(1)施工组织设 计(50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8 分)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整、科学有效性、有针对性及编制水平情况得 6.4-8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 分)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 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情况 得6.4-8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 分)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有效、有针对性情况得6.4-8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 分)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情况得 6.4-8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8 分)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情况得6.4-8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 分)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情况得 4.8-6 分
资源配备计划(4分)根据承诺投入的劳动力与施工设备数量、种类的全面、合理、有效性情况得 3.2-4分
2.2.4(2)项目管理机 构评分标准(2分)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含)以上工程 师职称得2分,本项最多得 2分(投标文件 需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2.4(3)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40 分)(1)当 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40 分(即基础分 4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低1%减0.1分,从 40 分开始减起,减完为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高1%减 0.2分,从 40 分开始减起,减完为止。(注: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 32 -
2.2.4(4)其他因素(8分)企业业绩(8分)近年(2023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完成过建筑工程施工或市政工程 施工或公路工程施工或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或场平工程施工的业绩:每增加一 项工程施工业绩得4分,本项最多得 8 分。注:投标文件须附合同扫描件。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首先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部分 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 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 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 人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 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 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 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投标的投标人。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技术部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3 -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技术部分的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的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一项不符合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标准; (2)未能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技术文件(暗标)的编制要求。 3.2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即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3.3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至 2.1.4 款规定的标准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 2.1.2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 - 34 - 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2)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5投标人得分计算 3.5.1 评分分值(包括所有计算过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A+B+C+D。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 35 -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36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 37 -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 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 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 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 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 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 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 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 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38 -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 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 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 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39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 40 -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 民币(大写)(¥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 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 41 -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4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 43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 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 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 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44 -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 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 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 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 45 -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 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 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 46 -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 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 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7 -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 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 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 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 48 -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 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 49 -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 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 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 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 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 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 50 -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 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 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 51 -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 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 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 52 -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 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 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53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 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 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 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 54 -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 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 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 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 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 55 - 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 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 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 56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 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 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 57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 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 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 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 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 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 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 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 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 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 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 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58 -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 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 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 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 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 59 -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 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 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 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0 -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 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 61 -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 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 62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 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 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 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 63 -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 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 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64 -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 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 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 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 65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 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 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 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 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66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 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 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67 -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 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 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 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 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 - 68 - 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 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 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 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 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 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 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 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 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 69 -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 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 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 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 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 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 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 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 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70 -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 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 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 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 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 71 -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 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 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 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 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72 -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 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 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 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 73 -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 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 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 74 -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 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 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 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 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 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 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 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 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75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 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 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 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 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 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 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 76 -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 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 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 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 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 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 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 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 77 -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 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 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 A  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  1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 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78 -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 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 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 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 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 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 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 79 -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 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 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 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 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 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 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 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 80 -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 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 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 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 - 81 - 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 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 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 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82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 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 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 - 83 - 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 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 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 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 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 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 84 -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 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 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 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 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 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 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 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 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85 -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 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 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 - 86 - 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 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 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 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 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 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 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 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 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 87 -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 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 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 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 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 88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 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 89 -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 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 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 结果。 (4)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 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90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 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 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 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 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 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 - 91 - 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92 -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 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 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 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 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93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 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 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94 -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 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 95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 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 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 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 96 -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 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 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 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97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98 -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 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 99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 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 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 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 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 100 -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 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 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 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 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01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 102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由发包人公开招标确定。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确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详见招标公告 1.1.3.3 临时工程: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工程项目划分中的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8 套。 - 103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以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具体期限和数量为准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14 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程施工前 14 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3 天。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 14 天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 管理工作;2、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其他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它公用 设施等这方面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的约定商 定或确定。如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则无需商定或确定。 4.3.2 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 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 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04 -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0天。项目负责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 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2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4.5.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 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经理继续履行第4.5.2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5.6本项目其他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5 -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工程量清单备注注 明的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它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14 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接收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相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 标报价。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 投标报价。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21 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 治安保卫 - 106 -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 - 107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确定。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同上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同上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气温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天 3000 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 更的范围与内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7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 7 天内。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变 更估价的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08 -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本合同工期内,物价波动因素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在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本 合同的计量周期: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 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扣(或)应 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 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合同价格的 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 3%扣留,直至签约合同价格的 3%。 质保期完成后,退还质保金。 - 109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提交 5 份竣工付 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提交 5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 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 化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 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 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 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 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 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 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8 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组织及承担费用。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负责。 - 110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除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 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应完成场地的清理工作及环境恢复工作。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2、国家计划重大调整。3、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 111 -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 下方法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 特别约定 乙方须严格依据甲方提供的 2023 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文件,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开展 场地施工工作,施工全过程应确保红线范围内林草地不受破坏。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林草地 破坏、形成违规图斑等情形,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生态修复义务及经济 赔偿等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 112 -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项目名称) , 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Y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其 法人代表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13 -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 承包人”)于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Y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 114 -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 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Y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 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 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 115 -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国家和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关于《》,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 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 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 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 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 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 契。 - 116 -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 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 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 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 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 117 -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工程名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 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 - 118 - 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 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保护品,做好防暑、防寒、防虫蛇、防食物中毒工作;禁止本部人员江河游泳洗澡;确保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若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 与现场安全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 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乙方必须交纳一定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大写:万元(若投标时缴纳投标 保证金则不再缴纳),第一次工程款到账后甲方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款。 三、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由双方法 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 119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 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 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 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1.5 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 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必须填入单价。 2.4 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以及“录入交易平台中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的报价为准”。)。 2.5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 除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3. 工程量清单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下载 - 120 - 第六章图纸 无 - 121 -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场地平整坡度要求:100米范围内坡度不高于5° 2、工程建设标准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内 蒙古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 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 人自行获取。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技术 标准、规程、规范。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3、设备材料供应 3.1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用所有设备在采购前均须向招标人提供样品(需包含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和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 告和合格证,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安装。 3.2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选择前必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同意后 方可定货。所有材料均须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抽样复验,并出具检验报 告和合格证。招标人对材料厂家的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和抽查,凡是不合格的 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 122 -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123 -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124 -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若有)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若有) 十、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 - 125 -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专业:建造师资(1)我方本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姓名: 格等级:。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126 - 年 月 日 - 127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 资格: 专业:
2工期1.1.4.3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分包4.3.4
……………………
……………………
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人必须填写如下表格:
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
资格
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证书编号
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
质检员/质量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施工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资料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材料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安全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造价师(员)/预算员 姓名:资格:职称:专业:证书编号: ......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128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 129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下简称“本工程”)投 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同时代理人可使用我方 CA 数字证书对本工程电子投 标文件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法定代表人签章,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反面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年 月 日 - 130 -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回单或电子保函:
企业基本开户许可证:
银行保函格式(如有)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月日参 标段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 加 (项目名称)简称“我方”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 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 写)。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 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 131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32 -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后附相应资料的扫描件,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职务姓 名职 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项目负责人在(二)项目负责人资料表中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 员
材料员
资料员
预算员/造价 师(员)
……以下人员自 定
- 133 - (二)项目负责人资料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注册证、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如有);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主要业绩
中标时间参加过的类似业绩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 134 -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 达拉特旗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我方拟派往(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现阶段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 特此承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135 -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其他主要人员(除安全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岗位证书)、安全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136 -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 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 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 址。 2.若无分包人,则投 标人应填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 137 -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后附相应资料的扫描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主项)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中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 证号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备注
- 138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39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时间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 140 -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合同签订时间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 141 -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如果发生过诉讼及仲裁情况,需 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 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诉讼及仲裁说明备注
- 142 - 九、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若有) - 143 - 十、其它材料 附件 1 1、投标人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 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 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查询结果截图;3、其他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 144 - 附件 1 信誉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单位名称)拟派往(项目 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 程的项目负责人。 2、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近年(年月-至今),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2)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处于被暂停或取消; (3)在近年(年月-至今)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5 )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s://www.gsxt.gov.cn/inde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我单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的所有内容。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 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45 -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 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的函内建工函<2018>1331 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 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建工<2018>738 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通信管 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入实名制 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文件的规定,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存缴。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我方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 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 146 - 附件 3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 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 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 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 147 -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施工组 织设计的评审标准,可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 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 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 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 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3. 具体排版、装订、密封等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有关规定。 - 148 -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设备名 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 别 产 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 注
- 149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 别 产 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 注
- 150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151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152 -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153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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